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分公司与总公司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甲方为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的战略目标,决定拓业务,在青海省成立获嘉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乙方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双方经过方经过友好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1在青海省成立青海分公司,开展市场经营工作。青海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2甲方负责审验总公司资质证件,保证证件真是合格,并供乙方使用。甲方负责为乙方代开具发票,不得多收税点。
4甲方提供一个一般帐户让乙方专用,合同期内,在使用过程中若乙方不违约甲方不得使用该帐户。乙方不得利用青海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分公司如产生债权与债务严格由分公司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在自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自行解决。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元,¥元。
8.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9本协议书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的,依法解决。本协议书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0.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1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分公司与总公司合作协议
设立分公司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足够身份的人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进行担保。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4.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5.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7.乙方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帮助,并应协助乙方做好分公司(办事处)相关工作。
8.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并负责支付设立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设立的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后的一切运营工作,并负责支付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
3.乙方应按本协议书附件格式,提供甲方认可的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第三人出具的担保书。
4.乙方运营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从事甲方要求的_________的销售、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
5.乙方不得利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在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运营中,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发货方式、运输费用等相关运管规定开展工作。
7.乙方给甲方的付款方式:_________。
三、其它
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订及乙方提交本协议书规定担保书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书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的,依法解决。本协议书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
《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简介:
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
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 开设 有限公司 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提供办理 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政策;、甲方负责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7、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乙方以 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入费 万元人民币,及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3、乙方的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乙方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甲方入帐及备案);、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甲方上报分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5、乙方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必须上报甲方批准备案方可签定;、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属甲方下属分公司,由乙方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乙方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10、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但乙方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大项的各项规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分公司的成立和投入:、乙方分公司成立,须到乙方所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及一切相关手续(具体按国家工商注册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甲方以甲方自有品牌和提供经营项目、管理指导、市场运营、培训等做为投入,占乙方分公司股份的 %;、乙方分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占分公司股份的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分支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甲乙双方各派相关人员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人员甲乙双方具体协商)。
四、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方式:、乙方隶属于甲方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甲方统一监督管理;、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乙方的财务由甲方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甲方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五、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分公司或签给其他人;、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甲方核对、清查乙方在承包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乙方的投入归乙方所有,在乙方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其他事宜:、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人:
电话:
乙方(签章): 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分公司合作协议
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就招标代理进行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遵守法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利用双方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乙方开展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的规定。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就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进行合作。
三、收入分配、费用承担及结算
1、乙方独立联系业务、协调有关各方面业务关系,以公司为主体进行招标代理工作。乙方具体负责各项业务工作过程,甲方可派人作为业务支持配合乙方工作。
2、招标代理合同(含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费收入)收入的分配比例为:①以乙方为主,乙方负责项目承接及项目各项业务具体过程实施,甲方给予技术支持。分配比例为甲方,乙方。②以甲方为主,乙方负责项目承接,甲方负责项目各项业务具体实施,在扣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后,分配比例为甲方,乙方。
3、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提交至公司财务处,由公司财
务处统一开具票据。
4、结算实行一项目一结算。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协助、配合乙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3)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义务时,有权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发现乙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生侵犯公司利益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时,甲方将终止本协议,该地区的业务由甲方直接派人执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以甲方公司名义承接并组织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2)在承接业务时可以要求公司给与配合;
(3)应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承担并组织实施各项业务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开展工作,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
(4)若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由于乙方过错而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事件,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保险经纪合作协议-分公司
保险经纪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甲方负责人:
甲方地址:资阳市建设北路7号甲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乙方负责人:
乙方地址:
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
一、总则
为了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将积极探索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开发创新等在内的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学校责任保险,学校、校办企业财产保险,学校、校办企业机动车辆保险,教职员工、学生平安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教育行业及其它的保险业务,双方共同致力于开辟新的客户资源和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规模。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将对方列为自己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在乙方为甲方介绍业务过程中,为方便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所介绍的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保险标的所在地甲方机构承保。
第五条 乙方在资阳市内各县、市、区的经纪业务,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选择甲方下属支公司、营业部进行合作。2004年甲乙双方选定资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安岳支公司、乐至支公司进行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以上选定的支公司、营业部与乙方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以明确业务合作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三、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由甲方提供双方合作业务的宣传资料、保险条-2-
款、费率规章、承保条件以及业务所需单证。乙方按照甲方有关业务条款内容及规定,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展业、投保、收费及保险事故的初查。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保管好甲方所提供的业务单证,做好业务单证的领用、核销工作,严防单证遗失、缺页。
第八条 乙方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保费账户,并定期及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及时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比例,将佣金转入乙方的佣金账户。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将合作业务条款及有关规定的变化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对合作业务的有关要求来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联络机制。双方应本着长远合作、共同发展的态度就合作项目的投保、承保、索赔及后续服务等业务进行互相支持,友好协作。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为合作保险项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 无论在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撤销后,除经事先书面同意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或对方业务有关的信息。
四、合作期限
第十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开始进行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始终有效。
五、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作协议,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可因一方严重违反本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并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必须无条件归还对方交予的宣传资料、重要凭证和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必须从网站或广告上撤回与对方有关的文件、标志广告、公共宣传资料以及合作文本等。
六、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在三十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对于具体的合作项目,由甲乙双方相关部门另行签定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章)(签章)
营业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建设营业地址:
北路7号
签定时间:年 月 日签定时间:年 月 日
第五篇: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最终版]
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在执行总公司。
但当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的分类,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