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直存款合作协议书
直存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存款方):
乙方(接款方):
一、甲、乙双方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甲方同意出资拾伍亿元人民币存入乙方指定银行甲方设立的帐户,存定期三年,存款证实书银主带走,到期凭存款证实书提取存款证实书收回本息。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投资回报,一次性贴息 15+1+1%()特此承诺。
三、经双方确定操作时间后,甲方自带所有资金批复文件,及开户手续前往乙方指定银行。从至乙方指定地方时,甲方一行人的交通食宿费由乙方垫支。
四、甲方到了乙方指定的银行后设立自己的帐户,乙方将***万元人民币预付金汇入甲方临户,同时甲方将**亿元人民币也存入自己的临户。
五、甲方资金显帐后,由银行给甲方出示在3或者8个银行工作日内兑付贴息的承诺函(扣除已付的预付金)。甲方收到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同时将亿元人民币转为三年定期,并与银行办理承诺手续,内容是:三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转让、不取消,不作任何抵押。甲方与银行的承诺手续完善后在3至8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贴息费划入甲方指定的个人帐户,首批业务成交完毕。
六、首批业务成交后,甲方负责将剩下亿元人民币在七个工作日内分批(或一次性)存入甲方帐户,转定后在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将贴息一次性按存款转定数额比例支付给甲方指定的个人帐户。
七、违约责任:
1.若甲方显帐后,乙方存款银行不能出示兑付贴息款的承诺函,无法付清贴息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100万预付金作为违约补偿(由甲方与中介方自行处理)。
2.若甲方设立帐户后无款入帐或不转定;不能与存款银行办理承诺手续;第二批资金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入帐转定,视甲方违约,甲方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其中30万元奖励给中介方)并索赔全部旅差费用。
八、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条款并与此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九、此协议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并具法律效力,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1x年 x 月x 日
第二篇:直存款
转载:我对直存款的看法
2009-12-10 10:39
直存款业务看似简单易操作,额度大,收益高,这也是圈内无数中间人为之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但是据我所知,单子做成的并不多。原因有很多,凭我个人对此业务品种的微薄了解,分析其原因如下:
1.中间人过多。
一单业务中间人过多造成信息沟通不顺畅,信息传递和反馈效率低,甚至话传来传去的走了形。
2.中间人个人诚信缺失。
很多中间人的工作资源只有一部手机,一个可以上网的途径,工作角色属于传话筒,往往为了个人的利益夹杂一些自己不负责任的分析和拍胸脯的保证。这样的行为常常误导了企业方和资金方,致使对接时出现很大的偏差无法操作。最后又相互找理由和推卸责任。
3.中间人专业知识匮乏,滥竽充数现象严重。
似乎大家都看到了一个天上掉馅饼的途径,不论以前是从事什么职业的都冲进了这个圈子,懂些皮毛知识就开始谈业务,甚至很多人连合同内容都无能力进行措辞研究,只是一味的按照资金方的要求去和下一个环节的中间人谈,缺少了个案研究能力。这样的中间人往往一年做不成一个单子,有一些在操作的时候又被资金方和企业方甩出了局。中间人个人诚信缺失和专业知识匮乏直接造成了很多企业与资金方无法顺利对接,久之,企业方不敢轻易相信资金方,资金方不敢轻易相信企业方,只能再靠中间人在中间拍胸脯非理性的承诺,由此造成了恶性循环。
4.同单现象严重。
经常是几个人手里都拿着同一个单子漫天找资金。
5.资金来源复杂不明。
90%以上的企业方都是通过中间人与资金方进行联络的,资金方没有见到企业方提供的手续时是不会提供资金证明的,只能让中间人向企业传达是企业款或同业款等等。甚至很多中间人都不知道资金真正的来源是哪里,就开始盲目的联络下家。
6.资金可靠性不稳定。
其中有两种现象,一种是虚假资金方,这个虚假资金方又分为两类,(1)类是从其他地方拆借一部分资金过来,混取个银行资金账单,然后开始想办法忽悠企业方的保证金。(2)类是他本身确实依附着真实的资金主,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凭这张资金证明与企业接洽上,然后甩掉中间人,由他直接带资金主去操作,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另一种现象是资金确实真实,但是资金量有限,放出去后就没有款了,致使中间人只能再联络其他资金渠道,这种资金不稳定的现象也很普遍。
