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心得体会 > 其他心得体会

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大全]

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大全]



第一篇: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大全]

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1

根据市局票证中心关于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开展发票岗位“三无”活动的通知精神,票证管理中心班子在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发票窗口无发票安全责任事故、无发票管理差错、无发票服务投诉的“三无”活动,结合税收宣传月,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制度,明确责任,在安全上把握一个“牢”字

牢固树立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是确保“无发票责任事故”的前提。我中心加大发票内部的“六大安全管理”(发票库房、报警系统、金税读卡系统、审核发售、发票实物岗、缴款书和完税证)力度,将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中心每天对报警系统、金税读卡系统、审核发售系统进行测试,每月利用月终“盘存”对发票发售人员的缴款书、完税证及资料装订情况进行核对检查,每季度对发票库房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开现场分析会,查找原因、落实责任,以增强票证人员的责任意识,牢牢把住安全关。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利用窗口与纳税人面对面接触的优势,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宣讲、发放宣传资料、展板、滚动显示屏等渠道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发票安全知识,树立纳税人发票安全观念。

二、完善措施,严格程序,在管理上突出一个“细”字

发票管理工作是票证管理中心的一项系统工程,它包含了核定录入、审核开票、实物发售、专票录入、票款结算以及票款的存放、调拨、库房设施保管、报警系统的维护等诸方面的日常工作。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是发票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此,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制度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目前税务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我们在税收宣传月内将近年来的发票内部制度,金税操作系统,发票发售及调拨录入等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和细化,制定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科学操作程序和规则,杜绝发票管理差错,推动发票管理的健康发展,使票证管理工作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利用窗口,抓好宣传,在服务上倡导一个“优”字

发票窗口是体现国税形象,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的前沿,是连接税企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在税收宣传月期间,我们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强化为纳税人办实事的思想,做到上班准时服务、售票限时服务、下班延时服务、特殊情况随时服务的“四时服务”,不断拓展服务的新思路。充分利用“票务咨询窗口”阵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法规咨询及票证业务管理服务,继续开展首问制,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一步到位的政策咨询。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在“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开展为纳税人排忧解难活动,心为纳税人着想,事为纳税人所急,使纳税人在窗口办事能够真正体验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实现发票服务“无投诉”。我们拟定x月底开展一次以税收宣传月为主题的发票发售业务技能比赛,进一步提高发票发售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开展发票岗位“三无”活动,中心工作人员提高了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对正确处理严格管理与文明服务关系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发票窗口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2

发票是纳税人经营活动轨迹的'原始凭证,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信息管税,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又将发票管理提到新的高度,也对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给发票管理提供了更好的理论依据,但我们也应看到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并非一夕之功,虚假的发票、错误发票仍屡禁不绝,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发票管理工作。

一、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发票管理问题

(一)消费者索票主动性有待提高

目前,随着发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消费者索票意识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大量的不索票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特别是无法报销的个体消费者)觉得发票于已作用不大,很少索取发票,有时还会向经营业主提出少收钱不开发票的要求。二是消费者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要索取发票,但因为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在消费后只要经营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比比皆是。

(二)经营者对发票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纳税人对领购的发票重视程度不够,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一是发票随意存放,没有专门的人员,专用的保险柜存放发票,特别是相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较少,业务量不多,财务人员轮换比较频繁,对发票不重视,易造成发票丢失;二是在买卖公司,法人变更事件中,新任法人对上一法人持有的发票不了解,没有按规定及时查验发票,造成发票流失。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目前发票种类繁多,经换版由原来的11类101种简并为6类29种,即方便了纳税人也有利于税务人员的管理。在验票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范围开具发票项目。不能根据具体业务区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有的纳税人对于修理修配业务,开具服务业发票,对维修项目开具建筑业发票,导致发票使用混乱;二是发票跳号开具现象较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顺序开具发票,主要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由于纳税人电脑中病毒造成日期混乱,纳税人未及时发现造成跳号开具,主观故意的是有消费者要求开具日期提前或会计为了记账方便而故意为之。

