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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协议书(最终定稿)

货物出口协议书(最终定稿)



第一篇:货物出口协议书

货物出口协议书

现如今,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物出口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编号: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单价及价格条款:_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办理。)

4.总价:_________

5.允许溢短装:_________%

6.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____天内装运。

7.付款条件:_________

买方须于_________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8.包装: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

按发票金额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险,由_________负责投保。

10.品质/数量异议:_________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11.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仲裁: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通知:

所有通知用______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14.其他: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买方(签字):_________

第二篇:海运货物出口代理协议书

海运货物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天津开发区益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敬先业务负责人: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合众大厦B座16层

电话:022-83280888传真:022-83280808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总则:

1.乙方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如果是直接货主,应具有进出口权资质;如果是货代企业,应持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批准证书及其他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业务。

2.乙方愿意将出口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优质的货运代理的服务。

3.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相关费用结算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实行付款买单的制度。

二. 双方责任: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货物出口订舱手续,必须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托运单据,并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注明该票业务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委托上列明相关的托运要求,一旦出现错误或者特殊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单据的修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的实际出货与托运单据不符,乙方应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2.甲方提供相关运价,并由乙方确认,或乙方提供与船公司确认的运价,以便日后结算。甲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向乙方提供优惠运价,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乙方。

3.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并产生费用,在甲方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有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4.甲方在收到委托单据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船名、航次、提单号等相关信息,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一切手续。

5.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出口报关,出口通关单据必须完整、准确,并在有效时间内及时转交甲方,由于乙方失误造成不能及时通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出口报检,出口报检单据必须完整、准确,并在有效时间内及时转交甲方,乙方如果是异地企业,应及时提供“换证凭条”,由于乙方失误造成不能及时报检通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7.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堆场装箱,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及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堆场,货物到达后由甲方安排接货、装箱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及保管。因乙方货物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堆场给甲方造成的亏舱费由乙方承担。

8.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产地装箱,乙方必须保证货物产地及时装箱,如果造成压车并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货物安全运送到港口进行装船。

9.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投保的,乙方应在有效的投保期前将完整的投保单据及信息提交甲方,以便甲方顺利办理投保。

10.开船前甲方应缮制提单副本以供乙方进行核对,经乙方进行核对确认后将正本提单于开船后转交乙方。

三. 运费计算:

1.甲方同意乙方按月结算海运费及相关的船前人民币费用。

2.甲方应该每航次按“运费确认单”的格式向乙方出具费用明细,乙方应及时盖章确认应付费用。每月10日之前,甲乙双方确认上月全部费用总额,并于当月20日之前,由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全部款项。

3.乙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运费,如果乙方拖欠运费或提供的账户无款承付时,加方有权采取扣押提单,核销单或目的港扣货等相应的措施,直到乙方付清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四.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没有委托甲方承运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对乙方实行付款买单制度。

2.本协议签订之后,若乙方两次迟延付甲方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果乙方延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收款项千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费用,甲方可采用质押提单或核销单等一切措施来追回欠款,质押提单造成乙方不能及时银行结汇、国外客户不能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经济损失、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质押核销单造成乙方不能按时退税的经济损失、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国际汇率调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结算,否则甲方可采用扣单等一切措施,追回汇率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 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六.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

定办理。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本合同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七. 其他:

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指示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天津开发区益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协议附件:

1.甲方开户行信息:

名称:天津开发区益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开户行: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美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人民币账号:***美元账号:275260039581

2.乙方开户行信息:

名称:

人民币开户行:美元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美元账号:

3.以下加盖向我司定舱时使用的定舱专用章印模:

4.以下加盖贵司的公章印模:

5.附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篇: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货运协议书

DOUBLE-WIN FREIGHT AGENT LTD/SHA

世双(空运出口)No.号

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货运协议书

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编号:DWFA-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DOUBLE-WIN FREIGHT AGENT LTD/SHA

世双(空运出口)No.号

空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闵行区金汇路465号7楼

联系方式:021-34321902(总机)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52010119 为促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对外贸易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代理空运出口货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代理范围及特别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空运货物出口货运业务的代理人,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1 代理订舱

1.2 代理报关

1.3 代理商检换单DOUBLE-WIN FREIGHT AGENT LTD/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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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代理交接

1.5 代理结算

1.6 其他国际货代业务

同时,乙方为代理委托事项的需要和甲方利益,有权以甲方或乙方名义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转委

