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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OK

保密协议OK



第一篇:保密协议OK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贵州黄果树国家公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7层4—6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乙方到受聘到甲方工作,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电信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术和资料,包括建设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技术方案、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工程、经营、文书、人事档案等一切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甲方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甲方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

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的行为。

(二)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甲方。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甲方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甲方都有权:

(一)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如乙方与甲方原签订《保密协议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同时废止。原有甲方规章制度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无冲突的,仍继续有效。

八、协议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甲方:(公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保密协议OK

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工作,职位是。其在工作中因工作关系会涉及到公司在经营活中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技术资料、财务报告及产品单价等等。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保密条款。乙方必须确实遵守。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订的资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乙方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中所获得关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技术及技术资料、产品单价、财务状况及公司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如有泄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不免除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与客户、供应商的日常工作来往、交谈中不得泄露公司有关客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客户指定的供应商可另议)。

四、乙方在同客户、供应商的信息交流时需使用以公司名义抬头的稿纸才可发出,不得将客户、供应商的信息资料直接发出。

五、乙方不得向他人泄漏个人和打探他人的薪酬状况;乙方不得向公司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六、乙方不得私自拷贝公司的电子文件资料(包括技术图纸、程序文件、受控文件、管理制度等),不得私自带走电脑软件和硬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公司使用私人电脑进行办公)。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七、乙方从甲方公司离职后,不能泄露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甲方公司的客户、技术资料及人才,乙方如因违反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保留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选择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签名、盖章之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书属签订《劳动合同》时协议补充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签名:甲方盖章:乙方手印:

甲方签订时间:乙方签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保密协议2014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而直接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使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和侵犯,特签订本条款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的补充: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公司尽可能培养乙方并提供乙方发展空间,使乙方熟悉与熟练掌握公司业务,乙方在受聘服务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为此制定的一切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本条款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系指公司对业务、技术、市场及管理等一切信息,具体包括客户名单信息、产品品种、规格、制作标准与客户交易价格等等在内的属公司掌握的一切经营信息。与产品有关的一切信息不限于甲方自行设计产品,也包括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方(如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产品信息资料和材料。乙方对此

已充分了解与理解。

3.乙方对自己接触到的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物品出示给公司内部无关人员,也不得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的信息披露给公司内无关人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到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团体、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保证不得将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相关资料带离公司或私自复制而占为已有、擅自保管。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将上述资料和相关物品交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出具交付凭证。

相关资料和物品包括:公司所有业务合同、销售政策资料、定价单、生产技术文件、客户及合作单位名单、有关客户及合作单位的所有书面信息资料、载有公司产品花型、款式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图片和光盘及产品本身、样品等等。

5.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去其他同行业企业或者自行从事与甲方同行业工作或经营活动。甲方在乙方上述限制从业期内,向乙方支付不低于杭州市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以补偿乙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6.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后,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有关公司的任何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合同终止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之后,手中不得留存公司任何资料和物品。

7. 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义务及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万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

赔偿责任。如违法或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通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保密管理规定》乙方已知悉,并保证遵守,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甲方(盖章):

:年月乙方(签名)日

第四篇:保密协议

投标工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参加“XXXX”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相关保密条款要求,为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工作组成员向新能源公司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1.为进行本次投标之目的,由新能源公司以书面、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编标过程形成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均作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仅限于本次投标工作组成员进行讨论。

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之规定,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信息的使用、保管和传递

3.1乙方保证仅为本次投标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有关的各种图纸、数据、资料,并不会以任何形式输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和国家。

3.3乙方保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与本次投标无关的公司内部、外部人员等任何人泄露、公开、传播、散布、讨论任何保密信息。如为本次投标之目的,确须向新能源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由新能源公司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采取保密措施,并将保密协议报公司备案。

4.保密信息的返还、删除或销毁

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一旦公司要求,乙方保证按指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返还、删除或销毁。

5.保密义务的不可转让性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负的保密义务不得让与他人。

6.法律责任

如乙方因故意、过失或任何其它原因导致任何保密信息泄露、公开或为第三方知晓,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保密协议自签署后生效,不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投标项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保密义务均保持有效,除非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

8.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

第五篇: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浙江省临海市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9号,邮编:317000(以下简称“吉利”),作为本协议之甲方;

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邮编:(以下简称“”),作为本协议之乙方;

在本协议中,“吉利”与“”单独称为各方,一并称为双方。

鉴于甲乙双方愿意就(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以下条款达成共识:

第1条 定义

1.1 “信息的公开”

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1.2“披露方”

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1.3 “接受方”

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4 “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对该方的绝大部分资

产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1.5 “保密信息”

1.5.1 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

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零部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内容的信息。

1.5.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必须在披露时标明有“内

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它同等标志。

1.5.2.2 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

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

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

1.5.3 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

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之信息(背景保密信息)以及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

生之信息(新保密信息)。

1.5.4 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

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

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

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

1.5.4.6

1.5.4.7

1.5.4.8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

义务的信息;

1.6 “背景保密信息”

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1.5.2.1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1.7 “新保密信息”

所谓“新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除“背景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技术、经营保密信息。

第2条“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义务

2.1 接受方应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类似信息的同等审慎态度保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

信息”,但该等审慎度不应该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2.2 “接受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

员,“接受方”有义务要求必需知晓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并经常检查其雇员对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2.3 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间,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

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关联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第三方,则需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2.4“接受方”有权将“保密信息”传达给其“关联方”,但条件是该等“关联方”应接

受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的约束。

2.5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发布、公开有关本协议书描述的“保密信息”。

2.6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发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时,发现方

有义务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书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发现方可以协助被泄密方防止该等“保密信息”进一步被泄露。发现方因阻止该等“保密信息”被进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费用,由被泄密方承担。

第3条 “保密信息”的产权、使用权

3.1 本项目开发之前所产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为各方所有,本保密协议的签署并不产

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转移;但针对本开发项下所产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为基础,则接受方可以免费使用该等“背景保密信息”。

3.2 本项目开发期间所产生的“新保密信息”,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4条 保证条款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任何其它保证,包括对于商业适销性、适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证。

第5条 “接受方”保密义务期限:

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应在其自披露方处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五(5)年内有效。

第6条 继受及受让

本协议应对本协议每一方各自的继受人及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该等继受人及受让人的利益。不过,未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当任何一方通过吸收合并、重组、新设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方式转让给某一权益继承人时,则无须该等同意。

第7条 争议解决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

7.2 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该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举证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张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相关利益时,需证明该“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价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

第9条 其它

9.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协议语言:

如果本协议以中英文签署,以中文为准,英文只具参考之用。

9.3协议修改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保密协议,该补充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协议中被修改条款自补充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自动失效,原保密协议中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9.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9.5协议效力

9.5.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吸收并取代双方之前有关其保

密义务的所有交流。

9.5.2 本协议是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与商务合同所规定内容

发生冲突,以商务合同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证。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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