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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合同单价协议书(5篇可选)

三星合同单价协议书(5篇可选)



第一篇:三星合同单价协议书

协议书

发包方: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韩国三星工程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

本协议宗旨:就深圳赛格三星新厂扩建工程(下称本工程)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及合同单价构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本协议书与2003年4月26日甲乙方所签订的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关系:

前述承包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组成条款,自本协议书签订后即行失效,其它条款依行有效。

2、本工程合同单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式:

1)中建一局依据三星工程公司提供的用以报价的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并依据深圳市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单价(或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进行报价。

2)同三星工程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合理性后报业主(SSG)。

3)业主与其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公司(QS 伟历信公司)对报价进行综合核实,并通过与三星工程及中建一局协商确定合同单价及合同价款(并作为本工程结算单价)

3、合价款的构成1)综合单价:以深圳市造价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为综合单价计算基准,参考2002年以来深圳地区类似工程(即规模、工期、技术方面相近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业主、QS伟历信公司、本单项工程合营公司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技术、安全措施费之特别考虑增加费:除按上述工程报价确定单价外,考虑到

本工程的业主特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促进之特殊性,应在合同价格构成中特别增加费用,其中包括:

① 因压缩正常工期而发生的技术措施费、材料损耗增加费、短期人工费投入增加

费、大型施工机具配置增加费;

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频繁而发生的返工、赶工、窝工、机械停置(或使用效

率下降)费用支出。

③ 其它由业主方工程担当于现场确认的费用支出。

3)设计变更、修改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应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并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单价补充协议书

弥勒县郎才公路一合同段K0+000—K2+500路面改造工程

单价补充协议书(附件二)

云南国营弥勒东风农场(简称甲方)

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经弥勒县郎才公路一合同段K0+000—K2+500路面改造工程技术交底会研究决定,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零星工程、机械台班、钢筋混凝土圆管涵等项目,在设计预算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均未列入。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补充上述合同未列单价如下:

1、换填块石:65元/m³

2、换填碎石:68元/m³

3、回填粗砂:45元/m³

4、回填砂土:30元/m³

5、Φ=3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155元/m6、Φ=6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45元/m7、DN200PVC排污管:40元/m8、DN50PE供水管:30元/m9、M7.5水泥砂浆砌砖:310元/m³10、1:2水泥砂浆抹灰:25元/㎡

11、C20砼垫层:280元/m³12、135型挖掘机:2000元/ 台班13、220型挖掘机:2800元/ 台班14、30型装载机:1800元/ 台班15、4.5T东风汽车:800元/ 台班

16、零工:80元/人17、10千瓦柴油发电机:500元/ 台班

18、DN110无缝镀锌钢管:88元/m

此协议效力、份数、生效及保管方式与主合同一致。

云南国营弥勒东风农场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订立合同地点:云南省弥勒东风农场

订立合同时间: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第三篇: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 2003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 天 +56 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 33.3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 28 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28 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规定的 56 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探讨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篇:单价工程合同样本

单价承包工程合同

编 号:

甲方(发包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承包方): 签约地点:

一、为了完成 工程的修建,经双方商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甲方与业主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称:总合同),并在熟知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合同。

二、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工程承包合同;

2、总合同规定的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除外);

3、承包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三、承包合同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范围、内容:

3、开、竣工日期:

4、承包方式:单价承包:详见附件《承包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说明》。

5、工程造价:暂为¥ 元(大写:)。此金额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含一切内容(包括初期进场、中期施工、竣工保养等各阶段的所有内容)的总金额,甲方除此之外,概不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四、工程质量:

1、乙方应遵守总合同工程中关于质量的合同条款,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要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2、乙方质检人员必须对每一道工序进行现场监督,质量达不到优质工程标准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和返工,其工料机损失由乙方承担。每道工序完工时,经自检合格,报甲方质检人员和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若甲方或监理检查达不到优质工程,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按相应的项目、数量、本合同单价处以 倍罚款,并负责修复和返工,直至甲方和监理、业主满意为止,修复和返工费用(工料机)由乙方自理。

4、由于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须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凡没有甲方和监理的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变更。若乙方为方便组织施工、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采用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除须得到甲方和监理的批准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材料供应方式:

(1)道路用材和结构物非主要材料可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2)结构物主要材料(结构用钢材、水泥、外加剂、支座、锚具、伸缩缝等)由甲方供应,供应单价为甲方采购原价(包括运杂费)加 %管理费,数量按双方签认数量为准。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现场人员。事故的处理结果应上报甲方。

7、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时间(工程缺陷责任期)遵循业主统一规定。

五、结算和支付:

1、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2、质保金:从乙方每期工程款中扣留 %作为质保金,至合同总金额的 %时止。质保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支付给甲方后的 天内,扣除甲方代乙方修复缺陷费用后一次退还乙方。

3、图纸及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乙方要求计量的依据。

4、工程项目的计量范围及包含内容按照总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5、工程款的结算由甲方同监理、业主进行。

乙方每月 — 日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各种完整的结算报表及监理和甲方现场人员共同签认的有关报验资料,并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结算工程款。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后 日内依据甲方批准的乙方工程进度款清单,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乙方出具相应的发票。每次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1)工程质保金。(2)甲供的材料款。(3)其他扣款:按甲方管理规定执行。

6、本工程不存在调价问题。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共同权利与义务:

(1)双方都应履行合同文件(包括总合同)、《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保护业主及双方在该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受损害,同时保证业主和甲、乙任何一方免于承担由于对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责任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等一切其他开支。(2)双方都应严格执行监理的指令,服从监理的现场监督和指导。

(3)双方都应维护企业形象,不得发生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实施。

2、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的业务接洽和联系。

(2)负责办理临时占地、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与驻地监理签认工程数量及文件资料。

