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票据专题
票据专题:(货币市场流通,背后由信用支撑)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本票:是一个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无转让性,基本不用)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具(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率)背书转让: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第二篇:票据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无条件支付命令(2)基本当事人(3)支付时间(4)一定金额
本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立有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签发,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者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汇款结算方式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之后,把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委托出口方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海外的联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DP先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试着代收行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DA先承兑,后交单之后再付款)
汇款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
第三篇:票据
票 据 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结算最早产生于()。
①国际投资 ②国际信贷 ③国际贸易 ④国际租赁 2.世界上最早采用互通有无的方式是()。
①以物易物 ②补偿贸易 ③现金交易 ④非现金交易 3.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即为()。
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被背书人 ④收款人 4.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5.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6.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称为()。
①保证 ②承兑 ③背书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背书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13.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4.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承兑人 ④保证人
15.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2个月,则其到期日为()。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③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6.ACCEPTED 1 June, 1999.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兑属于()。
① 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7.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8.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19.现代国际结算的中心是()。
①票据
②买卖双方
③买方
④银行
20.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①即期汇票 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 ④光票
21.某汇票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则应如何计算汇票到期日()。
①从出票日当算起,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②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不计在内
③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计算在内作为30天的第一天 ④可以由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约定选择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计算 22.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的次序在承兑后依次为()。①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②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③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④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23.属于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的是()。
①出票人签字 ②付款时间 ③担当付款人 ④出票地点 24.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称为票据的()。①无因性 ②流通性 ③提示性 ④要式性 25.本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分别为()。
①出票人、银行 ②出票人或承兑人、银行 ③出票人、企业 ④承兑人、企业
26.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承兑行于承兑当日贴现,贴现率6﹪,则持票人获得的贴现净额为()。
①120 ②7880 ③8000 ④7660 27.关于汇票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①at sight ②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③at xx days after date ④at xx days after shipment 28.下列汇票中,注明()是不可转让的。①pay to Johnson Co.Ltd.only ②pay to Johnson Co.Ltd.and its order ③pay to bearer ④Pay to the order of Johnson Co.Ltd.29.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其基本含义是指()。
①票据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②票据建立了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③票据是书面债务凭证
④票据上的权利可以背书、交付和转让
30.根据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①本国法律
②行为地法律 ③第三国法律 ④出票地法律
31.既能作为支付工具,又能作为信贷(信用)工具的票据是()。①本票、支票 ②汇票、支票 ③汇票、本票 ④汇票、本票、支票 3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①汇票到期前
②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③任何时间
④法定时间内
33.对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①前手
②后手
③保证人
④被保证人 34.以下语句满足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是()。①Pay to A„
②Would you please pay to A or order„
③Please pay to A providing„
④Pay to A on the condition that„
35.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以()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6.票据的有效性应以()国家的法律解释。
①出票地
②行为地
③付款地
④交单地
37.票据所有权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的()性质。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8.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方能请求付给票款。这是票据的()性质。
①要式性
②设权性
③提示性
④流通转让性 39.承兑是()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①付款人
②收款人
③持票人
④受益人 40.以下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①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②付款人可以是银行,工商企业或个人 ③可以使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 ④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1.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①债务人和债权人
②债权人和债务人 ③银行的存款人和银行
④供应商和客户
42.一张汇票得到承兑后又经过二次特别背书转让,则有()个当事人对票款负责。
①2个
②3个
③4个
④5个 43.()行为适用出票地的票据法。①背书 ②出票
③承兑
④付款 44.通常,票据的转让形式不包括()。
①过户
②背书并交付
③流通
④交付转让 45.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①都有承兑行为
②都可以背书流通 ③都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都是债务人出立的 46.支票的主债务人是()。①付款银行
②代收银行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47.在贴现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是()。①商业承兑汇票
②普通支票 ③商业本票
④银行承兑汇票
48.甲将一张经过乙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①甲
②乙 ③丙
④甲和丙
49.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这是()。①一般性承兑
②特别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限制性承兑
50.对汇票的收款人承担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的汇票当事人是()。
①出票人
②受票人
③被背书人
④受让人
二、多项选择
1.狭义的票据包括()。
①汇票 ②本票 ③支票 ④股票 ⑤提单 2.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是()。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背书人 ⑤保证人
3.下列各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权人的是()。
①出票人 ②持票人 ③收款人 ④被背书人 ⑤承兑人 4.保留性承兑分为()。
①有条件承兑 ②一般性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地方性承兑 ⑤付款时间限制承兑 5.票据的属性主要包括()。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③票据是无因证券 ④票据是流通证券 ⑤票据是文义证券 6.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
①加拿大
②印度
③法国
④新西兰 ⑤德国 7.以下属于指示性抬头汇票的有()。
①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②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⑤Pay to John Smith or bearer 8.现有5张票据,分别标明了以下字样,属于汇票的是()。
①bill of exchange
②draft ③cheque ④exchange
⑤note 9.以下属于限制性抬头汇票的有()。
①Pay to John Smith Only ②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③Pay to John Smith ④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 ⑤Pay to bearer 10.以下票据中,可以背书转让的有()。
