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员工婚假请假条
公司员工婚假请假条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我们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请假条,不同的请假条内容是不同的,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请假条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员工婚假请假条,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员工婚假请假条1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出生年月为xxxx年xx月xx日,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现年xxxx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婚假的`规定,属于xxxx(晚、非晚、)婚,可享受xxxx天婚假(包括双休日)。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假期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共计xxxx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毕,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请假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员工婚假请假条2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员工婚假请假条3敬的领导:
您好!
我将于近日结婚,婚期定在x月x号。是老人家定的'。我也借此机会向您报告。因为最近比较忙,结婚的很多事情都没有怎么准备,双方父母催得特别紧,几次打电话要我赶紧请假去办。要我x月x日--x日务必去做必要的准备工作。
现在工作又比较繁忙,真是不好意思向您说请假的事。万望您海涵准假。
谢谢!
请假人
时间:
第二篇:公司员工婚假申请书
公司员工婚假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X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示例一
婚假申请报告
XX科(公司)领导:
兹有你单位员工XX,已年满XX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条款。本人决定于X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并
依法享受婚假,望领导批准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示例二
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年*月*日结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人可以享受*天婚假.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1]》。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
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百分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合同法》没有提及婚假天数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第三篇: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50%扣除。
(三)婚假: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带薪。
(四)丧假:直系亲属丧事给假三天,带薪
(五)旷工:没有出具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按本人工作的两倍扣除。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 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四、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本公司员工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填写请假单。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没有续假或虽续假尚未被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四篇: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试行版)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
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续假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四、请假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外,不计工资;
2.病假: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书最长请假时间为两个月;不计工资。
3.婚假:凭结婚证明,假期及工资发放均依国家规定;
4.产假:凭医院出院小结证明,假期及工资发放均依国家规定。
五、请假规定
1.请假均应亲自来办理手续,若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如急病等),须以电
话向主管报知,主管应及时告知行政部备案,并于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扣发双倍休假工资。
2.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虽行续假但尚未经
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外),均以旷工论处,停发当月工资。
六、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一周内由部门经理核准;一周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批(审
批流程中必须确保工作正常进行),方可呈报总经理核准。核准后均需送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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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理级以上员工,请假需报总经理核准,并送办公室备案。
3.公司经理及以上职员请假,期间需保持手机等通讯,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
工作秩序。
4.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
5.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6.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要求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以旷工论处外,并视
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7.本规则自公示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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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公司员工请假
关于公司员工请假
及非工作时间生产现场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员工请假及非工作时间生产现场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员工请假必须严格按《考勤管理办法(修改案)》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部门、车间(炉)负责人认真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登记工作,员工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本部门员工未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而部门、车间(炉)负责人擅自准假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全部由部门、车间(炉)主任承担。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且累计超过十天者,一经查实,公司予以除名。
二、生产系统工作人员下班后应及时撤离生产现场,不得无故在生产现场滞留。生产系统工作人员下班后,由当班负责人清点人数后,及时将所有人员安全带离生产现场,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无故在生产现场滞留而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全部由当班负责人及当事人承担。
特此通知
行政工作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