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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公司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开发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公司及各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及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3、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主管领导负责、公司领导分片负责和项目跟踪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1、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的由主管领导主要负责的投标管理体制和公司市场部具体负责、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项目跟踪实行公司领导分片负责和项目跟踪责任人制度,项目投标由分管领导统一协调。

2、公司成立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重大或重要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由投标法人委托代理人或分片责任人和项目跟踪责任人负责实施。

公司市场部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3、市场部职责

(1)在总经理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投标工作履行归口管理和协调、服务、监督职能;

(2)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编制公司长短期投标签约计划,召开投标例会及与投标有关的专项会议;

(3)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负责投标前的信息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报告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进入投标程序;

(4)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并组织合同评审,提出投标策略供公司领导决策;负责办理投标项目在当地的投标注册等手续;

(5)参加中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并负责中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保存;

(6)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公司领导及项目跟踪责任人做好公关工作;

(7)负责中介服务协议书的谈判、签署及管理;

(8)负责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保持正常的、友好的业务关系;

(9)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信息申报的审查,提出跟踪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

(10)指导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和分公司的投标及合同评审,并为各单位的投标提供服务。

4、配合单位的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具公司介绍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上盖章。相关要求执行“葛六公办[2004]59号”文《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2)财务部

负责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银行查证授权书、履约保函,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与财务相关的资料。相关要求执行“葛六公财[2004]10号”文《投标保函类业务管理办法》。

(3)劳动人事部

负责提供投标所需的项目经理证,协助提供其他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上岗证等。

(4)生产经营部

负责提供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单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验收资料、甲、乙双方的会议纪要等)。以集团公司资质投标时,协助市场部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借用手续。

(5)质量安全保证部

负责提供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包括业主、监理及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评价、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关报表等)。以集团公司资质投标时,协助市场部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借用手续。

第三章 信息管理

1、市场部为公司工程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市场部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2、建立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制度,市场部以信息通报的形式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部门提供工程跟踪与投标的信息,即:每月初将工程项目跟踪情况和当月拟投标项目情况通报一次;月中和月未分两次将准备(正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项目和已投标项目的开标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鼓励各单位或个人积极提供工程信息。各项目部或分公司对获取的拟投标的工程信息:(1)若以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按照“葛六公办[2004]59号”文《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逐项填写并由申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按照申报时间、工程项目所处地域(申报单位在当地有在建工程或承建过工程)和其它因素综合平衡后提出跟踪意见,报公司领导批示后,确定跟踪单位。(2)若以集团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则按照“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逐项填写后报公司市场部,由市场部负责向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部申报,集团公司同意跟踪后由市场部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4、各项目部或分公司自行跟踪的项目,应每月将项目跟踪情况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市场部通报。跟踪的工程投标后,应及时将开标情况(参与竟标单位名单、各家报价)及评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场部报告,市场部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通报。

第四章 投标管理

1、投标可采取公司独立投标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合作)投标等多种方式。

2、是否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公司决定。

3、公司市场部负责公司跟踪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实行投标(资审)文件编制责任人制。

(1)凡公司决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从购买招标文件、踏看现场起至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全过程实行责任人制。每个投标项目组织一个由责任人负责的编标小组,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2)责任人的选定,由公司市场部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推荐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3)编标小组人员的确定,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型、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由市场部领导与项目责任人协商确定编标小组组成人数和具体编标人员名单。

4、各项目部或分公司以公司名义自行组织投标的项目,由各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办理在项目所在地的投标注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及公证。资审和投标时所需的人员及业绩等商务资料在需要时由市场部给予提供,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给予指导和协助。

各项目部或分公司跟踪的较大的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若其确实无力组织编标时,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市场部负责编制投标文件。

各项目部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投标注册后,应将注册登记证书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

各项目部或分公司跟踪的重大或重要工程项目、涉及公司市场开发的关键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投标。

5、项目跟踪和投标过程中,若需借用公司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各部门的职责分别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投标项目评审

(1)公司投标的每一个项目在投标文件形成前必须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听取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审意见,结合公司拟定的投标策略,形成正式的投标文件。

(2)各项目部或分公司以公司名义自行组织投标项目的评审按照公司“关于实行工程项目投标评审制度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投标奖励与处罚

1、编标补助(含加班工资)

鼓励编标人员在确保标书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多运用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高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为提高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在确保投标文件不发生较大错误而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投标项目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并结合开标后反馈的评标情况,对编标人员(以单个工程组成的编标小组为单位)给予一定补助(含加班工资):

(1)投标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司按项目给予1500~3000元的补助(含加班工资);

(2)投标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司按项目给予3000~5000元的补助(含加班工资);

(3)每完成一个工程项目资审文件的编制,资审通过后参与编制人员每人补助100元;

