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QR-KF07-01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
QR-KF07-01A/01/3
乙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甲方□租用/□购买本管理服务区域/□商铺/□写字楼/□商场经营,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构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为维护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乙方所管理服务的区域内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为甲方营造正常的经营环境,确保甲、乙双方及乙方管理服务区域内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管理协议书:
一、甲方的 权利、义务、责任
1、方有义务证实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从事与其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乙方备份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甲方有权合法使用其租用或购买的物业,合理使用商户内各类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损。正常的营业时间为早上至晚上。
3、甲方有权使用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备、设施。
4、甲方有义务监督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协助配合本管理服务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及时举报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甲方如需装修,须遵守政府部门及本服务处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办好装修手续,未经允许请勿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及内部水、电等设施。
5、甲方有义务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6、甲方应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加强放火措施,未经乙方同意,请勿擅自接驳临时电源。在未发生火警火灾的情况下,请勿擅自动用消防设备。甲方如在租用期内将商铺转租他人,须到服务处办理转签协议的登记手续。
7、甲方应维护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保持门前卫生清洁,生活垃圾应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8、甲方应承诺并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及本管理服务区域所禁止的下列行为:
◇门前摆卖、占道经营或堆放物品。
◇从事有油烟污染、噪音污染的行业,或使用大功率的喇叭,制造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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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吵架、斗欧,或从事赌博、贩毒、吸毒、色情等活动。
◇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危险品。
◇未经乙方同意,挪动、挪用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 其他禁止的行为。
9、甲方所经营的物业场所如属甲方购买的,在将本物业提供于第三方使用时,甲方应将第三方情况及时知会乙方,并由第三方与乙方另行签定商铺管理服务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合同,就本管理服务区域范围实施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2、乙方管理人员有责任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就甲方承租范围内的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与落实。
3、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承租范围内同甲方有关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意见或建议,提供优质服务。
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收取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乙方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甲方承租范围内同甲方经营有关的,属乙方负责的各种公共设施、设备,确保这些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6、乙方须维护本管理服务区域内公共设施及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并作好绿化养护工作。
7、因紧急情况等需要,经事先通告甲方后,乙方可暂停甲方水、电供应,完成后应尽快恢复。
8、乙方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管理规定,制止甲方的违章行为,消除消防、治安等隐患,甲方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9、当本管理服务区域公共秩序因甲方人员或业务对象等原因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乙方有权制止有害行为的发生或禁止其进入,情况严重时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三、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服务费用
QR-KF07-01A/03/31、管理服务费按照人民币月.平方米计收。
2、其他费用。
3、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每为缴费日期,甲方必须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如未按期交纳,按相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若超过一个月未缴费,将视为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中止管理服务直至停水、电、气等,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4、合同签订时即开始计收管理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三个月管理服务费,作为管理保证金,期满时如甲方无违反有关规定或未造成房屋等设施损坏,乙方应予以退还。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第二篇:商铺协议书
租用商铺协议书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且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商铺,商铺只能居住合法人员,乙方不得在商铺内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宜。
2、乙方所租用的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金一次,并在签署之日起交押金元整。
3、乙方在租用商铺的一切费用(含水、电费等)均由乙方负责,并要依时缴交,且要严格遵守区、镇卫生产管理要求,实行门前三包,自觉做好治安防范、防火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并保持室内外的清洁,更不得在门随意往外掉垃圾及杂物等现象。租用期间,乙方必须遵守汇源豪庭内的一切有关管理规定。
4、乙方在租用商铺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损坏原有的内外墙体、地板、门窗及其他水电设施等,如有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租用商铺期间,乙方和合租同伙不得做违反法律法规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工作、休息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转租,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将商铺收回,且所交租金、押金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和合租同伙发生矛盾、事宜的,甲方有权解除租约,所交押金不退回乙方。
6、甲方所存的物品家具不得损坏,注意及保管使用,如损坏按价赔偿。
7、乙方在租用商铺期间,要执行本协议所有条款,租约期满后,所交押金由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随时有权解除租约,所交租金、押金一律不退还给乙方,归甲方所有;如中途发生特殊情况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当违约处理,已交租金、押金补偿给甲方。
8、乙方租用期满,必须清洁室内所有杂物及交还锁匙,然后办理退租手续,否则,所交押金用作支付清洁人工的工资。
9、乙方租用期间不得在商铺内烧煤炭,如有发生意外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0、本协议有效期:从日至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届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均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第三篇: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福星惠誉*水岸国际”项目幢单元层号铺位(建筑面积平方米)委托乙方经营及管理,乙方负责商铺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上述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共计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上述经营及管理期内,乙方享有该商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以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自主转租权。
第三条:商铺的市场培育期、装修期的约定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经营期限起始日期间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该期间乙方不向甲方缴纳租金及任何费用。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其年租金—元(即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本条款所涉租金为税前租金。
2. 租金的支付方式
(1)20年月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年月日前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计人民币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以比类推。
第五条:有关租金税收问题
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代扣缴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税费后的税金,税收政策见鄂地税规(2009)3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六条: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委托经营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上述商铺公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商铺的移交
1. 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
交付手续的次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 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开发商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在此特别授权乙方在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后三日内为甲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缴付上述商铺所涉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条: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有权转让上述商铺的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上他人,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书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和依法需拆除委托经营管理商铺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商铺的返还
甲方同意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委托经营期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付甲方,并保持届时装修现状(可移动的电器类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如甲方愿意继续与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可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3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向,并由乙方协助甲方经营商户商谈另行签订租凭合同事宜,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甲方与经营商户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亦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的责任
1. 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的3倍,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出其不上述违约金的,甲方除应承担所涉年租金3倍的违约金外,对超出部分应予以双倍赔偿。
2.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权属清晰,若甲方发生与上述商铺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
导致乙方或实际经营商户受到损失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的,应按当期应交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六十日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或者因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达六十日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的3倍,甲方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上述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所涉年租金3倍的违约金外,对超出部分应予以双倍赔偿。
