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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程序

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程序



题目: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程序

编号:QP-04 版本:00 第 1 页 共2 页

制订部门:质量管理部

颁发部门:行政部

执行日期:

制订人:

日 期:

审核人:

日 期:

批准人:

日 期:

分 发 部 门

质量管理部、销售部、仓储部、售后服务部、行政部

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制定依据:

本工作程序的制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召回工作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的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产品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部、销售部、仓储部对本工作程序负责。内容:

5.1 本公司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5.2 本公司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 根据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召回通知、经营的医疗器械缺陷严重程度,作出召回决定。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总经理领导质量管理部、销售部,通知到有关采购商、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5.4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5.4.2 召回的原因;

5.4.3 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5.4.4 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5.4.5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6相关文件和记录

《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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