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公路建设项目接管协议书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公路建设项目接管协议书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接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二、工程主要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
2、代建制单位:
3、勘测单位:
4、设计单位:
5、监理单位:
6、施工单位:
三、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
(位置、结构、长度、面积、附属设施等)
四、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经监理单位认定,本工程质量达到等级。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
五、质量验收报告
本工程已于年月日由建设单位组织了交工验收,经验收组评定,本工程质量达到等级。
交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2。
六、运行验收报告
本工程已于年月日由建设单位组织了运行验收,经验收组评定,本工程满足投入通车使用的要求。
运行验收报告详见附件2。
七、工程保修期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八、甲方无偿移交声明:
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无偿移交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九、甲方应在本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乙方。
十、其他约定:1、2、3、4、5、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由协调、确认。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后自动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甲方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另二份副本分送甲乙双方上级领导部门。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约单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经办人:日期:年
鉴证单位:
甲方上级领导部门: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经办人:
日期:年
月日月日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 经办人:
日期:年乙方上级领导部门:(盖章)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月日
第二篇: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协议书
繁峙县滨河公园移交接管协议书
甲方(移交方):河南省胜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接收方):繁峙县建设局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在工程移交接收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就以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事宜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内容执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繁峙县滨河公园延伸段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涉及范围: 位于繁峙县城南滹沱河河畔,以滹沱河大桥为中心下游1公里处起,东西两岸各1.3公里,总建筑面积约11万多平方米。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工程共分为二、三两个标段,包括景观小品、硬化铺装、亮化、喷灌、绿化等。有长廊、蘑菇亭、花架、重檐八角亭等十几处景观建筑小品,有广场、青石板园路等硬化铺装、公园灯光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三、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资料清单:
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纸:1份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五、甲方责任
甲方保证所移交的工程内容、质量、使用寿命等要素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关设计文件及批复的规定和照明、绿化种植等各种景观,具体详细内容见竣工图纸。
要求;保证所移交的建设项目有关文字、图纸、数字化资料等真实、准确。
甲方承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范围、数量、类
型对移交的项目所有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
甲方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后组织质量回访。
六、乙方责任
乙方承诺已对涉及移交、接收的建设项目内容有了必要、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已对甲方提供的移交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验,认可甲方移
交工作内容、程序完备、合法。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全面负责所接收工程的日常管理、维
修、维护工作;
七、关于争议和违约的约定
甲、乙双方在移交接收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单方面违约的,另一方
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甲乙双方
必须执行。
八、补充约定
九、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主管
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盖章)(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景观设计
道路绿化设计——焦作市人民东路绿化景观规划设计说明
前期分析
道路绿化设计应该解决的问题、提供良好、安全的交通环境是首要问题,主要体现引导、诱导视线种植,防眩种植等方面;、生态防护问题,体现在遮荫、滞尘、吸收有害气体等方面;、城市形象的体现,道路是城市的风景线,道路绿化应该反映城市特色,体现城市形象。、充分考虑道路绿化的后期养护,尽力降低养护成本。利用生态学原理,使植物自然更新,最终达到稳定的道路绿化景观效果。
焦作市人民东路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人民东路是人民西路的延伸段,绿化景观设计应考虑与已建成的人民西路的景观协调问题;、与周边用地性质的协调问题;、人民路是城市主干道之一,道路景观设计应考虑体现城市形象,体现焦作作为旅游城、煤炭城、拥军城等城市特色;
4、节点的处理应考虑节点与整个道路景观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区位
人民东路(东环路――文昌路段)位于焦作市老城区南部,与新城区毗邻,规划为焦作市城市主干道。
绿化景观设计范围
焦作市人民东路绿化景观设计要求对人民东路(东环路――文昌路段)道路中央12米宽绿化分车带以及慢车道外7米宽绿化带进行绿化景观设计。
现状分析
人民东路(东环路――文昌路段)全长约5300米,道路为两板三带式,道路总宽(含人行道)76米。其中中央分车带花坛宽12米,两侧车道各17米,慢车道外各7米宽绿化带,此绿化带外各8米宽人行道。全线由西往东分别与东环路、文渊路、东二环路、山阳路、文丰路、中原路、云阳路、长林路、西径大道、宁远路、中兴路、文昌路交叉,其中在东二环路与山阳路段之间与瓮涧河交叉,现瓮涧河主要用于城市泄洪。道路周边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与商业金融业用地。区内地下水位偏高,种植土基本为回填土,局部需做土壤改良,地形平整。
规划设计依据
河南省焦作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绘制的《焦作市人民路(东环路-文昌路)道路平面布置图》 .《焦作市人民东路绿化设计招标通告》 .《焦作市人民东路绿化设计、施工招标文件》 .《焦作园林志》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综合分析 道路性质
