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高处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高处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分工与职责
3.1
安环部是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3 高处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高处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四、基本要求
4.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基准面 2 2 米及 2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4.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 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 2 ℃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5 ℃。
4.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
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五、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5.1
高处作业的分级
5.1.1
作业高度在 2 2 米至 5 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
作业高度在 5 5 米以上至 5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
作业高度在 5 15 米以上至 0 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
作业高度在 0 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 直接引起坠 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 11 种:
5.2.1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 8.0m/s)以上;
0 5.2.2 GB/T4200 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2.3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 5 ℃的作业环境;
5.2.4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 ℃的作业;
5.2.5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2.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5.2.7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 1 的规定;
表 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kV
≤ ≤ 10
63~ ~ 110
220
330
500
距离 /m
1.7
2.0
2.5
4.0
5.0
6.0
5.2.8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 500 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 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2.9 GB3869 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5.2.10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 的作业环境;
5.2.11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3 不存在 5.2 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 处作业按表2 2 规定的 A 类法分级,存在 5.2
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 2 规定的B B 类法分级。
表 2 高处作业分级
六、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6.2.1 有关作业的安 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6.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6.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6.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6.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6.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6.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6.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6.3.4 会同作 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 /m2≤ ≤h h≤ ≤5 5
5 15 h h >30 A A Ⅰ Ⅰ Ⅱ Ⅱ Ⅲ Ⅳ B B Ⅱ Ⅱ Ⅲ Ⅳ Ⅳ 疏散路线。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6.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6.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6.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 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6.5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6.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0 6.10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6.11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6.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6.14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6.15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6.16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 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17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 GB6095 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转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抵用,不得低挂高用。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 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6.18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6.19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 合 GB26557 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20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22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23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4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5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6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6.27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护栏、防护罩等安全 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7.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 °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7.2 。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7.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3 在无平; 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7.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7.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7.2.6 由相关单位作业人员对 高处安全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7.2.7 《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7.2.8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 票证。 7.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经理审批。 7.3.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 m / 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 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 1 年。 7.5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保存期至少 1 1 年。7.6 《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7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 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八、相关/ / 支持文件 8.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 2014 8.2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 2.1--2007 8.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LJ46--2012 8.4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 — 2008 8.5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3 [2015]53 号令 8.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3869--838.8 高温作业分级 GB/T4200--20088.9 安全帽 GB2811--2007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坠落在建筑行业事故中的发生率一直都是比较高,说明它存在的危险性相对其他作业也是比较大的。那么如何安全有效地进行高空作业,这是每个安全员都在关注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足够的安全意识,同时我们也需要一份好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着我们怎么去做!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 END —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引用文件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 《安全带》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安全帽》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和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和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样表附后 6.2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分厂(车间)负责审批。 6.3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厂(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a)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b)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c)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d)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e)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4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 (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5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一联交作业人员,一联交作业负责人,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至少为2年。 