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营管理合同
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_______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____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经营管理职责:
1.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2.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业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设置摊位,实行划行归市经营;
3.成立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5.依法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制订检测制度,落实专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6.在各交易区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星级摊位”、“信用商号”的推荐评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区的管理制度,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定月定期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多收、不乱收;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二、乙方在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义务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__________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车辆,场内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甲乙双方也可对照条款协商解决。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5.甲方如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篇:经营管理合同
新世纪购物一楼商铺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新世纪购物中心一楼业主管理小组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商铺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为新世纪购物中心 号商铺的产权人/经营者。
2、新世纪商场购物中心地处南部县城最繁华、最成熟的商业地段,毗邻瑞安路的万达步行街和万达商业广场,打造后的新世纪商场将与万达-瑞安路商业圈自然衔接,连成一片,是真正意义核心商圈,是不可复制的商业绝版地段,为该商圈的绝佳商业物业。广大业主均希望商场的营运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持续、高校地运行,达到统一业态规划、统一业态布局、统一卖场形象、统一营销宣传统一卖场管理、同一物业管理。以有效提升商场的整体经营知名度和美誉度,确保商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最终实现广大业主和经营商户的利益最大化。
3、经广大业主选举、确认,由甲方作为商场的管理方对商场进行统一营运和统一管理。乙方在此同意并接受甲方对商场的统一管理,并自愿将本合同项下商铺纳入商场的整体管理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租户规约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友好、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下述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限为乙方在新世纪购物中心一楼经营期内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第二条 促销管理
2.1 商场内非乙方商铺专有区域的广告发布由甲方统一营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商铺专有区域设置广告牌,张贴广告、宣传画,不得利用广播等形式在商场内进行广告宣传。
2.2乙方商铺专有区域的广告牌,张贴广告、宣传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3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策划组织以商品促销为主要目的主题文化活动,以提高商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费用由全体商户分摊。
2.4每逢节假日,甲方将主办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消防安全
3.1乙方须保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管理机关的要求,不得影响或破坏消防设施的正常功能,也不得妨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转或阻塞消防通道。3.2如商铺内的消防设备有任何损毁或缺陷,乙方应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消防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商铺内配置消防设施和用具。严禁随意挪动及在非火警情况下启用商场设置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
3.3严禁占用、堵塞和遮掩商铺及公共范围内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标记、安全门,以确保在紧急状况下的正常使用和人员疏散。3.4乙方应承担乙方商铺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保险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对商铺内的商品和其他财物自行投保,并应就商铺范围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有权制定、修改适用于整个商场的规章管理制度。
5.2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和制定的商场规章管理制度对乙方商铺进行管理,但不得侵害业主、商铺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5.3维护商场的整体经营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发生于商场和商铺的违法、违规行为。
5.4有权协调乙方商铺与商场其他商铺之间的经营冲突和其他矛盾,必要时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5.5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商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5.6接受乙方或商铺经营者的监督,不断完善对商场的整体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有权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商场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6.2有权就甲方依据商场管理规则对乙方商铺实施的责罚行为向甲方提出申诉。
6.3乙方商铺的用途为百货零售经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6.4除根据甲方统一安排或另有约定外,乙方商铺应按商场统一的开业时间准时开业,且开业后应保证每日正常营业。商铺的每日营业时间应严格遵守商场的统一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商铺不得无故停业或任意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6.5乙方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方案必须经甲方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6.6乙方商铺招牌、灯箱、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商场的统一规定。如乙方商铺招牌、灯箱、标志及其他专属商铺的附属物造成他人损害,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6.7乙方商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规约》守法经营。6.8乙方商铺不得超出专有区域和商铺门窗出摊占道经营,或在外墙挂卖物品。
6.9乙方须将商铺垃圾和废物按规定存放至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无须通知即以甲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处置乙方未存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和废物。甲方并不因此向乙方或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10乙方及其员工在商场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征收物业管理停放至指定地点,并按相应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6.11乙方须在商场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商品、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进出物业,按商场要求使用货用升降机或货运电梯。
第七条 管理保证金
为维护商场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和商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业主规约》之规定,每个商铺按3000元的标准向甲方交付商品质量及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自营商铺的管理
8.1如乙方自行经营本合同项下商铺,乙方于进场装修或经营时(前述时间取其先)向甲方交付管理保证金。
8.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商铺遭致客户索赔、投诉,发生安全事故、欠缴相关费用等问题,以及有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罚款等。8.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
8.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商铺无客户索赔、投诉、安全事故、欠缴有关费用等问题,以及违反本合同和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租赁商铺的管理
9.1.1承租方自愿接受商场管理方的统一管理和商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向商场管理方交付商品质量及管理保证金3000元。
9.1.2 商铺租金由出租方直接收取。
