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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职责

(一)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所属部门离职员工的《离职申请报告》、《离职审批表》和《工作交接表》的初审并报送行政人事部;负责所属部门离职员工离职的首次面谈和组织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

(二)分管副总:负责分管部门员工离职的面谈、审批意见的签署。

(三)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离职员工离职流程指导、离职资料审核、离职面谈、离职员工工作交接监督、离职手续的办理及离职员工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财务部经理:负责审核离职员工的帐务清查和扣除。

(五)公司其他部门:负责相关交叉业务工作内容的交接。

(六)总经理:负责公司员工离职最终审批意见的签署。

第四条

离职原因

(一)辞职与自动离职

1.辞职,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请辞。

2.自动离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1)员工未提出离职申请便擅自离开公司的;

(2)已递交离职申请,但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开公司的;

(3)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的。

(二)单位辞退

1.公司因业务紧缩、转产需精简人员,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3.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4.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该岗位工作要求的;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终止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愿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续签,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因发生客观原因而劳动合同不能继续,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离职申请

(一)辞职的员工由本人提前30天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报告》。

(二)试用期内请辞的员工,由本人提前3天书面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

(三)属公司辞退的员工,经最终审批意见签署后,由行政人事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下发《辞退通知书》,员工本人确认签收并填写《离职申请报告》。

(四)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提前三天通知员工本人并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报告》。

(二)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终止劳动关系的,于合同到期前30天以上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并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报告》。

第六条

离职审批

1.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后,三天内进行员工离职初次面谈后填写《员工离职离谈记录表》、《员工离职审批表》并报送分管副总处;

2.分管副总在接收到部门负责人报送的《离职申请报告》、《员工离职离谈记录表》、《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三天内根据离职员工职级的不同进行离职面谈,并签署员工离职审批意见后由部门负责人报送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在接收到部门负责人报送的《离职申请报告》、《员工离职离谈记录表》、《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三天内进行员工离职二次面谈。经二次面谈后由行政人事部整理该员工相关离职资料报送总经理。

4.总经理在接收到员工离职相关资料后,三天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5.行政人事部根据该员工离职申请的最终审批意见,监督并核查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

6.待工作交接完毕后,由员工持《工作交接表》于约定的离职时间内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7.自动离职员工,由本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将情况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公示,公示五天内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劳动关系,公司通过信函或公示,并报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本人经济手续未清算的,公司保留追索的权利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索;

8.任何未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行政人事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的辞职报告,不得办理岗位交接与薪资结算手续。

第七条

离职面谈

1.离职面谈主要了解员工离职的具体原因,以促进公司不断改进。行政人事部负责面谈结束后纪录的整理和分析,从中发现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以防类似事情再度发生。

2.所有离职人员须经本部门经理或其分管领导做离职面谈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行政人事部通过正式渠道了解到员工的离职信息后,应及时与用人部门沟通,如需挽留的,及时与用人部门一起做挽留面谈,如员工执意离职的,则按其离职流程办理;

4.行政人事部与离职员工确定面谈时间和地点,面谈方式可以是电话沟通或以其他形式进行;

5.面谈时,应选择气氛轻松的地点。面谈前应准备与员工相关的资料,如:员工个人的的基本资料、绩效回顾、参加的培训,经历的关键事件等。

6.离职人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离职面谈。

第八条

离职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流程

1.离职员工凭已获批准的《离职申请报告》或《辞退通知书》、《员工离职审批表》、《离职工作交接表》进行工作交;

2.离职员工按照交接的内容,将交接的项目详细填写在《工作交接表》上,接收员工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签上本人名字;

3.凡工作交接,需设监交人至少一名,负责监督交接过程,仔细核对交接物品,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的办公用品移交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办公用品申领表》内容注销;各往来帐目款项由财务部清算,培训资产书籍移交至行政人事部,其他全部移交给相关接收人;

(二)工作交接责任

1.基层员工离职交接,监交人为其岗位直接上级;

2.主管及副经理级以上员工离职交接,监交人为岗位直接上级或行政人事部经理;

3.因接收人和监交人在交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导致接收人不能顺利开展工作或影响工作的开展,由接收人和监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离职手续办理

(一)工作交接内容的核查:

1.办公设备:办公电脑、办公用品、维修工具等;

2.办公工具:工作牌、工作邮箱、OA、电话卡、办公钥匙;

2.文件资料:各类文档(含纸质与电子档)、文本制度、技术资料、证件、印章、名册等;

3.工作内容:已完成工作事项、未完成工作事项、正在进行的工作事项等;

4.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培训书籍等;

5.员工《离职证明》打印;

6.员工社保停缴办理;

7.员工薪资核算;

8.离职员工档案清理及存档;

9.其他应办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薪资结算

(一)薪资结算原则:

1.离职员工的离职报告已经确认获批准,工作移交手续已确认完成的;

2.合同期内按正常流程请辞的,正常核算工资,无经济补偿金;

3.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辞退的,正常办理离职手续,正常核算工资。

4.因严重违返公司纪律或造成公司损失被辞退的,核算工资后扣除公司损失部分,无经济补偿金;

5.赔偿按公司规定扣除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将金额通报财务部执行;属经济补偿的,按照本地劳动法规执行,由行政人事部核算并呈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执行;

6.离职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服务期限,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约定的数额赔付;

7.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员工在离职后,由行政人事部将该员工列入竞业限制名册,并由行政人事部对例入竞业限制名册的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再就业核查,如有违反竞业协议的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完整的文字形式交公司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按程序追究其责任;

8.薪资结算一律实行银行转帐,于次月15日前转入离职员工帐户,遇节假日自动顺延。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为试行方案,行政人事部将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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