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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配套费合同

电力配套费合同



第一篇:电力配套费合同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项目

供电工程

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二〇一三年×月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项目供电工程,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供电工程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本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公建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其余开发面积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承包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直至竣工供电,以及供电后向沈阳供电公司移交托管。

1、临时用电工程

临时用电,从上级电源供电分界点到低压计量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线路架设、箱式变电站的购臵安装及其附属设备低压计量箱等的购臵安装,且乙方负责办理用电手续,甲方配合提供办理所需的资料。

2、正式用电工程

正式用电,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开闭所以及各个箱式变电站电缆敷设(开闭所土建不含在内),最后由箱式变电站到供电局规定的低压电源分界点,包括供电设计、箱式变的土建和设备、电缆的敷设、配套设施(低压电缆分接箱)安装及调试等。具体详见设计图中的全部内容。

3、本工程相关的用电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技术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

2、乙方按照有关电力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乙方按照沈阳供电公司的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验收合格。

第四条:合同工期

1、临时用电工程:工期个工作日,自预付款到帐次日起开始计算。

2、正式用电工程:按照甲方的开发进度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的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综合单价为住宅/公建/平方米,地下车库元/平方米,一期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实际结算价款按规划审定的建筑使用性质、面积,及上述综合单价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规划局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多退少补。

3、综合单价以沈阳供电公司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基准,根据辽宁省及沈阳市发改委的文件(辽发改价格函字[2004]95号及沈发改价格[2005]257号)规定,经营性用房(即公建)供电容量配臵按40w/㎡,如增加供电容量,则按照超基本配臵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若项目中有超容部分,待沈阳供电公司图纸设计后,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4、因沈阳市发改委正在起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故

此综合单价仍按现有标准核准执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最终综合单价以沈阳市发改委正式下发的文件收费标准再行议定,执行多退少补原则。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根据沈阳供电公司规定,配套费首付款的20%是按照总报装建筑面积×80元/㎡×20%,地下车库打折部分在交第二笔配套费工程款的时候再行扣缴。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按如下条款支付工程款。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大写:)作为预付款,缴纳后乙方开始组织设计及临时电源施工。

3、临时电源施工竣工,甲方建筑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大写:)。

4、完成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写:),乙方负责完成外线验收及送电工作。

5、乙方替甲方向沈阳供电公司缴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部分的发票由沈阳供电公司开具给甲方;乙方负责施工部分的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

6、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若因乙方原因,上述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影响甲方正式用电,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7、若因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现场塔吊未拆除、有超高余土或土方未及时回填、未按规定时间指定现场±0等导致施工队进场无法作业的事项、设计变更或外网线路走廊占地挖掘手续办理等原因),使项目的临时用电和永久用电的设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以及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误,影响正式用电使用,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用电手续的基础材料,并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2、甲方负责缴纳临时用电接电费,该费用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窗口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3、甲方负责购买临时用电低压计量电度表,该费用由供电公司计量处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4、甲方负责委派专人协调乙方与施工区内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协作。

5、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报批所需的资料及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7、甲方负责办理与工程有关的证件:黄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批件(道路挖掘施工手续、园林绿化审批手续等),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8、甲方负责提供±0的施工场地,无超高的建筑余土及建筑垃圾,保证场地平整无障碍物,甲方负责协调确保无交叉作业情况并通知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甲乙双方认可后施工和送电时间顺延)。

9、甲方负责无偿提供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井永久性使用用地,甲方负责办理外网线路走廊的占地手续及费用。

10、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开闭所永久性用地及足够面积和满足使用条件的开闭所永久性使用房屋。

11、按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七条: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供电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

2、乙方负责提供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查批准的电力施工图纸和相关配套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乙方负责购臵工程所使用设备、器材、线缆等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管理部门要求。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保证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做好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

5、甲方在与电业部门缴纳费用、购买电表等有困难时,乙方积极配合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沈阳供电公司验收的标准。

2、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乙方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乙方按照国家相关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若出现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设计院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所发生的更改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3、工程验收合格供电后,乙方无条件将工程移交,即10日内移交施工现场,15日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和剩余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及本地区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2、合同签署后,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施工场地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如发生经济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以下空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地:住所地: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2013年月日签订于长春市

第二篇: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价费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临沂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区物价局: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临时标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市政府临政字〔2011〕9号批准,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 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住建委、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用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

