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
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妥善处理好人伤事故中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以注重社会效益和各自经济效益为前提,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于承保客户、交警部门合作,将甲方承保范围内在本地区(指县级市或区)出险所涉及的伤者送往乙方治疗。
二、对于甲方承保范围内在异地出险涉及的伤者,需转往本地治疗的,甲方积极推荐到乙方治疗。
三、乙方愿意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甲方相关伤病人员随时就诊。乙方的治疗应根据患者病情,按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标准用药。甲方对乙方制定的医疗方案和临床用药应予信任和尊重,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必要的查询应予相应的采纳和配合。
四、乙方承诺按医疗规范为甲方相关伤病人员提供及时诊断、合理治疗的服务。同时应杜绝虚假诊断、有意压床、乱开证明、小病大养、以伤养病、“开搭车药”、“张冠李戴”等行为。当甲方发现有以上不正当行为时,乙方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落实后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应规范病历管理,不得应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随
意涂改病历、更换患者姓名。甲方需了解相关伤病人员住院情况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将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除理赔意外的其它目的。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医疗活动,如遇有关医疗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友好协商解决。
七、甲方相关人员(指伤者或承保客户)在乙方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相关人员自行支付,甲、双方现阶段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补充修改。如有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定点医院
青岛市2011年生育定点医院:
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市立医院、莱西市中医院、莱西市妇幼保健院、莱西市姜山中心卫生院、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
青医附院、四零一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市中心医院、青岛阜外医院、四方机厂医院、市第八医院、市南区人民医院、李沧区中心医院、四方区医院、盐业职工医院、开发区一医、开发区二医、城阳二医、城阳三医、城阳医院、青岛玛丽妇产医院、海慈医疗集团、市第三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妇幼医院、市骨伤医院、市北浮新医院、市第九医院、青岛龙田金秋医院、城阳区流亭卫生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南区妇幼保健所、市北区妇幼保健所、四方妇幼保健所、李沧区妇幼保健所、李沧区计生服务站、开发区妇幼保健所、崂山区妇幼保健院、城阳区妇幼保健院、青岛协合妇产医院、青岛骨伤医院妇产科、胶南市人民医院、胶南市开发区医院、胶南市中医院、胶南市妇幼保健院、胶州市中心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胶州市妇幼保健院、即墨市中医医院、即墨市妇幼保健院、即墨市人民医院、即墨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当代妇产医院、平度市人民医院、平度市中医医院、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平度市第四人民医院、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平度市城区人民医院
第三篇:2016年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0一六城镇基本医疗、生育 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医院
为保证参保职工、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榆林市卫生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全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通知》(榆政卫发[2015]383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了明确责任和义务,现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要成立医疗保险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并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工作中接受甲方指导和管理;乙方不得对外承包科室,承包科室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的真实材料和票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甲方要求实施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院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每年年终甲方将按《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榆市医保发[2012]7号)和本协议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停止其定点资格。
第二章
就 诊
第六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内乙方发生两次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八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患者本人)和证件识别,其中身份证、医保证、IC卡是患者就医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身份证、医保证、IC卡不符时应拒绝以医保患者身份收治住院或实施特殊慢性病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九条
乙方接诊医务人员有义务询问患者是否参保,并告知其按
参保就诊程序就诊,由于主管医师未告知造成患者未办理医保入院手续的,医保中心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急诊、急救或入院不足24小时患者除外)。参保职工、居民住院实行医院医保科审批制度,由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在患者入、出院时以网络快报的方式上传报告甲方。未报告者甲方拒付该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乙方应承担未告知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乙方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外伤患者必须写明受伤原因、受伤时间、地点等,未写明受伤原因或隐瞒受伤原因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经办人员须履行住院患者稽查责任,发现有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情况时应随时将情况通报甲方。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患者应使用专用病历及处方,持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治疗、购药时,每次均须刷卡并将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本人现金结清时出据有效票据。特殊慢性病患者检查、治疗、购药未在医院刷卡出据的票据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票据应载明药品、检验、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及《住院病种目录》,不在《住院病种目录》内的病种及意外伤害等确需住院的,由主管医师开具非病种目录住院报告审核书,经医保科审核认定确需住院的,可纳入住院病种管理(意外伤害须经调查无第三方责任的,方可纳入住院病种管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经医保科批准及应当由第三方负担医疗费的参保人员批准收住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考核按每例次1分扣除。
第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不允许挂床及设置家庭病床。
第十三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分级诊疗相关规范要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转诊政策的住院患者,由下级医疗机构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差额部分;康复期下转连续住院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四条
上、下转住院时间间隔不超72小时者,视为连续住院,非连续住院按标准分别起付。
第十五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上转)手续。三级医院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签字,专家组审核后由医保科直接审批办理转外诊治(上转)手续,二级医院按原流程办理。按计算,转外诊治(上转)人数三级医院控制在5%以内,二级以下医院必须控制在本院住院人数的10%以内,市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转率不得低于3%。超出者年终考核时按每高或低一个百分点扣除0.5分。由患者提出的自主转诊(上转),不纳入转诊考核。
第十六条 乙方开出的转诊医院属于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的,应告知患者到转外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医保住院手续,出院时在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无特殊原因,未在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结算的,医保中心不报销相关费用。自主转诊患者,乙方应告知其报销比例降低15%,营利性医疗机构外诊者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