(四)未按开具发票金额纳税

在验票过程中经常发现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不相符,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会计结账时间和查验发票期间不符,如一些单位在每月的25日结账,25日后开具的发票收入记为下月收入,而发票开具日期还是当月。而税务机关验票比对是以每月1日到最后一日为一个期间。这就造成了开票收入和申报收入不符;二是由于营业税条例规定,对联运业务、旅游业务、广告业务、劳务派遣业务、建筑分包业务及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均有扣除项目,这样造成的比对金额不符;三是由于消费者需求,虚开发票,而未按发票开具金额申报纳税;四是纳税人本月计入收入申报税款,下月开具发票。

二、由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发票管理问题

(一)由于税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票问题。

一是由于非正常户造成的发票流失。此类纳税人大部分属于承租的办公地点,不经营后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管理员未能及时找到该纳税人,造成其未缴销的发票流失;二是由于人力有限发票审核流于形式,有未在征管程序中体现的多年结转下来的发票、有超期使用发票的现象,还有漏验发票现象,这样一来不但税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损发票管理的严肃性。三是由于税务人员对征管系统涉及发票管理的模块操作不熟练,造成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发票管理不严谨。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严,部门之间缺乏充分协调。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查之间配合不够充分。管理、稽查部门对发票管理似乎“隔着一层”,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对发票违章的纳税人缺乏有效打击,易使发票管理工作成为办税服务厅“一家”之事;二是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表现在管理人员在做纳税辅导时由于税目选择不正确,致使在征收过程中收错税目;三是减免税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在征管程序中录入减免税手续。

三、完善发票管理工作举措

(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职能建设

1、大力加强发票管理各项政策宣传。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多样的长期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性质和使用规定有全方位的了解,让他们知道发票违法行为的范畴以及违法的法律责任;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税收工作的真谛,从而形成自觉提供或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地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地税大厅等多种咨询和举报的渠道,为发票管理提供充足的“群众”基础。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职能。适当提高违法举报的奖励额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积极借鉴实施有奖发票政策,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有效威慑制售假的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对税务人员发票管理的培训。

一是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组织税务人员进行学习,掌握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通过共同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二是将省局的《工作规程》和征管系统结合起来,培训管理人员发票管理模块,使税务人员能熟练掌握《规程》,正确使用征管系统。

(三)加强发票日常与专项检查。

将发票接收单位纳入发票管理工作中,建立大额发票抄录制度,并对抄录的大额发票进行定期比对,变“发票发售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二元控制为“发票发售单位—发票开具单位—发票接受单位”三元控制。同时适时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稽查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严厉惩处发票违章行为,避免重检查轻处罚现象,使发票违章处罚真正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构建合理严谨的发票管理秩序。

发票管理的心得体会3

二0xx年,在县财政局的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干部作风整顿建设为契机,树立和落实“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唱响非税工作主旋律,工作中我们坚持票据管理原则,以非税征管为主线,紧紧围绕年初下的工作目标,强化征收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圆满完成了政府下的各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归纳起来,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政治思想教育,营建高素质的非税工作队伍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能力,年初一开始,我们就拟定出全年学习计划,规定全局每月集中一至二次中心学习。学习内容安排:一是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的能力;二是学习党的纪律方面的知识。进一步规范大家的行为,提高抵制歪风邪气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勤政为民的能力;三是学习业务方面的知识,使大家熟悉掌握票据使用和加强票据管理的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以票管收,正确行使非税征管、检查和稽核的职能作用。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学习不放松,以学习促进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转变,以学习促使大家的行为规范,目前全局干部职工政治方向明确,思想素质明显提高,政治纪律进一步增强,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有了较大转变,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大大提高,整个非税工作呈现出班子团结,干部职工战斗有力的大好局面。