一、二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瓦,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瓦。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

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配置标准自行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用。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工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行,2010年政策试行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小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用。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第三篇:配套费协议书

合同编号:

项目

供 电 工 程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二〇一三年×月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 项目供电工程,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供电工程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本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公建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其余开发面积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承包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直至竣工供电,以及供电后向沈阳供电公司移交托管。

1、临时用电工程

临时用电,从上级电源供电分界点到低压计量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线路架设、箱式变电站的购臵安装及其附属设备低压计量箱等的购臵安装,且乙方负责办理用电手续,甲方配合提供办理所需的资料。

2、正式用电工程

正式用电,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开闭所以及各个箱式变电站电缆敷设(开闭所土建不含在内),最后由箱式变电站到供电局规定的低压电源分界点,包括供电设计、箱式变的土建和设备、电缆的敷设、配套设施(低压电缆分接箱)安装及调试等。具体详见设计图中的全部内容。

3、本工程相关的用电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技术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

2、乙方按照有关电力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乙方按照沈阳供电公司的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验收合格。第四条:合同工期

1、临时用电工程:工期个工作日,自预付款到帐次日起开始计算。

2、正式用电工程:按照甲方的开发进度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的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综合单价为住宅/公建/平方米,地下车库 元/平方米,一期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实际结算价款按规划审定的建筑使用性质、面积,及上述综合单价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规划局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多退少补。

3、综合单价以沈阳供电公司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基准,根据辽宁省及沈阳市发改委的文件(辽发改价格函字[2004]95号及沈发改价格[2005]257号)规定,经营性用房(即公建)供电容量配臵按40w/㎡,如增加供电容量,则按照超基本配臵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若项目中有超容部分,待沈阳供电公司图纸设计后,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4、因沈阳市发改委正在起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故

此综合单价仍按现有标准核准执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最终综合单价以沈阳市发改委正式下发的文件收费标准再行议定,执行多退少补原则。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根据沈阳供电公司规定,配套费首付款的20%是按照总报装建筑面积×80元/㎡×20%,地下车库打折部分在交第二笔配套费工程款的时候再行扣缴。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按如下条款支付工程款。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大写:)作为预付款,缴纳后乙方开始组织设计及临时电源施工。

3、临时电源施工竣工,甲方建筑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 元(大写:)。

4、完成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写:),乙方负责完成外线验收及送电工作。

5、乙方替甲方向沈阳供电公司缴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部分的发票由沈阳供电公司开具给甲方;乙方负责施工部分的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

6、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若因乙方原因,上述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影响甲方正式用电,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7、若因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现场塔吊未拆除、有超高余土或土方未及时回填、未按规定时间指定现场±0等导致施工队进场无法作业的事项、设计变更或外网线路走廊占地挖掘手续办理等原因),使 项目的临时用电和永久用电的设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以及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误,影响正式用电使用,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用电手续的基础材料,并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2、甲方负责缴纳临时用电接电费,该费用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窗口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3、甲方负责购买临时用电低压计量电度表,该费用由供电公司计量处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4、甲方负责委派专人协调乙方与施工区内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协作。

5、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报批所需的资料及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7、甲方负责办理与工程有关的证件:黄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批件(道路挖掘施工手续、园林绿化审批手续等),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8、甲方负责提供±0的施工场地,无超高的建筑余土及建筑垃圾,保证场地平整无障碍物,甲方负责协调确保无交叉作业情况并通知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甲乙双方认可后施工和送电时间顺延)。

9、甲方负责无偿提供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井永久性使用用地,甲方负责办理外网线路走廊的占地手续及费用。

10、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开闭所永久性用地及足够面积和满足使用条件的开闭所永久性使用房屋。

11、按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七条: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供电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

2、乙方负责提供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查批准的电力施工图纸和相关配套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乙方负责购臵工程所使用设备、器材、线缆等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管理部门要求。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保证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做好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

5、甲方在与电业部门缴纳费用、购买电表等有困难时,乙方积极配合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沈阳供电公司验收的标准。

2、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乙方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乙方按照国家相关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若出现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设计院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所发生的更改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3、工程验收合格供电后,乙方无条件将工程移交,即10日内移交施工现场,15日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和剩余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及本地区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2、合同签署后,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施工场地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如发生经济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以下空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地: 住所地: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 2013 年 月 日签订于长春市篇二:工程配套费条款 工程配套费