(4)投标补助(含加班工资)的发放,按照与责任和完成工作量挂勾的原则,由市场部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奖励

(1)对积极向公司提供工程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并在投标过程中能够协助做好公关工作,提供的信息对项目中标确有帮助并直接促使工程项目中标的,公司将根据中标金额和项目评估的目标利润额的大小给予0.5~10万元的奖励。

(2)投标项目中标,公司对参与投标的部门和人员视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和贡献大小,结合中标工程项目的价格水平给予奖励。3、处罚

(1)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一处较大错误(指主要施工方案漏项、施工措施不合理、施工方法不当、报价漏项、主要单价不合理、机械设备和劳力配置不合理、人员和业绩等资格条件因人为因素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等,下同),则该项目编标人员均无补助。对错误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补助额同等金额的罚款,给予该项目责任人补助额50%的罚款。

(2)对于在编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过错的人,编标责任人可以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编标小组。

(3)对于连续两次出现较大错误和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较大错误者,公司实行淘汰制,将其调出公司市场开发部。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管理办法(改)

笫一条 为了规范我队对外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外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队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的范围(方向及信息管理)、凡是在队资质业务经营范围内,依法在国内公开或非公开招标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属于我队投标范围。队属各单位承担这些项目,均可参与投标活动。

依法在国内公开或非公开招标的所有工程项目,其招标人必须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队投标项目业务、地域范围及其竞争情况、我队业务细分及市场细分情况,由队经营资质管理部门以信息指南方式定期队内公告发布。

使用队资质投标时,应提供投标项目相关的招标公告,招标信息等文件。

第三条 投标组织管理

对外项目投标,由队统一领导,队属各单位(含队属分支经营机构、下同)负责具体组织,队经营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队属各单位负责相关业务范围的项目信息搜集、分选、整理,选择拟投标的项目,做好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准备,组织实施投标,并对投标结果进行后评价总结。队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对外投标项目情况汇总上报队经营资质管理部门。

队经营资质管理部门对队属各单位投标项目提供人员、业绩、信用等方面服务、协助开展投标活动,监督各单位对外投标情况,汇总总结对外投标成果并做出定期报告。

由队组织响应的重大项目招标,一般由队长或主管投标工作的副职领导指定队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投标小组,开展投标工作。

第四条 投标信息管理。

投标项目实行信息预登记制度。登记投标项目信息在先者优先使用队资质投标。

投标使用队资质时,按队资质证书管理办法执行。在队登记的投标项目,投标项目信息和登记单位或人员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保密。

登记投标项目信息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分析报告投标项目信息情况。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者应是合法的法人单位或者队指定的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负责人应将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不确定内容等事项主动、及时与有关领导沟通,并得到相应答复。

第六条 项目投标管理

队属各单位开展投标活动,一般项目自行组织进行;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或需要队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投标组织实施单位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告知协办情况。需要组织投标小组的,报经队主管领导同意,由队组织实施。

投标项目无论自行组织、队直接组织,均应认真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标前,对投标项目拟提供的保证金或信用保函、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履约保证金、项目技术要求、中标项目风险等事项应充分准备。中标后,投标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组织项目人员、设备、资金、供应商,按投标项目承诺及时开展工作。对自行组织投标单位中标项目,队应在中标时加强检查落实,督促项目按时实施。

投标成本费用的管理,投标成本费用承担原则是:谁组织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投标组织单位承担投标过程形成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投标报名费、招标文件购置费、公证费、投标文件制作费、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办理费用、以及投标过程发生的人员的差旅运输办公等费用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前置审查盖章管理。无论投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应将投标文件送队管理部门审核检查方可盖章。审核审查人员应对投标文件内容保密。

投标资格预审或投标全部完成后,应将投标结果及时告知队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将投标资格预审及投标文件一套交队资料室存档。

第七条 投标单位管理, 投标单位应对投标项目实行登记管理。队属各单位、经营分支机构,对内投标项目定期汇总、并上报队经营资质管理部门,与队经营合作单位的投标项目由队统一登记管理。

投标单位组织投标,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动员力量,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队属各单位投标过程所涉及到的人员、资质、技术资料和其它设备、仪器、车辆,队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予以全力配合。

完成投标后,投标单位都应对本次投标做出总结。中标项目,投标单位应及时按照中标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组织开工。

队属各单位每内的投标情况,在本单位经营工作总结中予以说明。

队属各单位投标过程中,不认真组织投标活动、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队将视情节,给予投标单位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警告、批评等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各类人员必须遵守投标纪律,严守秘密,不得将投标内容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告知它人,不得擅自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投标单位以及招标单位。一经查实,队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投标管理。队投标管理归口部门,应定期将队属各单位(包括经营分支机构、与队经营合作单位)投标情况总结汇总做出报告。

