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今年1-5月份,中健公司主要完成了入境飞机消毒处理942架次,入境船舶消毒处理508艘,出入境木质包装熏蒸3131标箱,入境集装箱卫生处理8917标箱,进口动物产品外包装消毒180标箱,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1403标箱,进口废五金处理2.6万吨,压载水消毒处理2.4万吨,收入269万元。
一、维安公司完成木材处理10万立方米,大米熏蒸3.15万吨,饲料熏蒸0.55万吨,收入121万元。除此以外,公司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自觉性
中健公司人员不多,工作点分散,各个工作点的工作性质不同,特别是机场、船检,几乎每天的24小时之内都有员工在值班,平时大家很难同时聚集到一起开会。因此每个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显得十分重要,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一直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个别谈心,面对面交流。公司抓住每个员工来公司办事的机会,向员工了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告诉他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反复强调他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性,每次都给员工提出完成工作及和监管人员搞好配合的要求。这种个别谈话的形式,收到很好的效果。另一种管理方式就是制度管理,公司实行ISO9001标准管理,对每项处理工作都有作业指导书,对每件具体的处理都有具体的操作方案。方案由公司统一制定,监管人员审核签字,现场人员按照方案实施。今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员工手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让每位员工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管理意图,公司对他的要求,以及他在公司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为了加强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的监管力度以及员工的自律意识,公司每月发放《员工自评表》和《员工测评表》,两份表的内容基本相同,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10个方面予以评分,《员工自评表》由员工自己填写,《员工测评表》由监管人员填写,每月交回公司,公司根据测评情况发放考核奖。这种测评方法对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自觉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健公司员工的学历水平虽然不是很高,但公司要求的吃苦精神、服从意识、安全观点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2、加强职能处室联系,寻找检验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的良好配合卫生除害处理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司必须做好和省局相关处室以及相关分支局的配合工作。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处理质量,满足检验检疫要求,一方面是寻找公司业务的增长和收入的最大化。公司一直注意这方面的工作。今年由于没有传统的大宗粮食出口,维安公司基本业务所在地张家港的木材进口量下降,公司的处理业务量减少。这种情况下,公司多次和动植物监管处联系,和他们一起到扬州、泰州等有木材进口的港口调研,统一检疫处理标准,争取更多的木材处理业务。4月1日新的木质包装管理办法出台后,原先到新生圩港的木质包装的集装箱熏蒸业务即将全部停止,所有的木质包装都将在木质包装生产厂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为了减少这部分业务损失,公司和南京局植检处联系,积极主动的介入,对申请木质包装标识的加工企业,主动和他们接触,为他们提供技术咨询,争取对其处理的监控设施进行投资,然后合理地收取处理费用。
由于中华路和各业务点都可以报检,工作中发现各报检点存在计收费标准不一和收费与处理脱节现象,公司及时和南京局联系,南京局非常重视,分管局长很快召集各点检务人员和相关处室业务人员,大家一起讨论,统一标准,并下达纪要。为了防止收费中出现漏洞,我们还和港办一起印制了收费联系单,由检务计费人员、记帐人员和收费人员共同制约,防止漏收费现象的发生。
禽流感、口蹄疫是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处理工作,公司借动植处全省动物检疫工作协调会之际,主动参会,和到会的行家们共同探讨,明确一些关键问题,统一防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处理标准。
3、协助卫监处和动植处做好全省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今年是三年一次的全省卫生除害处理单位注册考核年,公司利用卫生除害处理专业委的平台,协助两个监管处对全省各处理单位进行注册考核。首先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考,在对各单位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进人员的问题。专业委又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对近40名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这样,到目前为止,全省25家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的从业人员都做到了持证上岗,对一些不合格人员进行了清退。通过考核,发现了不少问题,大部分都得到了有效整改,对于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经卫生除害处理监管领导小组商量,决定加大专业委工作的力度,对设备添置、人员培训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存在问题:
1、随着检验市场的放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预防国外检验公司经营处理业务。
2、要扩大维安公司业务量,尽快完成公司发展的资本积累。
三、下半年完成任务:
1、尽快以各种形式建立南京口岸木质包装处理体系,准备分三种形式,一是如龙潭港交付使用,在龙潭港建立自己的熏蒸库;二是选择好的生产厂,进行投资,拥有自己的熏蒸库和热处理窑;三是对一些热处理厂家,投资远程监视设备,收取一部分热处理费用。
2、针对维安公司业务量上不去的现状,扩大处理口岸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连云港外运公司的业务占有量。
3、随着港办办公室的搬迁,改善中健公司在港口的办公和储存条件,提高公司形象。
4、对全省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的经理进行培训,提高经理对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能力。
第二篇: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一、工作情况