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中总承包人是指土建施工中标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人)。分包人是指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供应/安装人。

本合同约定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费用由分包人直接向总包人支付,支付时间在分包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初步验收后各支付50%,总包人须出具发票,支付方法由双方商定。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指定)的工程配套费率(费用),总包人、分包人双方必须遵守。当分包人不按期支付费用,经总包人申请,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直接将该部分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给予总包人。当总包人按期收取工程配套费用,但不执行工程配套职责时,经分包人申请,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直接将已支付的双方工程配套费用全额或部分从总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返还分包人,并保留处以总包人不高于双方工程配套费用总额罚款的权力。

总承包人仅承担土建施工招标确定的工程内容,并按合同规定对该部分工程承担施工、保修责任,对发包人确定的其余分包人、设备供应/安装人仅承担工程配套服务责任。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中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两项内容,具体如下:

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交叉施工引起的工程协调与工程延误、参与需要总包人参加的专门会议与分包工程验收、竣工资料汇总整理归档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现场设置的道路围墙、安全保卫服务、现场文明卫生服务、接待职能部门检查、接电服务(每两层应提供一个配电箱供分包人接电使用)、接水服务(场地内应提供合适的接水口供分包人接水使用);分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堆放物资材料、自行搭设临时用房等。

收费标准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中标价乘以约定费率计算。设备安装工程计取基数不含设备费用。费率标准如下表:

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提供给总包人或分包人使用的,总包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本段简称配套费):

分包人需要直接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相关实物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临时设施、脚手架、升降机、水电、办公用房等)所需的费用。总包人可向分包人收取配套费。配套费用、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监理协调,监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发包人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基础上,在双方争议范围内直接指定费率(费用)。分包工程如在总包人开工前已基本完成,或者在总包负责的工程竣工后或退场后施工的,分包人不向总包人支付任何配套费用。篇三:总承包收取配套费及配套修补协议书

配套修补协议

甲方:

乙方:

现有乙方在甲方施工区域内进行智能化项目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的产品产生了损坏。甲方在发现有损坏产品的现象发生时,曾组织乙方进行商谈有关配套修补的相关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由此造成甲乙施工工艺的不衔接,造成甲方内墙涂料施工的难度增加及成本的增加,基于此,经双方协商,就配套修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配套修补费用:20000元。

二、此费用不包含的内容:(以下内容由乙方自己负责)

1、有墙面瓷片及地板砖位置的洞口的修补及损害的瓷片及地板砖的修补或更换。

2、3、乙方开洞位置,以后使用时出现渗水或漏水现象。乙方自己修补的位置,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以后出现开裂等现象的返工处理。

4、乙方在墙面或地面位置开洞后,穿管前必须要埋设套管,墙面套管的两端与粉刷后的墙面平齐。

5、乙方开洞时对甲方暗埋管线、电线等暗埋产品损坏的修补费用另计。

甲方: 乙方:篇四:北张东住宅小区配套费用协议书

北张东住宅小区配套费用协议书

建设单位: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配套单位:太原市小店区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2005年6月22日签订的北张东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书”,结合乙方为本小区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设备投资和修路的费用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1、乙方为甲方配套北张东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暖、供煤气和部分道路等工程,满足本小区配套的要求。

2、甲、乙双方协商配套费为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包干:其中:自来水配套费10万元,煤气用小区调压站20万元,修路150m,20万元,用电配套费80万元,暖气配套费170万元。

3、配套费用在协议签订履约后,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

4、本协议内容已包括该小区配套费的全部内容,双方约定不再增加其它任何费用。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2007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116号篇五:公建配套费申请书

公建配套费的申请报告

人民政府: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成功竟得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已于 年月日将全部出让价款支 付完毕,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我司与“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协议书》 第六条第 点和 年 月日签定的《补充协议书》第六条第 点约定:市财政返还的公建配套费全额返还给我司,现特向 人民政府申请返还给我司。以上请示请审批,请协助给予办理为盼。

第四篇:2009城市配套费

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调整区域范围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主城区Ⅱ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温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茨竹镇、大盛镇、洛碛镇、石船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大湾镇、兴隆镇行政区域范围。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重庆市政府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第五篇: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

1、哈尔滨:1852、齐齐哈尔:1553、佳木斯:1254、双城:825、宾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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