病管理(试行)办法》(榆政劳社发2004第004号)、榆政劳社发(2008)186号文件和榆市医保发(2004)244号文件规定的病种范围,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治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院参保职工、居民如需做陕劳社发(2007)112号文件中规定的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特殊检查要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告知患者自付比例,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检查,否则患者和甲方有权拒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材料,如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无国产替代材料的进口材料时,须经医院医保科长及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未规定定额标准的进口材料,统筹基金一律按相关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严格掌握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适应症,各项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低于70%者,每降低1个百分点,考核时扣减0.5分。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的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1号和112号文件)。将现有诊疗项目列表报甲方备案,如有新增项目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方要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同时提交物价部门审批的相关收费标准,未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的,该项目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目录》内甲类药品备药率大于95%,乙类药品备药率大于8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考核时扣0.5分;药品使用率三级医院小于45%、二级医院小于55%、一级医院小于65%,《目录》外药品使用率小于5%,每高于一个百分点考核时扣0.5分。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搞约定处方,处方必须汉字书写,字迹工整,易于辩认。
第二十五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凡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特殊贵重药品、乙类药品或药品目录备注栏中有医院等级、专业技术职务限制的药品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认可。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除必须执行审批和签字制度外,其用量不能超过总用药量的5%。超出者由乙方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年终考核时按要求扣分。
第二十六条 本院生产的医院制剂,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对待。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诊疗活动中要坚持一线药和敏感药物使用原
则,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遵守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患者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用及由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配套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及费用给付政策调整文件等进行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要执行记帐式管理,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城镇职工不高于总费用的40%,城镇居民不高于总费用的60%),出院一次结算,统一使用陕西省住院收费发票或电脑收费票据,出具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审核结算,辖区内住院均由定点医院给参保人直接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均不受理参保人直接报销事宜。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月1—2日,将参保人员上月的住院费用报销明细和汇总表以及门诊个人账户费用汇总单(规格:A4纸)及有效票据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结算相关费用,住院发票和结算单由医院统一留存建档管理,以备检查和配合审计工作。除一院(榆林)、二院、星元医院、市中医院在市医保中心结算外,其余各定点医院门诊、住院费用到所属辖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门诊刷卡费用的5%留作预留保证金,年底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三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报销比例平均三级医院不得低于75%,二级医院不得低于78%,一级医院不得低于8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平均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不得低于55%,二
级医院不得低于65%,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不得低于70%,每降低1个百分点,考核时扣减0.5分。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不定期对门诊或住院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3—5倍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兑付。参保人员投拆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七条
费用结算:甲方按“病种管理、定额结算”的办法给乙方按照(或比照)级医院标准及住院人次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乙方每人每次住院结算标准确定城镇职工为 元,城镇居民为 元,统筹基金报销超过定额标准3倍的费用,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据实结算,其余费用按定额结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次月内向乙方拔付相关费用,超定额费用年终考核后予以结算。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者(含95分),被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院,乙方超定额部分甲方按90%予以兑付,未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院,乙方超定额部分甲方按85%予以兑付;考核得分在90-95分者(含90分),被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院,乙方超定额部分甲方按80%予以兑付;评定为无等级的定点医院及考核得分在80-90分者(含80分),超定额部分
按照下列比例、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承担:人次均超定额在200元以内者(含200元),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人次均超定额在500元以内者(含500元),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人次均超定额在700元以内者(含700元),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人次均超定额在700元以上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超定额部分甲方一律不予兑付。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的病种,乙方按规定标准向参保人收取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按本协议附件有关单病种限额结算规定及标准单独结算,超限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按计算,单病种结算人数占住院总人数比例,三级医院需达到23%,二级医院需达到18%(专科医院除外),未达到者考核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0.5分。单病种结算人数占住院总人数比例,三级医院未达到18%,二级医院未达到13%(专科医院除外)者,一律不予结算兑付普通病种按次均定额超定额部分,均由定点医院承担。如有特殊病例,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其他方式结算。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实行最低报销比例控制,即住院实际报销费用占符合政策范围医疗费用(总费用-100%自负部分)比例,三级医院最低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为60%,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为70%,低于该比例时均按此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实行计划内生育时,定点医院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管理,出院时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结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未办理医保入院手续的费用,经核实由主管医师未告知患者
办理医保手续,造成患者不能报销费用的,医保中心报销后按报销金额3倍从定点医院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并在年终考核时按每例次0.5分扣除;由于患者自行不办理医保手续的费用,医保中心不予结算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外伤患者不写明具体受伤原因的,统筹基金不报销相关费用。住院期间或者出院时修改住院病历,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病种修改为医保住院病种,查实一例,不支付本次住院费用,并从医疗保证金中扣除违规金额3-5倍费用,年底考核时按每例次1分扣除。情节严重的停止所在科室医保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院擅自增加参保病人的自负费用或将住院费用转嫁为门诊费用的,经查实一例,不予支付本次统筹费用,考核时按每例次2分扣除。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所发生的费用,新增项目未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负责退还多收费用,并扣除违规金额3—5倍的医疗保证金,充入统筹基金账户,考核每例次按0.5分扣除,并停止所在科室医保定点资格一年。
