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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操作与风险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操作与风险提示



第一篇:非全日制用工操作与风险提示

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

(1)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依法操作。

(2)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保障非全日制员工合法权益。

(3)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

非全日制劳动,也称部份时间劳动(PART-TIME-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Full-time-work)而言的,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1、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正如上文所述,非全日制用工相较之全日制用工成本更低、灵活性更强。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有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其他非全日用工的相应证据;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用工之实。

2、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较之劳务关系风险更小。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发生人身意外,雇主需要依法承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工伤赔偿要重。非全日制用工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主要原因有: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3、工伤

用人单位有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甚至,在未订立书面协议、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双方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侵权或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能同时与数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这些单位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加强用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正确使用

1、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第一步要做到的就是证明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劳动合同无疑是确定用工性质最好证明。书面合同有助于避免将非全日制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相混淆,对用人单位而言有着减小用工风险的作用。因此虽然部分地区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强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以更好保护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是除了工作时间外,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标志。而且工伤保险的费用并不高,用人单位不要为了省这点成本而将自己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

3、加强用工管理,规避利益冲突

非全日制员工可能同时还在为别的企业工作,各企业之间的利益是否存在冲突,企业应该如何平衡?

法律允许非全日制员工为一个以上的单位提供劳动,因此首先就存在着一个各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冲突问题,同时各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员工时应对此予以注意,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其一、在招用非全日制员工时应当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要求求职者说明在其他兼职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情况。对工作时间有冲突的以及在竞争对手、客户等有利益冲突的求职者不予录用。

其二、注重商业秘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一般不宜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如确需使用的,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其三、向员工说明单位不希望其从事某些领域的兼职,要求员工在有其他工作单位后予以报告。如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员工在单位不允许兼职领域工作时,及时与其结束劳动关系。

四、案例参考

(一)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

1、基本案情

2003年7月,李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聘为X生猪定点屠宰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的屠宰工人,试用期三个月。2003年10月双方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实行计件方式付报酬,报酬按月支付,日工作时间为每天凌晨三点至早晨6点

30分左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另行订立书面合同,李X仍在X生猪定点屠宰场处做工至2008年1月2日。合同履行期间,李X没有双休和节假日,即每周工作七天。2007年12月26日,李X在做工过程中被尖刀划伤手腕,在X诊所治疗一周,2008年1月6日伤口愈合。2008年1月2日李X去上班,X生猪定点屠宰场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元月3日起李X未在去X生猪定点屠宰场处做工,2008年2月4日,X生猪定点屠宰场补发李X一个月工资即1028。43元。2008年1月29日李X以X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其因工负伤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3月3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每日用工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用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为由,认定李X、X生猪定点屠宰场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李X的申请。李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时,每周工作时间不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以小时计酬为主。原、X生猪定点屠宰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作时间为三个半小时左右,李X每周工作时间为七天,周工作时间累计并不一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X生猪定点屠宰场辩称李X实际每日平均用工时间不足三个半小时,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同时李X、X生猪定点屠宰场之间劳动关系一直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履行,如约定试用期,计酬周期为月薪制。因此,可以认定李X、X生猪定点屠宰场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

一审判决后X生猪定点屠宰场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是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天3个半小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因此,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被上诉人李X辩称,答辩人做工是按件计酬,并非以时计酬。每日凌晨三点钟准时到岗上班,早晨6点30分左右结束,是生猪屠宰行业的苛刻要求。不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

二审判决:上诉人X生猪屠宰场与被上诉人李X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重新订立合同,李X继续在屠宰场上班,是双方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被上诉人李X在工作期间手被屠刀划伤治疗期间,上诉人口头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支付赔偿金。上诉人聘用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是计件方式支付报酬。而且从2003年10月签订合同后,李X一直连续在上诉人处上班以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屠宰行业的特点,工人没有节假日和双休日,可以认定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形式。上诉人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使用非全日制员工未订立书面协议,单位付“双倍工资”代价