托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事项的结果.2,责任范围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订舱时须向乙方出具书面订舱委托书以及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的 托运书, 托运书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品名,规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 运价及特别要求,并对托运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2.1.2 甲方按海关规定负责提供齐备的出口报关文件,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 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负责.甲方如需更改报关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2.1.3 甲方如需取消托运书或订舱委托书,或修改其中的内容时,须及时出具书面修改通知,同 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人员电话确认收到书面修改指示.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相关 费用,以及因承运人,机场当局或海关原因导致无法更改的后果.2.1.4 甲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单证,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 并对因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乙方按甲方要求定妥舱位,如甲方在 所托运的货物交接前突然取消,造成后果及费用由甲方承担.2.1.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 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 殊要求,否则,乙方对由于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不负责任.2.1.6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 的物品.2.1.7 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第2.1.1至第2.1.6条款造成的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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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等后果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2.1.8乙方或航空公司在出发港若发现甲方出运货物的体积,重量若与预报的有异,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乙双方会测.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的两小时内没有回复,乙方将视甲 方已确认乙方测得的数据或以乙方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运费计量为准.若航空公司在目的港 发现出运货物的体积,重量与预报的有异,以航空公司测得确认的数据为准.2.1.9.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的名义,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发出货运委 托书,但甲方必须对其发给乙方委托书上载明的货物出运所发生的所有运费,港杂费承担给 付的义务.2.2 乙方责任2.2.1 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货物的发运手续,包括:订舱,接货,膳制运输单据,报关,报检, 装货,交运,费用结算等手续.2.2.2由于航空公司,机场原因而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航班延误,航班取消,临时拉下,中 转站拉卸,错卸,漏装,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乙方不予负责,但有责任将货物不正常运输 的信息反馈甲方,并提供造成不正常运输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乙方名义出具,盖乙方业务 章),以及敦促航空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2.2.3 乙方对所签收的甲方单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并在货物发运后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给甲

方.对于甲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但是,甲方送入乙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 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不予接受或作相关证明记录,因此而引起的索赔事项由甲方负责 解决.2.2.4 乙方为甲方代理委托事项的需要,有权以甲方或乙方名义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但需要得到甲方确认,安排有关运输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事项的结果.2.2.5 乙方对于货物处于航空公司控制下,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过失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损

坏或迟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对于确由乙方过失导致的 损失,甲方应于损失发生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乙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华沙公约》的货物赔偿标准受理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结算条款

3.1 甲方同意按照事先与乙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业务费用.3.2 每月25日前,乙方将上月操作的业务费用对帐单发给甲方,甲方对对帐单内容核对无误后,则DOUBLE-WIN FREIGHT AGENT LTD/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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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次月的月中左右将全部汇款项汇入指定的帐户.3.3 乙方为甲方委托的业务设定 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当应收帐款达到所设定的信用额 度时,乙方需待甲方结清额度内欠款后才能继续接受甲方的委托.3.4 若甲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须按拖欠款项每天5‰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或对甲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直至甲方付 清所有欠款为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以及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3.5 本协议结算如涉及外汇支付,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的外汇买入价结

算.4,特别条款

4.1 名词解释

本合同中的名词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以下解释:

实际重量--是指货物的客观物理质量,计量单位为克,公斤,吨等.体积重量—是指依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所计算出的重量,即每6000立方厘米折算为1公斤.计费重量—是指承运人在其签发的运单上显示的实际计算运费采取的重量,可能是实际重量也可能是体积重量.轻泡货--也称泡货,是指依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即每公斤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分泡—是指货主将轻泡货委托本合同中的甲方订舱运输,甲方依照轻泡货向货主收取运费,甲 方再将该货物转委托乙方订舱运输.由于乙方向承运人大批量订舱托运,可实现舱位的统筹安排,故前述甲方所转委托的轻泡货承运人可能按实际重量向乙方收取运费.对于该笔货物,体积重量

与实际重量之间的差额部分所对应的运费,甲方与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是为分泡.但考虑

到运输市场的多变性,具体分泡的计算方法双方可在办理单笔货物的委托手续时另行约定计算方

法和分泡比例.4.2乙方遇航期变更,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交运前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照常交运.货物出 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货物或文件进行更改,乙方书面向航空公司提出更改申请,但不 对更改结果承担责任.DOUBLE-WIN FREIGHT AGENT LTD/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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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双方同意所交付货物的件数,体积,重量,收费重量,应以机场货运部门出具的称重条和理货记录为准.如甲方对此有异议,可派人或指定第三方在货场核对,或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委 托目的港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核对,以核对数作为收费依据, 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 担.4.4 甲方目的港收货人逾时未提货或弃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运费到付费用,当收货人拒绝承担