9.1.3 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报出租方、商场管理方同意。并通知物管公司审核存档。
9.1.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将商铺交付他人使用。9.1,5 如承租方损坏商铺,应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9.1.6如承租方欠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商场管理方有权从承租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取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交
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商场管理方可协助出租方向承租方追索不足部分。
9.1.7承租方应在接到商场管理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每迟延一目,承租方按应补足保证金部分的3%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9.1.8出租方如转让商铺产权,不必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承租方,以便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保证其经营不受影响。9.2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够经营者将商铺租赁予第三人经营,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9.2.1可有偿代乙方进行商铺招商(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招商协议》)。9.2.2乙方与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商铺的交接、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催收。
9.2.3《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协助乙方收回商铺。9.2.4 协助乙方处理与承租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9.3乙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终止后,如乙方自行经营商铺,乙方应按第八条之约定备甲方交付管理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因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将商铺产权转让第三人,乙方应向该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第三人(房屋买受人)认可和自愿继续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该第三人继承前述合同中原乙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11.2 乙方应协助该第三人与甲方重新签订《商铺经营管理合同》。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且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商场统一管理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11.3乙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3日内,应将前述合同交甲方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
12.l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2.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3本协议项下乙方住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乙方应于变化后3日内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履行通知义务。
12.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证单位:南部县美好家园经营管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日
第三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帝龙·时代广场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协议书
甲方:证件号:地址:电话:乙方:衡阳县创远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电话:
地址: 衡阳县新正街69号
为了便于帝龙时代广场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将位于衡阳县新正街69号的商铺委托给乙方租赁管理。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的铺位
甲方把位于衡阳县新正街69号的帝龙时代广场层区号(缩写)的铺位委托给乙方租赁经营管理。
二、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期限
自年月日起计,至年月日止,共计为 2年整。
三、委托经营方式
1、委托租赁管理期限为二年,从年月管理期限内,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商铺进行租赁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2、商铺租金为:元/年。
3、租金支付方式:第一年租金于第二年租金于年月日 支付。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委托租赁管理期间对本协议项下的商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式的经营、使用。
2、乙方负责委托租赁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经营的相关费用。
3、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合法经营。
五、甲方责任:
1、委托租赁管理期间,甲方将所委托商铺的使用经营权全部交与乙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
2、委托租赁管理期间,甲方如需转让本协议中的商铺则必须由乙方协助办理手续,而且甲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的商铺的受让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
3、委托租赁管理期间,甲方确保乙方拥有本协议中的商铺的绝对使用经营权。
4、乙方必须确保于2011年1月1日前将商铺交于乙方使用。
六、违约处理:
甲方应保证乙方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二年经营期限。
(1)在前二年租期内,甲方无权收回本商铺,否则甲方将按乙方二年内未使用月数的月租金承担双倍赔偿,并承担乙方已租商铺经营及其它一切损失。
(2)甲方没有按时将商铺交给乙方使用的,将按日按合同总租金的1%向乙方赔偿。
七、委托经营期满:
1、委托经营期满,如双方有续约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同等条件下甲方不与乙方续约的,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违约金。
2、如双方不再续约,甲方收回第一条所述商铺的经营权。乙方按商铺经营期间现状交回。
八、不可抗力:
由于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十、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如续约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要求,由双方另行共同商定。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3、本协议在湖南省衡阳县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
甲方签字:乙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定稿)
池州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身份证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产权(经营权)的号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委托给乙方统一招租经营管理。
第二条 商铺委托经营约定
1、委托期间,甲方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处理,乙方可以乙方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租赁权和转租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与第三人签署的与委托经营有关的任何合同、协议甲方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另行委托经营管理。
2、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之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装修。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再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甲方同意不恢复的,也可不予恢复)。
3、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有自主经营活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和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及时提供与该商铺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等(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等手续)。
5、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委托经营期限内的收益由乙方给予固定回报。
7、如乙方在销售商铺前已与第三方签订租约,则在甲、乙方签订该商铺买卖合同时,视同甲方为认可该租约。
8、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须提前三个月商讨续约事宜,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自行经营或委托乙方继续经营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9、委托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影响乙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让、赠与或抵押他人行为时,须提前30日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受赠方或抵押方,且保证受让方、受赠方或抵押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0、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等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11、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第三条 商铺经营管理收益权期限及收益方式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商铺期限为五年。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经营期间,乙方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固定回报:
一层内铺:
第一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四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五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二层内铺:
第一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四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第五年甲方领取收益:元(人民币大写); 每年收益领取方式
一层内铺:
第一年收益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支付于甲方;
第二年收益乙方在2011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三年收益乙方在2012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年收益乙方在2013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第五年收益乙方在2014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二层内铺:
第一年、第二年两年收益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支付于甲方;
第三年收益乙方在2012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年收益乙方在2013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五年收益乙方在2014年10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于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将该物业转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承诺新受让者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期满,并要求该物业的新受让者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该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若新受让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固定回报给甲方或新受让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该物业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铺位合同房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固定回报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固定回报,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约定固定回报的 0.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违约方须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条 如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导致该铺位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查处或处罚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取得的客流、人气、品牌等无形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雷击、社会暴动等)对物业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五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本项目底商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目标
乙方以专业服务运作模式为基础,依托完整的市场定位体系,优势资源,提升商铺的市场形象,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传导先进商业管理理念,保障本商铺整体运营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项目升值与保值,最终达成甲、乙双方及小商户的共赢局面。
第二条 委托经营管理商铺概况。2.1 商铺名称: 2.2 商铺地理位置:
2.3 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3.1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为月年日止。
第四条 委托权限
4.1 委托期间,乙方应使用甲方最终确认的《商铺租赁合同》以甲方名义与小商户签订租赁合同。
4.2 委托期间,乙方负责小商户的招商、续租、管理等事宜,并协调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
4.3 委托期间,乙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商业促销活动。以提升商铺的整体市场形象。
4.4 委托期间,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但收取的广告费、促销费用应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商铺管理回报
1、乙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取得管理回报。
1)乙方的管理回报采取差额定率累进制方式计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租金、广告、促销等收入(含税)在万元以下时(含本数),乙方按照每年全部收入的%取得管理回报;在万元以上至取得管理回报;在万元以上部分时,按照%取得管理回报。2)乙方的管理回报为固定回报,即每年人民币
3)乙方的管理回报按照每年租金、广告、促销等全部收入的提取管理回报。4)其他方式:。
2、管理回报支付方式:。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该商铺位的租金、广告、促销及其它来源于本商铺的收益存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指定账户
为:。
4、税金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卖、赠予或继承、但受让方必须接受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内容。
6.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并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3 甲方有权收取租金、广告费、促销费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的合法、附属收益。6.4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运用专业的市场研究体系,结合本商铺所在地最新商业市场信息及相关政策支持,制定合理、有针对性的品牌导入操作策略、提供运营决策支持,最大程度上保障本商铺的整体市场竞争优势。
7.2 乙方对本商铺的业态划分、营业时间、小商户的店名广告、促销广告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运营机制。确保优良、健全的融资、消费环境。
7.3 乙方协调解决小商户、消费者、管理公司及其它各方之间的冲突、矛盾,与甲方及时沟通、反馈各方信息。
7.4 乙方负责商业市场调研、商铺定位、业种业态划分、商品大类结构、布局规划、招商组货、商业培训、机构设置、开业筹备策划、商品陈列布展、运营管理等全程服务工作。7.5 乙方负责审核招商对象的品牌,审核包括对厂商和产品的审核,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登记证、产品合格委托书(适用于批发代理商)、品牌代理委托书(适用于专卖代理商)、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7.6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因第三方经营等的要求,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7.7 为了提升商铺的整体人气,乙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促销、宣传等活动; 7.8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有关商铺的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车位使用费等由小商户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7.9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协议都应交一份给甲方保留备查。7.10乙方有义务要求、监督小商户进行合法经营。7.11 乙方有义务代收或者督促小商户将租金、广告费、促销费等费用全部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私自扣留上述各项费用。
7.12 乙方与乙方内部招聘的职员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若乙方在年之内,平均每年招租的租金金额低于万元以下(含本数),将被视为乙方无能力再继续经营管理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扣留来源于该商铺的任何收益,则甲方有权警告乙方,并给予乙方天的纠正期。若乙方出现两次类似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5 委托期限内,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6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的,乙方同意自应付款之日起给予甲方 天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若甲方仍未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8.7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未协商或者未重新达成协议的,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委托期限内,若因小商户、消费者及其它第三方因本商铺或者在本商铺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而使甲方受到追索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9.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扣留收取的租金、广告费、促销费等来源于该商铺的收益时,则应在甲方催告后 日内将扣留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私自扣留总额的 %违约金。若因乙方私自扣留款项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则在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付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甲方有权报警或者采取强制手段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9.5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回报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9.6 乙方或者小商户未按照《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向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时,丙方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收取滞纳金。9.7 除上述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项下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8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时,违约金应分别计算。
