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理公司季度工作总结
2016年三季度工作总结
2016年三季度,财务资金部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和内部管理需求,对现行的融资管理、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梳理,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较有力的支撑,三季度,我部门计划内工作16件,完成13件;计划外工作9件,完成9件。现将三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四季度工作计划作如下汇报:
一、融资工作情况
截至9月30日,我司融资余额为xxxxxxxx万元,融资日均为xxxxx万元,全年累计融入xxxx万元,综合融资成本xxx%。三季度,我部门共融入资金xx笔,合计xxx万元,其中xx投资xxx笔,xxx万元;xxxx2笔,xxx万元;xxxxx4笔,xxx0万;xxxxx3笔xxxx万;xxx5笔xxx万元;xxxxx2笔xxx万。三季度共归还内外部融资共计xxxx0万元,未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本季度,通过期限调整及融资渠道选择,顺利将融资成本控制在x%以内。
本季度与融资工作相关的计划共7件,完成5件,未完成2件。未完成的工作包括xxxxxx银行的授信及xxxx项目的落地。本季度融资工作的重点为渠道建设。8月份开始,我部改变工作方式,对已联系的渠道进行梳理,形成渠道跟踪表,以每周为节点进行跟踪,并反馈跟踪结果。同时,结束以前融资工作的考核模式,对融资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要求季度建成2条融资渠道,每月新接洽3个资金方。三季度,我部共接洽xx、xx、xx、xx、xx、天xxx、xxx等资金方15个,中止了长期维护又无实质性进展的资金方 10个;新建成xxx、xxx两条渠道,与xxx和xxxxx打通了xxxxxxxx。通过对各种资金方的接触,已经对公司的融资方向有了一定的判断,为下一步融资工作打下基础。
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三季度开始,我部门加强了部门基础管理工作,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及岗位工作内容、保管的重要物品进行了统计,并在内部实行岗位互替的AB角制度,将每月一次会议、一次内部培训、一次部门活动做为部门文化坚持下去。在保证常规的记账、算账、报税、财务分析、资金调度工作正常开展外,制订了公司的《增收节支实施措施》,对包括长期不用账户、闲置资金、招待费、水电纸张、业务投放、残保金管理在内的多项工作提出了增收节支的要求;同时,我部门对公司的单个经营项目的经营成本进行了测算,对业务部门的投放任务进行了倒推,并配合外部机构完成了三证合一、扣款签约,协助集团完成财务系统合并及两次财务条线整合方案等工作。此外,由我部门经办的财政返税资金xxxxx万已于9月底顺利到账。
综上所述,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还是把别人眼里看起来波澜不惊、平淡无奇的财务工作干得略有声色。当然,工作中更多的是下面的困难和不足:
1、自身实力尚弱,资源支持不够、融资工作进展缓慢 在领导的帮助和大家的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三季度虽然建成 了两条融资渠道,扩大了资金来源,融资成本也控制在了10 %以内,但我们离年度考核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因开业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周期,信用评级和可转资产质量都一般,在与各种资方接触过程中,我方在谈判后期往往处于劣势,无法实行平等的资源互换,已过会的xx个亿的担保额度未能真正为我司所用;拓展渠道的思路也不明确,新建渠道主要依靠领导和同事推荐,已有项目的推进缺乏韧性,渠道挖掘深度不够,缺乏走出去的闯劲,一系列的困难又导致了畏难情绪较重。8月份开始将每个月新接洽三条,建成一条列入考核后,比以前有一定的效果,但后期压力效应尚未显现,以上导致融资工作进展缓慢。
2、缺乏学习、执行力差、不注重细节
例如公司有费用管理办法、增收节支措施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文件下发后,往往就是执行一阵子,时间一长就又打回原形。基层经办或审核不注重制度学习,执行力偏弱,签字审批流于形式,不照章办事,将麻烦和矛盾向上转移。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要么没有及时回复,要么问题百出,工作不尽全力,理由和困难总是多于办法。
3、会议效率不高,突发琐事较多,时间精力分配有限
目前财务人员既要完成公司的工作计划,又要完成集团的临时工作,往往造成两头忙,此种情况月底月头尤为明显;加之每个月有各种各样时间不短的会议和突发琐事,造成时间精力分配的矛盾和身心的疲惫,总感觉有事压在心头没做完,导致工作效率和结果打折扣。
三、四季度工作计划
四季度是本经营年度的最后三个月,也是完成全年经营指标的冲刺阶段。财务资金部作为重要的后勤保障部门也会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拼尽全力。现将我部工作做如下计划:
1、融资工作方面
本季度,除了满足业务部门的投放资金需求(xxxxx万)、融资渠道的日常跟踪、维护,流动性安全的保障等工作,我部将对融资工作的方向进行梳理,重点推进全国股权交易所、基金公司、股东、其他自然人等非银行渠道,加大走出去建设融资渠道的力度,继续保持每月新接洽xx家资方,每月建成xx条渠道的考核要求,由部门负责人带队走出去,每个周至少拜访一家资金方,推动融资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信息的获取和融资方式的创新;对于需集团增信的xxx等项目保持跟踪。同时,对于融资总额、融资日均、融资成本等考核指标进行关注,力争融资总额完成全年目标,融资成本控制在xxx以下。
2、财务管理方面
四季度,我部将继续加强对业务费用率等各项指标的监控,及时完成记账、算账、报税、财务分析等基本工作,坚持三个一的部门文化建设,对会计基础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完成商业保理收购金融保理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对2016年财务决算及2017年财务预算早谋化、早打算,争取顺利完成预决算工作,并配合 集团完成财务条线合并工作。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财务资金部
第二篇:保理公司会计核算
回购型保理:
1、甲方(保理商)不承担付款方的任何信用风险;
2、在债权到期日,甲方无法从付款方处足额收回债权时,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认为需要乙方(融资方)回购时,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债权并归还相应的保理预付款。会计风险与报酬分析: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保理公司虽然取得了原有债权所产生的现金流的权利,但拥有了要求融资方无条件回购的权利,因此并不承担原有债权的信用风险。
保理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针对保理申请人,而不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买断型保理:保理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针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融资性保理适用的会计准则
融资性保理业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金融资产出让方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准则规定:融资方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与此对应的,保理商也没有取得附回购协议出售的金融资产。基于此特征,保理业务类似发放抵质押融资业务或买入返售业务,有别于贴现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考虑到其属于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所以归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即为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融资性保理适用的会计处理 科目设置:
(一)“银行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本科目按银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保理款-融资性保理”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在二级科目中区分回购型还是买断型。
(三)“应收账款-融资性保理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持有的应收保理款应收取 的利息。
