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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五篇范文]

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五篇范文]



第一篇: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 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协助。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 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二)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三)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第七条 进行谈话,要事先书面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八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 谈话完毕,谈话内容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统一整理归档。

第二篇: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

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第三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华阳分局

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文件;介绍所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三)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及对任职后对廉洁自律的考虑。

三、谈话程序

(一)谈话准备

1、拟定提纲:谈话前,分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了解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2、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谈话要求

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人事任命后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和履诺情况、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篇:新任职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新任职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同志们: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系统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前段时间,我们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对部分人员进行了调整,多名同志得到提拔重用,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在此,我向大家表示衷心的祝贺!走上新的岗位,在更重要的平台上干事创业,是党组织的信任和重托,更是一份责任和担当。对新提拔任职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下面,我着重就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主动担当作为等方面,谈几点希望和要求,与同志们共勉。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新岗位要有新站位,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职务提升不代表能力素质就会自动提升,大家首先要从思维的转变,看事情、想问题、谋思路要从更高的角度出发。对上级提倡的要坚决响应,上级决定的要坚决照办,禁止的要坚决杜绝。要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结合岗位和工作实际,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今年正值建党一百周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党史学习教育的组织者、推动者,又是参与者、实践者,大家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实践、带头自觉奉献,从党史中感悟思想伟力,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二、自觉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新岗位要有新追求,要一心为民谋发展。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的出发点,努力做到尊重群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时刻把群众的疾苦、冷暖挂在心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所在的岗位、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是接受人民监督的,只能用于造福人民、造福一方百姓。我们选择了为民服务,就意味着选择了担起为民造福的重任,选择了履职尽责,就需要吃苦和受累、牺牲和奉献。如果当官为了图名、发财,就会利用职权谋私牟利,就会干出急功近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最终便会滑倒摔跤,甚至走向犯罪深渊,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各项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因此,我们要保持高昂的奋斗态势,提高斗争本领,以百折不挠的勇气和充满激情的干劲去面对各种难题、矛盾和艰难形势,发扬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三牛精神”,在新时代长征路上当先锋、扛大旗、打头阵,哪里最危险、哪里最艰苦、哪里最困难就到哪里去,与人民群众一起苦干实干,以对事业“久久为功”的韧劲,肩扛“舍我其谁”的担当,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三、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新岗位要有新作为,要牢记使命勇担当。新提拔的同志要尽快转变角色,适应新岗位和新任务,要有新担当、新作为、新气象。首先要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坚定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其次,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加强革命传统学习,坚持不懈学习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其三,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学习经济、科技、金融、管理等业务知识,并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职务的晋升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每一位新提拔和新调整的干部都必须要把群众的期盼、组织的信任化为勤奋工作、为民服务的动力。当前,我市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期,经济发展产生的污染增量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大,依靠资源消耗支撑经济发展的方式未彻底转变,乡村环保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欠账较多,面对“争当表率、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追赶超越”的重要任务,更需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不断提高工作本领,增强担当意识。

第五篇:6-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嘉食药监党〔2007〕6号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机关党支部: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廉政

谈话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局纪检监察室。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8日印 校对:王砥 共印10份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食药监党〔2007〕11号)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局机关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药检所正、副所长,稽查队队长、副队长。

第三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的角度出发,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应当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给予督促、提醒和帮助。

第四条 廉政谈话包括了解情况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形式。

第五条 了解情况谈话是指党组织为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而进行的谈话。了解情况谈话一般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本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班子成员谈话每年不少于4人次,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科级干部的谈话每年不少于20人次。

第六条 任职前提醒谈话是指各级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下一级新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任职前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的基本评价,正确看待职务晋升;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自身修养,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

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干部的谈话。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部署开展工作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六)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局纪检组针对群众反映的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才用书面形式对涉及的干部进行函询。

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由纪检组提出函询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信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说明理由。纪检组认为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措施了解情况;函询对象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回复的函询材料,由局纪检组留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

主谈人应根据谈话形式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围绕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政要求以 及对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认真做好准备,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形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局办公室应加强与纪检组的协调配合,具体承办集体谈话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廉政谈话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教育的要教育。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表态;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参与廉政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廉政谈话纪录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由纪检组归档留存。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纪检组要整理谈话记录或由被谈话人写出说明材料向局党组汇报,涉及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在向党组汇报的同时向上一级纪检部门汇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改正情况的 跟踪了解。对不改正问题或改正问题不明显、不彻底的,应督促改正;经督促拒不改正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廉政谈话的领导,切实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每年总结一次廉政谈话工作实施情况,并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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