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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危害

晚婚晚育的危害



第一篇:晚婚晚育的危害

晚婚晚育将导致毁灭性灾难

婚姻、生育是人类主要生活的内容之一,是人类社会大厦的基石,他的合理、稳定与否决定着人类的未来。如果随意的改变他原有的制度,有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晚婚晚育就是在西方的一些科学家,对婚姻制度的一种引以为自豪的创新。所以晚婚晚育在西方发达社会蔚然成风,好像这种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一种新时尚。我国是在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由于人口过剩的压力作用下,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才实行晚婚晚育的。时至今日卓有成效,中国的人口增长的势头得到了遏制。然而却出现了更大的危机:人口老龄化;新生儿不能自然分娩,而进行剖腹产的比例大幅度的上升;母乳喂养率大幅度的降低等等种种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晚婚晚育不无关系。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做出适当的修正,否则我们将愧对我们的子孙后代。

那么,晚婚晚育是否合理,是否科学?他与上述问题是否有关系,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一些错误的医学理论认为:女人第一胎的最佳生育年龄是二十五岁以上。我认为这个说法是极其没有根据的结论。恰恰相反它违背了人类几十万年或者有史以来,就已经自然形成的最佳生育年龄,在中国是女人十六岁以上。如果这个生育年龄有问题,就不会有今天的人类。也就是说这个生育年龄是经过千千万万年的历史证明是正确的。几十年以来晚婚晚育的实践,也证明妇女二十五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出现的问题太多。二十五岁确实是条红线,超过这个年龄的妇女生育第一胎,难产率非常高,出现大量的剖腹产案例。第一胎剖腹产就意味着其丧失繁殖能力,以后正常生育的可能性极低。只有第一胎正常生育以后才有可能多次生育。这种妇女难产的现象在今天的发达国家里是正常的。面对如此严重的生育危机,现如今的人们却对此不以为然。要知道在自然界中,出现难产就意味淘汰。虽然今天医疗发达,能够做到母子平安,但绝不意味着是社会的进步,而是人生理功能的退化。我不明白医疗发达的标准是什么?非得通过手术才能生育这就是先进?这是什么逻辑?这样长此以往就是人类灭种的灾难。其二,非自然生育的产妇,其母乳喂养的比率非常降低。为了解决新生儿吃奶的问题,人们用其他乳制品来代替母乳。并形成一个产业,而且非常兴旺。现在社会上的乳业公司的业绩,是对这种现象的最好诠释。吃不到母乳婴儿的健康,必然会受到影响。这说明没有母乳来喂养婴儿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哺乳动物的基本功能,这是一种人种功能的退化。在这点上我也很困惑:新生儿吃母乳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过去的人们总是千方百计的设法让产妇增加母乳,也听说有些偏方可增加母乳。为什么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孩子吃不到母乳?我们的科学如此的发达,能让奶牛多产奶,为什么不能让孩子吃上自己母亲的乳汁?为什么非要吃牛奶,成为奶牛的附庸?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人们却依然无动于衷、不以为然,把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当成是正常的,令人费解;由于过了最佳生育年龄,有些人可能就没有了生育能力,不孕不育的比例会大大地增加,会助长人口出生率的下降。这种状况比人口爆炸更可怕,人多了,可以用死的办法来解决。可要是不能生,那就一点办法也没有。

其三,据我所知妇女十六至二十岁生育第一胎的,大都能正常分娩,而且母乳喂养率也高(显然历史和现实都能找到根据)。(当然在二十五岁以下生育第一胎也能正常生育)只有在这个年龄段自然生育第一胎,才有可能实现优生优育。第一胎的生育年龄