队每半年应对对外投标经营情况进行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并解决投标经营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队经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修订制度提纲

二、<投标管理办法> 制度修订内容

(一)、原有办法主要对形式和程序做了规范。

(二)、本次修订解决:本办法规定的投标的范围(方向机信息管理)及管理内容(投标人、信息、批准、投标组织及资源使用、谁投标、谁组织)谁投入、谁受益。;项目为单元管理考核、违约违规违法处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组织(归口管理与分类管理统一、内部单位和外部人投标区别)、投标项目管理(项目联系、投标信息管理、过程管理、投标费用、结果管理)、投标单位管理,投标管理。

主要依据:

一、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二、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三、建设工程相关法规:

1、《建筑法》、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2015年修订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3》、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5-10-16

国家认监委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2015-08-19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2015-07-31 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7-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2015-07-08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2015-06-08 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5-25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5-04-2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4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

20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第7号令

2014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

2013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2012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20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2010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20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1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0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10 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0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0

第三篇:投标奖罚管理办法

投标奖罚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随着装饰建筑市场经济化的不断发展,工程投标及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员工参与投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作性,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一、项目投标管理

1、成立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提名组成,原则上为本公司现有在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公司外部人员参与投标的,由公司经理提出人员名单,报请主管副局长批准后,可参与公司投标工作,但外部借用参与投标人员的奖惩不适用于本办法。

2、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全体成员必须服从组长安排,遵守小组工作纪律。

3、对投标结果,实行中标奖励制度。

二、项目奖励范围

1、利用公司资质由公司独立组织中标的内、外部工程。

2、利用公司资质由中间人组织中标的内、外部工程(由公司组织承建施工)。

3、外部企业借用公司资质联合投标中标的工程。

三、项目投标奖惩办法

1、公司独立组织中标的内、外部工程项目。奖金比例按投标小组的奖罚总金额进行分配(奖罚总金额为所签合同的5%。),既奖:参与领导20%,部门经理40%,做标成员40%。

2、利用公司资质由中间人组织中标的内、外部工程(由公司组织承建施工)。对中间操作人给予工程总价款.5%。的奖励,其奖金的支付分两次支付,既第一次工程款到位后,支付奖金的50%,全部工程款结算完后支付剩余部分的奖金。

3、公司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开展经济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对参与招投标的公司员工设立绩效奖。既每新签一份社会工程,对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员工、按新签合同价款的5%。提取绩效奖,员工奖金发放标准由公司经理办公会依据考勤进行研究后执行。

四、本办法从即日起试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011年9月19日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第四篇: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一、小组的性质及组成投标小组是根据公司投标业务需要,由营销中心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而成立的阶段性项目团队。投标小组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运作,由分管项目销售的公司副总经理领导,成员为组长及若干组员。是否考虑增设副组长一名,保证投标工作有备选负责人。公司所有的投标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见附件一),根据相应的等级来确定投标小组组长、各组员及审核人员。

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1、营销中心全面负责投标小组的过程运作管理。

2、总工办负责技术方案的论证、设备基础报价、软件技术方案的论证、软件界面的制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性报价方案及整个技术标。

3、综合办负责设备的询价及厂家授权、形式审查及为投标小组提供全面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投标小组成立

1、拟投标项目立项报告通过审批时,由大区负责人确定项目等级。

2、由投标小组组长提出投标小组所需人员,本部门人员由营销中心负责人指定,其他部门人员由投标小组组长与其他部门协调,确定具体人选。

3、配合部门必须在投标小组组长提出人员需求1个工作日内确定本部门具体人选。

4、投标小组组长编制投标工作计划,经过营销中心、技术部门审核,综合办确定形审人员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公司行文下发,正式成立投标小组。

三、投标的前期及后期工作

1、投标意向书的拟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的提交)

2、招标公告的获取

3、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现场踏勘的组织和实施

4、招标文件的购买及投标文件的编制

5、委托人参加现场开标会及开标记录的完成7、完成投标过程的总结

8、组织和实施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9、完成投标费用的决算

10、中标项目销售工作评估

11、其他与投标工作相关的事务

四、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投标的各项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投标价格的核算,提供建议性投标报价方案,是投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投标小组会议,统筹安排投标小组成员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投标小组工作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3、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没按计划完成工作或完成工作质量较差的投标小组成员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向其部门负责人反映。

4、投标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部门负责人及时给予解决。否则组长可以直接向其上级领导汇报。

5、负责编制、整理、汇总投标过程中各种记录。

6、对中标项目奖励提出分配方案,报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批准。

五、投标小组成员职责

1、专职监督员:负责检查、督促投标小组成员的工作进度,记录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组长。修改投标小组发文格式,确定项目的专职监督员;掌控投标各项工作的进度、时间节点,及时反馈,严肃发文所规定的完成时间。