(四)“其他应收款-应收商业保理业务款”,核算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因客户违约、逾期未偿还保理款而转入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等,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坏账准备-商业保理业务坏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对逾期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
(六)“利息收入-融资性保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确认的应收保理款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性保理服务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确认的应收保理款所实现的服务费收入。
(八)“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商业保理业务坏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对应收保理款以及逾期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
(九)无论是买断还是回购型保理,均需要在表外建立质押物台账或备查本以记录取得保理应收款的总额。会计分录-回购型保理:
(一)公司与客户发生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初始交易 借: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
贷:银行存款
(二)月末,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应收的利息和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服务费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回购型保理服务费收入
(三)公司每月收取利息和服务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服务费
(四)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保理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
(五)期末,按照融资性保理交易业务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逾期的应收保理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回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回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举例-回购型保理:
•2013年9月,公司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付对价800万。资产转让方在合同中约定6个月回购,回购利率是6%/年,无其他手续费。
借: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本金 8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万 •2013年12月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800*6%*9/12)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12万 •2014年3月收款 借:银行存款 824万
贷: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本金 800万 贷: 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12万 会计分录-买断型保理:
(一)公司与客户发生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初始交易 借: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贷: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二)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损益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三)按照原债权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买断式保理业务本金
(四)期末,根据购入债权的预计可回收情况,逐笔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买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买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1•2013年9月,公司买断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
付对价900万,应收债 权剩余期限6个月。
借: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贷: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100万 •2013年12月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50万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50万
•2013年12月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保理款余额为950万(1000-100+50)
•同时需要评估在年末是否需为该笔保理余额计提减值准备。•2014年3月收款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50万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50万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1000万
第三篇: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九条 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第十七条 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第二十五条 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六条 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 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保理公司成立相关要求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 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 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 格专业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 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 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 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 字样。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 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 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的审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堡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多个译名。直到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中国内地使用“保理”这一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
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2012年,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日益壮大,以及电子商务保理和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保理业态的发展,预计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前海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篇: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意思?
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意思?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