(3)甲方负责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及测量、试验人员等,负责对乙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包括原材料)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甲方所做的一切不能减免乙方对该工程应负的所有义务及责任。

(4)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5)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或事故实施处罚,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章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理出场。

(6)如乙方需要,甲方可协助乙方联系解决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水、电等,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由此而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责任:

(1)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维修和养护,不得将本工程再次转让或分包。一旦发现乙方分包或转包工程,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扣除乙方应赔偿的一切损失费用,且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2)承担本工程涉及的甲方按总合同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根据合同规定,组织人员制订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审批后执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优质工程标准,无条件接受甲方关于进度、质量的要求,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全过程监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4)对本工程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全面负责,并将施工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报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5)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参加生产会,对本工程的工期负责。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并在人力、机械和资金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特殊工种需执证上岗,施工中乙方领导 须常驻工地,且甲方有权将不满足施工条件的乙方人员(包括现场负责人)责令退场。乙方须保证人员稳定,更换现场负责人需经过甲方同意。若因人员因素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计划进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列详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6)甲方与乙方的一切业务往来,必须由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认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一切要求。

(7)乙方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接受甲方安全管理,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自费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中的安全标识、标牌要采用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殊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知识的教育。施工期间乙方人员无论因公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亡及其他事故或造成他人伤、残、亡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8)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业主、监理单位的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批示决定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拖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9)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本合同的全部施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所需的原始资料,报甲方验收与汇总。

(10)自行负责协调对外关系,地方收缴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11)乙方进行施工时要制作相应标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自负。

(12)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自行解决、承担。(13)定时发放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要求。

(14)生产区现场有序。自有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噪声和尾气排放应达标,技术状况保持完好,在日常、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更换的废油、废零件、废棉纱、废弃物(如清洗拌和站、混凝土罐车、泵车等)应按指定地点堆放统一处理。不可污染总体环境。

(15)生活区包括食堂,废水、废气排放不可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污水不可直排,江、河水不可直接饮用,要防止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保持环境卫生。(16)注意用电安全,按规定配臵用电箱,禁止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火灾。(17)工人宿舍和施工现场要安排专职人员作好保洁工作。

七、其它事项:

1、设计变更:

(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能使本合同中止或无效。

(2)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相应增减的费用,甲方依据业主批复数量及合同单价对合同总价予以调整,对于无合同单价的项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2、工期的提前或顺延:

(1)如业主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遵照执行。发生的赶工索赔费用,经业主批准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给乙方批准总额的 %,余款作为甲方管理费用。业主不同意补偿时,甲方将不予支付。

(2)因征地、拆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款不到位、地方关系干扰、图纸资料延误及设计变更等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时,乙方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甲方,协助甲方办理好向业主索赔、补偿工作,但工期延长须得到监理书面批准。上述索赔、补偿费用在业主批准后,支付方式同本条(1)款,除此以外,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变更索赔。

3、税金和保险:

(1)、本合同工程单价包含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乙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合法的税票。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按照总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验收条款:

1、竣工工程验收,以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甲方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96版)》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业主要求为依据。

2、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必须具有验收签证及监理签认合格的原始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业主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3、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乙方无偿保修。乙方若不亲自进行时,可由甲方代为进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单项或分部工程,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直至甲方和监理、业主满意为止。由此而造成工程延期时,按本条第2款执行。如乙方无力或不愿修复或返工,甲方可自行安排施工队伍,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延期违约金 元。

3、乙方存在下列行为:(1)、私自将工程转包他人;

(2)、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开工地七天或虽经甲方同意,但超过约定期限七天,至使工地处于停滞状态达七天以上。

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并终止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甲方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甲方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定由甲方完成,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认定的工程量并默认其数量是合理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负担新进场队伍的调迁费用。

4、乙方由于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资金、人员投入不足造成进度计划严重滞后,经甲方警告,限期内又不改进时,甲方有权收回或分割所承包工程,直至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负担新进场队伍的调迁费用。

5、若乙方违背第六条第3款各项规定则视为违约,除承担上述各项责任外,还需承担违约罚款¥ 元。

十、特殊条款: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保修期满、帐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五篇:标牌单价合同

甲方:

乙方:

标牌制作安装使用及固定单价协议书

甲方:项目部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标牌制作安装使用及固定单价事宜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安装地点:县城南中小学工程施工工地及城南中小学项目部

二、工程内容及单价价格:

(1)喷绘焊架﹢安装40元∕㎡

(2)喷绘焊架﹢铁皮+安装65元∕㎡

(备注:如有增加焊立柱及支撑,视具体情况定价)

(3)喷绘布9元∕㎡

(4)写真﹢KT板﹢包边﹢安装40元∕㎡

(5)28×12㎝铝合金门牌﹢安装35元∕个

(6)28×12㎝双色板门牌﹢安装15元∕个

(7)38~45㎝钛金字﹢安装130元∕个

(8)3×1×0.26m焊架灯箱+四颗灯管+喷绘布+包边+安装550元∕个

(9)条幅布条幅5元∕米

(10)喷绘布条幅9元∕㎡

(11)车贴18元∕㎡

(12)其它类:视材质及具体情况定价。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以上标牌制作安装分批验收合格后,付款80%,质保金20%

四、工期要求:

乙方必须在甲方的要求日期将标牌制作安装完毕,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要求,不得延误。

五、安全质量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确保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如果在制作安装标牌的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各类标牌安装完毕后,自使用之日算起至甲方使用完毕将标牌拆除之日止,期间如因标牌倒塌、倾覆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机械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制作安装的各类标牌,必须抗8级大风,出现稳固及质量安全等问题,乙方必须及时修整到位。

4、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六、违约责任

以上协议为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违约将扣除质保金。

七、本协议书在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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