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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抵押合同(精选5篇)

个人借贷抵押合同(精选5篇)



篇1:个人借贷抵押合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贷协议:

1、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

2、借款日期由 起,到 止。

3、甲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 之物业抵押给乙方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物。并保证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完好无损,负责维修保养。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及管理。

4、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未能将该项借款人民币 完全归还给乙方,又未与乙方签署续约合同,乙方无需知会甲方有权利将甲方抵押物 的物业处理或买卖。用于完全清还该项借款为止。甲方不存在任何异议,并按乙方要求将该物业清空、迁出,交由乙方处理或使用。

5、抵押借贷期间,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抵押物自行处理(包括甲方向银行提前归还贷款赎回房产证)。否则,所引发的一切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责任方负责。

6、甲方授权约定,见公证书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所述授权委托及合同有关承诺不可撤销。有效期至甲方完全清还该项借款之日止。

7、以上协议经双方核实无误,自签章日起生效。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所发生费用(包括涂销)由甲方支付。

8、甲方若逾期无法归还借款,如需续约,甲方需提前十天知会乙方,条件另议。若甲方逾期不归还借款且双方没有签署续约,属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贷款为止。

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备注:甲方发生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处理抵押物,甲方不存在任何异议。

A、甲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声明书)。

甲方(借款人)签名: 乙方(贷款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篇2:个人借贷抵押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

根据《______合同法》、《______担保法》、《__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小写)5000000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上述借款项用于经营周转。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_____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叁月,自20____年1月21日至20____年4月20日止,乙方自 20____年1月21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贰种方式:_____

1、现金交付;

2、银行转帐;

3、其它方式:_____ 。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_____上述借款的年息为 ,折合月息为 ,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计息,但不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_____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对本合同约定的利息作调整,调整的标准为:_____ 。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壹种还款方式:_____

1、一次性还款方式;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 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 。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房产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如甲方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甲方;如甲方以第三人拥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丙方。

第六条 抵押房产的具体状况为:_____

1、房屋所有权人:_____

2、房屋座落:_____详见清单

3、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详见清单,房屋共有权证号:_____无,土地使用证号:_____详见清单;

4、房屋建筑面积:_____详见清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房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七条 甲、乙、丙叁方同意,上述房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为:_____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就是指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价值(人民币)计(小写)5000000元整,(大写)计伍佰万元整。

第十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如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变更协议后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双方应当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第十一条 甲、乙、丙叁方同意就上述抵押房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意外损毁和灭失的法律责任及押权灭失的条件进行约定:_____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者,叁方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

l、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使用、归还所借款项义务,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1上述抵押房产归乙方所有。2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2、乙方必须保证于20____年1月21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供贷款,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3、丙方必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为甲方借款依法承担抵押报保责任,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_____ 。

甲、乙、丙叁方在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从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甲、乙、丙叁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叁方同意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_____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杭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章后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借款资金。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公证:_____本合同应当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各方同意如果甲方到期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义务,乙方有权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甲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杭州市 ,受签订地法院管辖。 甲、乙、丙叁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叁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因本合同条款不实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_____

身份证号:_____

篇3:借贷抵押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及《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元(注:如大写、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证后,在三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注: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五条另行规定)为百分之______,即______%。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______个月为一期,共分为______期,每期______元(大写)。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若逾期还款或付息,每天按未还款额和应付利息的1.5‰计算罚息。

第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额,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六条借款人承诺:

1、此笔借款用于购买蓬莱祥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位于蓬莱市蓬泉路2号的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公字第______号和______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xx)第030号),绝不挪作他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自愿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以此抵顶借款。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逾期15天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逾期30天未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7、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8、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的约定,贷款人需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合法房产(证号:______号)土地(证号:______)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条抵押价值采用第______种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存于贷款人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以及抵押物内外的固定装修及设施保证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任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保证。

第十六条权利期限:抵押期间为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的期间。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售、出租、转租、重复抵押、抵偿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设定其他负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由双方或评估部门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贷款人补充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处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违约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九条抵押注销:在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贷款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如借款人未依本合同按时足额还款,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承诺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出任何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变化,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增加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三条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并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任何一方,如个人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各方,否则属违约。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应于赔偿。

第二十八条费用负担:

1、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3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垫款利息。

3、贷款人因向借款人追索依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款项、费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保管费用、执行费用、代理费用等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贷款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保证人四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手印或盖章),以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发证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贷款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开户行:帐号:

借款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开户行:帐号:

抵押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开户行:帐号:

保证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开户行:帐号:

年月日订立于市

篇4:借贷抵押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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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借贷抵押合同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合法使用其借入之资金。

第三条 借款额度: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同下)。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及付息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的年利率为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如逾期付息或还本,除按本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外,每天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清借款本息;

2、借款人保证借款到期,绝不以任何理由(如:出差、生病、休假、工作、第三人、公司帐户等等原因)拖延、赖账、拒还或者潜逃,否则后果自负;

3、如有意在借款后继续借用对方资金,必须在借款期限到期日之前,提前7天通知贷款人并进行商议,若未与贷款人达成共识,则到期无条件还清所借全部金额。否则,即按照违约处理;

4、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本息;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并对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金额安全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延期10天以上者;

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或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财产的; 6、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 ,建筑面积平方米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的市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为 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务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处臵: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条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当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承诺:

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抵押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该房产抵押并非房产共有人真实意思表示; 2、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

3、该房产因产权等纠纷给抵押权人(即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抵押人特别声明:上述债务为抵押人、借款人共同债务,抵押人与借款人对该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人现居住在该抵押房屋,但抵押人拥有第二住所(见第二住所承诺书),该抵押房产不属于抵押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如因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抵押人保证无条件服从法院或者无条件协助法院强制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三部分 其 他 约 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3、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4、由于借款人原因致使抵押物不能顺利抵押或贷款人不能发放贷款的,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息,并最终进入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交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抗辩权,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缔约人同意:缔约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未能还清本息即视为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视为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十七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以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借款人: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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