非常重要,只有妇女能够自然生育第一胎以后,才可能继续生多胎,即使到了四十岁也能正常生育,才具有人口再生能力,三十岁以上的妇女很少能自然生育第一胎;自然生育不但对新生儿有利,而且对其母亲也有益。例如:电视剧上海滩的女主人公的扮演者,赵雅芝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她排电视剧的时候,已是二个孩子的妈妈了。依然是亭亭玉立,美艳如花,犹如小姑娘一样。她就是没到 二十岁就结婚了。我在生活中也观察了许多,不到二十岁就生育的年轻的妈妈们。她们大多数都显得很年轻,看上去比同龄的小姑娘还年轻,身材匀称,体态苗条。剖腹产对妇女的伤害也同样不小,这是众所周知的,手术肯定对身体造成伤害。接下来大部分高龄产妇,分娩后衰老的快,体态臃肿。由于没有母乳,乳房不能被婴儿吸允,变成多余的装饰器官,她们的乳腺癌的发病率也会增高。

其四,晚婚晚育是对自然规律的挑战,人为地错过了最佳生育期。我们知道自然界

里所有的动植物都有它们自己生长规律,都有自己的生物钟。例如,一些动物在到了发情期就必须进行自然交配,在此期间它们会本能的,做出极其强烈的反应,生死不顾、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过了交配期,就不再交配和生育,这是生物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我们耕种的庄稼也是要尊重自然规律,该种的时候种,该收的时候收,错过季节一年没有收成。在我国的东北有这样的农业谚语:过了芒种,不可强种;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就是这个道理。人也是自然之子,也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到了性成熟期,也应像那些动、植物一样,顺应自然法则,该结婚的时候就结婚;该生育时生育。如果错过了最佳的生育第一胎的时期,就不要生育。如果非要生育,就会受到自然生育规律的惩罚。晚婚晚育就是违反了自然规律,错过了生育第一胎的最佳生育时期,所以就像没有成熟的果子一样,不能正常生育。所以出现大量的剖腹产、新生儿没有母乳等后果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另外,人们对人的生育期的理解有一个误区,就是把生育的整个周期和生育第一胎的周期混为一谈,两者是不一样的。妇女的生育周期从十六岁左右到四十几岁之间,而生育第一胎的周期也就在十六到二十五左右。没有第一胎的自然生育,其它生育的时间段就失效了。只有第一胎的自然生育,其整个自然生育周期才有意义。

关于生育第一胎年龄的问题,现在的医学科学认为:人在二十五岁身体发育完全成熟是最佳生育年龄,早婚早育不能优生优育。这是极为荒谬的,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我们可以观察一下,自然界所有的生物都不是以完全停止生长后才进行生育的,无论是动物和植物都是以性成熟为标志,在性成熟时就开始生育,才能达到繁殖的目的,生生不息。如果你细心观察,这样例子在自然界中随处可见,这是自然法则的核心。其实现在的人们早就知道人的成熟年龄是年满十八岁就是成人,并且将其纳入法律。所以就应该尊重自然规律,在这样的年龄就应该结婚生育,现在的人们不能明知故犯。

现在社会上发生的事,已经不能改变。我们最关心的是接下来将会发生什么事情:自然规律从来都是严肃的,只要触犯它一定会受到惩罚。由于人们没有根据的进行晚婚晚育,人为的阻碍人类生命的正常运动,是对自然生育规律的粗暴践踏,必然会受到惩罚,会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现在所受到的惩罚仅仅是事情的开始,远没有结束。自然规律是神圣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你触犯它,就会体验它的威力。它威力

无比,顺者昌,逆者亡。在人类的动物属性没有改变之前,就必然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虽然现在的人类科学进步了,社会的发展了。但人依然是自然之子,其自然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人要吃饭,要呼吸,人有生老病死等等。这些都是动物的基本属性,所以就必然受到自然法律的制约,所谓的人类法律在自然规律面前根本什么都不是。所以靠手术刀才生下来的、吃着牛奶长大的新一代,他们能否长寿、是否多病、他们有无再生能力、会不会变异等等都是个未知数。按逻辑推理他们都是未成熟的果子,是不会有未来的。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人类还有未来吗?