第四十四条 乙方擅自以医保患者身份收治《住院病种目录》外住院及非医保支付范围住院,未经医保科审核及意外伤害有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住院诊疗中出现“挂床住院”者,查实1例次扣处其医疗保证金500元;同一患者发现2次以上“挂床者”,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分解住院多次者只按一人次定额标准结算。
第四十六条 乙方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乙类药及特殊、大型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需患者自负部分或全部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书面告知义务者,参保人员有权不予负担相应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外药品使用占总用药量超10%者患者有权不予负担超量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病种必须的专科专病用药经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患者自负)。
第四十七条:
非治疗病种用药、“搭车”用药、“搭车”检查、出院超量带药等经查实后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扣处乙方3—5倍金额的医疗保证金,考核按每例次0.5分扣减。
第四十八条: 乙方医务人员不合理选用药品、不执行“一线药”首选原则,无治疗指征滥用抗生素及超限制范围用药,一经查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内查实三次以上者停止乙方违规科室医保定点服务一年,予以整改并通报全市。
第四十九条: 乙方入、出院快报不按时上传,发生迟报、漏报致未经医保科审核或因乙方审核把关不严出现结算错误造成基金流失者,引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流失基金乙方负责追回。
第五十条: 乙方医务人员在接诊“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患者时,不进行身份核对,不见本人用药、检查、治疗,使用“专用处方”开写与审批病种无关的药品,或者为未刷卡购药的“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患者补开处方,并盖收费公章,以及为患者空白处方签名的,查实一例即取消“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专诊医师资格,三次以上者取消全院“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定点诊疗资格。年底考核时按每例次0.5分扣除。
第五十一条: 每的11月30日为当各项费用对帐截止日,-11-
定点医院务必于12月1—2日到医保中心结算相关费用(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结算者,协议自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 乙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诊疗病历、虚开发票、冒名诊疗,开具假诊断、假证明等各种形式与参保人串通骗取医保基金者,一经查实通报全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流失者报请主管部门停止医保定点服务资格,乙方负责追回流失基金,并扣处3-5倍数额的医疗保证金,充入统筹基金。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的,甲方向司法机关举报查处。
第五十三条 乙方年医保住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必须与医保网络系统做无缝对接,实时上传医保信息。具体上传内容为门诊明细信息、住院明细信息、入院病历、病案首页。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实施无缝对接或标准接口连接,上传相关信息资料。未实时上传相关信息的,按每次1分扣除,并要求医院整改,三次以上未实时上传相关信息的,停止医保结算服务,年底考核时扣5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六条 如遇上级部门检查或审计部门审计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前做好检查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十八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升级中心软件时,乙方也须相应升级医院软件,积极配合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运行,否则视为放弃定点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十九条 新确定为定点并安装医保网络系统的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除医保定点系统软件费用由软件公司一次性收取外(网络费用由网络公司收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医院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签章)
乙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姓名)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
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并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
一: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同意合作,甲方为经营方,乙方为合作方。
二: 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的责任,1、义务,2、利益,3、权利,五、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责任,1、义务,2、利益,3、权利,六、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八、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五篇:合作协议书范本
*音乐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 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 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 承担市场、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 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 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 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四条在甲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乙方有权采取对甲方的 下列措施:
1.责令甲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甲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甲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甲方必须
(1)结清与乙方的财务往来关系。
(2)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五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 止。如果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
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
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协议签署地为郑州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
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 款所包含的规
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
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 的更改和修
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租赁合作事宜,成如
下,双方共 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向乙方租用(详见附件)以作甲方所属项目会
务现场布置之用。
乙方同时配合甲方上述租用物之现场制作工程。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2007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第三条:收费
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以上物品租用连制作等工程服务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
元(开票加收8%)
2、结算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以后利润分成成(5 :5),在抛去房租、工人工资、宣传等一系列费用后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其所属项目现场制作工程部分委托乙方代理。
3、负责维护活动的治安秩序及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物保管。
4、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器材租用费用,愈期3天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作业。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
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4、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提供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如因天气原因及不可
抗力因素阻碍活动进行,经甲方同意后可中止活动,已安排提供服务的活动项目费用需照常
支付费用
5、本次活动基本设施的验收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则均属
违约,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若甲方未能够按期付款,则按合同法规定给乙方5%滞纳金
3、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
确认。如任 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
注: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或指定授权人:
帐 户:开户行:帐号:全称: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