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产品经营许可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平等的原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进行产品营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产品销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甲方已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授权,被许可销售的产品。
第二条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乙方收到产品的7天内,由甲方负责调换。
第三条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乙方指定城市,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每次订货后需先将全部货款及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的1个工作日内将商品发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双方协商。
第五条价格(见附表)(略)
第二章保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其后三年内,双方同意对所知晓的对方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包括货物信息、支付方式、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货源信息、员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
第三章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章转让、修改、解除与终止
第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条如果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根据双方办事处机构或雇员的某项行为而被解释无效。
第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产权转移、公司重组等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不够成为本协议终止的原因。
第五条本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终止:
1.甲方或乙方因被撤销、解散、宣布破产及其它原因等丧失法人资格;
2.双方协议终止;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4.其它原因。
第五章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条本合同终止后,合同项下的未清的债务须继续履行,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三条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同时,本合作协议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具体内容泄漏给第三方;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六条乙方甲方每月向甲方提供预期销售量,以便甲方及时备货。但由于网络营销的特殊性,此条不作为双方发生纠纷时的依据。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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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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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河南)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办理机构: 河南省林业厅
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五路40号
联系人: 袁黎明 联系电话: 0371-65506351 办理程序:
属国家一级的,经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属国家二级或是一般保护的,经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0日内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报告;
3、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同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详见(94)豫财综字第63号、计价格[1999]1707号和豫财规[2000]18号。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免收。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三篇: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审核《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
(二)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仅适用于中心市区);
(三)审核、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明》。
(四)审批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申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十九、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汕头市林业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3、建立完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以上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粤林[2001]172号)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1、属猎捕的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持有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持有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4、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限额指标;
5、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持有省林业局核发的进口批件和国家濒管办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以上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持有《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所引进动物种类与其批准经营利用或驯养繁殖保护动物种类相同;
3、经营利用者,引进数量应符合限额指标规定;驯养繁殖者,引进数量应与其驯养繁殖场所相适应,如属首次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制订防范生物灾害的必要措施。
4、所引进动物有合法来源。(以上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准许证明):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2份);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填报《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2份)。
(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第十条规定)(二)申请许可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根据动物保护级别和来源出具相关证件:
1、《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国家、广东省林业局有关批文(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提供原件校验)。
(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写明引进动物种名、数量及用途等说明材料)(1份);
2、《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及限额指标证明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供货方的合法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法人资格或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驯养繁殖者,首次引进外来物种,要提交防范生物灾害的措施及有关设施照片(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以上表格申请人可到汕头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或在汕头农业网(网址:www.feisuxs)下载。
(二)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无。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汕头市林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2、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林业局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3、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市林业行政局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4、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中心市区)。(二)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市林业局核发《运输证明》;
2、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林业局核发《运输证明》。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汕头市林业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汕头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林业局按管理权限初审、并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或审核同意,发给许可证或批准函;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收购、加工、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最长期限一年;
(二)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批准函》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过程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准许证明)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在许可经营利用范围、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2、取得《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在《批准函》有效期内,按批准内容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运输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取(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取(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取。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取。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取;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取。
(四)《运输证明》每证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篇:肖像权许可协议书
肖像权许可协议书
肖像权许可协议书
甲方(肖像权授权人):——————————————
乙方(摄影机构/摄影师):
经友好协商,在乙方给予甲方一定的回报条件情况下,甲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拍摄肖像照片,并制定如下使用条款。
1.乙方和乙方许可的使用者,使用本次拍摄照片可用于各类媒介,报纸杂志出版和广告。
2.照片使用者可对原始图片进行设计和增删处理,但不得将原始图片用于色情,反动等违法的媒体和广告。
3.照片每次使用无需甲方的许可,甲方不会限制使用和得到报酬。
4.乙方和乙方许可的图片使用者,不再为肖像权,隐私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授权人未满18岁,需要授权人之法定监护人代签名。)
补充说明: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授权人监护人签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一汽35街区,636栋4门55中门。
手机:手机: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报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提供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
6、提供环境保护措施证明;
7、提供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四、办理程序
递交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审批--职权科室审查资料、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州运管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办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取件--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五、承诺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