6.6 《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公司高处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至 ****年**月**日 时 分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作业单位 作业人 危害辨识: 安 全 措 施 (打√) □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符合要求 □ 在泄漏环境地方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气呼吸器 □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的屋面上作业,应搭设承重板,稳定牢固。 □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 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 采光不足、夜间作业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补充安全措施: 作业负责人: ****年**月**日 时 监护人职责 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做好监护工作。 监护人: ****年**月**日 时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时 审核部门 审批部门 一级(分厂): 二、三级(安全部门): 特级(分管安全领导): 完工 验收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时 注:本票一式三联,一联交作业人员,一联交作业负责人,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8、当多个作业面高处垂直区域作业时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认定,采取安全措施达到安全要求后方能作业。一般施工作业条件下应避免垂直高处有多个作业面施工。 为了规范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人员行为及施工场所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德贵 本标准审核人:刘晓波 本标准批准人:陈金弘 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施工人员的要求及施工中应遵守的工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2002年01月21日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实施《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原电力部电综 [1997] 669号文《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 1999年2月省电力公司发布《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 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就是坠落最低的着落点的水平面。 3.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就是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 3.4 可能坠落范围 就是以作业位置为圆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所作的圆。 3.5 临边 凡高处作业中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小于800mm的作业面边沿,均属于临边。职责 4.1 公司安全管理部 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目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管理活动; 4.2 项目部安全科 a)对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b)对现场的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并提出处理意见。 4.3 专业工程处安环员 a)负责本专业的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b)负责本专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的监督; c)负责本专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布设、维护监督; d)参与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指导书中安全部分的审核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e)负责现场的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实施纠正、处罚。 4.4 专业工程处单项技术员 负责作业指导书中有关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部分内容的编制和技术交底。 4.5班长 负责在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工作分配时,进行作业项目、地点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4.6 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人员 a)必须按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过的应会知识进行作业; b)必须按规定佩带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且正确使用; c)作业环境的认可。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1工程开工后,项目施工前,由项目部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编写《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工作技术措施》,项目部工程科科长、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2在项目施工开始前,由有关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作业的项目和工程设计图纸,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其中安全部分的内容经项目部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3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4项目施工时,由班长给施工人员分工并做作业项目、地点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5施工人员到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前,确认作业环境,合格后方可作业。 5.6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项目部及专业工程处安环员实施现场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开具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5.7尽量避免交叉作业,不能避免时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协调,各专业工程处必须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规范 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1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1.2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的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杆,同时还要加扎安全立网或挡物板(竹笆);平台外口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1.3 因施工或结构需要又尚未安设围护设施的预留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防坠落设施。边长1500mm以下可用盖板;边长1500mm以上宜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再张挂安全网。墙面等处竖向落地洞口应装开关式或工具式的防护门、栅栏等。 1.4 电梯井门必须设防护栏杆和栅门;电梯井内应至少每隔一楼层架设一道竹笆板的防护层或最多隔10米设一道安全网。 1.5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预留洞口、深沟与坑槽等,除必须设置防护设施与警示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6 垃圾井道和烟道等,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 1.7 施工现场车行通道旁的洞口,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通行车后轮有效承载力两倍的荷载。 1.8 高处作业的通道(包括天桥、斜道等)两侧及通道口有坠落危险的应参照临边、洞口作防护。 1.9 上方有落物伤害危险可能的地面及高处作业的通道,应搭设木板或双层竹笆板、安全防护棚或防护廊。 防护棚长度不得小于GB3608-83规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1.10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防滑鞋。禁止赤脚,禁止穿拖鞋、凉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1.11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梯道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严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升降设备上下。 1.12使用撬杠、扳手类工具用力作业时,只可单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牢坚固的物件,切不可双手同时用力作业。 1.13在未连接的单柱上作业,必须先检查立柱和缆风是否埋设、固定牢靠,然后方可登高作业。 1.14不得站在防护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1.15高处作业场所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件的绳索必须是干燥的尼龙绳或麻绳,测量时,必须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 1.16不得坐在临空面边缘及上方没有可靠隔离层的地方或骑在栏杆上休息、逗留。 1.17沿钢爬梯、绳梯等作垂直攀登上下时,必须使用安全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 1.18沿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暂无防护栏杆的平台上水平移动、行走,而且又无可靠的扶持物时,必须使用水平安全绳。 1.19高处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禁止在垂直升降机、防护栏杆、接料平台和孔洞边缘坐靠,不得躺在脚手架、屋面上休息。 1.20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位、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时,要经原搭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及时恢复。 1.21高处作业的各种设施必须适用、安全可靠。高处作业的设施及防护应列入任务单下达,认真落实、责任到人,并认真执行验收制度。 1.22无外脚手的楼面周边未砌设固定围护及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口等,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扎设安全立网或挡物板(竹笆)。同时,还必须在外围按国家标准架设安全平网。 1.23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4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使用时必须系好安全绳。 1.25传递物品或工具必须用绳索或手递,严禁抛掷行为。 1.26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或起吊。 1.27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必须放在不会被碰撞而坠落的地方。凡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1.28废料垃圾必须及时清理,放在废料垃圾箱或从废料垃圾通道倒下去。 2交叉作业 2.1施工中应尽量减少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2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2.3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2.4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第二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