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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申请书

生二胎申请书



第一篇:生二胎申请书

申请书

XX、XX于XX年X月X日在汉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户口在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XX号,身份证号:XX;XX是XX医院职工,户口在XX;夫妻二人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第一胎女孩,取名:XXX,身份证号:XX;该女于2010年1月在XX医院检查诊断为:听神经病,并于2010年3月在北京301医院再次确诊后,做了人工耳蜗手术,现年五岁,但手术后效果不佳,被评定为XX残疾,现夫妻二人想再要一小孩,特此申请,请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X(夫妻二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生二胎

不1.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所以不要对这个政策视而不见;

2.有空去法院的布告栏去看看,满满的贴着一大堆关于区级计生委诉讼某人的社会抚养费;

3.罚款的原则是谁能先收到钱就贵那个片区的计生负责人业绩,包括奖金。计生做到的好的人那在政治上是非常有前途的;

4.计生办的如果有能耐查到你的收入,就按照你夫妻双方年收入的2倍处罚;查不到的按照当年本地平均工资收入2倍罚你;

5.派出所不管你有没有什么准生证或是其他证明,只要有父母一方户口薄和出生证,你就是生100个他们也会给你报户口的,但是记着,派出所和计生办的关系很好,只要辖区内有人上户口,那些社区的老大妈们就一家家核对看哪家超生;

6.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建议如下做法:找到一个乡下的,最好收入较低的,直接问他们罚多少,有的地方只要5~7千就可以了,罚完会给张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拿着这证明就不要怕了,常住地的居委会计生办就拿你没辙了,因为只能罚一次。

7.城市里生二胎的,老二出生后只要不要在小区里太招摇,对那些大妈大爷聊天乱说是二胎的基本没事,等你娃3~5岁了,计生办就不会管你了!因为情理上也说不通了!

第三篇:生二胎罚款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

(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及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篇:必须生二胎?

必须生二胎?政协常委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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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从政策和机制上让我们的子女生育两个孩子,而且一定要生下两个孩子。”山西省政协常委、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梅志强近日语出惊人。尽管此番言论意在呼吁政府关注人口结构失调的现状。但无论是计划生育政策,还是此番“强制生育”的呼声,本质上都还是“用行政命令管生育”的思维,对于改变现状并没有任何积极性意义。

血淋淋的先例:罗马尼亚就曾强制生育

英国历史学家雷根的《愚昧改变历史》一书讲到,罗马尼亚在齐奥塞斯库时代,曾采取强制鼓励生育的政策。1966年,为了“提高人口数量”以“增强国力”,齐奥塞斯库实施了禁止堕胎乃至禁止节育的政策,宣称“不生育孩子的人就是背叛国家的人”,并规定禁止离婚,每对罗马尼亚夫妻至少要生四个孩子,不能受孕的女性要交纳税金,堕胎者将受到判刑囚禁的处罚,妇女月经期要受到严格的检查与盘问。

为保证“政策落实”,齐奥塞斯库命令执法者进驻机关、工厂、学校、农村等单位对妇女进行严格监控,督促她们每月必须做妇科检查以确保没有使用避孕工具,而对那些避孕的妇女和做堕胎手术的医生,一经查出就给以严厉打击,处罚监禁。当时的罗马尼亚人私下把这些执法者称为“月经警察”。

然而,齐奥塞斯库推行的强制生育政策,给罗马尼亚的妇女和婴儿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许多妇女不愿成为生育机器,铤而走险偷越国境想到邻国寻求庇护,却往往被当作“叛国者”遭到边防军的射杀;罗马尼亚国内地下流产与堕胎服务应运而生,却因卫生条件和医疗技术的无法保证导致怀孕妇女死亡率不断上升;更严重的是,由于当时罗马尼亚国内妇产医院、妇产专家、产科医师、儿科医师以及妇幼保健工作者的数量远远无法应对大量出生的婴儿,致使许多新生婴儿因得不到及时护理而死亡,仅仅在“新生育政策”实行后的一年内,该国婴幼儿死亡率就增长了145.6%。

生二胎,当务之急是“充分鼓励”而非强制

“一定要生下两个孩子”的言论之所以会出现,正是缘于“单独二孩”政策的遇冷,而“一胎化”政策所引发的诸如未富先老、失独家庭、养老负担、劳动力短缺等问题正在集中显现。但想要再次通过行政命令来改变人们的生育行为,基本上可以肯定不会成功。

世间有一些事本来是好事,但如果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来强力推行,就变成坏事了。例如,齐奥塞斯库希望提高罗马尼亚人口的生育率,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如果罗马尼亚政府采取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对多生孩子的夫妇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但不惩罚少生孩子和不生孩子的夫妇,那么无疑会得到罗马尼亚人民的支持,效果也会好得多。

“单独二孩”之所以遇冷,经济压力是一个重要因素,此外,生育观念的改变也是重要因素。独生子女本来就在一孩家庭长大,对于他们而言,抚育一个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什么不能接受。希望他们生二胎的,多是父辈要求,有的妥协了,有的也坚持未生。

独生子女中的育龄妇女还要面临职场竞争。现在的一些用工单位,在招人时不太可能打出“已育妇女为佳”的口号,但不少人事主管内心却是如此希望的。一个女性占据一半或多数的单位,碰到员工集中生育的情况,用工成本会明显上升。所以有一些单位,会摸排拟生育妇女的情况,希望她们轮流生,不扎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强制要求所有家庭生二胎,就是一出赤裸裸的再强奸游戏。以前生二胎要罚款,遭歧视,剥夺各种权利,现在不生二胎也要面临处罚吗?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博士靳永爱2014年发表的论文《低生育率陷阱: 理论、事实与启示》指出,虽然有学者不赞同,但多数研究者认为政策对生育率回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经济发展与政策充分结合时,生育率回升幅度才会增大。俄罗斯的经验就很有代表性。多年来,俄罗斯一直都有鼓励生育的政策,2007年还进一步实施了“母亲基金”项目,生育第二个及更多孩子的家庭就可以申请,每生一个孩子可以得到25万卢布。这笔补贴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教育费用、进行养老金储蓄等。俄罗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托皮林曾表示,“母亲基金”项目实施后,俄罗斯出生率提高了30%。