1、基本案情

外来女工陈X于2004年1月8日被上海X保险公司招为清洁工,双方口头约定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各工作2小时,每月劳动报酬1000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曾提出与陈X补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果。2008年11月13日,陈X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但未获该公司同意,陈X遂离职,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与陈X之间就是否为全日制用工上存在分歧。该公司认为招用陈X 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不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陈X坚持认为其每天工作时间实际上均超过4小时,双方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全日制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该公司所称的非全日制用工。

2、处理结果

监察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后发现,该公司没有将陈X纳入考勤制度,对该公司其他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也无法查明陈X每天工作是否超过4小时。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由该公司向陈X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0500元。

四、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略)

第二篇: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按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的300%确定。

五、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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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三篇:最新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编号: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住所: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二十四个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乙方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按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

元/小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财产。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立即终止

本合同。

第十四条

甲乙任一方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一、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文字准确简练,不得涂改。

二、乙方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一致,不得有误。

三、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没有约定其他事项的,应在第十六条中填写“无其他约定事项”。

四、订立本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名。

第四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期限为

年(月)。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

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每月第15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本合同终止(包括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业务内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或泄露或以合同之外的目的进行使用。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甲方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过部分进行损害赔偿。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END

第五篇: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摘要:随着新一轮的经济危机的持续,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持续低迷,有必要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来弥补劳动力需求不足问题从而保障民生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重要的灵活用工方式,在社会用工形式中占据的比例日益加重,本文从非全日制用工定义入手,探讨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终止,同时着重分析了现今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相关法条的不足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一、相关定义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的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或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规定相对偏低。○1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终止

(一)合同形式及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建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大部分都是灵活性的就业如用人单位请的钟点工之类,可能几个小时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口头协议节省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成本。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签订试用期;其次,用人单位不必要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总体上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来制定,同时可以参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劳动合同法为主,劳动合同法没涉及到的参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劳动关系的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可随时终止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并不需为突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负法律责任。但应明确的一点就是,如在书面合同中规定了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等问题且不违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则按合同要求来执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条的问题与应对办法

(一)用工单位通过延长用工工时来进行规避

假如用工单位想进行规避的话,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如说延长到每天工作5小时。虽然部分学者提出,如果超过四小时就应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我们不能强制用工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对办法:办法一:可以规范立法,如增加法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的范围,比如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是5小时或以下,在劳动合同法中出于对某些因素的考虑减少了一小时,不妨沿用之前的标准或适当再增加上限;方法二,可以立法规定超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上限的视作全日制用工,除非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订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并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范围狭窄

首先,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被排除在了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其次,学生等人群因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在《劳动法》管辖范围内,那这些人群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法也无法调整。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应该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主体范围适当放宽。

(三)工伤保险缴的纳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样式灵活多变,从仅仅工作几小时,到长期为固定的用人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对于工伤保险的缴纳造成了一定的不便。而工伤采用的是无过失赔偿这一原则且由于工伤发生的不确定性,又使得任何一个劳动者不能缺少工伤保险。

为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稳定,为了发生工伤事件企业不至于背负沉重的负担,针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应改为按企业实际情况上报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名额及工作时间换算成全日制用工人员后再进行缴纳,且采取预缴纳方式即用人单位估计招录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人数预缴纳工伤保险费。假如用人单位中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再进行核查企业所申报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名额及工作时间是否属实。如不属实拒绝赔偿且强制企业承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加重用人单位日后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四)道德风险

在订立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如出现纠纷,如一方一口咬定订立的是劳务合同另一方又没有合同文本容易使得合同性质界定不清。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

解决办法就是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管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却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不过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实际上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注释:

○1叶静漪:劳动合同法十二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黄开耿:《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M],京华出版社,2008

[2]程延园: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之HR应对[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8

[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5)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

[6]肖东海:论事实劳动关系[J],西南政法大学,2006,(11)

[7]肖知兴:《劳动合同法》的障眼法[J],IT经理世界,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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