1、对于那些过去犯有罪咎,现已彻底悔悟,愿从伪方自拔来归,或愿于伪方不愿和平解决时里应外合协助我军攻城歼敌者,应即准予将功折罪,并得依其情况酌予奖励。
2、限文到一月内肃清,如逾限不能荡平,定分别酌予惩处,勿谓言之不预也。
3、惟当先订章程以资激劝,凡办理得法速征成效者,立行保举不次升迁,怠玩无效者酌予薄罚。
4、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资、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