生育的关键不在多少,在自由权

虽然在资源容许的范围内,人口多一些对于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更有利,但在人口问题上,最本质的不是人口数量问题,而是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生育权的问题。生育本来属于公民私生活的领域,不属于国家公权的管辖范围。如果公民没有生育自由权,如果国家有权控制公民的生育,那么其结果必然是:今天,政府借口“人口太多”而搞强制“一胎化”;明天,政府也会借口“人口太少”而强迫妇女怀孕,正如齐奥塞斯库时代的罗马尼亚那样。

如果也许有人会说,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生育权也不例外,因此,通过计划生育控制生育权没什么不妥。的确,天下没有“绝对”的权利,但权利有边界并不意味着国家或者政府可以随意限制或者褫夺个人的权利,也并不为任何限制或者褫夺权利的行为提供正当性。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这种权利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或者说,只有当这种权利的行使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时,政府才能对生育权予以限制。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生育权都不应当受到限制。

作为社会观念和伦理的执行者的政府,既没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态度,更没有权利强行干预人民的生育权。只有在承认这样前提下,才能讨论生育权的限制问题。准确地说,由于生育权属于个人自决权范畴,因此一对男女是否决定生育,打算生育多少个子女,都只能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只要一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他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这是基本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联合国《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这种决定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写道:“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第五篇:生二胎保证书

篇一:夫妻为生二胎向女儿写保证书:永远第一喜欢你(图)夫妻为生二胎向女儿写保证书:永远第一喜欢你(图)2015年01月29日 东方今报

近日,网友晒出自己和老公写的《保证书》,向女儿保证,永远第一喜欢大宝。大宝这才允许生二宝。

父母给大宝写的保证书

原标题:二宝不是我想 要想要就能要

单独二胎放开后,不少已有大宝的年轻夫妻,开始考虑生个二宝。但这二宝真不是你想生,想生就能生。近日,网友“滴答”在网上晒出自己和老公写的《保证书》,向女儿保证,永远第一喜欢大宝。这才得到了大宝的允许。□东方今报记者冯晓玉/文图

为要二宝夫妻向大宝写《保证书》

近日,网友“滴答”在网上晒出一张《保证书》,《保证书》上她和老公向女儿保证:我保证永远第一喜欢我家大宝。女儿在下面签字“可以!”然后女儿、父母双方签名、写保证日期。“这是我们想要二宝,给大宝写的永远第一爱她的《保证书》。”“滴答”说,大女儿已经八岁半,很懂事,已经不需要她和老公操心,二胎计划也被提上日程。

一次,她在朋友圈里看到朋友在网上晒自己家的二宝。女儿要过手机看了一眼,说家里有个小不点也挺好玩儿的,但表示,如果想要,一定得先给她写个《保证书》,保证永远第一爱她。随后,夫妻二人为女儿写下《保证书》,计划被提上日程。想要二宝先给大宝安全感 不仅是“滴答”,很多想要二宝的夫妻,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新乡市民王女士想要二宝,探女儿口风,女儿直接回复:“我才不想要呢,我同学的妹妹一直哭,烦得很,作业都没法写。”王女士无奈只得作罢。像她们遇到的这种情况还好,近日,网络上一些孩子为了阻止二宝出生,直接离家出走,甚至自杀威胁。“孩子们太没有安全感了,这些孩子都是独生子,平时父母所有注意力都在他们一个人身上,而弟弟妹妹的到来,会让他们感到自己的地位受到?威胁?。”新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长杨艳说,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父母因照顾婴儿,而忽略了大宝的感受,导致大宝仇视二宝。杨艳说,其实,想要二宝,父母应先做好准备,孩子有个弟弟妹妹,好处很多,只是孩子小可能感受不到。父母要多给大宝讲讲有弟妹的好处,并给大宝足够的安全感。父母并不是不爱他,只是弟弟妹妹太小,父母要拉大宝一起照顾二宝,让大宝学会分享,学会爱。篇二:生二胎申请书 申请书

xx、xx于xx年x月x日在汉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户口在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xx号,身份证号:xx;xx是xx医院职工,户口在xx;夫妻二人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第一胎女孩,取名:xxx,身份证号:xx;该女于2010年1月在xx医院检查诊断为:听神经病,并于2010年3月在北京301医院再次确诊后,做了人工耳蜗手术,现年五岁,但手术后效果不佳,被评定为xx残疾,现夫妻二人想再要一小孩,特此申请,请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x(夫妻二人签名)xx年xx月xx日篇三:计划生育保证书 2 计划生育保证书

我作为菏泽市立医院的一名合同制员工,愿遵守上级和医院的各项计划生育规定,具体做到以下几项保证:

一、坚决执行各级计生部门、医院的各项计划生育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年龄登记结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非法婚姻、非法生育情况。

三、办理结婚登记当月到院计生办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档案,按时参加本院计划生育季度查体。

四、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第一胎出生后五个月内,在没有禁忌症情况下,立即上环;如有禁忌症,需计生部门出具不宜上环证明。

准生二胎生育三个月内,应予落实绝育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非法婚姻、非法生育情况。

五、如实填报2014年3月17日之前的所有生育情况。

若违反上述保证,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保证人:

担保人:科室主任:

科室护士长:

支部计生干部: 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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