7.资金可查性弱。
很多人怀疑资金的真实性,只能凭资金账单和资金移动证明来确认资金的真实性。想查资金,要么是资金方不让查,要么是资金来自境外解缚的款,不好查。这便给中间人和企业方带来了一定的顾虑,在配合上也不够热情。
8. 企业方不尊重诚信合作原则。
虽然很多企业都努力希望把事情做成,但是很多企业方的不遵守诚信原则的做法也很普遍。编制虚假项目报告,制作虚假贴息水单和银行接款确认的现象不少。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想尽一切办法与资金方见面,见面后为了提高成交效率,把中间人甩开,把中间人的一部分利益加给资金方。而很多资金方也明白,他的款不是无限量的,这笔放出去了就没有了,只有一次操作机会当然希望利益最大化,于是配合企业甩掉中间人。
9.企业方缺乏理性思考盲目恐惧。
很多企业方怕遇到虚假资金方,不愿意先出具接款确认或银行代付承诺书,甚至把这变成合作的硬性标准,这样的盲目恐惧直接体现出了企业方缺少理性思考。这一点也是由于企业方缺乏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造成的,自然不知道怎么去控制风险,多数企业方只是在市场中找了一段时间的资金后,与一些中间人接触,听他们怎么说就慢慢的自认为了解了直存款的操作要领,于是就开始假性判断了。
10.企业方与银行方的对接不牢靠。
每个企业与银行建立关系少不了吃饭送礼,一些行长在酒桌上借着酒劲同意接款。企业方觉得一行之长不会拿这么大的事开玩笑,于是就开始联络资金。等到真操作的时候,行长又反悔造成操作无法继续。至于直存款这个被民间演化了的资金业务品种,市面上对其说法各有不一。
大体的说法有三种:
一.企业方具备银行贷款条件,但是银行没有资金额度了,所以让企业去市场中找资金来银行存款,然后贷款给企业。
二.企业方还不完全具备银行贷款条件,但是企业法人与银行行长关系比较好,行长让企业去市场中找资金来银行存款,然后把存款想办法做出来给企业用。
三.企业方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企业去市场中找资金来银行存款,不让存款方带走存款证实书,把存款证书委托给银行保管,银行私下办理质押担保,然后把款贷给企业用。
我常对如上普遍的三种说法产生异议。
(第一种)企业方已经具备了贷款条件,是银行没有资金额度了。我承认,某些银行支行对放贷资金的使用额度是受上级行授信限制的,或者某些行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行存款量很少,贷款量很大,造成了本行资金短缺。但是,对于银行资金短缺的状况,银行是可以向上级行再申请额度的,或者进行同业拆借来解决资金难题,这符合金融法规和本系统行的经营管理制度,为何让企业去市场中找资金呢?从成本上考虑,某支行向上级行申请贷款资金,是使用了本系统行内的资金,成本最低化;向同业拆借资金年利息也无非才2%左右,而从市
场中吸纳大额储户,是需要支付储户存储利息的,这个存储利息高于同业拆借很多,这将造成该支行的资金使用成本增高,在银行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制度下,相信银行不会糟蹋自己的钱,有三元钱的饼不买去买五元的饼。有一种可能性,企业方具备贷款条件,银行有资金贷款给企业,银行方称资金不足,让企业从市场中找资金来存款,是银行想赚存贷两条线的经营业绩。
(第二种)企业还不完全具备银行贷款条件,银行行长把企业从市场中吸储的资金做给企业用。要知道,银行批贷两条线,不是行长批准就OK的。如果企业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银行如何批贷给企业用款,不具备贷款条件,就证明企业还款来源和还款不能得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还不上贷款怎么办?我相信银行的所有职员都会明白这个道理。至于银行行长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行长只是个促动剂,只能提高一下贷款审批和放贷的效率。当然,也有非正常情况,比如,给行长的私人利益足够诱惑。行长会把事情做到只在违规而不违法的范围之内。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违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纪律处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如果银行行长真可以把事情做到违规不违法的程度,人身自由的风险得到了控制,而让行长产生违规行为的动机呢?相信不会是行长个人对企业怜悯的善举,我宁愿相信背后有所财物交易。那么,是多么大的利益额让银行行长宁愿冒着丢掉前程,丢掉声誉的风险去做违规之事呢?估计额度很大吧,起码够他被清除金融职业队伍后可以富足的过完余生,可以预想到这是一笔很大的数字,一个数字后面跟着起码八个零。这么大的数字,真就能做到违规不违法的范围内吗?
