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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管理工作会议讲话稿

生猪养殖场管理工作会议讲话稿



第一篇:生猪养殖场管理工作会议讲话稿

各位老板:

今天召开生猪养殖场业主会议,是在我市养猪业取得进一步突破、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新经验、分析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安排新任务,实现规模养殖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快我市生猪养殖产业化发展。温家宝总理指出“猪粮安天下”,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猪肉对丰富群众“菜蓝子”、稳定物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热情帮忙、畜牧兽医系统全体同仁和广大养殖业主共同努力下,我市生猪养殖各种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生猪年出栏量在100万头以上,并且每年保持6%以上的增长速度。我们感到更加欣慰的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各种扶持政策,激励生猪生产。一是普惠性的政策,包括能繁母猪补助、能繁母猪保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等政策;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政策,包括生猪良种补助、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三是不直接落实到养殖户,但养殖户会间接收益的政策,包括生猪生产消费监测预警系统、中央地方储备肉、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置补助等政策,围绕这些政策,我局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而且能繁母猪补助、生猪良种补助、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等一些政策已经得到落实,为我市生猪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1

今年全市生猪饲养量到达170万头,其中年出栏115万头;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达700多户,年出栏50多万头,占全市年出栏量近50%;其中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有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大洋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有中联畜牧有限公司新龙养殖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木凤岭养殖场等。当前,我市生猪产业已经从基地培养强大阶段,向基地、龙头共同发展的产业化阶段迈进,全市生猪产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在生猪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价格波动。生猪价格往往有周期性波动,甚至跌落到亏本的地步,一些中小型养殖场受眼前利益影响,价高时盲目扩大规模,价格下落时又大量淘汰母猪,造成更加严重的价格波动。

2、疫病复杂。近年来生猪疫病出现多种细菌病毒混合感染、出现高致病性菌毒株等,造成生猪大量发病死亡,给疫病防控带来重重困难,给养殖户造成重大损失。

除上述一些客观因素外,也存在养殖场本身的一些主观因素:

1、无证养殖,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目前我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猪场只有一百多个,大部分中小型养殖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部分养殖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不符合防疫要求,甚至污染环境。

场址离人口密集区、主要公路过近,生活区与生产区没有明显分开,消毒设施设备不全,排污设施不全或与生产规模不符,管理制度不全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等,这些问题均给疫病发生留下隐患。

2、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没有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一些猪场没有按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强制免疫工作,特别是不进行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或不进行二次免疫,抗体合格率不符合要求,起不到有效保护作用。

3、不备案,没有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备案登记是管理部门掌握真实养殖动态的基本要求,我市还有部分养殖场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部分养殖场不建立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养殖情况。

4、生猪出栏不报检,引进种猪不申请审批。生猪出栏前检疫是防止染疫生猪进入流通环节、引起疫病传播的必要措施,跨省引起种猪经申请审批是防止引入疫病的重要手段,我市大部分养殖场都存在生猪出栏不报检,引进种猪不申请审批的问题。

5、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一些养殖场不执行病死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买卖,不准转运,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将病死动物销售给不法屠商,或乱丢乱扔病死动物,污染环境,污染水源,危害公

共卫生安全,传播动物疫病,是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故意传播疫病的违法行为。

6、滥用药物。一些养殖场兽药采购没有记录,用药没有记录,违规使用地标兽药和人用药品,长期使用抗生素类药物保健,出现疫病时超量使用抗生素,引起猪群产生耐药性和猪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等。

养殖场存在的上述问题违法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制约了养猪业发展,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一是引发疫病流行。几年来出现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多发生在中小型规模养殖场,特别是2007年发生的生猪“高热病”和今年6月份发生的大量丢弃病死猪事件,至今历历在目,谈猪色变,不堪回首,对养猪业造成了灾难性打击。二是危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疫病流行、染疫或病死畜禽肉及肉制品、肉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等均严重威协人民群众肉食安全,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