二、抓干部作风整顿促进全局作风转变

按照省、市、县委的要求,我们从2月13日开始,集中了三个月时间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了学习、整改和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一是抓学习,解决大家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在学习阶段中,我们用足够的时间保证了必学篇目全部学完,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全局写中心发言材料27篇,写3000字以上心得体会46篇,作风整顿专题记录46本;二是抓问题查摆,解决单位职工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问题查摆阶段,大家消除了“怕”的顾虑,做到了“四个正确对待”,突破了“满”的障碍,消除了“三种错误认识”,开展了以“五查五整治”为目标,坚持主题“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县”,围绕核心,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认真查找,全局写了1500字以上剖析材料46份,发出征求意见函47份,收回42份,收集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建议5条,对业务股室工作建议4条,对单位管理等方面建议3条;三是抓整改提高,确保工作作风整顿建设工作质量。在问题整改提高阶段,我们严格把握质量关,把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大家意见,作出了整改方案及整改承诺上墙予以公示,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我局干部作风整改建设工作结束时通过上级领导、服务对象和单位职工综合测评,单位集体满意度99%,领导班子满意度100%,职工个人满意度93%。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全面合格。一年来,我们始终保持作风建设整顿的成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作风,克服和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深得服务对象的好评。

三、坚持任务目标考核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今年,我们面临着干部作风整顿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的严峻考验,又面临着非税收入任务的重大压力。年初一开始,我们肩担两大任务,坚持两手抓的方法,以干部作风整顿建设为动力,推进非税工作向前发展一手抓整顿,一手抓收入、科学的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把全年非税收入目标分别分解到了各股室,实行月进度、季小结、半年一考核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考核办法直接与职工待遇挂勾,与分管领导和股室长工作职责挂勾。具体做法:一是坚持以票管收的原则,实行带票结算制管理。

全县各执收执罚部门在上解非税收入入库时,必须将旧票据交回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或调整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确保依法依规征收,做到足额及时入库。否则,一律不发售新票;二是坚持银行代收制度,杜绝非税收入体外循环。在票据发放中,我们尽量压缩其他收费票据的发放量,大力推行“一般交款书”的使用,促使收费单位自觉地进入“银行代收制”管理;三是加大非税工作的检查和稽核力度,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秩序。今年5至6月,我们分别对县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乡(镇)的社会抚养收缴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稽核,仅短短一个月时间,检查入库400余万元。四是深入调查研究,破解非税工作难题。今年六月,在非税收入过半后,我县部分单位或乡(镇)在上缴收入呈滑坡趋势,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们下半年的工作和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为此,我们及时组建了一个工作调研组,由副局长同志挂帅,分别对部分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总结和解决具体问题。通过历时三个月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效率。

(一)通过调研,把大家的认识搞明确了,思想关节打通了;

(二)通过调研,掌握了具体情况,解决了根本问题,鼓励乡镇多收。

如:我们一些乡(镇)以往全年征收上缴社会抚养费仅在几万或十万左右,通过这次调查后,目前在上缴社会养费过程中猛增到几十万或百万。

去年以往全县上缴社会抚养费上百万的乡(镇)仅只一两个,而现在上缴上百万的乡(镇)就到了八个。这一新的突破,为确保全县非税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年来,我们坚持制度管理,考核到位,做到工作落实,措施有效,全县实现非税收入5514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254万元(征收社会抚养费1154万元),罚没收入1088万元。占目标任务的104.5%,比上年同期增加1484万元,增长36.8%。五是抓好信息工作,强化安全管理。为了加强对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的大力宣传,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银行代收或票据从源头控管的作用,一年来,我局共撰写非税信息10期,票管信息4期;在安全工作方面,我们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同志具体负责,坚持一月一次安全工作检查。一年来由于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工作到位,在票据、资金、水电、车辆等管理方面均未发生不安全隐患问题。