人民东路属于城市道路,服务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人民路作为城市主干道,是造成“城市热岛效应”的一个重要源头,运用绿化手段,提高道路绿化覆盖率,从源头上解决城市“热岛效应”,特别在炎热的夏季,使市民穿行在荫凉的街道上。通过合理的植物配置,降低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噪声、吸收灰尘。枇杷、广玉兰、紫叶李、金枝槐、法国冬青、丰花月季等植物材料的应用,给市民带来了色彩斑斓的视觉感受,还起到杀菌滞尘的作用。
人民东路作为城市主干道,性质上属于城市景观大道,代表了焦作市的整体形象,应突出焦作作为省级园林城市的城市风貌与城市特色。
人民路道路现状特点及规划要求
人民西路现已通车,焦作市市政府位于人民西路中段;人民东路正在建设中。全线路板结构为双向8车道,中央12米分车带,两侧车行道各17米宽,车道外各7米宽绿化带,此绿化带外各8米宽人行道,总宽76米。道路两边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与商业金融业用地。
标准平面结构如下:
设计指导思想
结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
因地制宜,结合用地规划及现状提出布局合理,概念新特的景观构想。充分考虑实地实情,使设计与施工达到完美结合。
设计原则 .生态性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实现焦作城市道路绿化体系的总体建设目标。
建设高标准的城市道路绿化体系,构成兼顾景观与生态功能的绿色长廊。
坚持生物多样性,采用丰富的植物品种,坚持以树为主,乔灌花草结合,实现优化配置。.安全性原则
中央分车带的绿化应采用注重景观与视线引导及指示性功能兼顾的合理化设计,同时考虑防眩设计。
在道路交叉口处,鉴于驾驶员安全视距的要求,合理栽植H<0.8m的低矮灌木或地被。.协调性原则
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保证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
协调保护与开发、景观与生态、投入与产出、建设与养护的多重关系,保证道路绿化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协调道路沿线各功能地块的总体景观建设,保证城市绿化体系结构得以良性的整体发展。.服务性原则
人民东路属于城市道路,服务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使道路绿化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焦作市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
景观构思 景观构思基点
生态学的观点要求我们观察世界,倾听他的呼声并了解他。世界是生物和人过去到现在一直生存的地方,而且一直处在变化过程之中,我们和他们是这个现象世界的共栖者,和这个现象世界的起源和命运是联系着的。
——麦克哈格 .生态概念
生态已不仅是“生态学”中的术语,已成为影响时代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生态”观念强调对各种资源的整合及再利用,它强调有针对性地保护有利资源并将限制因素变为优势特点。“生态化”的设计理念引导我们塑造人工景观应以自然条件为基础。从节约、经济的角度出发,这样不仅大大降低建设成本,同时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融合”与“生长”
人民东路作为焦作市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据焦作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定位,与城市肌理相融合,与城市景观共生。道路景观必将与城市景观互相影响,相互制约,因此我们提出了生长的概念,将道路景观视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生命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与周边景观体系相连接,相渗透。
.经济原则
快速建设往往出现蔑视资源与资源浪费的失误,为了合理有效地完成建设,人民西路的景观强调低投入,即降低投资成本,降低日常维护成本,而以生态养护为主,重点地段重点投资的对策将会取得良好的效益。
.文脉延续
文脉好似城市的足迹,是一个城市精神品格形成的根本,人民东路景观应当结合城市现代多元的文化特性,同时弘扬城市的历史文化,体现“历史与未来”的共生,体现焦作市作为全国著名旅游城市及省级园林城市的城市特色,并反映焦作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景观构想 总体方案构想
运用丰富的植物元素与人工造景手法,充分考虑植物的层次、色彩等各项特性,结合植物生长变化创造出线性四维空间;中央分车带一改以往单一规则式种植,运用规则与自然相结合、灌木与乔木相搭配的种植方式,以300米为一个单位形成线性景观序列;在人行道一侧的绿化带,则着重体现物种多样性及植物的层次变化,体现景观多样性,运用各具特色的花灌木与地被组合成为一条绚丽斑斓的花带,其上方栽植行道树,营造出人行树荫下、花草随行间的城市新景观。
因考虑人民西路现已建成,风格为简约式,故而沿袭了人民西路的设计思想,构成设计方案二。
景观节点构想:
人民西路规划中少有较开阔的区域,景观节点考虑就以道路交叉口以及公交港湾等具有一定变化的景观空间,本次设计选取小巧别致,增加街口的人性化氛围。
中央分车带遇到道路交叉口位置:考虑到行车安全性与视线诱导种植,此处外侧栽植小叶女贞篱,内侧满栽美人蕉,花开繁茂,为过往司机起到提示作用,同时使道路绿化景观丰富多彩。
行车道外两侧绿化带遇到公交港湾位置:此处绿化带宽度仅为2米左右,采用满栽金叶女贞种植方式,简单质朴,与周边景观风格迥异,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可适当消除候车时的焦急心情。
林荫道构想
以安全性、功能性为前提,强调节奏感、韵律感,形成线形景观肌理。同时在安全性上应当满足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如防眩光、禁行要求等。生态功能上又具有遮荫、防尘、降噪等特点。
类节点进行设计:
道路交叉口处外围绿化带节点:丰富的植物色带点缀,草花、低矮花灌木与景石自然搭配,种植设计
植被景观是人民西路道路景观建设的核心,而植被绿化风格的规划控制将对城市生态格局和经济可行性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方案采用线形排列方式,以形成现代、粗犷、自然、朴实的线形景观肌理。
种植规划的原则
适地适树,道路绿地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道路绿地植物应重点选择滞尘、防风、抗污染的树种。
道路绿地植物选择应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在适地适树的原则下尽量丰富植物材料。改变行道树树种单一的现象,确定骨干树种,确保道路绿化能体现出和谐统一又各具特色的整体风貌。
适当增加常绿树比例,促进道路绿地的环保及景观效果。增加中、低层树种和地被花卉,进一步丰富道路植物景观。
抗污染树种选择
根据《焦作市志》中的分析:焦作地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植被气候区,具有优越的城市小气候环境,土壤较肥沃,适宜多种植物生长。设计选择以下抗污染树种
滞尘树种:枇杷、广玉兰、黄山栾、千头椿、悬铃木等。抗二氧化硫树种:夹竹桃、百日红、大叶黄杨、紫荆等。
具体树种设计
方案一种植设计----多元
本方案种植色彩较为丰富,部分采用色叶植被,植被的纵向即沿着道路由西向东方向进行有规律的序列变化设计,体现焦作作为旅游城市的热情及开放。
行道树:8米宽人行道两侧种植双排行道树,树种为千头椿与黄山栾,这两种行道树以主要交叉路口为单元交错种植(千头椿树干通直高大,树冠开阔,叶大荫浓,新春嫩叶红色,秋季翅果红黄相间,是优良的彩叶树种。黄山栾果色金黄,凌冬不凋);慢车道外侧种植全球五大行道树之一的悬铃木,为慢车道行人提供良好的遮荫条件。
中央分车带:注重城市道路的观赏性,采用斜向构图,并在适当位置建造微地形,其上自然式种植黄杨球;同时考虑到道路绿化的生态效应,运用满栽的枇杷、金枝槐、紫叶李分别与黄杨球间隔种植,红黄绿色彩斑斓,自然与规整富于变化;物种间运用金叶女贞篱进行分隔,凸现植物创造的丰富层次,给人以充分的视觉享受。
两侧绿化带:沿人行道一侧以自由曲线方式种植地被、花灌木,间隔建造微地形,更好的烘托出自然种植方式;沿慢车道一侧则以行道树下规则栽植小叶女贞篱的方式,行人以绿化带中间的花灌木为主要观赏点。
具体栽植品种:
人行道一侧向外依次种植:葱兰+南天竹+百日红——小叶女贞+丰花月季+法国冬青——金叶女贞+麻叶绣线菊+紫荆——白三叶+二月兰+夹竹桃——紫叶小檗+丰花月季+红瑞木——阔叶十大功劳+棣棠+石楠,形成连贯的彩色花卉、灌木带。
临慢车道一侧种植1.5米宽的规则式小叶女贞篱,使慢车道一侧绿化景观简洁、一致,创造安全的行车环境。同时遮蔽林下冬季的凋零。林下草坪选择成本低、易养护的暖季型草天堂草。
方案二种植设计(简约)
本方案种植设计强调简洁明快,植被的纵向即沿着道路由西向东方向进行有规律的序列变化设计。植被横向为4个层次变化,依次为行道树、花灌木篱、常绿灌木篱、天堂草。各个植物层次高度相近,层次分明、整齐划一,沿袭了人民西路的设计风格。
行道树:8米宽人行道两侧种植双排行道树,树种为千头椿与黄山栾,这两种行道树以主要交叉路口为单元交错种植(千头椿树干通直高大,树冠开阔,叶大荫浓,新春嫩叶红色,秋季翅果红黄相间,是优良的彩叶树种。黄山栾果色金黄,凌冬不凋);慢车道外侧种植全球五大行道树之一的悬铃木,为慢车道行人提供良好的遮荫条件。
