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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班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班组管理办法



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班组管理办法

施工班组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分承包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规范施工队伍管理秩序,保障分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甲方范围所有进行分承包的施工队伍。

三、甲方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乙方施工队伍进行有效管理。

四、乙方施工队伍对甲方负责,不得将所承接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再行分包。

五、甲方对分承包工程施工过程实行目标管理。甲方有对乙方施工队伍的人员出勤、资源配备及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六、乙方施工队伍应按合同要求进行现场施工和管理。

七、甲方项目部及机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可对乙方施工队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并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奖罚。

八、乙方工程承包人、带班人和施工小组长进场后须与甲方项目部签定安全和治安管理协议书,以便履行双方权利与义务。

十、甲方按照合同条款组织施工资源进场,乙方进场前须提供以下文件:

1、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2、按照工种提供分组名单,明确带班人或班组负责人。

十二、甲方按照合同条款监督分承包方执行,并控制施工全过程,若有违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协调配合不好,不听从指挥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书面通知限期扭转,若情节严重者罚款500—1000元。

2、进度、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班组,要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甲方予以备案,严重者书面通知其挂靠单位出面协调限期整改。若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协调的施工班组,甲方可与乙方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处罚条款规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十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承接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按工程造价总额的10—15%比例给予处罚。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班组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班组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可可公寓三层加建和十三层加建

二、工程地点:顺德容桂容奇大道

三、承包工作及内容范围:

1、本工程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网、包资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检收、包工期等进行全包干的形式承包本工程的外墙竹排栅、吊笼封闭、人货笼口、吊笼口平台铺板、排栅脚封闭,各层卸料平台、临检施工通道捣水泥及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防护。乙方负责提供送检的安全网,但送检费由甲方负责。

2、甲方不负责提供乙方的住宿,提供垂直运输。

四、质量要求:

1、本工程采用竹排栅,桥面必须用细小密竹。所有外挂安全网为好网(不能破烂),乙方所有搭设的排栅做法要按国家规范要求完成。

2、排栅外围必须垂直、平整,横杆不能超过排栅10公分,使整个排栅牢固,完美,排栅外立面不能将横竹伸出安全网面,排栅及安全网如发现有变形、破烂,乙方应及时派人维修。如不维修,甲方有权派人修整,人工由乙方负责。

3、严禁使用变曲变形竹子。每层的拉结点间隔不能超过5米,拉结必须牢固结实。外墙距离排栅20公分~25公分必须作密实防护措施。每个位柱的垂直度不能超过5公分,桥面的水平位置不能超过5公分。

4、立杆与剪刀撑横杆、严禁使用活动构建驳接,立杆的驳接不准在同一水平位置上,驳接度不能超过25%。

5、立杆的间距不能超过1.5米,步距为1.95米,中间设置两道水平栏杆。安全网接设必须密实,并全部张挂排栅外边,垂直张挂形成网网相连。

6、达不到规范及上述要求的乙方必须在限期内迅速返工,并负责所有费用。

五、安全、文明施工及处罚条例:

1、乙方人员必须严管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因外墙排栅搭设不当或防护不当所造成对他人和自身安全事故,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2、乙方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才能进入本工地开工。必须每人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负,其费用已用在甲、乙双方签订的排栅各项单价内。乙方人员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签证。严禁搭吊笼上落,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没戴工地统一安全帽,不准进入本工地施工,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4、乙方工人在进场之前,必须办理暂住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等证件。无上述证件人员不准进入工地。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所造成的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到扣留站出款领人出来,乙方无异议。

5、乙方要经常到现场,并安排专人负责带班,监管施工的全过程,工人在施工中要自觉佩戴安全帽,发现不挂安全带而高空作业者,每次罚款100元。

6、乙方工人严禁在施工楼住宿,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严禁在施工楼内大便,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并清理楼内所有大便。

7、乙方的材料按甲方的指定地点堆放,严禁随意堆置,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甲方的吊笼限载500KG,乙方严禁超载使用吊笼,损坏吊笼及甲方的其他机械与施工设备,乙方负责所有经济损失。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量度排栅按阳角加2米,阴角减2米的原则计算周长,高度执中计算,其余按实结算,三层加建单价:元/平方米;十三层加建单价:

元/平方米。

2、付款方式:每月15号前按上个月工程进度70%付款,拆完排栅后支付总工程款的80%,其余工程款结算后三个月内付清。

3、在建工程中,外围排栅,工棚等安全防护与临时设施,如需要修改的,按协议单价内的施工补结。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讲价钱,在工程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其增加的人工费在1500元以下,不作支付。超过1500元之后的人工费,按150元/工单价合计支付。

