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
转让项目: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网络游戏玩家马川理制订的虚拟财产转而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中国目前并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账号)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范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编写,但只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转让的参考合同。
三、本合同适用于让与人将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受让方支付约定转让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虚拟财产转让合同
受让方(甲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话: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的 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的(使用权、拥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转让甲方的虚拟财产虚拟内容如下:
1、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梦幻西游;服务器;游戏ID:游戏人物:
2、此通行证账号:网易互动娱乐公司旗下所有的服务(详细内容参考网易互动娱乐公司主页)
。
第二条 为保证虚拟财产今后的安全,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
1、注册此通行证时填写身份证的复印件
2、此通行证下游戏账号以前的详细资料包括:飞升等级、人物造型、技能等级(可另附纸)
3、此账号以前充值的点卡
4、无
第三条 乙方在在本合同生效前应对此账号进行如下操作:
1、清空所有能清空的安全资料包括:密码、保密邮箱、密码提示问题、电话密保、将军令、手机密保、解锁密码。
2、在游戏中进行公开说明,以免甲方在以后的使用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3、无
第四条
乙方保证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可靠性,并保证本项虚拟财产不侵犯运营商网易互动娱乐公司的合法权利。如发生账号丢失,且网易互动娱乐公司不承认甲方对此账号的拥有权时,乙方应当负责同网易互动娱乐公司交涉,并要回此账号交给甲方。
第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账号被盗的情况,甲方负责账号的取回工作。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下如:
甲方:
1、保密内容:甲方应对乙方的私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进行保密,不能对乙方身份证等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
2、泄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处理。
乙方:
1、保密内容:甲方私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不得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2、泄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处理。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没有登录及更改包括此账号所有资料的权利。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该网络虚拟财产的费及支付方式为:
1、虚拟财产转让费总额为:大写(¥数字)
2、虚拟财产转让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为第 1 种方式:
(1) 现金
(2) 支票
(3) 银行汇款
(4) 其他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无
地址:无
帐号:无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乙 方违反合同第 一、二、三条约定,合同作废。
2、 乙
方违反合同第四、五、六、七 条约定,应当赔偿支付甲方全额虚拟财产转让费以及额外损失。
3、甲 方违反合同第六 条约定,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甲 方违反合同第八 条约定,合同作废。
第十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况,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合同生效前网易互动娱乐公司倒闭;
3、合同生效前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停止运行。
4、合同生效前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发生重大变化,已经不符合甲方的需要。第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年乙方:(签字)月 日
第二篇:企业财产转让合同
企业财产转让合同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企业财产转让事宜,于月日在本企业会议室订立。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东莞市天恩网吧全部企业财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企业财产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东莞市天恩网吧的企业财产共计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上述财产。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企业财产,是甲方在东莞市天恩网吧的真是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企业财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有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企业财产后,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企业财产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东莞市天恩网吧,保证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东莞市天恩网吧的投资者,分享企业的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分担
本合同规定的企业财产转让其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出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乙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东莞市天恩网吧投资者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东莞市天恩网吧存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第三篇:网络店铺转让合同
网络店铺转让合同
南京梵骑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尚互动平台)
2014年6月版 制定
“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出让方):
居 间 方:南京梵骑仕(网尚互动平台)委托人乙(受让方):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提供居间网络店铺的情况)
委托人甲的网络店铺具体情况如下:
店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店铺网址:http://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网络店铺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转让费用)
委托人甲、乙共同商定,店铺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委托人甲收款后,应提供给委托人乙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甲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甲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甲对所提供店铺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保证其真实性,且来源合法;
3、委托人甲在店铺转让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店铺所在网络平台找回或者修改会员帐号及密码,也不得有转移帐号内资金的行为,并保证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店铺所在网络平台)不会查封店铺;
4、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破坏委托人乙的正常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进行不良宣传等;
5、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店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资料、客户资料、交易信息、商品资料等;
6、委托人甲在转让后不得再将店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二)委托人乙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乙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乙在受让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该店铺传播非法政治、色情淫秽等信息,非法出售毒品、枪械等违法产品,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
3、委托人乙在受让后不得违反店铺所在网络平台规则。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
三方商定,因本合同已经包括了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故不再另行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委托人甲、乙同意,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等同于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佣金:
(一)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
1、按该网络店铺的转让费用总额_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