今年*-*月份,中健公司主要完成了入境飞机消毒处理***架次,入境船舶消毒处理***艘,出入境木质包装熏蒸****标箱,入境集装箱卫生处理****标箱,进口动物产品外包装消毒***标箱,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标箱,进口废五金处理***万吨,压载水消毒处理***万吨,收入***万元。
维安公司完成木材处理**万立方米,大米熏蒸****万吨,饲料熏蒸****万吨,收入***万元。除此以外,公司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自觉性
中健公司人员不多,工作点分散,各个工作点的工作性质不同,特别是机场、船检,几乎每天的**小时之内都有员工在值班,平时大家很难同时聚集到一起开会。因此每个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显得十分重要,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一直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个别谈心,面对面交流。公司抓住每个员工来公司办事的机会,向员工了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告诉他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反复强调他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性,每次都给员工提出完成工作及和监管人员搞好配合的要求。这种个别谈话的形式,收到很好的效果。另一种管理方式就是制度管理,公司实行ISO****标准管理,对每项处理工作都有作业指导书,对每件具体的处理都有具体的操作方案。方案由公司统一制定,监管人员审核签字,现场人员按照方案实施。今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员工手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让每位员工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管理意图,公司对他的要求,以及他在公司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为了加强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的监管力度以及员工的自律意识,公司每月发放《员工自评表》和《员工测评表》,两份表的内容基本相同,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个方面予以评分,《员工自评表》由员工自己填写,《员工测评表》由监管人员填写,每月交回公司,公司根据测评情况发放考核奖。这种测评方法对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自觉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健公司员工的学历水平虽然不是很高,但公司要求的吃苦精神、服从意识、安全观点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加强职能处室联系,寻找检验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的良好配合卫生除害处理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司必须做好和省局相关处室以及相关分支局的配合工作。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处理质量,满足检验检疫要求,一方面是寻找公司业务的增长和收入的最大化。公司一直注意这方面的工作。今年由于没有传统的大宗粮食出口,维安公司基本业务所在地张家港的木材进口量下降,公司的处理业务量减少。这种情况下,公司多次和动植物监管处联系,和他们一起到扬州、泰州等有木材进口的港口调研,统一检疫处理标准,争取更多的木材处理业务。*月*日新的木质包装管理办法出台后,原先到新生圩港的木质包装的集装箱熏蒸业务即将全部停止,所有的木质包装都将在木质包装生产厂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为了减少这部分业务损失,公司和南京局植检处联系,积极主动的介入,对申请木质包装标识的加工企业,主动和他们接触,为他们提供技术咨询,争取对其处理的监控设施进行投资,然后合理地收取处理费用。
由于中华路和各业务点都可以报检,工作中发现各报检点存在计收费标准不一和收费与处理脱节现象,公司及时和南京局联系,南京局非常重视,分管局长很快召集各点检务人员和相关处室业务人员,大家一起讨论,统一标准,并下达纪要。为了防止收费中出现漏洞,我们还和港办一起印制了收费联系单,由检务计费人员、记帐人员和收费人员共同制约,防止漏收费现象的发生。
禽流感、口蹄疫是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处理工作,公司借动植处全省动物检疫工作协调会之际,主动参会,和到会的行家们共同探讨,明确一些关键问题,统一防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处理标准。
*、协助卫监处和动植处做好全省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今年是三年一次的全省卫生除害处理单位注册考核年,公司利用卫生除害处理专业委的平台,协助两个监管处对全省各处理单位进行注册考核。首先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考,在对各单位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进人员的问题。专业委又举办了一期培训班,wmxz.cn对近**名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这样,到目前为止,全省**家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的从业人员都做到了持证上岗,对一些不合格人员进行了清退。通过考核,发现了不少问题,大部分都得到了有效整改,对于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经卫生除害处理监管领导小组商量,决定加大专业委工作的力度,对设备添置、人员培训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存在问题:
*、随着检验市场的放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预防国外检验公司经营处理业务。
*、要扩大维安公司业务量,尽快完成公司发展的资本积累。
三、下半年完成任务:
*、尽快以各种形式建立南京口岸木质包装处理体系,准备分三种形式,一是如龙潭港交付使用,在龙潭港建立自己的熏蒸库;二是选择好的生产厂,进行投资,拥有自己的熏蒸库和热处理窑;三是对一些热处理厂家,投资远程监视设备,收取一部分热处理费用。
*、针对维安公司业务量上不去的现状,扩大处理口岸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连云港外运公司的业务占有量。
*、随着港办办公室
第三篇:2012年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2012年进出口检验公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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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总结 | 公司工作总结 | 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 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作情况
