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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生育保险办事须知(五篇模版)

浙江金华生育保险办事须知(五篇模版)



第一篇:浙江金华生育保险办事须知

生育保险办事须知

哪些用人单位要参加生育保险?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申报条件和期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单位及职工本人以往无欠费情况,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进行申报补偿。

◎ 提供材料:

1、顺产、难产、剖宫产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住院发票;出院记录或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第二胎指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附第二胎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2、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结婚证;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住院发票或门诊发票;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3、计划外妊娠后流产、引产和做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提供:医院的节育证明(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或门诊发票;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 办理程序:单位填报结算表,加盖公章,并携带申领资料进行申报。对申请资料完整的,由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岗位受理,并在资料上注明受理时间;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向用人单位提出,待资料齐全后再受理。当月20日前受理申报的单位于次月10日左右由经办人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岗位领取回单。补偿费用由财务科支付单位经办人所填报的单位账户之中。

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职工异地分娩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及以上,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在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按市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享受。

哪些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2、两次及以上终止妊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4、超出市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223号 邮编:321017

生育待遇办理电话:***7

社保咨询监督电话:8237911

2有关政策查询、社保相关表格下载网址:

四、女职工生育保险:

1、参保:单位填报一式两份参保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育补偿:填写《女职工生养基金补偿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所属街道计生办或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平产携带出生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剖腹产携带出生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医院剖腹产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每年5月、11月下拨生育补偿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随时受理。

第二篇:生育保险须知(定稿)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须知

(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劳资人员办理)

1.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所需材料:(发现怀孕即办理12周)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B超检查报告。联系电话

2.办理产妇登记表所需材料:(产前一个月办理)

《产前检查登记表》和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如没有做产前检查登记所需材料: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所需材料:(手术完成后六个月办理)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收据。

4.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办理)

产妇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复印件及住院收费收据。

5.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办理)单位介绍信、男职工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无工作证明、男职工医保卡、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费收据。

以上3.4.5由单位劳资人员于每年6月及12月的5-10日集中办理

产假: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15天(难产)+45天(晚育女24周岁)+30天(产假期间办独生子女证)=180天

男职工陪产假: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三件原件及复印件)满一年员工享受7天

第三篇:生育保险须知常识

关于社保登记报销的通知

根据南开区社险分中心医险科的要求:

1、自06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各项登记(包括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登记、生育住院登记)凡超过登记期限,一律不予补办,费用不予报销。(具体要求详见《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2、凡已在南开社险分中心办理了特殊病的登记的患者若今年需进行特殊病报销请务必于06年9月30日前将06年1月1日至06年9月30日的报销凭证交医务室。

特此通知。

附:

1、《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2、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医务室

2006年9月8日

1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一、生育保险登记时间

1、妊娠登记:已参保女职工须于怀孕后10周内,凭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在10日内办理登记。

2、生育住院登记:住院当日办理登记,如有特殊情况可于3日内补办。

3、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已参保女职工须于怀孕后10周内,凭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在10日内,手术前办理登记。

4、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均需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才能支付,只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5、办理生育险登记地点:南开社险分中心医险科(咸阳路81号2楼)

二、妊娠生育登记所需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章。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

5、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妊娠生育住院登记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妊娠登记表原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妊娠及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妊娠时间及手术名称,加盖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专用章、计划生育章。

2、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市、区计划生育鉴定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三年)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有关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细则,请参照05年发放到各部门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培育提纲》。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根据南开社险要求,生育保险只支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的妊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只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具备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如下:

和平区:

总医院中心妇产科天和医院和平区妇产科医院 南开区:

第一中心医院南开医院南开妇幼保健院黄河医院中医一附院传染病医院解放军464医院

河西区:

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四医院柳林医院河西区妇产科医院河西医院

河东区:

第三中心医院河东赤峰医院一中心东院

红桥区:

人民医院红桥区妇幼保健院红桥医院民族医院 河北区:

第四中心医院解放军254医院第三医院第一医院河北区妇幼保健院

塘沽区:

塘沽医院第五中心医院塘沽妇幼保健院天津港口医院渤海石油职工医院天津市永久医院(碱厂)塘沽区中医院天津市长芦海品集团公司医院

汉沽区:

汉沽医院汉沽区妇幼保健院天津市化工医院

大港区:

大港医院油田狮港医院大港区妇幼保健院大港油田集团职工总医院天津华兴医院

东丽区:

东丽医院东丽区妇幼保健院 东丽区军粮城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滨海)医院武警医院附属医院程林医院

津南区:

咸水沽医院津南妇幼保健院

西青区:

西青医院西青区妇幼保健院西青区中医医院西青区永红医院

北辰区:

北辰医院北辰中医医院第二医院天穆地段医院

宁河县:

宁河县医院宁河县中医医院芦苔医院

宝坻区:

宝坻区人民医院宝坻区妇幼保健院宝坻区中医医院城关医院城关镇医院

静海县:

静海县医院静海县妇幼保健院静海镇医院城关医院武清区:

武清区人民医院武清区妇幼保健院武清区中医医院 二人民医院

蓟县:

蓟县人民医院蓟县妇幼保健院蓟县中医医院

第四篇:生育保险政策须知

生育保险政策须知

即将生育或计划生育的老师们注意了,以下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很重要,请务必牢记:

一、男、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自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在怀孕五个月时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备,否则一律不予报销生育保险费用。(1、男、女参保证明;

2、本人医保手册、IC卡;

3、孕检证明;

4、准生证明。)

三、申领生育津贴的享受天数:

1、女职工生育法定产假为90天。下列情况应增加产假:难产的为15天;晚育的(即生产第一胎时年满24周岁)为30天;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为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津贴补贴天数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津贴补贴天数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津贴补贴天数为42天;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男、女参保证明;

2、本人医保手册、IC卡;

3、准生证明、出生医学证、出院诊断书、独生子女证。

4、申领津贴表、单位银行账号(工行)。)

第五篇:生育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异地生育须知

(一)异地生育审批

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双方父母家)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在就医或生育前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办理审批时间:每月1-20日(具体材料请详见本网站服务指南中《生育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领时间: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应于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相关材料于每月1-20日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2.携带资料:①《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原件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医疗保险缴费卡》原件(仅限灵活就业人员提供);②《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晩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

(三)报销材料要求

1.医疗费收据: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日清单(特殊情况需提供)或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

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门诊医疗费用的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门诊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3、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者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2)医保局对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后,上述材料将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与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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