时,由甲方承担.但是,一旦此种情况发生,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通 知相关货物的托运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4.5 双方来往的业务以传真方式传送的所有盖有公章的资料都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效力.5,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5.1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欠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甲方应承担乙方为追索欠款而发生的律师费

及差旅费.5.2如甲方延期支付运费应当按每日运费的5%0支付逾期利息给乙方.5.3如因甲方公司特殊情况或意外情况不能如期支付乙方运费的,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签约

人个人担保承担甲方应付乙方所有相关费用.(具体细则如附件)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日起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到对方 终止或修改的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七,在协议期内,如具体代理业务中出现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作为本协 议的附件.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两份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九,补充条款:

协议签订后,凡是甲方出货低于6票/月的,协议自动终止,付款方式变为先付款后出货.甲方付款时间连续2次违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付款方式变为先付款后出货.本协议一旦终止, 必须重新申请,才能签订新的月结协议.备注:根据目前空防形势及上级指示精神从即日起:

1,所有成品设备内含的锂电池都必须做检测报告,电池型号需与鉴定的一致.电池的厂家保函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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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格式书写.2,所有化工品外包装上都必须打印厂家标签,如果打印粘贴标签时,必须要有货物生产厂家加 盖的正本公章(传真件无效)

3,化工鉴定书上的品名需与货物包装上的品名及运单上的品名一致.注明:最后一页为公司优势航线产品介绍.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DOUBLE-WIN FREIGHT AGENT LTD/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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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证人:

身份证编号:

被担保公司:

声明:

本保证人,自愿为以上被担保人在本协议签署前及签署后与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 公司(简称世双)间的业务往来中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不因被担保人与世双间的业务往来无效或失效而无效或失效,上述行为被认定为部分 或者全部无效或失效的,本保证人应对被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日期:

第四篇:出口货物退货协议书 文档

Party:

B:

1.Returns accepted range

1.For the merchandise returned must have a dealer issued by the return of the original sales invoice, I looked up those.2.For return of goods must be for genuine gift or discount coupons instead of goods.3.By the return of the parties, apply in person to the point of handling all levels of distributors.2.Application documents must be submitted for return

1.Fill Return application form(this form can be obtained from the dealer).Different volume months, the sales invoices of different buyer, please fill out separate applications for return.2.The original purchase and sales invoices for goods

Must be a dealer shop, I looked up the returns issued by the original sales invoice.3.Join license

If you lose, please attach a photocopy of Identity Card or written proof of senior business leaders, to take responsibility.4.Business marketing rights termination notice(the fourth joint).3.Return Goods pricing

1.Where the franchisee from the contract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date of written notice to the company to complete the surrender and disarmament in the agree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entry into force, apply for return of the applicant, the Company wi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to the cost of goods a refund, but the amount of the project should be withheld if the method IV.2.If the above joining Shang Yu Quan Xian termination after written notice to return the company to complete the application, where this company is the purchase price by Ye Wu personnel 70% refund of the original, but it should be deducted the amount of items, such as the way to IV.4.Return items should be deducted the amount of

1.Return to deductions for the purchase of the business people return the month performance bonus.2.In addition to these awards should be deducted, there are other benefits, this also trace the.3.To be attributable to the franchisee to causes damage and the loss of value of goods, be deducted from the refund(return of principles and methods).4.If the goods by the company to recover the freight or other advances, by the franchisees themselves must bear.5.Other

1.Franchisee return projects, including business package if those standards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fund.1)If the franchisee is made at the time of those who joined, when the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the company will price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obtained by deducting the original sales tax refund in full, but the cause of the appearance package sewage destroyed, damaged or content crossed, writing , used, torn, damaged who do not accept returns.2)If applications are new franchisee of the business package, which lack the blank applications will not be accepted.2.This means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returned goods,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regulations, it can also directly sold back its franchisees, the commodity price, determined by the parties.3.This means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returned goods, without renewal of the franchisees, franchisees have lost their eligibility, it could not accept their return.Requirements:

1.Agreement in duplicate originals, each Party a(both must be cap company seal);

2.Please fill in with black pen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ified template printing;

3.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positive copy of the invoice, the following: the number of the invoice date is earlier than the return agreement;invoice part number and return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 number must be consistent;invoice amount is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the number of returns;invoice and return the agreement of the unit must unanimously.4.Your Contacts---;Contact Us----

Party A:(signature)B:(Signature)

(Seal)(Seal)

甲方:

乙方:

一.退货受理范围

1.申请退回之商品必须是拥有经销商开具的退货本人抬头之原始销货发票者。

2.申请退回之商品必须是属于正品而非赠品或折扣券商品。

3.由退货当事人,亲自至各级经销商办理点办理。

二.申请退货需检附之文件

1.填写退货申请书(本表格可向经销商索取)。

不同购货月份,不同买受人的销售发票,请分开填写退货申请书。

2.原购销货发票

必须是经销商店开具的退货本人抬头之原始销货发票。

3.加盟许可证

如遗失者,请附上身份证影印本或高级业务领导之书面证明,以示负责。

4.业务销售权终止通知书(第四联)。

三.退货商品计价方式

1.凡加盟商自订约日起10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解约,并且于协议解除生效后30日内,办理退货之申请者,本公司将依商品原始进货价格给予费用退款,但应扣金额项目如本办法四所列。

2.若加盟商于上项解约权限过后,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退货之申请者,本公司则依业务人员原始进货价格70%退款,但应扣金额项目如本办法四所列。

四.退货应扣金额项目

1.退货应扣除该退货业务人员购货月份业绩奖金。

2.除以上奖金应扣除外,尚有其他获益时,亦同时追溯之。

3.对于可归责于加盟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减失之价值,将从其退款中扣除(退货原则与方法)。

4.若由公司取回该商品之运费或其他垫付款,必须由加盟商自行担负。

五.其他

1.加盟商退货项目中,若包括事业包者,则依以下标准退款。

1)若是属于加盟商于加入时所取得者,当终止协议时,公司将依资料原始取得之价格扣除营业税后全额退费,但事业包的外观有污毁、破损或内容划线、写字、使用过、撕毁、破损者、则不接受退货。

2)若是属于新申请加盟商之事业包,当中缺空白申请书者将不予接受。

2.本办法所规范之退货商品,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外,亦可直接卖回其加盟商,有关商品价格,则由双方定之。

3.本办法所规范之退货商品,在未续约之加盟商,因其已丧失加盟商资格,故无法受理其退货。

要求:

1.协议一式两份原件,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必须盖公司公章);

2.请用黑色中性笔统一填写或按照本模板打印;

3.必须附带正数发票复印件,要求如下:正数发票日期早于退货协议;发票零件号与退货协议的零件号必须一致;发票数量大于或等于退货数量;发票与退货协议的单价必须一致。

4.贵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章)(公章)

第五篇:出口货物

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修订,现予以发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4.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邵阳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办理出口货物各项“免、抵、退”税业务,本规程未涉及业务,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为出口退税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领取、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件1)一式3份,并附报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受理资料后,检查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的退回;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将原件退回,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企业,并将相关内容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当日将受理的认定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文书经办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核

1.税源管理部门文书经办岗位受理资料后,派人下户调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见附件2),核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后,签署意见,将资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政策法规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岗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综合征管系统代批文书办理的程序,逐级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接受资料后,对其相关内容按政策要求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审定结果对已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确认,将已审批的资料留存《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其余的资料退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

4.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余下资料作为征管资料存档。

5.企业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

(四)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其他资料。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出口企业持申请报告,在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领取《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3份,按规定填写完毕后,随同下列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1.有关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原已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报送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将上述1-3项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的资料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程序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移交下一环节。

(三)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货物认定管理审核程序和职责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变更事项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相应变更;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包括:

1.办理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

2.原已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的办理程序:

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时必须通过文书登记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认定操作。

(一)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注销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其进行退税清算后出具《清算情况通知书》,注销并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相关资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将退税清算作为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经程序,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稽查环节清算情况”栏内注明退税清算情况。

1.申请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持申请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按规定填写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申请: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资料后,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的资料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程序交下一环节。

3.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审核程序和职责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注销清算并出具出口退(免)税清算报告,同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做注销标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企业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4.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包括: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当年出口退(免)税清算报告;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

(6)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按规定可停止退税权的,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附件4)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其它资料。

第三章 “免、抵、退”税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结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主管国税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六)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定,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七)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八)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指上一个纳税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以下的出口企业。

(九)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出口退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抵、退”税的,除另有规定或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外,视同内销征税。

对符合《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其他企业90天内未收齐报关单,210天内未收齐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征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十)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八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管理:

(一)管理规定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后,于每月1—15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12日前)做好单证备案,并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或湖南省出口退税网办理预申报手续,经主管国税机关预审并反馈预审疑点,企业依规定进行疑点处理后,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进料加工业务时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5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5份);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3份);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3份);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3份);

④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3份)。

(4)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装订顺序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范):