今年1-5月份,中健公司主要完成了入境飞机消毒处理942架次,入境船舶消毒处理508艘,出入境木质包装熏蒸3131标箱,入境集装箱卫生处理8917标箱,进口动物产品外包装消毒180标箱,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1403标箱,进口废五金处理2.xxxx吨,压载水消毒处理2.xxxx吨,收入26xxxx元。
维安公司完成木材处理1xxxx立方米,大米熏蒸3.1xxxx吨,饲料熏蒸0.5xxxx吨,收入12xxxx元。除此以外,公司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自觉性 中健公司人员不多,工作点分散,各个工作点的工作性质不同,特别是机场、船检,几乎每天的24小时之内都有员工在值班,平时大家很难同时聚集到一起开会。因此每个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显得十分重要,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一直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个别谈心,面对面交流。公司抓住每个员工来公司办事的机会,向员工了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告诉他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反复强调他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性,每次都给员工提出完成工作及和监管人员搞好配合的要求。这种个别谈话的形式,收到很好的效果。另一种管理方式就是制度管理,公司实行ISO9001标准管理,对每项处理工作都有作业指导书,对每件具体的处理都有具体的操作方案。方案由公司统一制定,监管人员审核签字,现场人员按照方案实施。今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员工手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让每位员工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管理意图,公司对他的要求,以及他在公司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为了加强检验检疫监管人员的监管力度以及员工的自律意识,公司每月发放《员工自评表》和《员工测评表》,两份表的内容基本相同,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1xxxx方面予以评分,《员工自评表》由员工自己填写,《员工测评表》由监管人员填写,每月交回公司,公司根据测评情况发放考核奖。这种测评方法对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自觉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健公司员工的学历水平虽然不是很高,但公司要求的吃苦精神、服从意识、安全观点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第四篇: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 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第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 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比例应当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为100%。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
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出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状况;
(五)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六)专项抽查检测;
(七)质量问题调查;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每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考核结果、监管档案信息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反馈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升级或者降级。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该企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
(三)发现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不齐全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四)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五)专项抽查检测不合格批次超过其所申报批次5%的。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查,对整改后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企业恢复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第二十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诚信意识,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实施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3个月就出口煤炭检验监管互相通报情况,并就检验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出口煤炭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应当抄送相关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产地装运、未更换运输工具,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出口的煤炭,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检验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仍按照原分类管理监管类别对该企业实施监管。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
第五篇:《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第十七条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第二十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
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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