4、以上单价包括一切清理费、一切运料杂费。中途停工补贴、超时加班假日加班补贴、小件工具费、劳保福利费、医疗费、工伤病假费、保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费用等,由乙方班组自行调整分配实施,一旦发生意外安全伤亡事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

5、乙方全班组工作人员必须购买国家合法保险部门推行的工伤医疗、人身及其他保险种类,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双方须共同遵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按规定已经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登记表;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

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供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标段或单位工程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施工许可,地基处理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的,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审批前应当通知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需拆迁的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并将踏勘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发证机关。

第十条 合同开工日期晚于批准日期的,开竣工日期仍按其合同约定日期;合同开工日期早于批准日期的,开工日期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算起,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天数顺延,经批准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重点工程、跨省、市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

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和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所明确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和军事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监[1999]490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建筑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

篇一:建筑工程班组劳务合同

正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工程承包人:

劳务承包人: 承 包 合 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承包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与工程承包人所在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1.4、劳务承包内容: 1.5、辅助材料及工具:

二、承包工作期限及工作进度

三、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 确保所承担的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确保验收达到优良。每层达不到优良,结算时扣结算总值的10%。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损失有劳务承包人承担。

四、标准规范

执行本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亦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4.1、二标五规范及康居标准

4.2、省市施工工艺标准及各项规程

4.3、质量/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4.4、发包人、监理管理办法及工地各项规章制度

五、工程承包人义务 5.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要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2 工程承包人提供工具房间,作为劳务承包人办公及小型工具存放之用。

5.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5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5.6负责与发包人(即甲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5.7 负责劳务承包人在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5.8 负责提供本合同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六、劳务承包人义务

6.1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在数量上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员工队伍,全面履行本合同。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向工程承包人负责。

6.2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质量、操作技能等教育培训交底工作。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直至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完结。6.3负责向项目部提供在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计划,并负责使用、发放和完工后交回。

6.4负责在接到图纸(或技术交底)后10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周转工具等供应计划,并负责验收(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保管、使用、维护。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在使用完后负责向工程承包人交回。需要劳务承包人进行装卸的,劳务承包人必须及时执行(费用另行约定)。

6.5对经验收的材料与机具应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6.6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进行生活区的管理,并负责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7负责对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6.8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它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6.9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以上特殊行业操作人员须持证作业。

七、劳务承包人的工作职责 7.1、质量

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并按照总包合同的保修时间对工程保修。

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的管理,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搞好协调,积极配合工作,对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停工令等必须无条件执行。严禁与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发生争执,严禁与管理人员争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根据工程进度及各方面需要,合理调配组织。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自检交检互检的三检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按施工图、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7.2、安全

劳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违章操作、野蛮施工等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班组劳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内部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四川****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甲方已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阳城·心灵家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项目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为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该项目班组负责人,并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施工交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内部承包。

经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现就本次内部承包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

第一节 工程概况及目标 1.1 1.2 工程名称: 阳城·心灵家园项目a标段建设工程#楼。建筑面积:暂定:。实际建筑面积竣工结算以施工图为准,建筑面积实行固定建筑面积包干,共 m2。1.3 1.4 1.5 1.6 建筑层数: 工程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培风村5/6/7组地块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文明工地 进度目标:开工日期: 年 月 日;±0.00以下工程竣工日期:年月 日;全部主体结构封顶,年 月 日;全部装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80天。

第二节 承包内容、范围及劳务承包方式

2.1承包内容及范围:建筑物散水以内含散水、排水沟、坡道及台阶,从基础砼垫层开始到竣工为止的设计图纸范围内(除2.2内容外的)所有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内容及现场检查自检资料的整理

2.2乙方工作范围中不包括以下内容:

(1)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地基处理、基坑护壁及桩基础。(2)楼梯、阳台的铁制或玻璃栏杆。

(3)腻子、内外墙涂料以及外阳台、公用部位外的地砖、墙砖、花岗石等二次装饰内容。(4)防水、保温分项工程(土建部分除外)。

(5)设备、通风、消防、电梯、弱电等安装工程(土建与安装工程的配合费已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

(6)门窗安装工程。

2.3 内部承包方式:人工费(含丝接人工及机具设备)+辅助材料费(含铁丝、钉子、砂轮、锯片、封口胶、焊条、焊药、扎丝、砼垫块、对拉螺杆、拉片、钢筋垫块及水电安装辅材等)+周转材料费(含架管架料、扣件、模板、木材、阻燃安全网)+施工机械费(塔吊、施工电梯、大小型机械等)+措施费(含安全防护设施)+ 现场维护费及文明施工费(含办公区维护)+其他不可预见费,按照《2009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一次性平米价包干的劳务承包方式。

