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项目)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的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
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
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
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
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期余款人民币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
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
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主办律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承担乙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取得服务费,并在甲方拒付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师XXX„„,共7人作为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XXX律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律师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项目资料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备查,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6.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立即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在已收取服务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八、保密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函中规定义务,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获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供双方签字盖章使用。)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二零一二年一月日
第二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城市更新项目)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方:深圳市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广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就深圳市龙岗区 街道 城市更新法律服务事项委托乙方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深圳市龙岗区 街道 城市更新事宜相关法律服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1 提供日常的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审核、合同材料审核、针对甲方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和难点问题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1.2 参与甲方拆迁项目的政策、补偿方案的研究及制订,结合目前法律法规、政策就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竞争性谈判等拆迁有关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1.3 根据甲方要求,为拆迁补偿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确认、清退租户、土地清理等疑难问题的研究并提供可行的解决建 议方案、对具体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决议的起草及法律审核。
1.4 协助贵司起草、审核向街道集体办、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提交的涉及拆迁项目的法律文件。
1.5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争议的个案,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和纠纷。
1.6 对被拆迁户所提出的涉及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书面答复。
1.7 按甲方要求及时参加甲方相关法律问题相关会议及讨论。第二条 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时间
暂定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第三条 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工作组成员 3.1 工作组负责人:
3.2 如乙方如需变更工作组负责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方能变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必须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以保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
4.2 配合乙方为办理委托事项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4.3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积极、负责地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时间办理甲方的委托事项。
5.3 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5.4 乙方应对其所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的正确性负责,如因乙方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出具的书面文件、邮件内容、短信内容)缺乏正确性,乙方对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RMB 000.00元)。
6.2 服务费采取按季度支付的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季度服务费人民币 元;其余服务费于每季度首月20号之前支付,每季度支付人民币 元。
6.3 除非双方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咨询费、参加会议、谈判费用、交通费、通讯费及食宿费等差旅费等乙方为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再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6.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及付款申请。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6.5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6.5.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6.5.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6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全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关税等。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甲方需向税务机关为乙方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6.7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7.2 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否则,应退还所有甲方支付代理费用,并支付甲方合同约定费用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 关于甲方的任何信息、资料、数据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应支付甲方服务费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4 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期间,如因疏忽、粗心、遗漏等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追索乙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其他
8.1 就此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8.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鉴于:
甲方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要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甲方发行私募债券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正式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可以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为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为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工作报告。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具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1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次法律事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地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
7、乙方指定 徐俊林、李红斌 律师为办理本项业务的专职律师,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乙方更换时应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律师;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为 万元人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2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民币,自本协议签订后、律师进场前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与本次法律服务相关的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为本次法律服务发生的食宿及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律师的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如果甲方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完成本次法律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3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1、2、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4
第四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联系人:
电话:传真:EMAIL:
客户编号:【】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EMAIL:[]@dachengnet.com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B座10层(710065)10/F, Wangzuoguoji TowerB, 1 Tangyan Road,Xi’an 710065, China
Tel: 8629-88866955-
Fax: 8629-88866956.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购买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乙方同
意接受甲方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
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范围
1. 根据工作需要,就本项目草拟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2. 根据工作需要,对出让方、出让方出让股份所涉关联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3. 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 对甲方进行访谈磋商,根据甲方意见确定股份转让协议的框架;
5. 为甲方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就本项目可行性、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6. 为甲方受让股份之行为起草股份转让协议;
7. 就股份转让后公司章程修改提供必要咨询;
8. 应甲方要求参与本项目重要谈判(5次以内),并为甲方提供谈判的先期准备、法
律支持;
9. 参与相关文本的修改、讨论;
10.甲方委托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由【】律师组成工作团队,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根据项目的进展需要,乙方可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团队律师或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
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并定期与甲方
联系和通报;
--
1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
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
意见;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有关工作,向乙方提供与本协议工作内容有关的各类原始资料或副本材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指定联系人;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涉及本协议的全部有关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且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如乙方工作令
甲方满意,甲方将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万元作为奖励。
2.支付方式: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
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
如甲方对乙方工作满意,将于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
费用【】元。
3.如甲方委托事项因政策变化、市场变化、政府行为、股份出让方及/或甲方等原因
未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甲方应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
约定的全部费用。
4.由甲方支付对本项目所涉关联企业调查所需的调查公司费用;如需赴外埠出差,则由甲方另行支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2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
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索律师费之权利。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股份转让协议签字之日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
充协议。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可暂缓执行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3
第五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XXXX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上海恒基投资有限公司、xxx等(以下合称“转让方”)所持香港xxx投资有限公司或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目标公司”)100%之股权转让事宜,委托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下列事项的服务:
(一)开展律师尽职调查,调查事项包括:
1、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证照及数据;
2、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协议;
3、目标公司现有或潜在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情况;
(二)起草下列各种法律文件:
1、甲方与转让方之间需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2、甲方受让股权时应由相关转让方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目标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同意对方股权转让并相互放弃优先购买股权的文件;
4、目标公司新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以及新董事会决议等;
5、目标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表等各类文件。
(三)参与下列事项:
1、甲方对股权转让所涉的合同、协议的协商和讨论;
2、向甲方提供全部签约文本;
3、根据甲方要求,参与签约;
4、股权转让时,根据甲方的通知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目标公司新的营业执照。
第二条 乙方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的仲裁或诉讼事项以及法律顾问事项。
第三条 乙方的服务期限,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支付。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整、全面地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或交易内幕予以保密。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2011年6月27日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