(第三种)银行要把存款户的存款证实书质押办理贷款给企业用。如果真预备采取这样的方式,我还是要问,银行作为贷款方,企业作为借款方,存款户作为担保保证方。银行若要办理银行票据质押贷款,必须要分别与担保方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另与借款方签订银企之间的借款合同。这就需要存款户签署质押担保合同,诸位觉得存款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银主”会签署这份质押担保合同吗?不签署这个质押担保合同,如何办理质押担保贷款?难道是某个人以存款户的名义签署了此合同?银行又同意该人冒签?我相信,如果银行在没有获得存款户本主同意而通过所谓的变通办理的质押担保合同和操作了质押担保,银行的行为就不再是违规,而是违法。也许,另一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企业暂时不具备贷款条件,但是有了资金,将现有项目转化为大量可抵押的资产,银行将其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将贷出的款作为先前违规贷给企业款的还款金,以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转换。这种在足够利益诱惑的前提下,银行行长可能会动用系统内的相关人员关系,加上利益分摊的“行销策略”,也许,这条批贷两条线会化为一条线。一条服务于利益的线,一条对未来拆墙补墙充满担心的线。
最后再唠叨一下“接款确认书”和“银行代付承诺书”。
为何那么多“银主”要企业方提供借款确认书?怕银行无法接款吗?银行作为经营性的金融机构,需要也欢迎企业和个人的存款;银行的存款量高,银行和行长的存款业绩越明显,银行也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放贷。很少见到银行为了担心支付更多的存款利息成本而拒绝接收存款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银行的柜
台正常办理存款业务,那么为何银行会拒绝存款?不拒绝存款为何还要银行出具接款确认书?
从直存款业务的表面来看,“银主”关心的无非是三点,存款资金的安全性、存款利息的可得性,额外贴息的可得性。中国,尤其国有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无论是金融机构形象还是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及内部管理制度,都可以让人信赖。“银主”大可不必担心存款资金会消失,也不必担心得不到存款利息。那么剩下的就是贴息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十五条内容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暂且不论,银行是否会贷款给企业,那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行为。从直存款业务操作意义的合法性来看,企业只扮演了帮助银行拉存款的角色,而银行无法违规提高利率吸纳存款,于是由企业代为支付了,以避免违规被查。实际里,又不然相同,支付额外贴息掏腰包的确实是企业。企业为何要自掏腰包付高息呢?肯定是获得了银行的某方面承诺,是何承诺?如何践于承诺?我不得知。
从贴息角度来看。多数企业没有足额一次性贴息能力。某些企业选择了循环操作。企业现有三百万,银主就根据贴息比率进入三百万相配的相应的存款资金。然后银行快速的将款拨付给企业使用,企业再拿此资金支付下一轮存款的贴息。也有一部分企业说,他们可以让银行出“代付承诺书”,“银主”也同意此举。我有些困惑。?银行替企业代收代付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而代付的前提是企业有资金,银行才可能代付,企业无资金,银行便无法履行代付的服务;市面上很多人扭曲了承诺书的本质意义,认为银行代付就是企业付不了的情况下,银行无条件支付贴息。我觉得这是行不通的,这样的承诺书就变成了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受上级行对出保函行的授信权限限制的,在授信权限外的银行对借款进行担保性承诺保证,属于违规,我相信接款银行在存款资金还没有存定的时候,银行是不会冒违规之险出担保性质承诺的,所以,如果企业没有贴息能力,让银行出代付承诺书是不太可行的。
呵呵,看到我如上鬼乱分析的朋友不要有太多惊诧,我就是一个爱较真的人,我总是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也不相信有人会为了钱不要命。当然,很是相信,资源整合和合法下的优势互补发挥的杠杆效应。如上是我自己对直存款业务和圈内状况的一点体会,当然很片面,还希望大家补充和指正。同在雨后晴天下,共赏空悬七彩光。朋友们,有价值的努力吧!直存款业务金融流氓行骗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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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开户前给存款人保证金骗你没商量
很多所谓的存款人直截了当的对用款方说,在我进银行开户前,你得先给我20万元的保证金。缺乏经验的用款方会非常爽快的答应,且认为在我的地盘,我雇人24小时跟着你,我不相信你存款人能耍出什么花招来。我真佩服用款方的慷慨,确切的说是无知的冲动。