第三节 合同价款

3.1 合同单价按建筑面积:rmb元/㎡(详见《阳城心灵家园(a标段)劳务等承包费报价及组成表》),合同总价约为¥ 元,(含出据0.8%的农民工工资的发票费用)。大写:

零星签证用工技工单价: 120元/工日;零星签证用工普工单价: 80元/工日。3.2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及费用:

3.2.1 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质量检查、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直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所需付出的全部人工费用,并且无权收取甲方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费用。

3.2.2 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用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运距指在施工现场内)

3.2.3 乙方班组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等。

3.2.4 乙方人员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

3.2.5 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具、各型机械(例:丝接设备、电焊机、弯曲机、断筋机、调直机、对焊机、振动棒、塔吊、施工电梯等机械和机具)的费用等。3.2.6 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的辅助材料费用等;

3.2.7 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额外付出的施工现场内的材料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及高温防暑所增加的人工费用等;

3.2.8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所需的全部费用等。

3.2.9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等二次转运费(装卸车、清料、码放所需机械台班、人工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不包括钢筋下车时的吊装费用。3.2.10 预制砼构件、预埋件的制作、安装费用等;

3.2.12乙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的建设和清理,承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堆放保管等; 3.2.13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指标所需额外支出的费用等;

3.2.14本合同价已包含了施工过程中所有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应包括人工、辅助材料(或设备)、中小型机械及生产工具、维护、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所有费用。

3.2.15外脚手架:本工程采用普通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其所有材料及人工包含在合同单价之中,使用时间为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全部验收合格、方可拆除脚手架。外脚手架搭设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外架搭设方案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外架材料的材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外架临街面要求用钢丝网或竹胶板密封主体上升时最上部的四层。3.2.16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钢管必须进行油漆处理。

3.2.1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密目网、尼龙水平网)必须是阻燃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是全新的。

3.2.18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翻新处理。

3.2.19甲方劳务合同里面针对乙方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及考核内容及费用。

第四节 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及资源

4.1商品砼由甲方运至施工现场(二次结构砼为自搅砼),卸料、加压泵及浇筑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全由乙方负责。

4.2生产、生活等临时用房:甲方只为乙方提供活动板房,乙方使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理。工人的日常管理及用品等由乙方自理。

4.3甲方不对劳务人员设职工食堂,由乙方自行解决食堂问题。4.4施工用水、用电情况提供:

甲方负责将水和一、二级配电箱接至施工现场,并安装计量表;场地内的临时用水和二级配电箱后用电设施及其安装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用电的电费由甲方负责。

4.5其他临时设施:乙方进场后,甲方指定地点搭建,材料由甲方提供,搭设人工费由乙方承担(板房由专业单位搭建除外)。

4.6用于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商品砼、钢材、水泥、石灰膏、砂、石、标砖、空心砖、墙与砼界面处所用的钢丝网以及外墙面砖、室内墙砖、地板砖、电缆、电线、线管、线盒、给排水管及管件、配电箱)由甲方提供。

第五节 乙方应提供的资源

5.1为保证本工程的实施,除本合同第四节约定的甲方提供的资源外的所有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各型机械、施工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等都应由乙方自己提供,乙方有责任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状态,以满足施工需要。

5.2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乙方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及甲方的要求,因乙方采购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因材料不合格而引致的连带责任。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5.3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工具应符合成都市关于外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及甲方对于乙方提供设备及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4乙方必须提供进场工人的三级教育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责任书。

第六节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甲方派驻工地代表:暂定由包利剑全权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但不超过其委托权限),签证用工必须由甲方或委托负责人签证方为有效(具体委托人员由甲方总负责人届时确定),签证用工必须是甲方另行安排与本合同无关的工作内容。

6.1.2负责对乙方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如有迹象表明乙方已无履行承包合同的能力或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誉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工程施工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另外组织施工班组接替施工,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所有责任的权利。

6.1.3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进度的交底。

6.1.4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1 套,如需增加施工图份数,乙方可自行加晒,费用自理。6.1.5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6.1.6负责提供商品砼,但乙方负责泵站前、后台管理并取样。6.1.7负责本工程的对外联系工作。

6.1.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协调乙方组织中间验收及分部分项验收工作。6.1.9负责把钢筋原材料运至施工现场(首次汽车吊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6.1.10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定期组织综合大检查。6.1.11图纸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6.1.12负责技术管理和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但自检资料和强制性检验测试资料由乙方按时检验后提供给甲方。