可能有人会质疑我这种观点,认为晚婚晚育造成上述问题证据不充分。但现在的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他们没有计划生育,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有世界上最好的医疗体系,过着天堂般的生活,按理他们的人口应该成倍的增长才符合逻辑。恰恰相反,现实的美国以及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他们的人口并没有增长,有的国家人口还是负增长。他们的人口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使他们国家的人口没有大幅度的下降。如果扣除这些国家人口长寿和外来移民等因素影响,就会发现他们的人口负增长率会非常严重。更耐人寻味的是那些极其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却是在成倍的增长,并且达到饱和的程度。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匪夷所思的现象呢?我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与否,前者是违背自然规律进行晚婚晚育所造成的后果,而后者是尊重自然生育规律的结果,差别就在于此。主观上我想否定我的结论,希望我的观点是错误的,是胡说八道。但如果我的结论,最终证明是正确的话,并成为现实,我现在的这些话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那些坚持晚婚晚育人的基因,将会在这个星球消失;如果长期让我们的新生儿永远吃牛奶长大,谁敢保证他们的基因在经过几代以后不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这样的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过度晚婚晚育违背了人的自然生育规律,错过了人的最佳生育周期,长久下去,最终将导致人类丧失其再生功能。如果不改变现状,让晚婚晚育的行为继续泛滥下去,对于人类的未来说,那将是毁灭性的。人是人类文明的根本、是人类文明的基石,人出了问题,人类文明的大厦就会轰然倒塌,他所创造的一切就将不复存在。一种错误的理论并不可怕,可怕是人们不加鉴别的把这种错误理论无限的放大,将其推广到全世界。它就成了威力无比的精神原子弹,毁灭人类以及他所创造的人类文明。分析到这我的心情是:胆战心惊、毛骨悚然,太可怕了、太悲惨了。真有一种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我都有些不敢相信这样的结果,不知一些善良的人们对此有何感受?

上述分析,道理简单,问题严重。真心的希望今天的人们要尊重自然规律,对自然多一分敬意、多一分尊重,不可轻易的冒犯自然规律。为了人类的未来,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坚决的清除晚婚晚育伪科学思想,让人们知道过度晚婚晚育的危害。归科学自然生育的轨道,加大舆论引导积极倡导早婚早育(可以计划生育),缩短中小学教育,减少大学教育。这才是真正大爱,也许这样才能亡羊补牢,人类才能有光明的未来。

河北普阳:尹子文

2012年9月20日

第二篇:晚婚晚育

产假相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0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年龄:女24周岁。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职场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

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内蒙古丈夫护理假是10天。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婚嫁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篇: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

[ 2004-04-21 15:19:55 ]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男女双方未达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申办第一孩生育证

l、到常住地居(村)委会领取《申请生育第一孩审批表》;

2、由本人用钢笔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审批表》;

3、持《审批表》到双方工作单位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由户籍地居(村)委会盖章};

4、跨街(镇)或跨县、区要办理《生育计划证》的,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生办盖章;

5、持《审批表》到常住地居(村)委会盖章;

6、携带《审批表》、结婚证、双方户口册、身份证、两张育妇一寸照片及《婚前教育卡》到常住地街道(镇)计生办办理《生育计划证》。

申办第二孩生育证 生育第二胎条件

1、农村夫妻双方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困难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有计划的安排再生一个孩子:(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6)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的;(7)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8)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9)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的。女方姐妹数人中,仅适用其中一人;(10)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且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村;(11)井下矿工、从事外海捕捞的渔民,以及居住在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有实际困难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予照顾:(1)育龄妇女进县城关镇及城区自理口粮暂住户者;(2)育龄妇女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外出经商、务工者;(3)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能照顾生育第二孩者。

