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章程表决会议纪要
吉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按照吉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于2020年4月20日在长春召开了吉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协会现有会员328人,参加会议的有298人,符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要求。会议在各位理事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会议的各项日程。会议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会议对协会2019年工作进行总结,部署了2020年的工作。会议一致通过,2020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2、继续与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作,深入开展美发美容单位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品牌发布和黑名单制度。
3、宣传推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4、继续开展星级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推广商务部的《美发美容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二、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协会的名称变更问题。讨论中很多人提出,当下的美发美容行业和化妆品行业紧密相连,互相融合,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许多化妆品行业人员纷纷加入吉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但因协会名称问题,许多相关工作变得极为不便,工作中屡屡受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同我协会工作范围基本相同的行业协会,发展较为突出的省份基本都叫“美发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比如广东、上海、陕西、山西、湖南、宁夏等省份。因此,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更名势在必行,决定把“吉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更名为“吉林省美发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
三、讨论章程修改事宜。协会名称变更后,涉及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改。经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全票通过,在即将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上宣读表决。
吉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第二篇:章程、会议纪要、任职书
****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中。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载入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数额 实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 **** 货币 **万元 **万元/2010.04.21 *% ** **** 货币 **万元 **万元/2010.04.21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不可分割实物缴付出资的,不得分期缴付。
公司合并、分立、提前解散、延迟经营期限,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后,方可依法办理。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股权发生变化的,由全体股东自行认定,载入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担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股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 主持人:法定代表姓名
应到股东*名,实际到会股东*名,代表全体股东100%股权。会议内容:
1、*****;
2、*****;
3、*****。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本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从批准设立之日起任期三年;
选举****为公司监事,从批准设立之日起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表决书
表决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公司全面开展“提振精气神、增强责任心、强化执行力”专项整顿工作之际,通过学习“提振精气神 增强责任心 强化执行力”专项活动方案及专项整顿实施方案并加以领会和贯彻全文精神,作为一名员工,我特表决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尽心尽力尽责的做好各项工作。
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一颗“螺丝钉”的作用,切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去。
三、时刻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行动代替心动,踏实高效的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努力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效率意识,始终保持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最后,我们是一个优秀的团队,在这样的集体里工作、成长是我的幸运,让我们同心协力,为我单位顺利开展“提振精气神、增强责任心、强化执行力”专项整顿活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辞职申请及表决
辞 职 申 请
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
因工作调动,我已调离高桥镇,本人申请辞去高桥镇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和高桥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
申请人:兰玄德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桐梓县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同意兰玄德同志申请辞职的决定
因兰玄德同志工作调动,并于2012年2月15日本人提
出申请辞去高桥镇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和高桥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的报告。经2012年4月9日,高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批准兰玄德同志的辞职报告。
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辞 职 申 请
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
因工作调动,我已调离高桥镇,本人申请辞去高桥镇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和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务。
申请人:王逊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桐梓县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同意王逊同志申请辞职的决定
因王逊同志工作调动,并于2012年3月20日本人提出
申请辞去高桥镇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和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务的报告。经2012年4月9日,高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批准王逊同志的辞职报告。
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五篇:岗位竞聘(表决稿)(精选)
备注:
1、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太乙镇光荣初级中学校岗位聘任及岗位等级晋升综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订后形成表决稿。
2、你认为《方案》总体可行,表示同意的请在括号画“∨”,不同意的请在括号画“×”。()
太乙镇光荣初级中学校
岗位聘任及岗位等级晋升综合考核办法
(表决稿2011.3.24日)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校各类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重实绩,比贡献的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射府办发【2009】43号《射洪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和射人发【2009】29号《射洪县人事局关于印发射洪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聘任范围
符合晋级基本条件的我校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考核聘任原则
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公开平等、依法办事、论绩晋级、岗变薪变。
三、考核量化原则
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现职级年限、职务情况、工作业绩、获奖情况进行定量评分考核。
1、设基础分、附加分两项。其中基础分考核各类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现职级年限,体现各类人员的年功贡献;附加分主要考核各类人员职务情况、工作业绩、获奖情况,体现各类人员的工作实绩。
2、附加分只考核近八学期情况。
四、考核量化细则
㈠、基础分
1、每任满现职级1年计8分;
2、根据2006年工资改革文件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套改年限”,每年计2分。以上1、2项得分之和为竞聘人员的基础分,因病(事)请假、离岗进修达一学期及以上、因其它原因未在岗者达一学期及以上、旷工累计每10天按上述标准扣减基础分。
㈡、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5分)
1、职务分
(1)担任中层以上干部(含工会、团委正副职)、班主任每任满1年计1.5分;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每任满1年计0.75分;
(3)支部(工会)委员每任满l年计0.5分。
以上(1)—(3)项分年考核,每年只计一项最高得分,不累计。
2、业绩分
按县教育局(片区)期末统考统评成绩,依据学校确认业绩等级:特优计2分/期,优秀计1.5分/期,合格计1分/期,不合格计-1.5分/期,教多班者,算其得分之和除以班数,求其平均分。
3、荣誉分(限党委、政府、教育、人事主管部门)
(1)获各级奖励依次按学校、镇(片区)、县、市、省及以上分别记1分、1.5分、2分、4分、6分
(2)考核优秀每次计1分。
以上(1)一(2)项分年考核,每年只计一项最高得分,不累计;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现任职者只认定一次;指导师生参赛一律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且以发给教师的证书为准,按对应级别加分。
4、教研分:(限主管部门)
(1)各级教研课依次按学校、镇(片区)、县、市、省及以上分别记1分、1.5分、2分、4分、6分
(2)各级教研论文依次按县、市、省及以上分别记1分、1.5分、3分
以上(1)、(2)项每年只选择一项最高级别记分,不累记。
5、师德、安全考核分
师德安全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结论不合格记-2.5分/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扣5-10分/次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为各类人员考核得分。学校将考核得分作为各类人员岗位任职和晋级的依据。如考核出现相同则由岗位设置领导小组采用票决方式决定晋级人员。
2、近三年内存在“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受上级部门处理或有一期质量不合格的,当年不晋职晋级。
六、考核聘用程序
1、学校编制岗位说明书;
2、本人申请;
3、领导小组考核,聘用;
4、公示考核聘用情况;
5、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合同书;
6、上报审批。
七、其它
1、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将逐年增加教育质量、减小套改年限和任现职级年限在 考核中的比例。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20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