四、以人为本送温暖亲民爱民得民心

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和谐县,坚持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我们非税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方针,为共建和谐县,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确定了为民办实事的工作目标。一是继续做好对平滩乡中心校留守儿童的助学帮抚工作,今年5月中旬,局长等领导亲自送去助学金700元和学习用品,今年10月中旬,我局工会,团支部联合为平滩留守儿童送去学费生活费900元;二是对等村民的扶贫工作。今年4月2日,局长和中层干部为他们送去了1000元的帮抚资金。在今年6至7月的特大洪水期间,副局长等领导本局干部职工曾多次冒雨到镇调查受灾情况,这些举措深受群众的好评。

总之,今年非税工作在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局同志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上级下的收入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个别单位对非税收入是财政属性的认识不够,只顾小集体,不顾大家庭,坐支挪用非税收入不入库;二是非税收入源权控管的权利界定有待加强,一些单位的收费项目尚未完全进入非税集中管理而是直接进入支付中心管理;三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方式滞后,缺乏现代化管理的电算网络化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篇: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

(一)领购资格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3.经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

(二)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办理领购资格

A.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相应证件、资料

B.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C.办理报验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

2、日常领购发票 A.《电子发票领购簿》; B.《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 C.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或开票电子数据

3、数量控制

1个月内,由各管理审批; 特殊情况用量超过1个月的必须报县级局长审批。

发票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3.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9.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10.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

11.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2.需要 临时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保管与缴销:

(一)用票人对发票要采取措施,严加保管,防止损毁和丢失。用票人如发生发票丢失,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的空白发票丢失或遇水火等灾害损毁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发布挂失声明。挂失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丢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2、纳税人损毁发票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处罚。

(二)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代开发票:

(一)代开发票的条件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3.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被核准领购发票的;

5.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的; 6.其他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

(二)办理地点

发生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三)附报资料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付款方证明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小于500元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四)税款征收

1.对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先按规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其中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征收的所得税,在下一申报纳税期多退少补。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代开发票时,所得税的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货物运输业不低于3.3 %,其它行业由各市局确定。

3.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征后退。

4.对于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5.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冠名发票管理:

需要自行设计式样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必须逐级上报,经省局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联次、规格和程序进行印制。

(一)自印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逐级上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申报。

(二)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三)附报资料

1《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发票票样

发票防伪:

1.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2.地税发票防伪标志:

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专用 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类下呈橘红色反应;

第三篇:发票管理

一、发票印制管理

(一)发票印制管理

1、县(市、区)局印制管理

县(市、区)局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由征收管理股(科)负责,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区)局发票管理岗根据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及时向发票审核岗提出印制计划(普通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以季度使用量为限,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年使用量提出计划)。

(2)发票审核岗根据发票管理岗提交的计划,开展印制审核,审核签字后提交县(市、区)局局长审批。

(3)县(市、区)局局长审批后,由征管股发票管理岗将印制计划上传市局征管科,向市局提出印制请求。市局征管科按照发票印制程序实施印制。

(4)县(市、区)局征管股(科)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印制企业送来的发票入库工作、发票台帐建立工作和发票配售工作以及发票工本费的结算办理工作。

2、冠名发票印制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2)印制条件:电信、移动、邮政、、保险、车辆通行管理部门、景区管理部门、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印制由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

③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求。

④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3)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必备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④企业自拟发票的样式;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⑥发票工本费缴纳手续。

(4)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申办材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给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拟印制的发票使用范围和用途是否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相符;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期申报缴纳了税费。审核合格的,提交领导岗审核。④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审核合格的,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核。

⑤县(市、区)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审冠名发票印制申办材料。重点复核:申请单位资格、发票用途与适用范围、发票种类、发票印制数量和使用期限、发票格式是否规范和发票工本费是否缴纳等。复核合格的,报县(市、区)局长审定后上报市局复审。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发票领购管理

1、首次领用发票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因经营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报送资料:

①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6)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核定纳税户购票方式、种类、数量,同时将购领发票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并给予纳税人配售《发票领购簿》,同时将申请材料归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还纳税人。

③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申请领购发票。

2、日常领购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

(3)提供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纳税申报资料粘贴簿》

⑤缴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表

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明细表》

(4)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6)办理程序:

①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购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③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缴销、领购发票。

3、有奖定额发票领购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已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的纳税人。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发票专用章

(4)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现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领购发票。

②纳税人持审批后相关手续和发票专用章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配售发票。

③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申办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给予纳税人办理配票,并登记好发票配售台帐,监督纳税人加盖好相关印章。不符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

(7)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购买发票前必须先申报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当月缴纳税款的凭证必须在当月购买发票,逾期不得购票。

③使用机打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票开具金额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征税。纳税人核定征税的营业额与实际发票开具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得补领定额发票。

④对机打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如需要定额发票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在每月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供应定额发票,但必须先缴纳税款。

4、填开式手工发票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办理条件:已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认定的,需要购领发票且账务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购领申请表》

③《发票使用情况表》

④发票专用章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申请领购填开式手工发票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或上期结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请领导岗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市、区)征管股(科)审核。

③县(市、区)征管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请股(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

④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纳税人持审批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填写《发票配售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配售发票。

⑤发票配售窗口,按规定给予纳税人配售发票,并建立好发票管理台帐。

(三)发票缴销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办理条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报送资料:

①《发票领购簿》;

②《发票缴销申请表》

③《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关、停、并、转纳税人发票缴销程序:

第一步,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

岗申 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报发票缴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交领导岗审核后,由纳税人持审批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窗口缴销发票。有税务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步,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②换版发票缴销程序:

第一步,纳税人持换版应缴销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报发票缴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提交领导岗审核后,由纳税人持审批村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窗口缴销发票。有税务违章行为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步,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比对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

③遗失发票核销程序:

第一步,由纳税人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遗失证明材料及《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申请发票核销。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申报材料,按发票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并提交领导岗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征收管理股(科)复核。

第三步,县(市、区)局征收管理股(科)发票管理岗复核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发票核销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后,转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岗核销发票。第四步,办税服务厅发票缴销岗受理并通过计算机查询,比对审核无误后,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缴销记录交纳税人,同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存档。

(四)代开发票管理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2)申请条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报送资料:

①个体应税劳务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劳务合同复印件或应税劳务证明材料(结算单)

三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②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

二是建筑业项目管理专用申报表;

三是合同复印件四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是该工程项目的完税证明;

六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③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是完税证明;

五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④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必备资料如下:

一是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契税完税凭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二是销售该房屋土地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买卖双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是原购入房屋需提供购入发票和契税单,转让土地的购置成本(包括发票或财政出让金收据);五是涉及旧房或自建房转让的,应提供有重置成本价和成新度的评估报告;

六是房地产销售方的完税凭证;

七是代开发票申请表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5)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6)办理程序:

①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申请代开发票,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申报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审核代开发票资料和《纳税申报表》,符合规定的,报领导岗审批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代开信息,并将代开信息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

③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申报缴纳税款。④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⑤纳税人持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完税凭证到代开发票岗申报开具发票。

⑥代开发票岗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在发票和完税证明上相互套号或复印税票附在代开发票存根联后备查,然后将代开发票相关资料转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篇:发票管理课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比解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没有被列入新细则,但发票种类的划分,根据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工作实施方案来进行,即分为三类,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三种,另外加上特殊发票,比如增值税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种类划分不要再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上收权限,省以上税务机关才可以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改变县市就可以适当增减的规定。