针对我市养猪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将重点抓好几方面工作:

1、按照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的审核标准,对养殖场进行重新审核发证。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施行,原来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场合格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止,明

年起依申请对养殖场按新审核标准进行审核,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符合条件的核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对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又拒不进行整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与养殖场签订防疫安全责任状,督促指导养殖场按签订条款执行,实行责任追究。依法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免疫开展情况、养殖档案建立情况、检疫申报情况、用药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等,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3、认真落实各种扶持政策。已经实施但未按进度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务必按照项目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确保通过项目验收。从明年起,扶持、奖励对象的认定实行打分制,制定评分标准,公开打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享受扶持、奖励的养殖场,并将评分标准、评分内容、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没有取得《动物防疫合格条件证》的、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且抗体合格率不达到70%以上的、不建立养殖档案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4、整合养猪资源,成立养猪协会,做大做强养猪产业。为了在养殖技术上、在管理上、在产供销上发挥优势,增强竞争力,需要整合优势资源,成立互助互惠组织。明年起,按照分区分片、志愿加入原则,成立多个养猪协会,加强养猪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做大做强养猪产业。

各位老板,希望大家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吸取教训,发挥优势,再接再厉,走规范化、标准化道路,将我市养猪业推向新的辉煌。最后祝愿各位老板事业兴旺,万事如意,大展宏图!

谢谢大家!

第二篇:生猪养殖场管理记录(最终版)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GB 16567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 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按照GB 16549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 NY/T 388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 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疫病防控制度

一、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

二、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出;

三、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

四、发现疫情应及时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

五、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期灭鼠、灭蚊、灭蝇;

七、猪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生猪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一、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引种、繁殖、疫病监测和诊断、免疫、饲料采购和使用、兽药采购和使用、消毒、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等日常生产记录;

二、每项生产记录要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三、养殖档案应至少保存少保存2年以上。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孕猪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W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保存。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感染。

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猪场消毒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用的药物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猪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加强所在圈舍的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猪的消毒,在出现个别猪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此处理。

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猪出栏后,应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猪。

加强环境卫生整洁,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蚊、防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第三篇: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今天县政府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从而打响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取缔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攻坚战。会后,我们镇将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猪肉质量安全、保猪肉市场供应、保生猪市场稳定”的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取缔打击私屠滥宰等行为,扎实提高我镇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健康肉”。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提供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工作有力保障。

会后,我镇将迅速召开生猪屠宰清理整顿专题会议,认真传达此次会议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取缔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生猪屠宰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专业稽查队,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把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强化宣传,攻心有力,营造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工作良好氛围。

利用电视、网站、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取缔打击私屠滥宰的政策、法规,人人皆知,使肉产品经营者迫于形势和舆论压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配合,从而形成了经营有序、管理规范的市场环境。使政府这项民心工程真正家喻户晓,在全镇积极营造肉品质量安全舆论氛围。

三、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

我镇将抽调派出所、工商所、地税所、动检站、卫生院等职能单位综合素质较高的精兵强将组建联合稽查队,对各售肉摊点进行巡检,每月不定期开展1-2次的综合执法,强化生猪进场检疫检验、屠宰操作规程、台账管理制度方面的落实,对私屠滥宰绝不心慈手软,做到发现一户取缔一户,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从而确保我镇肉品质量安全,市场平稳有序,使人民群众真正吃上了放心肉。

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会议精神为动力,牢记使命,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全力推动我镇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谢谢大家!

