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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例文WORD范文(可编辑修改)5则范文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例文WORD范文(可编辑修改)5则范文



第一篇: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例文WORD范文(可编辑修改)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请人应将多余款项及时退回出纳处,实际采购报销金额大于用款申请金额时,出纳安排支付剩余款项。

4、报销流程参照费用报销流程。

申请单

招待客户

四、业务招待费用标准:

1、业务招待应当本着厉行廉洁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的精神使用招待费用。

2、招待用餐标准:人均 100 元,招待住宿标准:通常为经济型酒店,若客户非常重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安排四星级或五星级酒店。住宿通常由行政部预订。其他招待:原则上不允许,确需安排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五、招待费用核销

1、招待申请人完成招待任务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后附招待费用发票、《招待情况明细表》(附件二)及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的《招待申请表》或相应邮件;经由主管领导核准,财务部会计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核销付款。

2、核销流程如下:

申请人填写

主管领导

财务部

总经理

出 纳

业务招待

审核签字

复核

审批

付 款

申请单

六、其它规定:

未按招待申报流程进行申报,自行完成招待的,费用自理。

说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线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厦门、青岛等海滨发达城市; 其它城市:除一线、二线以外的其它城市; 同行人员同为男性或同为女性时,应当每 2 人入住 1 间标准房,住宿标准按职级高的职位标准予以核报,不得累计核报。

(二)

交通费用:

1、长途交通费用:

A. 飞机(经济舱):距离在 800 公里以上,且事务紧急者,可乘坐飞机;

B. 高铁:距离在 800 公里以内,应优先选乘坐火车(高铁或特快)。情况特别紧急者,可报总经理同意后乘坐飞机(所属项目费用独立核算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即可)。为确保出差效率,遇机票价格与高铁价格差额在 200 元以内时,可优先选乘飞机。

C. 大巴:距离在 300 公里以内,可视乘车费用及出差事由自由选择火车或大巴。

2、市内交通费用:

A. 往返机场/火车站费用:

往返机场应乘坐机场大巴,以下情况,可乘坐出租车,并凭票核销:

A-1 飞机起降时间早于 10:00 或晚于 18:00; A-2 同行人数在 3 人(含)以上的; A-3临时安排出差,时间紧急的。

B. 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凭票核销

(三)

餐费补助:(宴请客户的不享受该补助)

职级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其他城市 经理及以上 200 元/人/天 150 元/人/天 120 元/人/天 主管及以上 120 元/人/天 100 元/人/天 80 元/人/天 其他员工 100 元/人/天 80 元/人/天 60 元/人/天 出差人员餐费以补助形式核发,超过以上标准的,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差旅费用核销规定及流程:

1、所有差旅订票由员工自行预定,特殊情况下可由行政部门预定。

2、出差办理完公事后,如遇周六日或法定休假日,出差人欲在出差地探亲或旅游的,所有费用自理,不再享受该规定中的任何费用核销及补助。

3、各级人员出差均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签,总裁审批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应将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交由人事行政部进行考勤核算。

4、临时安排出差的,出差人在出差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事行政部补交《出差申请单》。

5、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差旅费明细表见附件三(包含出差时间、目的地、费用项目、费用金额和单据数量),将出差的各项费用发票附后粘贴,财务部根据差旅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并按公司规定流程审批后报销。超出差旅费用标准的,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二篇:公司财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例文范文(可编辑修改)

财务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

第 三 条

公司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 风险,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 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 家税收,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及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 四 条

公司财会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 五 条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 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 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 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 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财产 清查。

第 六 条

公司记帐原则和记价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 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基础。记帐货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 八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可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个人资本金。

第 九 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过程中,非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货币资金入股,也可以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形态的 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

公司不可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 十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 司据以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严格股本管理,据实登记股权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实缴股本 数额等事项。公司需增资扩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 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股本的差

额(包括从溢价发行中抵销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按法律程序,可以转增股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 十五 条

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 十六 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 十七 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十八 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第 十九 条

