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
附件三
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
甲方: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提供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双方同意由律师担任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加甲方就本项目召开的内部会议,为甲方本项目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本项目的系列合同、协议等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加本项目的各类合同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1.乙方保证所派律师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或有关谈判。
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出具有关书面的法律意见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如需乙方现场办公,乙方保证随时安排律师来甲方处进行法律服务。
四、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专项法律服务收费:
甲方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元整)。
分期支付: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调查及地区外的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地区内的住宿、交通、通讯、通信、复印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将法律服务费用汇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指派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乙方保证与本项目相关各方无关联关系。
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乙方应对处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依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受此限。
5.乙方在同一交易不得接受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隐瞒与本项目相关方的关联关系;
③违反有关保密约定;
④丢失重要法律文件原件;
⑤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⑦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3.乙方违反约定,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退还,甲方不再继续支付代理费。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年月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时间:时间:
第二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鉴于:
甲方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要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甲方发行私募债券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正式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可以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为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为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工作报告。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具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1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次法律事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地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
7、乙方指定 徐俊林、李红斌 律师为办理本项业务的专职律师,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乙方更换时应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律师;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为 万元人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2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民币,自本协议签订后、律师进场前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与本次法律服务相关的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为本次法律服务发生的食宿及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律师的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如果甲方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完成本次法律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3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1、2、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4
第三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联系人:
电话:传真:EMAIL:
客户编号:【】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EMAIL:[]@dachengnet.com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B座10层(710065)10/F, Wangzuoguoji TowerB, 1 Tangyan Road,Xi’an 710065, China
Tel: 8629-88866955-
Fax: 8629-88866956.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购买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乙方同
意接受甲方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
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范围
1. 根据工作需要,就本项目草拟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2. 根据工作需要,对出让方、出让方出让股份所涉关联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3. 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 对甲方进行访谈磋商,根据甲方意见确定股份转让协议的框架;
5. 为甲方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就本项目可行性、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6. 为甲方受让股份之行为起草股份转让协议;
7. 就股份转让后公司章程修改提供必要咨询;
8. 应甲方要求参与本项目重要谈判(5次以内),并为甲方提供谈判的先期准备、法
律支持;
9. 参与相关文本的修改、讨论;
10.甲方委托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由【】律师组成工作团队,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需要,乙方可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团队律师或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
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并定期与甲方
联系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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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
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
意见;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有关工作,向乙方提供与本协议工作内容有关的各类原始资料或副本材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指定联系人;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涉及本协议的全部有关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且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如乙方工作令
甲方满意,甲方将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万元作为奖励。
2.支付方式: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
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
如甲方对乙方工作满意,将于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
费用【】元。
3.如甲方委托事项因政策变化、市场变化、政府行为、股份出让方及/或甲方等原因
未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甲方应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
约定的全部费用。
4.由甲方支付对本项目所涉关联企业调查所需的调查公司费用;如需赴外埠出差,则由甲方另行支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2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
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索律师费之权利。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股份转让协议签字之日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
充协议。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可暂缓执行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3
第四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XXXX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上海恒基投资有限公司、xxx等(以下合称“转让方”)所持香港xxx投资有限公司或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100%之股权转让事宜,委托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下列事项的服务:
(一)开展律师尽职调查,调查事项包括:
1、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证照及数据;
2、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协议;
3、目标公司现有或潜在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况;
(二)起草下列各种法律文件:
1、甲方与转让方之间需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2、甲方受让股权时应由相关转让方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目标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同意对方股权转让并相互放弃优先购买股权的文件;
4、目标公司新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以及新董事会决议等;
5、目标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表等各类文件。
(三)参与下列事项:
1、甲方对股权转让所涉的合同、协议的协商和讨论;
2、向甲方提供全部签约文本;
3、根据甲方要求,参与签约;
4、股权转让时,根据甲方的通知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目标公司新的营业执照。
第二条 乙方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的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法律顾问事项。
第三条 乙方的服务期限,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支付。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整、全面地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或交易内幕予以保密。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2011年6月27日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
第五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甲方因实现与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合资成立新公司合作而需要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而指派XXX三位律师为甲方实现合资成立新公司合作前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接受有关甲方与目标公司合资合作的法律咨询;
2、开展尽职调查,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目标公司按乙方律师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之后及时提交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报酬:
1、甲方支付服务报酬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以上费用不包括相应的税费,税费由甲方承担并负责缴纳后,或甲方将相应税费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代为缴付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收款帐户为:
户名: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 承办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商查询费用、向任何第三方调取材料需要支付费用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承办律师提供合法票据向甲方据实报销。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