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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第一篇: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甲方将乙方确定为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正安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正安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正安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臵,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

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正安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2005年8月至年7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正安县支行、正安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正安县国库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支付中心(公章)正安支付(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监督单位:

正安县财政局(公章)中国人民银行正安县支行(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范本)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甲方将乙方确定为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竹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竹山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竹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竹山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臵,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

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竹山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 年 月至年 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竹山县支行、竹山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正安县国库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支付中心(公章)竹山支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监督单位:

竹山县财政局(公章)中国人民银行竹山县支行(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ⅩⅩ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Ⅹ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甲方将乙方确定为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ⅩⅩ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ⅩⅩ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ⅩⅩ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置,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

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ⅩⅩ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2005年8月至

年7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ⅩⅩ县支行、ⅩⅩ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ⅩⅩ县国库

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支付中心(公章)

ⅩⅩ支付(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监督单位:

ⅩⅩ县财政局(公章)

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县支行(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瑞财库字〔2009〕117号

瑞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瑞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支行反馈。

瑞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库 集中支付 办法 通知

瑞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打字:邵如如 校对:杨子江 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七)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八)负责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问题的投诉。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2、直接支付单位审核:

第五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简报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知识问答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知识问答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我省自2001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已在省级一百多个部门九百多个预算单位顺利开展改革试点,目前,我省的县区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也已开始启动,我区就是全省12个试点县(区)之一。为此,我区于11月2日专门召开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动员。

会后,我们就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各方关注的有关问题编写了一期简报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含义?

答: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如何理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的“一变三不变”和“两个集中”?

答:这次将要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变三不变”。“一变”,就是把原先的国库分散支付改变为国库集中支付,;“三不变”,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原来,预算单位的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都存放在区会计中心的本单位账户上,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资金在支付前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各单位在需要支付时根据其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从国库集中进行支付,也就是说,此次改革最大改变的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

“两个集中”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资金集中和支付集中。“集中资金”:改革后,财政各类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统管,按预算和专项用款计划统一分配资金。“集中支付”: 改革后, 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均通过国库这个“总出纳”集中办理。

三、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宣州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037771)Page 1 of

4答: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讲一讲原来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原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期(按月或按季)将财政资金拨给各预算单位,并由各单位自行支付给商品和劳务提供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这种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在财政支出管理上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多头、重复、分散设立账户,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资金过早流出国库,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截留挪用资金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资金的具体支付使用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不能及时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近几年,针对这些弊端,各级财政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实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等,这些改革虽然有所成效,但还不彻底,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原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就必须进行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十分重视,将这项工作列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因此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各预算单位将会感受到发生哪些变化? 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各预算单位至少可以感受到以下几个变化:

(一)体现了支出的计划性:各单位不需要像以前那样等财政部门划拨的资金到账后才能支出,而是按照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填报“月度用款计划”安排本单位的支付项目。这将有利于部门预算的执行,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督促部门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财政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可以说,这是将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公共需要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加强公共财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了国库的资金集聚功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使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都集中在财政国库。这将有利于政府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减少了资金的拨付环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资金通过国库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能够避免“暗箱”操作,实现对财政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全过程监控;能够适时监控到每一笔财政资金的支

付活动,并能够获取详细的监控信息;能够及时核查违规问题,查实问题,及时解决,及时纠正。

可以这么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首先是财政部门在“革”自己的命,它是对原有的资金拨付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行的更新和规范,同时,它也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资金领拨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行更新和规范。

五、“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与“会计核算中心”是怎样的关系问题?业务处理上有那些变化?

答:前面提到,此次改革最大变化的是改变了以往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是为此而成立的具体执行区级财政国库库款支付的机构,它相当于一个具有一定审核功能的“开票机”,而区会计核算中心原有的支付系统还将暂时予以保留,其主要职能仍是对各统管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这两个机构的关系目前可概括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预算单位原基本账户暂时还保留在区政府会计中心,其“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为核算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及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以前的财政拨款结余、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各单位现在在区会计中心的存款仍将保留并由各单位按原程序办理,同时,改革并不影响各单位从上级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的使用,这部分资金的会计核算等仍按会计中心的原操作方式办理。改革后,单位通过增收节支方式节省下来的预算指标可以进行结转并继续使用,对此,请各单位各部门予以充分的认识。

在具体的业务处理上,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时将在资产部类增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它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授权后可用的支付额度(在申请环节称之为“计划用款数”),具体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其借方登记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因特殊原因退回该账户的资金额度;其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例如: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额度登记,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未支用的授权支付额度,该借方余额可理解为各预算单位的指标结余。

六、什么是财政直接支付?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财政直接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目前包括工资支出、集中采购支出、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等。

如某局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建造了一幢办公楼,在支付工程款时,就由该预算单位根据其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接下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将这项工程款直接拨付到建筑单位的账户上去,而不必像以前先由预算部门拨到预算单位后再由其转拨给建筑单位。

七、什么是财政授权支付?它适用于哪些方面?

答: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除了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办理现金结算,包括提取备用金等。

宣州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注: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知识问答,我们是在征求大部分单位财务科长或财务经办员意见和建议之后编写出来的,为的是使这份资料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创新永无止境,实践永无止境”,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方式,我们还将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以利于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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