2、城镇居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集体、“三资”、私营、乡镇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聘合同职工、民办教师)、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适用农村生育第二胎条件第(l)项至第(6)项及第(11)项井下矿工方面的规定。本人要求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3、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少数民族生育限量的规定。

4、归国华侨:除适用上述农村、城镇生育第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6年,只有一个孩子的;(3)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的。

申请生育第二胎手续 要求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的夫妇,生育间隔必须4周年以上,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干部、职工还须经夫妇双方单位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安排生育。

独生子女及优待

独生子女证领取 女方在49周岁以内,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在其子女14周岁以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向所在单位填写《独生子女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夫妇双方单位初审后,报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审定,由县(市)、区计生部门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优惠待遇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待遇:

(l)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奖励费每月4至5元,发至孩子14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由夫妇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工作人员一方发给全数。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独生子女母亲一年以内的假期(含产假),其延长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发给适当比例的工资;(2)双方为无业城镇居民,其奖励费由县(区)镇、(街)人民政府发给;(3)租赁、承包、“三资”、内联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内容,专款提留并负责发放;(4)双方为农民的发给适当奖励费,也可用扶持发展生产,优先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优先招工招干、优先解决宅基地、降低包产指标,适当减免义务工,在实行退休制度的地方适当增加退休金等办法进行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5)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照顾入托、入园、入学、招工、就医、分配住房等。节育 有关规定

1、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农村推行生一孩上环,生二孩结扎,确实不适应结扎上环的采用综合节育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采取综合节育措施。综合节育措施无效的,也要实行上环或结扎措施;少数民族生育二孩的除要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外,也应落实结扎措施。

2、对计划外怀孕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不中止妊娠的干部、职工,应停职并停发夫妇双方工资,直至中止妊娠方能补发。其他人员乡镇、街道、农场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计划外怀孕外逃人员,在限期内不回归者,按计划外生育论处。

节育手术

1、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干部职工由公费医疗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农民和城镇个体人员由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销。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力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乡、村 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给予救济。

2、节育手术休假期限:(1)人工流产14天;(2)人工流产同时上环17天;(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6天;(4)中期引产30天;(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51天;(6)输卵管结扎21天;(7)输精管结扎7天;(8)上节育环3天;(9)计划内生育接受结扎手术的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可休假7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1、未达法定年龄结婚,造成早育的,按提前生育处理。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规定生育的,按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60%至一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三个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加重征收。征收20000元以上计划外生育费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3、不符合收养规定(含抱养)条件而收养他人子女的,根据其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计数,按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4、遗弃婴幼儿的夫妇,根据其生育的子女合计数,按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征收期限:计划生育费实行一次性征收;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分期交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涉及农民负担的,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

对计划外生育夫妇的限制和处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夫妇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不给晚婚假;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生育的,从处理之日起3年内或计划外超生的,从处理之日起7年内,不发综合奖,不转正、升职、提级、调资、转干或评为先进工作者;计划外超生的,还须从怀孕之月起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产假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自理;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从处理之日起7年内不准招工、不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不办理农转非,有关部分不核发营业执照及驾驶执照;合同工、临时工和乡镇村办企业、租赁、三资企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超生的一律辞退;对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还应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外怀孕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限期内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农村和城镇个体人员因计划外怀孕外逃,派出寻找人员的一切费用由外逃者负责。

第四篇:晚婚晚育(定稿)

晚婚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女:23岁 男:25岁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

第五篇:晚婚晚育协议

晚婚晚育协议

甲方(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达到法定婚龄的育龄青年):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切实加强村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2.提倡晚婚晚育,禁止违法生育。

3.把乙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收集齐全,组织乙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前查体,取得查体证明后,村计生协会秘书长带全乙方所有证件,及时到乡计生办办理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对晚婚晚育对象给予一定现金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

1.应按照村计生协会的要求,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2.及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接受孕前检查,及时办理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发挥青年人的作用,自觉做计划生育工作的模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反映情况。

2.乙方违反协议规定,视情况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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