①本票
②支票 ③指示性抬头汇票
④限制性抬头汇票 ⑤来人式抬头本票 11.以下属于广义本票的是()。
①银行本票
②银行券 ③国库券
④旅行支票 ⑤企业债券 1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在于()。
①前者是无条件支付承诺,后者则是要求他人付款
②前者的票面当事人为两个,后者则有三个
③前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兑,后者则无需承兑
④前者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后者的主债务人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⑤前者包含着两笔交易,而后者只包含着一笔交易
13.按照《统一法》的规定,汇票付款期限的确定方法有()。
①见票即付 ②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③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④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⑤保险单日后若干天付款
14.汇票进入流通以前的基本当事人有()。①出票人 ②背书人 ③付款人 ④收款人 ⑤承兑人 15.汇票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有()。
①提示权
②转让权
③背书权 ④退票通知权
⑤追索权 16.汇票背书人的责任包括()。
①担保承兑
②担保付款
③向后手担保所有其前手的签名真实性
④在拒付时接受持票人追索
⑤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17.()不是汇票、本票、支票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①承兑行为
②可以背书流通
③可以做成远期付款
④是债务人签发的 ⑤可以贴现 18.以下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有()。
①限制性抬头票据
②指示性抬头票据
③来人式抬头票据
④经过限制性背书的票据
⑤背书时加注“不得追索”字样的票据
19.即期汇票不可能发生的票据行为是()。
①出票
②背书
③承兑
④参加付款 ⑤参加承兑 20.根据出票人不同,本票可分为()。
①承兑本票
②商业本票
③记名本票 ④银行本票 ⑤政府本票
三、填空题
1.汇票的收款人(即抬头)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其中不能转让的为()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转让的为()汇票。
2.汇票的提示分为两种,分别是()、()。3.世界上两大票据法体系,一是()法系,二是()法系。4.汇票的()行为是主汇票行为。
5.出票行为并不能使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承兑)以后才负付款责任。
6.票据流通的形式一般有三种:()、()、()。7.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称为(止付),支票因出票人在存款行没有足够的存款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未得付款,称为()。
8.汇票付款期限为出票后90天,出票日期为4月15日,此汇票到期日应为()。
9.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相似的票据属于()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相似单据属于()单据。
10.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付款的()。
11.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和()。12.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另一个是()。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者在括号内打“T”,误者在括号内打“F”。)
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2.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废票。()
4.承兑是各种票据都具有的一种票据行为。()5.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6.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7.票据的产生(签发)是有原因的,签发之后的合格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8.汇票无论其期限如何都必须承兑。()
9.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付款人,承兑后是承兑人。()10.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1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付款人是商业企业,后者的付款人是银行。()
12.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同时收取款项。()
13.信用证业务项下,汇票出票人应该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14.远期汇票只有经过承兑才能转让。()
15.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16.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17.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开立无记名汇票。()18.支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
19.票据贴现,其它条件既定时,贴现率越高,收款人所得的净值就越大。()
第四篇:票据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2007年新增)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以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才向乙银行签发支票。(2)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解释】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票据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例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6年)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甲、乙解除买卖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向丙支付票款后,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例题2】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2005年)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答案】ABD
(二)票据行为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司法解释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司法解释2】(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2】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7年)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2)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1】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和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例题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2007年)
【答案】√
【解析】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A、票据代理无效
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对抗来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2007年)
【答案】×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题2】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 4 女友乙作为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相关链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B企业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发生合同纠纷。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票据债务人A企业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即A企业可以拒绝向B企业付款。但出票人A企业不能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不得向B企业付款,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如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B企业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B企业将汇票退还给A企业。否则,一旦B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B企业提走,A企业即使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企业向A企业发货后,A企业向B企业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企业出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目的就是为了把纠纷限定在A、B之间。如果B企业的货物出现问题,出票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B企业提出抗辩。如果B企业将该汇票质押给C企业,一旦C企业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00万元的款项将被C企业提走后,A企业即使在与B企业的合同纠纷中胜诉也可能在执行上遇到困难。因此,当B企业的货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A企业在起诉B企业之前,为了防止C企业把钱提走,经A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答案】ABCD
(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5)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3】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解析】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6 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案例1】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日-7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D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E企业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07年7月1日-2009年7月1日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甲银行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超过2009年7月1日,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2】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承兑日期找对日),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则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企业应当在2007年7月10日-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后,持票人E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B企业、C企业、D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E企业对B企业、C企业、D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如果C企业向E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C企业不能向D企业行使追索权(不能回头追),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果B企业向C企业清偿了103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3】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八)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解释】如出票时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背书不连续。