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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专题[精选5篇]

年休假专题[精选5篇]



第一篇:年休假专题

年 休 假 专 题

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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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2 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2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2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2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 新进职工其年休假如何计算?

--------------------------3 企业可否自定企业年休假制度?

----------------------3

参考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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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

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答: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年休假与寒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病、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探亲假、婚假、产假: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为这两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也不一样。婚假、产假,和探亲假一样,同样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休假,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职工按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后,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问: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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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

(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问:新进职工其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首先确认新进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与累计工作年限,可通过查看其入职前社保缴纳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资料确认工作年限;

其次,根据其确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单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职工,该职工参加工作有5年。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122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带薪年休假天数1.67天

折算后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为1天。

-------------------问:企业可否自定企业年休假制度?

答:只要自定的企业年休假制度与现行年休假制度不冲突,且待遇在现行年休假制度之上,企业可结合自身的运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自定年休假制度,且制定过程应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后,如民主程序、公示程序等,方可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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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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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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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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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7-12-14 执行日期: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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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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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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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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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8-9-18 执行日期: 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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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人事部

人事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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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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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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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8-2-15 执行日期: 20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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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年休假申请书

年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自

月参加工作,工龄以年满

年,根据带薪休假制度,我应享受

天年休假,工作已安排妥当,现特申请年休

年 月

日---月

日,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第三篇:年休假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 年 月参加工作,根据《*******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18年可以休假 天,我拟于

第一次休假: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第二次休假: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第三次休假: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休假期间,我的工作移交已经安排好了,请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年休假制度

休假疗养制度的通知》(中国石化人〔2011〕1147号)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胜油局发〔2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油田建立在岗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休假疗养补贴制度。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完善休假疗养制度的有关精神,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油田为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在岗职工建立休假疗养补贴制度。

二、为鼓励并方便职工休假疗养,各单位可以为符合年休假(含寒暑假)条件的职工支付休假疗养补贴,年补贴标准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2000元;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4000元;累计工作已满20年不满30年的6000元;累计工作已满30年以上的8000元。

三、休假疗养补贴在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四、休假疗养补贴由各单位工会部门单独造表,经劳资部门审核后,由工会分两次发放(每半年一次)。

五、各单位计划内使用的全日制劳务派遣工的休假疗养补贴可参照执行。劳务派遣机构已实行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一定费用。

六、建立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发放台帐,如实记录职工年休假疗养补贴发放情况。局工会牵头,财务、组织和劳资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实施年休假疗养和休假疗养补贴发放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七、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对现行的各种休假、疗养制度进行整合,油田建立职工休假疗养补贴制度后,油田及各二级单位不再组织职工健康疗养,但要切实做好获得局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职工的荣誉疗养和特殊工种职工的健康疗养工作。

解永华(解永华)08:07:1

2ok663/70183等什么措施?/500/40001/大修1

3解永华(解永华)08:36:4

4帮忙转发

解永华(解永华)08:36:49

职工互助互济会

油田职工互助互济会成立于1995年,每人交纳互助费100元,1999年,每人交纳互助费200元,2011年,每人交纳互助费300元。

1、入会条件:

凡户口在油田的在职职工(正式工及多种经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集体工、内聘工、合同工、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工)、退休职工,按规定交纳会费300元,会员一生可以享受两次

补助待遇,两次待遇之间间隔须满2周年。会员在享受各项互济待遇时,不按入会年限的长短,均按统一规定标准支付。

2、会员享受待遇的条件:

(1)会员亲属医疗补助:会员供养的非会员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户口在油田本地,医疗费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享受补助金1000元。会员为非会员直系亲属申请待遇时,应避免配偶和子女重复申请。

(2)会员死亡,享受互助金补助2000元。

(3)会员医疗补助费:医疗费累计5万元至8万元,会员可享受互助金1500元,医疗费累计8万元以上会员可享受互助金2000元。

3、会员符号互助互济会待遇条件,需当年申请互助金补助,跨不予受理。

4、会员调离油田或其他原因失去职工身份,可办理退会,已经享受过互助待遇的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

5、原油田改制单位的已入会会员享受互助互济会规定的同等待遇。

6、会员办理互助待遇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会员书面申请、互助互济会员证、身份证复印件;

(2)三级单位证明

解永华(解永华)08:36:50;

(3)住院入院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诊断复印件;

(4)本地医疗费汇总(最后一次药费)核算凭据原件或外地医疗专用收据原件;

(5)死亡证明原件;

(6)直系非会员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杨子:***

第五篇:2012年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一、休假规定

1.公司规定的所有休假,职工必须在休假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有效证明并签批请假条,休假时缺少部分证明的最迟于当月月底计发工资前补齐。否则,对缺少休假证明资料的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或休假到期无故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在此期间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

二、婚假

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3.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休婚假时间规定:结婚登记日期后半年内,举行婚礼前/后一个月内。婚假应当连休,不得分次休假。

6.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结婚登记时间超出半年但婚礼举行日期前/后一个月内的,需同时持婚礼请柬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日期和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登记日期、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三、产假

1.本产假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育者不享受本公司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待遇。

2.无生育审批证明意外怀孕流产的已婚女职工,按病假处理。

3.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1)享受98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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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妻子生育前/后1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生育工资、待遇发放:

1)公司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需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局批付的“生育医疗费”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差额化补发工资,保持员工工资不变。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本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配偶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批付的费用由男职工全额享受。

3)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休产假、护理假者需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生育前休假者,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开具临产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职工配偶的父母、或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3.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丧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五、带薪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时间规定:

1)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非公司统一安排职工进行的年休假期间,需休假职工本人至少提前2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休假。

六、工伤假

1.工伤假范围:职工因工伤或视同工伤(以本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书为依据)情况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2.工伤待遇支付:

1)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向本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各种工伤、伤残待遇的报销,不能全额报销的医疗费差额由公司承担补足。

2)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项目和金额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由公司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5.此处未尽事宜一律遵照国家、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的法规执行。

七、病假

1.病假范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病假审批:

1)普通病假,提供县级以上就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2)疾病、伤情严重者,需请假1个月以上的,持三级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和治疗、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证书,由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现行规定批准相应时长的病假。

3)病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天以上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3.病假期间工资:

1)病假单次连续10天(含)以下(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8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2)病假单次连续11-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6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3)病假单次连续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当年累计病假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以上,从超过累计22天的单次连续病假起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职工伤/病治疗结束,经有相应资质(二级或三级)的医院诊断病愈,即医疗期结束后报到上班,职工个人仍想继续休养的,公司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建议,以事假处理。职工痊愈后无故拖延不按时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5.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八、事假

1.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最长31天),事假期满后,特殊原因需延续的,必须持有关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延假申请,事假延期最多1个月(最长31天)。

2.职工请事假连续时长超过2个月(最长62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最长90天)视为自动辞职,按辞职手续办理。

3.事假当天日工资全额扣除。事假当月职工出勤工资不足以抵消个人五险一金扣款的,职工请假前需将五险一金扣款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交给人力资源部。

4.事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超过5天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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