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竞业禁止协议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省(直辖市)区(市、县)街道(乡镇)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且乙方为甲方的 类(A:高级管理人员; B:高级技术人员;C: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乙方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管桩、离心方桩、钻孔灌注桩、异型桩、墙体材料、加气块、陶粒等。
第二条:第一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是指乙方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三和管桩、鸿业管桩、宏基管桩、大地管桩、中技桩业等)生产制造管桩、离心方桩的公司。
第三条: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及帐号,并保证银行帐户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每月到甲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六条: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所需缴纳的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每月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明细、个人所得税证明、劳动合同等),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含:暂时没工作的须到当地劳动局开失业证明),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偿金。
第七条: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书面告知其工作单位。
第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应立即停止从事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月度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月*2倍)人民币¥ 元,并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以下列三种方式计算:
一、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
二、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
三、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第十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指建华管桩及分支机构(含集团总部、片区、子公司、办事处及相关联单位)。
第十三条: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甲方按上述地址邮寄给乙方的文件或文本,无论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甲方): 员工签章(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竞业禁止协议
总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违约责任
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为保护用人单位及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及竞业禁止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第二条 :甲方就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但甲方知道履行职务、完成乙方交付的任务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而未及时向乙方提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甲方承诺,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为同行业或业务相近的其他企业服务,不得到与乙方企业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自办与乙方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销售。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甲方离职后第二天起,乙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如系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不管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或甲方擅自离职的,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就职时间的长短及是否接触公司商业机密而决定是否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如乙方不支付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如乙方支付了补偿费,则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数的30%;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每月支付一次,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因员工原因款项无法支付,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经甲方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不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第十四条 甲方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超出部分甲方应全部赔付。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甲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甲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乙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乙方的损失依照(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甲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销售的总数之积。
3.乙方因调查甲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甲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均赋有同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九条今后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协议部分条款相抵触的,则按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应因此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乙方:
第五篇:兼职及竞业禁止协议
兼职及竞业禁止协议(附件**)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和劳动合同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乙方确认,无论其工作岗位变动或职责变化都不意味着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亦会
发生相应的更改。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为其他人或机构从
事任何工作或进行实名、隐名投资,不管是否获得劳动报酬或金钱收益,如果乙方违背此规定,甲方一经发现,不管是否对单位造成损失,甲方均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如降低工资、取消奖金等)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考虑是否解除合同及追究责任。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年之内,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所获取的信息与甲方进行直接竞争,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年之内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年内,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所获取的信息与甲方进行直接竞争,诸如劝诱甲方员工离职,劝诱甲方的客户与甲方解除服务合同等。甲方一旦获知在乙方离职后之年内,甲方之其他职员加入乙方所在机构,或甲方原客户成为乙方所在机构的客户,且主要服务系乙方提供,即可初步认定乙方实施了上述劝诱行为,甲方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司法程序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五条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年之内履行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禁
止补偿金。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乙方从甲方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按月支付。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