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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胜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定胜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一篇:定胜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甲方就本单位的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提供专业上的解答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甲方拟签署的重要合同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或出具审查意见书;

3、就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纠纷给予专业建议及意见;

4、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协助甲方开展有关讲座、法律宣传、普法教育,以便甲方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5、就甲方客户之欠款发出催告信或律师函;

6、代为起草甲方的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合同、员工培 1

训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为甲方聘用、续聘、辞退、解聘员工提供法律意见;

7、代为甲方草拟、修改、整理、规范各类合同文本、员工手册、内部管理制度等;

8、就甲方内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维护提供咨询意见及法律意见;

9、参加甲方有关项目或其他事务的谈判,出具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

10、针对甲方在投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1、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费。

2、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费为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年月日之前再支付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给付律师费。律师费按政府指导标准的 柒 折给付或协商优惠。

1、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申诉等;

2、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

3、办理融资、重组、分立、合并、收购、上市、改组、改制、清盘等专业要求较高的综合性项目的法律事务。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促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签的,乙方在收费上应给予最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期限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10— 传真:01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 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 2 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

****年**月**日之前再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 5 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生效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第三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推荐)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沈阳世润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秀云

地址: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辽中 杨士岗)一街3号

邮政编码:110205

电话:024—87995068

传真:024—87995177

乙方:北京市信格律诗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五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1208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3377186

传真:010—6337752

3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

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7日由甲方按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乙方支付。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 日期生效。

第八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通知和表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代表:

年月

代表:年月日乙方:日

第四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顾问合同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派将委派律师和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指派联系人负责转达业务需求和准备材料、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乙方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3、协助甲方起草、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参与甲方有关的非诉讼事件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5、应甲方要求为其诉讼或仲裁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处理其他性质案件;

6、协助管理制度、合规执行等内部审查工作,应甲方需求出席内部会议;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查甲方的客户情况;

8、其他双方商定的业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3、乙方担任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意见;

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对其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依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信息、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按时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与其他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和承担方式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乙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通讯、交通等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行政等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可续签,内容的更改需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7层2002室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00025 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 电话:010-65325588 传真:010-65323768 邮政编码:100020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1月13日

第五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

(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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