在绝多数的情况下,当存款人(以下简称金融流氓,熟悉银行等金融业务,利用用款人欠缺常识等漏洞实施骗局)收取保证金后,会装模作样的到银行去开户,结果是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银行的开户手续,银行不予开户。问题马上出来了,这个金融流氓就会理直气壮的对用款人说,银行不给我开户,不是我不存款,是你银行没有搞定。
这种金融流氓通常对银行的开户程序,需要什么开户资料非常的清楚,故意利用了用款人对银行柜台业务的不熟悉来骗取保证金。如果用款人强行扣留保证金,这些骗子就会说不是我们不存款,是银行不给我们开户,是用款方的责任,如果敢强制扣留保证金,这些骗子就会匿名举报,此时骗子手上已经有存款银行的坐标,行号等,还有用款方签署的《协议》之类,为了扣留保证金就得把银行拉下水和赔上用款方的信用记录,思念再三,绝大多数用款方选择自认倒霉。
企业在异地开设账户,各银行需要什么样的开户手续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完全符合银行的开户手续,没有哪一个银行说即使你的开户资料符合我们的开户手续,但我们不需要你到我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所以,请用款方记住:如果存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证金,一定要明确是存款方在存款银行开户成功后才能支付保证金。存款方收取保证金后,万一发生贴息方没有在约定时间支付贴息,存款方大可把资金原路撤回,保证金当违约金收归自己所有,用款方因为理亏绝对不会强制扣留。
对于一个真实的存款人来讲,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哪怕是进了款,万一贴息方没有履约,存款人也不会吃亏,你收取的保证金足以抵消用款人违约带给你的动款损失。
二、利用真实汇票行骗
金融流氓通常会将汇票给银行查核真伪,这样可以降低用款方警惕。如果是同行汇票,在存款人开户收取保证金后,用款方必须要求存款人马上将汇票入账,几分钟即可到账,这样可以防止存款人通过将汇票挂失或向银行申请止付来骗取贴息或保证金。要是跨行的汇票,入账后不能马上到账,通常需要在24小时左右才能到账,用款人就需要更加谨慎,存款方办理挂失或是申请止付的时间更加充裕,最好是在显帐后再付保证金及贴息。
三、索要银行接款确认书及项目资料
很多金融流氓比较搞笑,说更贴切一点就是脑子进水,他们通常会跟用款方明确说明是要用银行行筏打印,行长不愿意先签字盖章也行,但有银行坐标、行号,行长办公室电话,说是存款人可以通过电话核行,不然怎么知道用款方有没有搞定银行。
其实,真正的存款方不会提出这种不合情理的要求,你去银行存款,银行会把你拒之门外不给你存款吗?你只是与银行发生存款业务,银行怎么给用款方用钱,绝对不是你存款人关心的事情。对于存款人来说,你只需要关心开户程序是否正常,存款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以此来确保存款的安全性,以及是否能获得预期的贴息就够了。你要贴息方的项目资料干嘛?你又不是去投资项目的。
那些非要银行接款确认书的人,通常都是没有真实资金渠道的中介或金融流氓,当他们到存款银行,如果用款方不给保证金或返程费,他们利用接款确认书匿名举报银行变相高息揽的时间久不远了。这种情况在陕西汉中的农业银行,山东的德州银行,工商银行四川南充的平坝支行等发生得太多了,当然也有用款方不怕把银行拉下水的,硬是不给保证金,被举报后干脆狠狠地把中介教训一把,幸好这个中介是一个退伍军人身子骨不错,只是小右腿被打折而已。不过,农业银行汉中市分行被陕西省银监局检举,操办副行长做降职处分,并通报批评。
四、在存款人所在地缴纳保证金
这种现象在北京尤为普遍,交了保证金就是不去给你存款,你能怎么样?有本事你就举报,警察来后一定会告知你这是经济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必须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用款方真要是去起诉,还要再支付起诉费用,把存款银行陷于不仁不义之中。权衡之下,绝大多数用款方选择退缩,权当交了学费。
五、中介提出要核行
金融流氓或是中介会给用款方说,我们先得派人去核行,确认银行可以操作后才能把存款人请来开户存款,还美其名曰是为了对存款方负责。我们碰到最搞笑的一个案例是在陕西省汉中市农业银行汉台区支行,这个混蛋大摇大摆的走进行长办公室对行长说:“我姓陈,我是受存款方委托来核行的”,行长问,你有名片吗,你说的存款方是谁,你有他的委托书吗?“都没有”。那你有存款人的资金依据吗?“也没有”。那你来核什么行?“我只想来问问,你们银行是否愿意为ⅩⅩⅩ房地产开发公司接收一笔定期存款?”如果你有钱,欢迎你来存款。“那你能否出具一个接款意向函”,此时行长已经拨通保安室的电话,2分钟后,所谓的存款方代表被保安轰出银行。
存款不是银行担保借款业务,核行全是金融流氓惯用的伎俩。你有钱,来银行开户存款,哪一家银行会拒绝你吗?你给银行提供了银行生存的立命之本,存款人是银行最重要的客户,没有你的存款(产品),银行就不会有贷款(原材料),没有成品可卖,银行就没有利润(息差),没有利润,银行就要关门大吉。所以,核行全是无稽之谈,是这些该死的金融流氓在捣江湖,是在破坏银企关系。
六、与行长吃饭 拍照 录音
对于以直存为融资方式的业务中,企业是基础,银行是关键。再好的企业,如果没有银行协助,要融资成功是非常艰难的。在中国的金融体制下,银行的公信力是社会赋予的,他们的金融业务是受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督与管理,他们要帮助企业融资,有些业务是需要在潜规则下来做的,一旦浮出水面,满盘皆输。
早在2007年9月,河北邢台深圳发展银行某支行,为帮助当地一家地产企业以直存方式融资,用款人为体现自己与银行的关系,安排了一个饭局,在进餐期间,北京的一个资深金融流氓就是利用与行长吃饭的机会,拍了几张与行长共进晚餐的照片,并私下录音的手段,先后勒索行长37万元。行长忍无可忍,最后举报,被勒索的钱追回,但是行长职位没了,还留下了职业违规记录,3年内不得提拔。