中央分车带:以小叶女贞打底,其间运用满栽的丰花月季、百日红以40米为一个单元分别与20米南天竹间隔种植。
两侧绿化带:植被横向为3个层次变化,靠近行车道为一排悬铃木,树下小叶女贞篱沿规则曲线种植,其外侧运用紫荆、夹竹桃、法国冬青以20米为一个单元交错种植,兼顾常绿与落叶树种搭配,层次变化丰富,整体风格简洁大方。
建议
发现问题:
规划中人民东路人行道宽为8米,结合焦作市近期及中期的发展趋势来看,人行道规划为6米即可满足需要。
人行道外侧紧邻周边规划用地围墙,会为行人带来一定程度的郁闭感,同时对周边规划用地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安全感。
提出建议:
建议人行道宽度由规划中的8米改为6米,沿道路红线向内侧偏移2米为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内植被横向分为3个层次,分别为行道树、常绿灌木篱与草坪。行道树品种与人行道另一侧品种保持一至,常绿灌木采用修剪成柱状的法国冬青与黄杨球紧邻围墙间隔种植,局部靠近大门的位置进行立体绿化,选用的品种为蔷薇、茑萝等攀援能力较强的多花植物。
建议平面结构如下:经济技术指标(见商务标)。
城市道路公路景观设计
第四篇: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2.《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
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九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当地市政主管部门协调、确认。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水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行车隧道、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高架道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市政处)负责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并予公布。
第五条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桥梁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以及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标志的大、中型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桥梁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市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负责。
城市桥梁的移交与接管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市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资料、结构特点、附属设施、洪水水位、河床断面、交通营运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计划,督促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建立相应的检测体系。
第十条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在桥梁上设置或配合交警部门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
第十一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桥梁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负责城市桥梁具体管理的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档案。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由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为D级及以下的桥梁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由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结构定期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承担。周期为:Ⅰ类养护的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Ⅱ~Ⅴ类养护的桥梁每6年不少于一次。
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
构承担。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对受检测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等,并提出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以及维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桥梁检测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作业,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认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市政主管部门及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列入市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处的工作计划。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经费从桥梁管理经费中列支;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专项申报,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市政处和其它桥梁管理单位进行一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上级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下级市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桥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未按照规定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持城市桥梁档案及其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检测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六)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市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 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监控城市道路运行和安全状况的信息管理设施(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设施)。
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设施监控城市道路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及时发布适应交通需求的信息。
第十条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
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通过管线过路预埋管道铺设,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已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主干路扩建施工过程中不得减少原有机动车道数量。