2、设备询价及授权:做好与技术人员的及时沟通,负责投标项目中设备的询价及授权工作;营销中心——综合采购:需要明确所需资料,包括公司资质、授权格式、典型案例、产品资料等,尽量预留足够的时间;综合采购——营销中心、总工办:尽量提前完成询价及授权工作,并交给技术人员或营销中心,为后期更改预留时间和空间;

3、商务标制作人员:负责商务标的编制及整个标书的排版、打印、装订。

4、技术标制作人员:负责技术标的编制及商务标中工程量清单的基础报价、软件演示及技术图纸。

六、投标文件评审

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分级审核。

1、商务终审人员负责整个商务标的全面审核。

2、技术终审人员负责技术标的全面审核,包括工程量清单中设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施工组织管理、安装调试方案、质量控制和人员配置等准确性及合理性。

3、价格评审人员:负责商务标中与投标报价有关方面的审核。

4、形式审查人员:负责审查标书中的重大偏差、废标因素及投标材料的完整性(开标一览表、图纸、软件演示、电子版、厂家授权及需携带的原件)、外出封标等。

5、对公司A类项目及对公司具有战略意义的投标项目,公司设立二级评审(初级评审、终极评审),价格评审由大区日常事务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6、各级审核人员应认真做好书面审核记录。

七、投标总结

某项投标活动结束后,不管是否中标,都应在接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后三天内由项目负责人完成投标总结,营销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评审的依据为投标小组在投标过程中执行的各类表格。

1、各审核人员的审核记录。

2、专职监督员记录的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表。

3、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

4、投标过程的监控资料是否齐全。

5、投标文件的审核是否存在关键点漏项。

其中对未中标项目,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参考数据的获取是否有效。

2、投标文件是否有废标因素。

3、投标文件的审核是否存在关键点的漏项。

4、投标过程的监控资料是否齐全。

5、费用是否超过预算。

6、投标方案是否存在偏差。

八、奖罚

1、投标小组成立时,各部门负责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参与投标工作,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次扣罚。

2、投标小组成员没有按期完成工作计划或按期完成但质量较差的,按30元/项扣罚。

3、标书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每遗漏1项重大偏差给予审核人员20元/处的扣罚;每遗漏1项废标因素给予审核人员50元/处的扣罚,若因此造成废标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另行处理。

②对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的形审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具体见(附加二)

4、发生重大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废标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根据情况分析总结,由公司进行处理。原则上,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部分内容的成员为第二责任人、形式审查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5、项目中标后,由投标小组组长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综合部意见:

1、建议投标工作以营销中心同管理组为主,总工办负责技术方案的论证、设备基础报价、软件技术方案的论证、软件界面的制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技术部门所提出的建议性报价方案及整个技术标,综合办配合形式核查工作;

2、建议增强合同管理组的工作能力,加强岗位职能培训,强化合同管理组的工作能力,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3、建议以牵头部门为主体建立目标责任制,若分担到各部门审核,则演变为责任共担,风险共担的局面,降低相应部门的工作责任心。

第五篇: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

标。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所列的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三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或者因故终止招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或者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期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的,招标人须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满足项目管理需要,有利于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招标人可以实行总承包招标或者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但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

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明确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发包人对分包实施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款所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

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供应等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其规定。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分差,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公路工程施工以及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等工作应当适用本办法关

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仅适用于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

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明确备案部门和相应权限,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文件,明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的优惠措施,明确在资格预审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分差等具体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招标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四)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部门、程序,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评标办法等关键内容。上述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以及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货物或

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次公开进行。第一次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报价文件不予拆封,由招标人妥善保存。第二次开标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人名单,再对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对其报价文件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错误或者遗漏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全面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

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如有)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该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可以按照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且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次开标;如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六)否决投标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如有);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一)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名称、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已完类似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同时公示资格预审阶段未通

过审查的申请人名称、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四)评标情况说明;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六)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七)中标结果;

(八)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五)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招

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成交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督部门、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部门、程序,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监督;

(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 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

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三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勘察设计业绩;

(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四)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

(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商务文件;其他项目商务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技术文件。

第六章 施工监理招投标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执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六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宜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六十七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设施和设备;

(三)监理业绩;

(四)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机构设置;

(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

(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四)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施工招投标

第六十九条 对于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跨境公路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的跨海或者跨江通道工程等公路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将下列招标资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二)施工招标文件;

(三)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收到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七十一条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文件可以采用单信封或者双信封形式密封,密封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

第八章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

第七十二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总

承包招标。

第七十三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及其附属单位,均不得参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七十四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九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十七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

以驳回。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下列等处罚并予以公告:

(一)扣减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二)取消其在3个月、6个月、1年或者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的有关认定或者通报文件同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一)至

(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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