6.1.13有权对乙方的班组民工工资发放方式进行审查及监管。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2.1乙方驻工地代表: 全权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的一切事宜。

乙方还应配备其他13名项目管理人员,其配备的数量如下(名单由乙方进场时一并提供): 班组执行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测量员(2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2人);水电工长(1人);大门口门卫(2人)以上人员须持证上岗,岗位证书由甲方压证管理。以上人员的工作考勤由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每个月的出勤天数必须和项目部所有人员一致不得少于28天(2月份不得少于26天)。

6.2.2乙方必须保证项目管理成员的完整及至工程竣工不得随意更换上述人员,因除甲方要求更换的不作为人员、不可抗力或个人特殊原因需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以更换外,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5万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6.2.3乙方保证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再次转包,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必须承担所有违约处罚。

6.2.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总承包方、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

6.2.5严格执行攀枝花钢城建安公司、四川蜀龙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6.2.6乙方须保证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连续施工。

6.2.7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种规章制度,设置专职的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负责质量、安全。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乙方应服从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6.2.8按成都市建委规定办理好施工的各种许可证(包括施工人员的各种许可证),如违反规定,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自备各种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包括测量工、大型机械操作工)且特殊工种需要持证上岗。

6.2.9保证按每月的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因乙方原因每月完不成其中一项将视为违约,并按违约给予处罚,甲方保留劝其退场的权利,因退场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6.2.10将许可证和施工的人员登记造册,交甲方备案,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做工卡。并将身份证、做工卡复印件交工程承包人备案。

6.2.1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与甲方共同商议并积极配合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降低工程成本。

6.2.12提供钢筋焊接、机械连接试件和混凝土试件,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按规范及发包人见证由承包人现场制作,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检验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制作及送样所需的费用及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13本工程钢筋配筋(包括预埋铁件、穿墙杆等)由乙方负责,其配筋单计划应提前10天交予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后进行加工。6.2.14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准时入场。

6.2.15严格按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6.2.1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形象工作的要求,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有关的工作;自备符合甲方形象工作及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费用自付。

6.2.17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月形象进度报表。篇三:建筑工程木工班组劳务施工合同

xxxxxxxxxxxxxx工程

b3、b4号楼 车库 商业房

合同编号: 签定时间:

bdc-xx 2012年 木 工 劳 务 承 包 合 同日 月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总则:

甲方根据工程施工任务需要,经友好协商确定将北大资源·江山名门一期工程b3、b4号楼、车库(人防)及商业房基础和主体(包括二次结构)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全部施工任务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基础和主体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工程名称:xxxxxxx一期b3、b4号楼及车库(人防)商业房工程 工程地点:重庆市xxxxxxxxxxx 承包形式:

全费用包干模式。模板分项工程的人工、机具、辅助材料、劳动工具等,由乙方自主组织管理人员和民工在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乙方对其作业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自主组织施工作业,并对其施工现场(工程)的“劳动力组织、生产进度、技术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控制”等实施全面自主管理,承担其作业内容的全面责任;所有工程主材用料及周转作业用料均由甲方供应,乙方指派专人签字领用。甲方提供塔吊和施工电梯、外架。合同履约保证金: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叁拾万 元正。保证金待所有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1月内退还乙方不记利息;若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保证金并按己完工程产值的20%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

一、合同工期 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乙方无条件满足甲方施工进度及各节点进度工期要求(具体按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实施),同时满足甲方与业主方承诺的工期要求,由于乙方因素,延误业主的工期要求而造成业主对甲方的处罚,后果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注:板底不抹灰)

三、甲方责任

1、甲方给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木板、木方)、工程周转材料等:钢管、扣件、安全网、竹跳板、外架、塔吊、施工电梯、主电路电缆、一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三级开关箱。(三级配电箱后所需的电线、电灯由乙方自行负责,由项目部专业电工搭接,不准工人任意乱接)。

2、甲方为乙方工人提供宿舍、生活用水用电及食堂(生活费自理)设施。

3、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图(建筑、结构图)各一套,及时下发图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相关的技术、施工文件等。

4、甲方必须及时给乙方下达施工进度计划,对班组和工人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同时监督各工序安全防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评定等级,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 同志为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处理该工程相关事宜。