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中期或终了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为:1 年以内提取 5%,1--2 年(含 1 年)提取 10%,2--3 年(含 2年)提取 20%,3 年(含 3 年)以上提取 30%。

第 二十 条

公司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价值在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采取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按 10 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存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述投资仅限于在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业务,主要内容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必须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同时,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规模不可大于公司净资产的 5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业务原则上由总经理授权管理,其授权的范围及权限需经公司研究报董事会确定。公司的投资活动由公司统一对外,分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公司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短期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短期投资成本的确认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持有的短期投资,在中期期末或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跌价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 三十 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的确定,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公允价值(不包括各种待摊销的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内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后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账面价值指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 整,投资成本按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

长期股权差额有合同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 10 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按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在中期期末及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

失。对已确认减值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包括模具),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授权购置、规模控制、分别管理”的原则,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均需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制度,以便每年定期实地清查核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原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原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的记账。利用银行借款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八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实行分类折旧,按月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确定。

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

动力设备

传导设备

运输设备

自动化控制、半自动 化控制设备

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

生产用房

受腐蚀生产用房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非生产用房

简易房

建筑物

第 四十 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需按公司授权经财会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出租、转让手续。同时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履约后由财会部收取租金和价款。对出租期满后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公司固定

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财会部办理手续,需内部转移的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立项前必须从技术、资金、效益、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投资计划将有关的合同、预算、计划报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统一调度资金。

第四十五条

完工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尾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按质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财会部门方可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报告及决算,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购入和开发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下属单位不得随意购入和开发。

第四十九条

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

支出计价;投资者做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 五十 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除法律、合同、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以外,一般按照 10 年的期限确定。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不计残值,从确认入账之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开办费指公司上市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照 5 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的有效使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各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指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交通费等。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等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八条

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运

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 六十 条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包括对某些收入已另行制定的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月销项税款。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销售出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相关的折扣、折让。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应于年末将利润总额全额上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汇总,并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为维护股东信誉,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

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送、转、配红股; 3、同时派发现金和送、转、配红利。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 七十 条

月份终了,公司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十一章

公司清算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 6 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4、尚未偿付的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 八十 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及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八十六条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于当月 6 日内和 8 日内将月度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 10 日内报出;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于 7 月 15 日前将中期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 25 日内报出;财务报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终了后 30 日内将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终了后 60 日内报出(节假日顺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定期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财税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同时按规定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总结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签署后发布实施。

第 九十 条

本制度凡与国家规定或上级机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制订、解释、修改。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办法

仁天集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办法

(暂行初稿)

为完善及规范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形成机制,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1、2、3、此处规章制度指经营性规章制度,不涉及资本、股权等制度。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在新的制度出来以前继续有效,在相关新制度发布后失效。制度形成程序为:

1、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由分管副总拟定暂行初稿以后,总

经理审批签字,由行政部发文执行;

2、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暂行初稿,首先报分管副总初审,然后报总经理进行全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下发至初稿制定部门,初稿制定部门根据意见修改或提交行政部发文执行。

4、自暂行初稿开始执行之日起,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间。全公司员工均可在此期

间,以书面形式向行政部提交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意见根据公司奖罚条例给予奖励,若事关公司机密或总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征求意见,则省略此步骤。

5、制度修改程序为:针对现行制度,各部门若认为有修改必要,可向分管副总提

出,经总经理同意后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30日。全公司员工均可提出建议,公司同样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奖励。

6、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最终审定机构为:由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

理)以上人员组成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此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只在需要制定新制度或旧制度需要修改时成立。

7、征求意见期间结束,由行政部召开会议对收集的意见进行讨论,参与者为集团

公司规范化管理改革小组机构成员。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经成员会签、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对文件编号、存档,行政部发文形成正式制度开始执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拟定:

日期:审批:日期:

第四篇:企业财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例文(可编辑修改)

财务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财务部部门职能:

1、负责公司财税计划的编制不实施; 2、负责租金、税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足额收缴工作; 3、编制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帐务处理; 4、负责员工薪酬发放、出差报销及日常帐务处理等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外部财务环境协调处理工作。

6、商户日常费用的收取。

7、公司库房等购买用品的建档记彔。

二、财务部部门职责:

1、制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2、负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执行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编报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 4、分析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 5、负责公司资金调度和管理,办理各类结算业务,办理银行帐户、证券帐户的开销户,办理公司纳税申报和内部费用报销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7、负责接受审计、稽核、税务和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工作检查; 8、对公司经济业务的决策提出财务或税收筹划建议;

9、负责公司所需物品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顷。

三、财务部各管理规章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日常现金流量的管理、收费管理、仓库管理; A、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讣证审核,总帐的设置和登记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并实施成本控制; B、学习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利益丌受侵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C、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执行各顷开支标准; D、对财务的各个环节手续清楚,能正确处理各环节帐目。协调和督促财务部门的各顷工作,讣真审核各种现金发生事顷的收付凭证,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查各种单据,监督控制开支范围,丌符合规定的一律丌予报销; E、负责设置总帐帐户,审核原始凭证,并汇总登记总帐; F、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编制和汇总财务计划,监督和检查各财务工作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G、讣真执行税法,做好合理避税工作,按规定正确及时提取各顷税金和各顷款顷,并按时足额上缴; H、按照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为领导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月、季、年写出财务分析,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从经济效益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I、加强财产管理,及时核对帐目,达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J、按规定妥善保管好各顷凭证、帐簿、报表及核算资料,定期装订整理立卷归档; K、财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丌得随意变劢。如有变劢,应当将变劢情况和原因,变劢后对公司财务各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作出书面说明,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L、协劣和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并不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信息,发挥作用; M、严格按照公司各类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对收费实行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发票小票和各类促销凭证、管理发票、小票和各种有价证券,避免各种问题的发生; N、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顷临时工作。

四、暂借款及预付款审批制度:

1、暂借款是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借款时须按“借款单”要求填列各顷栏目,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部付款; 2、预付款是指因公司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顷,需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写“付款申请书”,向财务部出具采购申请单等材料,完备各顷审批手续后,方可付款; 3、以上经济业务发生时,需领用空白支票的,由财务人员在支票上写明日期、用途及限额,由领取人在支票存根上签收。支出时必须填写大小写金额,并及时告知出纳付款金额。丌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废支票须交回财务部留存。遗失支票,领取人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并登报声明作废,若支票已被支

付,领取人要按被支付金额赔偿; 4、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丌及结清前账,必须向财务总监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再借付; 5、经办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顷暂借及预付款顷。超出三个月丌结帐者,财务部有权扣发经办人工资抵偿。

五、费用报销制度:

1、费用报销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与用章。经办人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所有内容,发票涂改、大小写丌符、假发票以及未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一律丌予报销; 2、报销费用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用)分类、分次、分页粘贴填制;差旅费必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并计算好出差天数,住宿、伙食补劣和市内交通费在限额内填报。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和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填写,粘贴要求整齐、美观; 3、报销程序:经办人→财务部审核→主管部长→总经理审批→财务部结算; 4、公司除正常费用开支外,其余各顷支出必须事先提出计划,按支出审批权限批准后,在计划范围内列支; 5、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各部门根据需要,编制计划报财务部审核汇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采购人员按计划统一购买,并建立实物帐,详细登记办公用品的进、出情况。领用时,须填制出库单,经分管领导批准; 6、各部门在开支业务招待费之前,需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否则,财务部丌予报销。

7、公司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丌能乘坐出租车。如需要乘坐出租车,要事先

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并在报销单上注明原因; 8、所有需报销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在单据所填日期的一个月内报销,超过一个月一律丌予报销。

六、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 1/3 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丌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顷的; 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或将公司款顷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讣定应予处罚的。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顷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亍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附

一、本规定由总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二十九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

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四十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九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第五十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第六十八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六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八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八十三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八十四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员工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

理审定。

第九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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