①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③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④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⑤《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表》;

⑥ 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⑦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装订成册):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6)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

3.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只报送纸质资料,全年12个月的申报数据集中在12月申报。

(三)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于每月1-12日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或湖南省出口退税网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每月1-15日)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按政策规定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完整、准确,审定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经办人员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员在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盘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疑点和企业当月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进行反馈。

4.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将上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结果(含纸质资料和数据盘)返回生产企业。

5.生产企业每月1-15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6.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开具申报受理回执一式2份,经企业办税员签字后交付企业1份,留存1份。

小型出口企业的1-11月申报数据不读入审核系统,只受理纸质申报资料,全年申报数据集中在12月申报时读入,按月申报的纸质资料暂不审核,集中在12月一并审核。

7.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将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盘按日移交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免、抵、退”税审核管理

第九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管理规定: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免、抵、退”税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和报表审核签章后及时退回生产企业。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免、抵、退”税申报的初审、复审工作,并于月底前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第十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程序:

(一)初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岗对“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及数据进行初审。具体审核内容及程序如下:

1.按政策规定审核“免、抵、退”税申报单证和申报表是否合法、有效、准确;

2.审核每笔“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与相应明细申报的数据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

3.审核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单证、申报表保持一致;

4.根据政策规定和审核情况调整修改申报表和申报数据,确保申报单证、申报表、申报数据保持一致,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

5.审核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其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与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的增值税申报进行审核比对,审核无误后确认;

6.初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后,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

7.将初审完毕后的纸质申报资料和申报数据移交复审岗;

8.每月底前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返回已审批的明细表和汇总表各2份一并交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交接手续。

(二)复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复审人员对“免、抵、退”税申报单证进行复审和计算机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及程序如下:

1.依次对“免、抵、退”税明细表及单证、纳税申报表、汇总表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审;

2.纸质资料复审无误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即进行相关信息的复审和数据准确性及逻辑关系正确性的审核;

3.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初审人员进行修改;

4.复审人员对计算机审核疑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明细表和电子数据中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5.对明细表及单证、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在汇总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明确具体免抵税额和退税额,报请主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6.复审岗将审核无误的数据确认进入审核系统历史库;

7.归集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所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附件5),报请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在纸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上核签后加盖单位印章;

8.将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所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情况按要求汇总统计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所有申报表和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抽查的资料在每月22日前上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五章 “免、抵、退”税审批、退库、调库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退库、调库管理规定:

(一)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签批和审批。

(二)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审批的退税额直接办理退库;对已审批的免抵税额审批通知书交征税部门按规定进行调库。

(三)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规定每月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免、抵、退”税相关报表。

(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退库、调库办理程序:

(一)签批

1.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生产企业审核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返回1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结果和审核疑点的处理进行核定,对无误的在汇总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在审核系统中进行签批,对有疑问的可在当期或下期抽查原始单证进行核实,核实后填写《免、抵、退税抽查情况表》(附件6)进行数据调整。

(二)审批

1.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签批后,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归集好明细表和汇总表报科室(部门)领导进行审批;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领导对上报的“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及《免、抵、退税抽查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汇总申报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批意见,在审核系统进行审批;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管局领导对上报的“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进行审核,无误的在汇总申报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退库

1.对审批后有退税的,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汇总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加盖有效印章后,开具退库书,并登记日记帐和分户台帐;

2.退库并从国库取得回执后,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回执联和申报表一式3份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退库书的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调库

1.每月25日前,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企业免抵税额,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分企业制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上加盖有效印章,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调库。

(五)报表

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统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上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六)资料归档

1.“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分户集中管理;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审核、审批完毕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初审人员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返回的已审批汇总表、明细表、退库书等资料装订到原始资料中,并在原始资料上加盖“已退税”字样印章,工作完成后,将“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集中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档案室保管;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资料保管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三条 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管理:

(一)企业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进料加工手册备案:

1.由商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书;

2.加工贸易合同;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均可受理,对资料齐全的,在进料加工手册的第一、二页签署“已备案”,并签名,交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单位印章,将进料加工手册退回企业。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书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于次日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一)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五条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一)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六条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办理: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一)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出口的,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以红字(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出口的,应向退税部门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八条 代理出口证明的办理:

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由集团公司或总厂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交所属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一)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代理出口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代理出口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九条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遗失《代理出口证明》的,应由受托方即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

(一)所需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3.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代理出口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贸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规定、办理程序比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免、抵、退”税检查、深加工结转、特准退(免)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和出口货物函调的管理办法,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邵国税发〔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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