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为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对做好一孩登记工作制定如下规范。
一、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受理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登记时限
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
四、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l、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五、登记工作流程
(一)书面告知。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书面告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及时到受理地进行一孩生育登记。
(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查验育龄夫妇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待条件符合后及时予以办理。
(三)填表。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留存一联,并向登记方出具回执联,作为一孩出生登记的有效凭证。
(四)信息上报或交流。
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登记方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地,搞好信息上报或交流工作。
本规范2014年6月1 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 4日。
2014 年5 月30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 号)和《修改决定》,现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
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六、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的证明
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本通知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9日。
第二篇: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业务类型:(非行政许可)
申办对象:面向个人
事项名称: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子项名称:
受理窗口: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决定机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的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3、围产保健资料;
申请表格:
办理程序: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应携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办,由村(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到镇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丈夫户籍东莞且长期随夫生活、户口未迁入的外省嫁入女。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应携有关材料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办,由村(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到镇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当事人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进行一孩生育登记。
事项有效期: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投诉电话:22830521
受理时限:
若所需材料齐全,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若一方为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即可能因对方户籍地的婚育情况通报延误导致延长办理时间。
第三篇: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
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机构核实其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应携围产资料、《服务证》、个人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由村(社区)人员携资料到镇街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外省户口未迁的嫁入女,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女方可书面向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由男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办理登记的申请。男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凭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同意申请证明和婚育情况证明,核准其婚育情况后依有关规定在生育前进行登记(具体手续参照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情况),并在其生育后通报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当事人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
(四)跨省流动人员夫妻拟生育第一胎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服务证和进行第一胎子女生育登记: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跨省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与现居住地村(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镇街计生办为其办理第一胎子女生育登记。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胎子女生育服务证件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要求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申请。
二、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
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流出到外省的并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附件1),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核查,由单位在意见栏简要说明其婚育情况。
2、申请人再把《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男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其婚育情况(若男女双方户籍在同一镇街,即只需交男方村(社区)审核并加具意见)。
3、最后把《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及审批所需资料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签署意见,村(社区)
计生办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计生办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接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发还村(社区),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5、镇街计生办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并由镇街计生办签发《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村(社区)计生办通知当事人签订计生合同,并在怀孕三个月后携村(社区)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服务证》、围产保健资料、现有小孩出生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到镇街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附件4)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附件2);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附件3)。
6、村(社区)计生办收到镇街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有工作单位的,应在单位同时张榜公布三十日,接
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社区)将持证人《服务证》送镇街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对群众有异议的,镇街计生办应会同村(社区)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镇街计生办按程序撤销审批,由村(社区)把《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二)女方为外省嫁入女(户口未迁)的。外省嫁入女再生育审批,原则上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若其生育的子女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的等情形,女方可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书面申请由男方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对方镇街计生办同意由男方办理及女方婚育情况书面材料后,再按
(一)规定程序办理。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的,由女方户籍地审批。
第四篇:再生育一孩申请审批流程图
厦门市翔安区申请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项目编号:60RKSP01监督投诉电话:7889655承办单位:翔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附:
一、申请再生育条件;
二、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再生育条件:
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4、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1、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2、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3、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盖印《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育妇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夫妻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原件看完后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各一份;
3、第一孩户口页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看完后退还申请人)、生育服务手册原件;
4、如果第一孩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持有社会抚养费征收发票原件(原件看完后已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各
一份;
5、计生技术部门提供的目前未怀孕的证明;
6、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属离婚的应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原件看完后已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丧偶的应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
7、双方户口所在镇(街、场)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
8、合法收养、病残儿、男到女家落户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按闽人口发[2004]31号文件规定附相关证明材料;
9、能提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有效证明材料;
10、提供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工)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11、原是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已退职的持有退职一年以来证明材料及人事劳动部门退工证明材料;
12、孩子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13、查环查孕不到位的,应提供在此期间没政策外
生育的可靠证明材料,及处罚相关材料。
第五篇:一孩生育证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生 育 证 发 放 登 记 表
说明:
1.填表对象:
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或无存活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
2.拟生育一孩的夫妻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后,将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本《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免冠近照2张,交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由专干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领《生育证》后发给拟生育夫妻。
3.登记编号为乡(镇、街道)为单位填写。前两位为发放登记,后三位按登记顺序从001开始编号。如0600
1准生证必须回女方户籍地申领?
郑州市二七区居民张红潮问:我弟弟2007年在二七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前两年夫妻没有打算要孩子。今年初,弟妹已经怀孕,可是因为她是外地户口,就不能在郑州领取准生证,还必须回女方户籍地去申领。女方长期在郑州工作,怀孕后没法长途跋涉回老家办理,难道办个准生证还有那么多限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因此,应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在生育前办理即可,也可以提前办理。根据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办理准生证到底要多少钱?
商丘市宁陵县居民李明问:我们商丘办一胎准生证需要多少钱?村支书说要500元,看在我们是熟人的面子上给400元就可以了。到底需要多少?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