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8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政策衔接。
1.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脱困。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15〕76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打卡发放。按照市扶贫办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方法和流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鼓励有脱贫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依靠自身努力增收脱贫。
2.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救助帮扶力度。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针对不同返贫原因,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每人每月增加分类重点救助金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
1.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资格条件,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对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的家庭,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提供核查比对需要的信息,不断完善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系统,实现实时比对,为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平台。
3.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
1.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动态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十三五”末,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缩小到1∶0.8。
2.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6〕46号)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不断完善工作协同办理制度,畅通农村贫困人口求助绿色通道,及时把新出现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
2.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了解、掌握、核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以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了解群众生活状况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主动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动态管理。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按年、半年、季度时段进行复核。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年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在脱贫攻坚期间,除发生死亡、迁出等家庭人员变化,或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明显超标以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的扶贫对象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兜底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4.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市民政局与市扶贫办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开展一次信息比对,全面掌握扶贫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和医疗救助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反馈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根据信息比对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两项政策的合力。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衔接。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各区县(自治县)要设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发生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市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对基金予以补助。
2.提高临时救助针对性。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制度和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强化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暂时性生活困难。
3.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引导专业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协助落实政策,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化帮助和服务。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产业扶贫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2个稳定增收产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1―2个增收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
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际情况,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市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充分发挥贫困区县(自治县)资金整合主体作用,积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升工作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强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引入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工专业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经批准的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二篇:浅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人民生活质量整体得到很大提高,但仍有部分农村居民因各种原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实现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等有着重要的意
义。
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实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是一项加强“三农”工作,逐步消除贫困、控制贫富分化、化解社会矛盾、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
其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有力地推动,也是对人的基本生存、生活权利的尊重。
最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城市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公平和效率有机的统一起来,反映了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日益得到贯彻落实,是我国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上开创的另一新局面。
总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第三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编辑本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编辑本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实行严格规范,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包括:
(1)申请、审核和审批;
(2)民主公示;
(3)资金发放;
(4)动态管理。
第四篇: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 副本 (范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社会保障概论
作者XXX
考试批次201309学籍批次201203学习中心XXXXXX
层次高起专专业行政管理完成时间2013年8月28日
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建立低保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在中国社会救助体系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向农村地区的扩展,亦成为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项目,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之一。低保制度的建立,初步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只是一栋„超级楼宇‟的主体构架,要使它实用、适用和有效,还须花更大的气力。
一、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1.全覆盖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我国现有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解决这些特困农民的温饱问题,保障他们基本生活,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遵循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全国农村低保标准按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同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定的标准。
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目的在于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财政难以足额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的问题。
2.为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夯实基础
农村低保的全面实施,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农村低保制度与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相比,救助对象更具普遍性,补助水平更具合理性,管理运作更具规范性,资金来源更具稳定性,更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了有效平台。目前,在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制度时,都与农村低保制度紧密挂钩,以低保对象为重点,从而确保了救助对象的准确性。低保补助虽然标准不高,但对于平时生活节俭的老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因此,农村低保具有较强的农村养老功能,为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
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贫困人口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5亿减少到目前的2100万,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点在农村,因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体人民的小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有利于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促进农村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4.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有力推动。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统筹城乡发展是统筹兼顾尤其重要的方面。我们党有重视农村、关心农民的优良传统,而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中,同时必须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是一种历史耦合及必然性展现,也是一个历史重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历史规律的自觉驾驭和充分利用。当然,要真正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据有关资料显示,到目前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仍然呈扩大趋势。但无论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党和政府正在从各方面、各层次、运用各种手段来加强统筹、力控差距,此次重大举措的出台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二、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几点建议
1.加大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力度
一方面应该加大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可根据经济状况,积极筹措资金,调节各地比例标准,逐步加大对农村的低保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资金筹集应该多渠道,大力鼓励社会捐助,借助社会力量,通过福利彩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同时应加强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等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生活困难百姓的生存,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及时足额的资金投入是保证这一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筹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2、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制定,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需要,又要克服完全依靠低保的等靠思想;既要考虑地区间标准大体 一致,又要考虑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差异性。
首先,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情况不一,居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很难制定适合全国的农村低保标准。因此,制定农村低保标准时,应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农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等方面因素。其次,由于社会保障给付具有刚性,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制度建立初期应当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原则,标准可以略低,但应维持在国家贫困线以上。最后,影响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线标准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地应当在全面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参照系数。
3.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各地要依据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制度,确保农村低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要规范档案管理,健全对象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办理农村低保手续,或者不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办理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结论
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其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其毕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践环节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57号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2007-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执行。现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现阶段各地应将经全省两次集中组织核查,民政、财政、扶贫、统计部门会商后报当地政府确认,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公示。
1?村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评困”,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村委会要明确专人受理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复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申报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在过渡时期,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但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困”,并进行公示;乡(镇)必须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四、关于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和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贴、捐助资金、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困”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统计、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五、关于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现阶段保障标准为700元的地区,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如下表)。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档次划分参照表
(保障标准为700元/人・年)
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人・年)补助水平
档 次
一类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低于200一档季度补助
(元 /人・季度)
不低于125年补助
(元 /人・年)
不低于500 二类
三类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201―300二档不低于100不低于400301―400三档不低于75不低于300四类
五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401―500四档不低于50不低于200501―700五档不低于30不低于120
保障标准高于700元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保障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进行划分,原则上也划分为五个档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一类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定额增发救助金额。
六、关于保障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组织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并按照贵州省民政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黔民发〔2007〕2号)要求,规范相关服务工作。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七、保障对象的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产煤地区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审核要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保障待遇,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销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救助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保障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将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建立保障情况统计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地)民政部门应将保障对象季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按要求上报半年和工作情况报告。
八、关于保障资金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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