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解释】票据未到期: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4月1日到期的汇票,如果持票人乙企业3月20日在票据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请求付款,付款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解释】支票自出票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支票失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持票人(不管是谁)持已经作废的支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8(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持票人乙企业是票据债务人甲企业在买卖合同中的“直接相对人”,二者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重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如果乙企业已经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1)如果丙企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债务人甲企业不能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2)如果丙企业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就可以以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企业。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2)选项B:属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例题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九)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伪造“签章”,变造是指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例题1】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如果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
(1)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因为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E不能向被伪造人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既使持票人E是善 10 意取得,对被伪造人C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E不能向伪造人D进行追索,因为D根本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持票人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答案】√ 【例题2】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
【例题3】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7年)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因此两者不能等同。(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释】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案例】甲企业签发一张支票给收款人乙,金额为1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支票被变造,但该支票仍然有效。(1)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就10万元负责;(2)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对100万元负责;(3)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负责给戊10万元,戊所受损失90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4)丙属于变造人,而且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丙不仅需要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 11 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答案】√
【解析】丙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则甲、乙应当按照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丙、丁应当按照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十)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行为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解释】注意“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答案】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汇票的票据行为中,属于应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A、背书 B、保证 C、付款 D、承兑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涉外票据中,下列事项中,适用出票地法律的有()。
A、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B、票据的提示期限
C、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D、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答案】AD
【解析】选项BC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汇票
【解释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节的汇票是指商业汇票。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4】“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找承兑银行去盖承兑章,让银行明确承诺票据到期会兑现;“提示付款”是指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找银行去要钱。按照教材中的说法,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实际工作中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出票时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的承兑,这样持票人才放心。
【案例】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发货后,甲企业于4月1日向乙 12 企业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企业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7月3日,持票人丁企业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考生应清楚的基本概念:(1)出票人甲企业是票据债务人,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承兑人丙银行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2)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1)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2)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一)出票
【解释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解释2】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收款人名称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出票日期找对日。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日期 法律规定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13(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或者质押。
4、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确定的金额 √ √ √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解释】(1)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的问题。因此,银行本票、支票的相对事项仅包括“出票地”、“付款地”。(2)银行本票,顾名思义,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在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人名称”;(3)支票的金额尽管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毕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4年)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2005年)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选项A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D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例题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2005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2007年)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答案】A 【解析】(1)选项A:“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2)选项B: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相关链接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 15 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行为 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如果持票人C企业被拒绝付款,则C企业不能向出票人A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B企业向C企业的转让,属于普通的债权转让(持票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但该转让和出票人A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出票人A企业对持票人C企业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16 转让”字样,C企业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如果持票人D企业被拒绝付款,则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在本案中:(1)B企业对其“直接的后手”C企业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对直接后手以后的持票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C企业向D企业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当D企业被拒绝付款,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C企业进行追索,只是不能向B企业进行追索。