第十三条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不得新建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时,沿途已建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因没有地下管位架空线无法埋设入地需要保留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市政局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暂时保留的架空线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及时埋设入地。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报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或者重大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架设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架空线,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符合市市政局规定的接管条件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接管,并承担养护、维修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市市管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完工。在中心城区域内施工,还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工厂等内部的专用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临时占路控制总量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临时占路控制总量,由市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用途占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需要继续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并按照累进制缴纳临时占路费。
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超过批准的掘路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
第二十三条 本市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实行总量控制,推进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
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由市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控制总量、综合掘路计划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提前挖掘前款规定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五倍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在施工现场和周边设置明显、规范的指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配备交通疏导人员。
城市道路的横向掘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并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城市道路。
挖掘城市道路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组织竣工验收,并且及时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前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需要设置上述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
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各类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设施。
设置单位自行废除或者迁移设施时,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需要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保护协议,并按照保护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需要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管线架设设计图纸、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以及桥梁、隧道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管线单位应当对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路、封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市政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第三十四条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
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使用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应当保证桥梁的安全。桥孔只限于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临时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桥孔产权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制定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应急预案。
城市道路发生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并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在城市道路或者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费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确定。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
确需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局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
确需调整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由市市政局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路费、掘路修复费等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市政局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市市管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报备案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他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加固城市道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市市政局及市市管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安全时,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检测,造成后果的;
(四)选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 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的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护栏、导向岛、安全岛、道路信息管理设施、行道树及道路绿化、窨井盖等。
桥梁的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电梯)、桥名牌、限载牌、桥梁信息管理设施等。
隧道的附属设施包括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消防、救助、通讯、通风、照明、测量、观光、隧道信息管理等设施。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与主干路相连接的区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连接次干路或者供区域内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