另外新细则增加了“收款方”而不仅仅是开票方,比如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只作为开票方而非收款方,存根联就应当给收款方而不是开票方。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 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新细则将原细则的字轨号码详解为包括发票代码和号码,另外原细则往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列一项,而新细则不再如此表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表述。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发票式样只能由税务总局确定,若要改变,只能加印本单位名称。而且要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而原细则中县局即可。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的需要;(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一)生产责任制度;(二)保密制度;(三)质量检验制度;(四)保管制度;(五)其他有关制度。

发票准印证以前是总局统一制发,现在由省局来核发,总局对全国准印证制发不切实际。那么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的规定已经内含量于此,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销售给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时把防伪专用品加到发票上,不必再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厂家下达准产证。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发票防伪很重要,纳税人虽然没有鉴别发票真假的义务,但拿了假发票吃亏的还是自已,税务局即使认定为善意取得而不罚款,但也不能允许扣除。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生产通知书有指令性的意味,签订供销合同更合适。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收权限,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新办法已作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上述三条均取消,专票和税务登记证各有专门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财务印章再盖即为不合规发票。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瘿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 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纪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增加了开票限额规定,比如新开业的辅导期增税纳税人,用票应该有限额,否则否则存在虚开大额发票的风险。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书面证明必须要为税务机关认可,新细则表述明确。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机关依然不得作为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 人。国家机关的经费为维持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所必需,是保障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基础。若允许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主债务时,国家机关则需要代为履行主债务,或者用其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代为履行势必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履行管理和组织社会生活的职能;若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势必需要动用活动经费,这与纳税人纳税的宗旨相悖。因此,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新细则增加了一个备用兜底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也就是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应当开具发票,如果开具了发票,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还是要交税。

其实有的时候比如预收房租,这时候票开不开?因为已经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开具发票,但房子还没有租出去,经营业务尚未开始,所以细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仍然有矛盾。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 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新细则与增值税红字发票管理办法相衔接,即增值税发票开红字要取得相应通知书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取消复写规定,因为机打发票已经是主体,另外,增税发票抵扣联不可盖财务印章,否则无法抵扣。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能再使用外国文字。但是空白发票可以印制外国文字,开票的时候得写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机开具的发票。

第三十八条 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办法已做规定。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看来以后电视台声明作废不管用,估计是因为“口说无凭”吧。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四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原细则规定是在外县市税务机关配合下,本县市去调发票,协调困难,不切实际。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四十三条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用票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票鉴定义务,税务机关有义务帮助鉴别,但是由于鉴定的后果自已要承担,所以还是最好先鉴定真伪。

如果说税务局也把假发票鉴别为真发票,以后发现票还是假的时,按道理说这个责任就要由税务局来负,就要允许人家假票也可以扣除抵扣。

第四十四条 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本项取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额在1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2000元是和征管法相衔接的,现在县里面除了税务所之外还有税务分局,这里的税务分局应当在税务所的概念里。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的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一)拒绝检查;(二)隐瞒真实情况;

(三)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七)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八)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办法》

第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第五十三条 《办法》

第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

第五十四条 《办法》

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第五十六条 《办法》

第四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一律取消,因为在新办法里已作描述或在征管法中已有相应表述。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八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五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原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以2月1日为界,之前的行为按原细则,自此后按新细则。“办法”却是“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所以签署时加了一句:自2011年2月1日施行,但又没删除办法最后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们的法律空白啊!

第五十七条 《办法》

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专业发票即将不复存在,新细则不再涉及,而且办法已经表述了。

第五篇:高速公路发票管理

郴地税直发〔2011〕3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规范 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具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郴州市境内交通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法规定,现就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的开具明确如下:

一、重点工程纳税人取得工程款项,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形式。

重点工程纳税人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方能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不得凭白纸条、工程计量单、工程决算书或其他票据支付。

二、重点工程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有提供建筑劳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销售货物价款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审核表》;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四)《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持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税务发票、营业税税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对2011年10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而支付工程价款的,在2011年11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五、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规范 发票 开具 通知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011年10月21日印发

打字:陈维娜 校对:系统管理科 黄卫军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