【例题1】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例题2】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的上效力。()(2003年)
【答案】√
【例题3】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2005年)
【答案】√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6】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5、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
【例题2】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经承兑后,甲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拿到汇票后被D偷走,D伪造C企业的签章以C企业的名义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企业。在本题中,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由于D的伪造行为,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但甲银行作为付款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E企业付款。理由是: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7、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委托D行使付款请求权,C企业在向D作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D只是C企业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D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D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C企业的前手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 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案例】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D企业背书转让给E企业,持票人E企业被拒绝付款时,E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进行追索,但不能对C企业进行追索。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答案】A
(三)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2001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19(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相关链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1)甲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甲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企业,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2007年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之日起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1】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2006年)
【答案】×
【例题2】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1)选项D:承兑人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甲公司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2)选项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偿汇票金额。(3)选项C: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选项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
2、保证责任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3、付款人审查的内容义务
(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相关链接】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六)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产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例题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4月1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3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注意)。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001年)
【答案】√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 23 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错误。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3)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票据被伪造的:持票人对被伪造人无追索权。
(5)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背书人(乙、丁)。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例题3】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答案】×
【解析】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 24 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出票人即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解释1】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解释2】(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汇票、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判断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例题3】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四、支票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本票、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25(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1】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答案】×
【例题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答案】×
4、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汇票、本票、支票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选项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主观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2004年)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案例1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案例2】(2006年)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 27 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二、综合题
【案例1】
A、B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06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2006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6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8(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该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
A、B企业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9(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5月20日-2006年5月20日的期间行使而消灭。
【案例4】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 30 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来_源:考试大_中级会计师考试_考试大
第五篇:各种票据
各种票据
银行汇票签发流程图
汇票的有效期是一个月。需填一份进账单到收款人的收款行进帐。也可以背书转让。收款人必须在指定的收款人签章处盖章进账。与支票所不同的是,汇票有个实际结算金额的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可以与汇票上所填的数字不同,但只能少不能多。
票样图:
转账支票
1.填写: 完整的支票需要填好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要相符)。日期的填写必须大写,日期大写时如果是一个数字的月份必须要在前面加个零。例如8月应写成零捌月。10月要写成零壹拾月;11月写成壹拾壹月。10日前都写成零几日;10日、20日、30日前必须加个零。例如10日应该写成零壹拾日。数字的大写要标准: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特注:柒别写成染。)支票正面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有效期:10天从出票的当天算起,遇到法定假期顺延。
3.背书:第一收款人如不进账,可以将支票支付(转)给别人,这就叫背书。在支票的背面的粘贴处粘贴银行专用的粘贴单,附加信息一栏不能填写任何资料,被背书人在收款人后的方框内盖上单位合法的财务印件(财务章、法人章),在收款人盖章的上面的小方框内填写上被背书单位的全称。
4.进账:分顺进账和倒进账两种。顺进账是收款人从付款方得到填写正确的支票,在盖好自己单位的财务印件,填好进账单去本公司的开户行进账,并注明“**银行委托收款”字样,银行在第一张进账单上盖上受理章,拿回公司交给财务人员。倒进账是出票单位直接填好支票去本公司的开户行给收款人。不过,得事先问好收款人的开户行和账号,填写好进账单才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销售通用发票
商业销售通用发票(江苏省)
银行承兑汇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票样如下图: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承兑汇票是购销双方的票据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作为清算的中介。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体现购、销及银行三方关系,银行既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保证无条件付款,因而有较高的信誉。
商业承兑汇票样本及说明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在实务中,一般以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居多。其票样如下图所示:
商业承兑汇票
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背面
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人所留存根
商业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银行汇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其票样见下图: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