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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婚假请假条参考[大全5篇]

晚婚婚假请假条参考[大全5篇]



第一篇:晚婚婚假请假条参考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需要频繁使用请假条,请假条是公文写作的一个很重要、但经常被同学或人们忽略的一个应用文写作。怎样写请假条才合理、得体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1

尊敬的领导:

我于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属于/不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天婚假。我拟于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需进行必要的操办,打理及应酬事宜,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X年XX月XX日到X年XX月XX日共计天,请予以审批。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20xx年x月x日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2

尊敬的:

您好,

我于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属于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天婚假晚婚婚假请假条5篇晚婚婚假请假条5篇。我拟于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需进行必要的操办,打理及应酬事宜,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X年XX月XX日到X年XX月XX日共计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部门领导:

年月日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3

尊敬的:

您好,

我于20xx年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23天,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7月23日共计23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部门领导:

年月日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5

尊敬的`领导:

我于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属于/不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天婚假。我拟于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需进行必要的操办,打理及应酬事宜,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x年xx月xx日到x年xx月xx日共计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部门领导:

x年x月x日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6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定于××××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20xx年x月x日

晚婚婚假请假条范文参考7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请假人:

X年X月X日

第二篇:晚婚婚假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X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XXXX年X月X日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

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没有提及婚假天数。

第三篇:晚婚婚假请假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X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第四篇:晚婚婚假申请政策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婚假申请书范文,更多婚假申请书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晚婚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可享受3天婚假。另外,由于我目前已______岁,属晚婚,可额外享受______天晚婚假。现申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共计_____天)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法定婚假多久

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婚假统计

北京: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婚假)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 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 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贵州: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辽宁: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青海: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山西:婚假30天(已取消晚婚假)

陕西:婚假3天 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新疆:婚假3天 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 晚婚假7天

二婚有婚假吗

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带薪婚假

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因此,员工再婚,也可享受带薪婚假。

晚婚婚假申请政策

第五篇:宁夏、青海关于晚婚婚假的规定

宁夏、青海关于晚婚婚假的规定

http:// 2010-10-27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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