1、按该网络店铺的转让费用总额_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甲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委托人乙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之约定;
2、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之约定;
3、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之约定;
4、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之约定。
5、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之约定。
6、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约定。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人甲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之约定;
2、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之约定;
3、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之约定,且给委托人甲造成重大损失;
4、委托人逾期支付转让费用达10日以上(含10日)。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四)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双方同意直接推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转让费用总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三)款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则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委托人甲为违约方,必须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
2、如委托人乙为违约方,委托人甲有权不退已收的转让费用。
(六)本合同不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冲突,则以较重者为准。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2、向居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补充条款(如无,请直接删掉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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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方确认,已向委托人甲、乙明确解释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充分提示了法律风险。
委托人甲、乙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委托人甲(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乙(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居间方:南京梵骑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尚互动平台)(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离婚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应分割
离婚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应分割
程隽秀
【案情简介】
王某和朱某都是从事IT行业的都市白领,因爱好网络游戏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注册了名为“鸢鸢于飞”的账号玩魔兽游戏,并花费上万元进行升级、购买武器装备,在网络世界上获得了很高的等级以及不菲的财富。
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女方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朱某对离婚没有异议,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房产、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女方坚持要求明确游戏账号的归属以及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账号虽然是以男方名义注册的,但其实是双方共同使用的,都花费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并且是用婚后的财产购买的装备,因此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则提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名字实名注册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分割。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男方继续使用账号和网上装备,同时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官评析】
在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在离婚时除了争房争车,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夫妻双方诉争的标的,而这些都让很多长期审理婚姻纠纷、经验丰富的法官犯了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处理这类案件还牵扯到游戏运营商与用户协议等其他问题,这类财产的举证、评估、分割或者继承只能靠自由裁量。法理跟不上,很多法官就只能通过情理来调解。虽然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但如果调解不成,又该如何判决呢,这是摆在办案法官面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目前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婚姻法下,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财产”,也就不存在下一步探讨继承、分割等问题,这在一些法院的判决中也有实例,如北京某区法院就在一起离婚案件中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虚拟财产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存在现实的商品交换和资金来往,与现实生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如《传奇》游戏中一个“传送戒指”去年曾被炒到人民币4万元,虚拟财产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客观事实不容回避,因此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据了解已有法院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依法予以了保护。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关于淘宝网店能否分割的案例,虽然该案还处于二审之中,最终的结果没有确定,但判决结果无疑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我们期待最高法院尽早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明确予以保护。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邺区法院)
第五篇:网络虚拟交易
网游虚拟交易
随着网络文化的盛行,渐渐诞生了一个新的名词—虚拟交易。它是随网络时代和网络游戏的发展而衍生的。其中又主要体现在网络游戏方面。玩家在虚拟世界里的物品和现实的钱币相交易,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并被很大一部分人所认可和推动。但也正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在此方面立法的不足和虚拟交易的诸多不确定因子,使虚拟交易难以完全公开化诚信化,引起了不少纠纷。
因为虚拟交易主要发生在网络游戏方面,所以我重点从网游谈起。有些网游开发商向玩家出售点卡,用游戏的虚拟时间来换取玩家现实的钱币。在网络游戏之中,一些玩家通过打BOSS掉落东西或者做极品装备向别的玩家出售来换取钱币,同时网游开发商还会在游戏的商店里兜售一些技能书或者其他东西,需要玩家冲钱进行购买。譬如在网络游戏《天龙八部》中,一件只是彰显豪华的时装折合人民币就是100元以上。一件极品装备就要人民币数千元。这些数据对于一些没玩过网游的人来说,委实不可思议,一件虚拟的不能带到现实的衣服竟然比一般的现实的衣服还要贵。但是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存在价值呢?贫穷的玩家通过不停的打装备然后兜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富有的玩家直接冲入钱币来买游戏里面虚拟的东西,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金钱的付出,应该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了。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交易也存在了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虚拟与现实的交易存在了太多的漏洞,不公在所难免。其一,虚拟财物的作用是软件设计的结果。虚拟财物诸如“增加攻击力”、“
延伸到现实当中,并没有真正的使用价值。而网游商只需在服务器段进行简单的操作,就能任意改变虚拟财物的数量、质量和归属。所以虚拟交易有很大的泡沫,难以和现实财产找到一个稳定的平衡点。其二,立法的严重滞后跟不上信息发展的步伐。游戏之中虚拟与现实的交易一般都是通过一个玩家把钱打到另一个玩家的银行账户中,然后另一个玩家再在游戏里把物品交易给他。因为不是同时交易,又没有法律手段制衡,难免上当受骗,受骗之后还无处申诉。其三,因为网游带来的可观财富,诞生了一批专门代练,外挂,钻游戏漏洞的人,这更凸显了虚拟交易的不公平性。
每一项新事物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措施相适应。
高科技手段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从法律上对虚拟交易进行了维护;一些游戏厂商还专门为网络游戏提供了相关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起到一种中介作用,最大程度的保障玩家的利益。其中
交易行业的发展和方向。
对于虚拟交易,我还有一下两点建议:第一,保存交易数据,使玩家在遭到侵权事件时,可以有据可依,及时申请公证;其二,司法机关及消协等社会维权机构应及时跟上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尽快立法和加强信息时代处理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改变处理纠纷的方式与手段,提高在处理网络纠纷方面的素质。”等作用只能在游戏世界中发挥,不可能2007年45173曾一度引领着游戏 补充生命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游戏服务商应该完善投诉及解决纠纷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