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不指出,以上述变化为背景,“健讼”、“缠讼”、“滥讼”之类的流弊或多或少难免得到助长。
2、缠讼应当予以避免,优秀的法官在判决时应当避免使一个诉讼引发另一个诉讼。
3、有些争论在缠讼几个星期后才得以解决。
4、缠讼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历史事件”,但其存在不可避免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