第十五条:为了配合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甲方需配合乙方及商户(也称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此协议不作为结算租金的依据,甲、乙双方租金的结算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办理。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分,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平面图
附件三:商铺设施移交表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或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四篇:钱江苑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范文]
钱江苑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物业管理单位: 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319号蕙沣大厦B座16楼 电话:0571-86027809 承租单位(户):(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乙方于2018年 月 日租用杭州市江干区钱江七苑4幢底商5、6、7室,面积共106.88平方米。
为确保杭州市江干区钱江七苑4幢底商5、6、7室(以下简称:本物业)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如下:
1、甲方负责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乙方所使用的商铺,是经相关的建筑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交付使用的,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应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联系业主、施工队及时进行维修。
3、乙方不得将窗户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网、雨蓬、空调等,如需安装,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指定的位置和规格安装,以确保物业外貌美观、统一协调。
4、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和甲方审批,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非法进行扩建、拆建和利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等,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责令乙方停止或恢复原貌。如因此给业主或者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分审批。若因乙方违章装修,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损坏、停水、停电、漏水、漏电等事故,乙方负责修复和 承担由此事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装修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才能开业经营。
6、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商铺出租人、业主及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不准在公共区域内乱停乱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准损坏绿化植物。不得私自占用、取用、移动或封闭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7、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及属地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垃圾应以袋装放入垃圾箱内,电视、音响的音量不要太大,以免影响他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经营、办公环境。
8、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期限:3年(自2018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止)。
(2)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2 元/平方米/月收取,每年合计:人民 币 元(大写:人民币)。
(3)物业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必须按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元,其他水电费能耗或其他费用根据相关部门收费规定时间缴纳。后续物业管理费缴纳时间和后续租金缴纳时间一致。如乙方逾期支付上述物业关联方、水费、电费、能耗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交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物业管理费、水电能耗费或其他费用期限超过当月20日或拖欠租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催缴欠费。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止物业服务等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承租商铺到期后,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5)非因甲方原因而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6)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7)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制冷制热费、垃圾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8)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制冷制热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9、严禁乙方利用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0、乙方需无条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属地街道、社区)及业主单位、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11、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内容的甲方有权对该商铺做出停电、停水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1)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3)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5)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部位、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6)因业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7)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1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5、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7、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列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履行过程中的重要通知需以书面 形式,向送达地址发送视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送达不能后果由通知义务人承担。
管理单位: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单位(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管理服务协议书
管理服务协议书
承担工程项目: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长):(简称乙方)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工程预算造价:
为确保公司、项目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各级管理职能,认真执行《 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公司章程、制度,使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责任明晰,达到公司有效服务管理的目的,签订如下责任条款:
一、经营管理
1、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直接承担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按规定组建和完善项目部组织机构,报公司审批。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和承担项目工程施工管理任务完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应收集和完善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确保工程施工的确实性,按规定归档、备案。
4、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竣工验收后,积极组织与建设方工程结算工作。
5、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应报送公司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份作为公司建筑施工档案。
二、劳动管理服务
1、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是施工项目中劳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经济合同法》。
2、乙方应接受劳动执法部门和公司执法监督管理,并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
位职责。
3、乙方在施工中依法订立劳动用工合同,禁用未满十六周岁童工,保证职工的休假时间,为职工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4、积极参加公司(或上级)组织的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水平。
5、按国家《云社劳[2003]27号》、《国办发[2003]1号》、及《云社劳[2003]104号》等文件精神及大理州、市对职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的兑现规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职工)工资。接受相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公司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追究项目经理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服务
1、项目经理(施工队长)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认真执行,按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专项施工方案。
2、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成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职员班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与工程进度同时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3、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承担建筑施工项目,按(建设厅[2007]5号)文件规定,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
4、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杜绝无证操作,盲目施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发生伤亡事故,立即向公司汇报,保护好现场、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作好事后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给予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项目经理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四、工程质量服务管理
1、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个主体质量责任制的义务规定,项目经理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履行,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2、工程的承建应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按所承诺的工期、质量等级、安全生产目标及规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品牌履约,杜绝“三无产品、劣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和产品安全使用年限。
3、如承建的项目工程质量(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评统一标准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上缴税金服务管理
1、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营业税等税金缴纳,按工程进度逐月如实申报完税
2、如不按规定缴纳税金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服务费的提收
1、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乙方应履行缴纳工程项目总决算价(包括增加工程在内)%的服务费,作为公司的日常开支及行政费用。
2、乙方应按每次工程拨款额的同时缴纳公司,如不按规定缴纳的,惩乙方应缴纳服务管理费总额的5%罚金。
七、工程款的拨付及服务管理
1、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金管理办法,该项目工程拨付工程款一律拨入公司帐户,任何人或任何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拨入其它银行账户。
2、公司财务部有权监督该工程款的使用支付情况。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它用”的财金管理原则,使拨付工程款有效投入工程施工中。
八、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如不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工程项目服务协议书》的各条款,公司有权终止工程项目合同,撤换项目经理。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履行完各项条款后,同时废止。
甲方: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红
质安主管:
乙方: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
质安员:
项目部二〇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