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4卫计委:“单独两孩”为“普遍两孩”探路

4卫计委:“单独两孩”为“普遍两孩”探路



第一篇:4卫计委:“单独两孩”为“普遍两孩”探路

卫计委:“单独两孩”为“普遍两孩”探路

扫描到手机

2013年12月23日19: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胡浩 吕诺 正文 我来说两句(3885人参与)

 手机客户端 保存到博客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胡浩、吕诺)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3日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

李斌23日就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说明。李斌提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有必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当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社会抚养负担较轻,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条件成熟、时机有利。

李斌说,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她指出,我国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目前为1.5至1.6。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她说,我国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2012年,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减少约800万人。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人口本世纪30年代初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近20年来一直在115以上,2012年仍高达117.7。

李斌同时提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造成大的压力。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人、2033年前后总人口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预计政策调整后,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2015年总人口在13.8亿人以内,不会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也不会突破国家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责任编辑:UN640)原标题:卫计委:“单独两孩”为“普遍两孩”探路

第二篇:单独两孩(精选)

“单独两孩”政策告知书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一个家庭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该子女可以是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亲生的子女(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且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是收养的子女。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

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二、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照片(女方一寸照片5张、男方一寸照片一张、合影一张)、乡(镇)村(居)两级婚育证明。

(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村(居)两级婚育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父母无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会盖章),经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居(村)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计生办盖章。

(3)父母一方有章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此外,(1)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盖章,出具日期。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方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三、办证流程

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窗口)填写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证明(窗口)孕情检查(B超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计生服务中心)微机室录入(微机室)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窗口)户籍地村(居)委会盖章 带好所有材料领取生育证(窗口)。

第三篇:单独两孩问答

“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1、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甘肃省从2014年3月26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2)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3)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双方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4、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答: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①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③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1-

①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②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5、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具体程序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乡(镇)审核;

(3)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6、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条件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具体程序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街道审核;

(3)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

(4)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7、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该怎么办?

答: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8、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哪里公示?

答:乡镇、街道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

9、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期限为多少天?

答: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期限为7天。

10、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乡(镇、街道)如何实行告知义务? 答: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11、符合政策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对象,《生育保健服务证》在哪里领取? 答: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在乡(镇)计生办免费申领;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在街道计生办免费申领。

12、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13、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2014年3月26日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2014年3月26日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为违法超生,将严格按照2005年12月公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14、对于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单独夫妻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15、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拒不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二孩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符合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但拒不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两孩的,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16、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自愿放弃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继续享受规定的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答:对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自愿放弃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规定的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17、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已批准的,其原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如何处理?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已批准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已批准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退还。

19、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却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的申请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证明(证件)材料、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由当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等证明(证件),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20、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安排再生育,并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2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将如何处理?

答: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

22、“二孩”和“二胎”有什么区别?

答:二孩是以生育孩子的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若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不论他们生育了几次,第二个孩子都称之为二孩。

二胎是以生育孩子的次数作为计量单位的,若一对夫妻生育了两次,不论他们每一次生育了几个孩子,第二次生育都称之为二胎。

所以,“单独二孩”并不等同于“单独二胎”。

23、假若一对夫妻,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为独生子女,他们在第一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或者多胞胎,那他们还可以申请再生育吗?

答:不可以。该夫妻虽有一方或者双方为独生子女,但他们第一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其中的第二个孩子即为二孩,所以不可以申请再生育。

甘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第四篇:单独两孩宣传标语

“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标语

1.甘肃省 “单独两孩”政策于2014年3月26日全面启动实施

2.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3.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4.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共筑计生家庭“幸福梦”

5.“单独两孩”政策、利国利民利家

6.开展孕前健康检查,为您孕育健康宝宝

第五篇:2014计划生育单独两孩标语

2014最新“单独两孩”

标语

(珍惜劳动成果,已将主要内容字体改为白色,请使用下载

卷)

下载后将整个文档的字体改为黑色,方可看到16条。标语

13456.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申请审批二孩生育。

9.1011.12.1316.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9/974335.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