第四篇:生猪养殖场项目建议书

生猪养殖场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生猪养殖场项目

二、项目单位或个体

董立发

三、项目内容

新建年出栏50头的现代化规模商品猪养殖场。购进种公猪10头,种母猪5头;年出栏500头(种猪100头,商品猪400头)的规模。实行种猪场与商品猪分开建设的方式。

四、投资概算

项目计划总投资15万元,项目建设期限2年,边建设边生产。

五、经济效益分析

预期效益年100万元。

六、建设条件

(一)地势、地势

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2m以下,具有缓坡坡度(1%—2.5%)的北高南低,总体平坦的地方;地势开阔整齐;

(三)水源

项目场区没有污染性的化工企业和重工业,有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保证生产,生活以及人畜饮水。水质良好,确保人畜安全和健康;

(四)社会联系

应便于防疫,远离村庄和居民点,符合兽医卫生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周围无传染源,无人畜地方病;

(五)电

有电力供应保障;

(六)交通及通讯

项目区公路交通必须十分便利,适合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且有程控电话便于联网,通讯条件优越;

(七)原料

项目区靠近农区,为养殖场提供充足的饲料来源;

(八)劳动力资源

当地能够提供或者当地能够吸引劳动力。

七、环境保护措施

由于本项目属畜牧养殖,主要产生猪粪、猪尿、废水中都是易分解利用的有机物,不含对人体健康有害和对环境污染的化学有害成分,加之经过科学处理,均可变废为宝,成为很好的有机肥,不仅对环境影响不大,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良性循环。拟建设2个大型沼气池,将猪粪尿、冲洗废水污水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使其变为无公害的有机肥料,不仅达到污染零排放,而且成为生产无公害蔬菜、粮食生产的有机肥,促进农业的良性循环。

八、项目前期工作

(一)土地

项目建设需占地1亩,自有承包地完全可以满足需要。

(二)财政支持

由于该项目投资对于个人家庭来说较大,因此希望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篇: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猪场,必要时须经场长许可。任何人员进入猪场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二、猪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肉及其制品。生产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和其他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三、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固定专车,并只能停放在生产区外,司机不能养猪和进入其他猪场。所有运送待宰猪、淘汰猪、种猪的车辆只能经严格冲洗消毒后停放在装猪台外(包括司机),并避免其直接或间接与装猪台接触,每次装卸完后立即将所有污物,包括生产区内赶猪设施彻底冲洗消毒,并将污水排出场外。猪一旦出场不得返回。

四、场内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要随时观察猪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五、猪舍每天打扫1~2次和定期消毒,每栋猪舍的设备和物品应固定使用,舍内用具不准带到舍外或借给其他猪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猪舍物品进出实行“单向制”,凡是猪舍排除物品,均经污物通道运出,不得倒行。猪舍间的转运车辆不准进入猪舍,每次用完后必须清洗消毒。

六、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用不漏水的专用车运到隔离舍或诊断室。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须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进行疫病检测并出具免疫证明。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其造成危害大小进行50元-1000元的罚款,后果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八、本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

2012年1月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

免疫接种注意事项

为保证猪在接种疫苗后,产生预期的免疫效果,应在使用疫苗时,对疫苗的正确使用方法,要有所了解。每一种疫苗,有其特定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效力,是长期研究的成果,厂家通常都提供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应严格掌握。为保证预防接种的免疫效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二、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三、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四、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五、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六、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七、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八、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九、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臵日光下暴晒,应臵于阴凉处。

十、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未按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相关技术员罚款100元,兽医罚款50元。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 月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猪场消毒制度

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售猪周转区: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九、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 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猪场疫病监测 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疫病监测

1、本公司养猪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本公司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等。

3、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二、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 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

1、药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统一负责。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且各种购买手续应齐全。

2、生产部门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验收和保管记录。各舍管理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罚款100元。

3、兽医在对生猪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必须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

4、兽医师有责任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有关兽药使用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并指导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5、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6、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7、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8、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9、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10、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11、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12、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13、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4、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5、养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7、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一、饲料由业务部统一负责采购,检验部门负责饲料的验收,仓储部门负责饲料的储藏、发放和登记记录。

二、所购饲料要符合以下要求:

1、饲料原料:

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三、业务部采购员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的饲料应符合采购要求,发票、采购审批手续齐备。如不按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具体采购人员处100元罚款。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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