2、乙方工程现场负责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应24小时都在甲方的施工现场或生活区随时听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如乙方管理员确因有紧急事情要外出,应以书面报告甲方,并在书面报告中明确由谁代替行使职权。凡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岗位的,按脱岗进行处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3、乙方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每周生产协调会议,(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由项目部确定)。迟到者,甲方有权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缺席者,甲方有权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对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缺席处理。(若会议时间有变更,项目部将另行通知)

4、乙方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必须每栋楼配备一名专职且经验丰富的木工班组施工主管,并提出阶段性的木工所需材料计划;每栋配备一名木工班组现场施工员,每栋必须配备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所承建木工分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自检工作。木工施工主管、木工施工员、安全员和质检员必须24小时留守在施工现场内,随时与项目部管理员保持联系。其安全员、施工员及质检员由项目部考核,存档上岗证书复印件。若乙方不配备以上专职人员,甲方按每月每人8000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图说、图审纪要、设计变更及相关的技术、施工文件和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6、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行业标准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进行施工。

7、乙方应严格按照建筑工地的有关安全规程及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进行施工。

8、乙方应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教育,并有书面记录备查并上交项目部。

9、材料损耗量分别为:木材2%、模板3%(甲方按图示面积加损耗量供货);钢管0.5%、扣件0.5%。各项材料超出部分按甲方实际成本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若乙方中途调换工人,调换后须立即上报甲方备查,乙方必

须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未到支付节点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质量影响,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按照附件要求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如施工过程中未按附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完善,视为乙方违约。

五、承包材料范围

1、除上述三-1所约定主要材料的由甲方提供外,其余如:对拉丝杆、内撑、步步紧、塑料导管、脱模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水平管、胶皮管、双面胶、封口胶、卷尺、粉笔、墨斗(墨汁)、铅笔、铁丝、钉子、圆盘锯锯片、磨光机刀片、碘钨灯、白炽灯、电线、开关插座、防雨器具等劳保用品,另外行规要求自带的工具、用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即:除本合同要求须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外,其余所有工具、用具、低值易耗物品及一切辅材由乙方自行准备。(所有支模用的内撑由乙方自行购买成品内撑)。

2、小型加工机具如圆盘锯、刨木机、磨光机、手提式砂轮机及配线、开关插座等由乙方自备。

六、施工单价中所包含的承包工作内容

施工单价中所包含的承包工作内容具体如下(除水电安装):

1、本工程图设范围内所有木模的制安工作内容(包括第二次、第三次及所有零星砼浇筑所需的木模制安)

2、该工程涉及到的所有预留、预埋木模的制安及预制构件木模的制作。

3、模板的配制、支拆;现场运输;打磨(墙柱、顶棚等);材料吊运。

4、钢管、扣件、模板、木方等乙方所需材料到场的下车及归还时的上车工作;与安装及其它作业队伍的配合工作;材料转运、回收、现场清理、场地清扫,以及各次检查验收前的清洁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拉丝杆、螺帽等各种材料必须及时收集、统一堆放。

5、施工中模板每使用一次必须进行清理干净,刷隔离剂或脱模剂,扣件的清洗打油工作,由甲方另派班组进行清理;乙方在使用模板过程中,必须爱惜和节约使用模板,严格按设计和甲方要求进行操作,如未按要求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砼浇筑时,因模板原因导致爆模而需要剔打、抹灰和打磨清理工作时,若乙方不及时处理,甲方按500~1000元/处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甲方另派班组进行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应由乙方在爆模后立即返工重做而未及时处理的,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该种情况视情节罚款2000~5000元。

7、楼层拆模后属于木工班组的材料清理和清洁工作,若乙方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甲方则有权按200~500元/层从工程款中扣除,由甲方另派班组进行清理。

8、甲方管理员进行楼层放线及标高抄测工作时乙方须派出相应的不少于三名技术骨干人员全面协助以便于更好工作。

9、乙方须承担负责乙方施工区域内的日常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工作。

10、周转材料的及时清理归位和整齐堆码工作,及各工序完成后的清洁工作。若不按要求及时清理,甲方有权请另外的工人代为堆码清理,所产生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1、所属班组工人宿舍内的清洁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及时清洁,甲方按每人每间屋50元在乙方工程款扣除,由甲方派人处理。

12、安全风险: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若是由于乙方未按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施工或违背安全操作规程指挥施工导致,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按规范正常施工中造成的意外安全事故,贰万元以内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超出贰万元的部分乙方承担30%,若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第三方全部承担。

七、质量及相关具体要求

1、各楼层浇混凝土时,必须派两人以上护模,并用水把已浇混凝土柱和梁、剪力墙、地坪上的混凝土漏浆冲洗干净(要求两次以上),达到外观效果和文明施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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