七、返程票 对押金
„„„„„„„„
欢迎同行予以交流分享,净化环境。
第三篇:直存款融资协议书
直存款融资协议书
甲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基础上,就直存款业务的办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提供省以上发改委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文件,依据发改委的批准文件,确定投资额度,为乙方申请的资金100亿元。
二、甲方的放款条件:直存方式,存款利息;执行银行业的存款利息;接款行开存款证实书,存单留在银行,银主拿走保管单。存款期限:五年转五年,一次性贴息5%,中介费另行承诺。
三、直存款业务:乙方应确认的主要内容有,甲方的利息标准,存期时限,开存款证实书,存单留在银行,银主拿走保管单,一次性贴息是否可以同台交割。经与接款银行协商后,乙方应以文书方式给予确认,是否认同甲方的放款条件。
四、甲方同意存期五年转五年的利息仍按存款息计息,不另收手续和中介费。
五、乙方应将文字性确认手续提供给甲方,根据乙方的确认内容,甲方需要到乙方指定的直存款操作银行进行核行,其往返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带资金5000万核行,经与接款银行当面咨询与沟通,银行是否同意为此次直存款业务提供操作服务,办理各项存款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各项同台交割的资金手续。甲方对乙方指定银行的服务内容,与乙方确认内容相吻合后,接款银行应开出,由银行盖章,行长签字的《接款确认书》,交给甲方的核行人员,甲方凭此在乙方指定的操作银行开立临时账户。
七、甲方在将5000万人民币,存入新开立的临时账户之前,乙方应将准备好的5000万人民币3%的保证金,与5000万人民币入户同台交割。
八、甲方5000万人民币入户后,在临时户转定期时,乙方应该将99、5亿人民币的一次性贴息和中介奖励费备足,与99、5亿人民币,银行电子划款时,同台交割。如果贴息费和中介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乙方可以按照承诺的标准,待乙方从银行贷款成功后,开出未支付的贴息和中介奖励费的支付汇票,递交甲方和中介方代表核验。
九、直存款100亿人民币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完成从临时户转定期户
后,开出的存款证实书,留存在银行,甲方拿走保管单。
十、甲方承诺的一次性支付给甲方5%的贴息,在一周之内,由乙方负责完成完税手续的办理。
十一、甲方必须承诺存入的100亿人民币,在存期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允许乙方以存单抵押贷款。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对守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给予文字性补充,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
乙方:公司
(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
2007年12月日
签约地点:北京
第四篇:存款协议书
存款协议书
甲方:圣兴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存款协议。
一、特别承诺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以直接存款方式存入甲方银行开设的以自己名义的企业大额定期帐户内。
甲方及甲方分支机构若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乙方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冻结、扣划、延误支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
二、存款金额及存期
乙方在年月日分次各存入甲方账户人民币元,合计元。存期为年自乙方资金到账之日起开始计息。
三、存款说明
1、本存款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乙方保证在存款期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得违犯本协议擅自撤存,甲方也不得接受以乙方的存款所做出的担保。
四、存款利率
1、本次存款利率确定为固定利率,月利率2.0%(百分之二点零)。
2、如在协议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调存款利率调整方式。
3、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五、利息的支付
1、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利随本清。
2、三个月支付一次。
3、在支付本金时,直接扣除存款日期利息。
双方商定第种利息支付方式,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乙方银行的账户。开户名:
帐号:
六、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到期日前,乙方向甲方本合同,存款凭证,甲方应本着慎重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乙方发出正式的局面通知,明确告知乙方收到的合同、存款凭证,并承诺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本金划入乙方在银行收到利息的账户。
七、违约处理
甲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按日利率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八、保密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本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十、争议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全部支付此存款本息完成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圣兴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公章: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
第五篇:存款协议书
个人半年定期存款操作协议
甲方(资金方):
乙方(贴息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本次定存贴息业务顺利完成,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约定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存款总额:亿元人民币。
二、存款性质及期限:本次存款为正常个人存款,存期半年。
三、存款利息:本次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执行,利息归资金方所有。
四、存款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五、贴息:本次存款由贴息方一次性贴息%,不包含银行到期兑付的同期利率;(按分流表划账,平台及中介费由贴息方另行承诺)。
六、开户:本次存款由资金方在指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自由开户,不指定柜台转定,可开通网银等查询功能。
七、操作程序:
1、甲方跟乙方先进行网签,乙方在深圳贴息,由乙方派人来带路去深圳开户。双方正式见面后相互验资,乙方支付甲方5万定金,甲方派人去贴息方指定银行不指定柜台自由开户,开户后,乙方拿出20万贴息保证金甲乙双方共管,甲方指定人留在深圳当地等消息。先由甲方安排一笔1亿的进帐,深圳指定银行显示收到存款,通知贴息方由贴息方在深圳对此笔进帐进行当场贴息和费用分流,乙方在两个小时内支付全部贴息款及居间费用,甲方确认收到贴息款、中间人确认收到费用后由甲方通知在深圳指定人员将此笔存款转为定存六个月,并签承诺书。以后每笔都如此运作。直到整个过程完成。定金和保证金共25万在最后一笔贴息中扣除。
2、此定期存款在协议期内书面保证: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的四不承诺,承诺由甲方本人或代表转交。甲方带走大额存款证实书,此单操作完成。余款批进批进,批结批清,批出承诺。甲方必须将大额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交给乙方。
3、本次操作所收取的贴息及佣金为税后所得,不需要出具任何收据及票据。
4、甲方及中介方抵达目的地的全部食宿、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具备或无法按时支付,不足额支付约定的贴息款,银行不接款,变更或不按照
本协议内的条款操作存款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无条件撤回全部存款,为加大处罚力度甲方所收前期贴息款不退回,保证金25万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乙方自愿放弃追索权利。
2、若甲方甲方在24小时内无法到达指定银行开户存款(除不可抗力除外,如飞机航班或火车延误、自然灾害等,再约定时间并顺延),收到贴息不转定或不出承诺,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25万,并赔偿违约金25万,同时退还交通、食宿等费用,甲方并自愿放弃追索权利。
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提出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和要求,导致本次存款业务无法完成的违约方应按照以上违约责任约定赔偿对方。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中介方不承担任何连带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有权获得该违约保证金的40%作为误工费。
5、本协议在此操作期间双方须严守秘密不得外泄,甲、乙、居间方双方各一份,协议签字即生效。签字人为最终责任人。
6、本协议操作完成后当场销毁.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2013年1月日2013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