第十条 甲乙双方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
惠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 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 方(受托方):惠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管所拥有的房产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协
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房屋情况
1、甲方委托的房屋位于:(以
下简称该物业);目前该物业产权方已取得该物业房屋产权证(编号:)
房屋用途为。该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甲方承诺:其为该物业的合法产权人,其对该物业拥有完整的支配权。
3、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明确向乙方告知该物业未作流动资产抵押,并保
证此物业不存在其他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
4、该房屋的公用或协议约定合作部分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等现有配套状况于本协议(附件一)中加以列明。1
三、委托代管内容
1、代委托方出租登记、带看,代办租赁登记等。
2、代委托方付水、电、煤气、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费
用(费用甲方出)。
3、代委托方申请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
4、代办完成租客入住、租金催缴、退租交接等手续。
5、代委托方查验清理退租房屋。
6、代委托方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更换房屋设施及居室保洁。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应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将房屋钥匙、门卡等交付给乙方。
2、甲方在房屋代管期间不得在室内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不承
担责任。
3、甲方如提前收回代管房屋,协议自动作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委托
人房屋,但乙方代管服务费仍按协议规定时间收取。
4、甲方如需要特殊代管事项,应另签订委托代管协议补种说明,乙方将按实
际情况收取费用,并在补充说明中标注。2
5、房屋委托代管理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收视费
等因该物业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房屋存在的隐患,应在签定协议前如实告之。
7、甲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甲方原因联
系不到甲方所产生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8、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甲方保留监督权。
9、乙方不得无故中止协议,如提前中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一个月服
务费作为补偿。
10、乙方在房屋委托代管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在征
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代为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11、乙方在房屋代管期间,不得使用甲方房屋进行任何活动。
五、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协议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协议上述各条款规定,除了按协议有关条款履行
以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
六、附则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
愿按协议及规定严格执行。
2、甲乙双方就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3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在此之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如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之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4篇三: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武汉福星惠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福星惠誉*水岸国际”项目 幢 单元 层号铺位(建筑面积平方米)委托乙方经营及管理,乙方负责商铺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上述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共计 年,即自年月 日至 年 月日止,在上述经营及管理期内,乙方享有该商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以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自主转租权。
第三条:商铺的市场培育期、装修期的约定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经营期限起始日期间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该期间乙方不向甲方缴纳租金及任何费用。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其年租金—元(即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本条款所涉租金为税前租金。2. 租金的支付方式
(1)20 年 月 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计人民币元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以比类推。
第五条:有关租金税收问题
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代扣缴租金税费,届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税费后的税金,税收政策见鄂地税规(2009)3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六条: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委托经营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上述商铺公作商业用途。
第八条:商铺的移交
1. 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
交付手续的次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2. 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开发商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在此特别授权乙方在开发商公告
的交付日期后三日内为甲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缴付上述商铺所涉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条: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有权转让上述商铺的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上他人,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书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和依法需拆除委托经营管理商铺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商铺的返还
甲方同意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委托经营期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付甲方,并保持届时装修现状(可移动的电器类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如甲方愿意继续与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可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3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向,并由乙方协助甲方经营商户商谈另行签订租凭合同事宜,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甲方与经营商户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亦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的责任
1. 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
的3倍,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出其不上述违约金的,甲方除应承担所涉年租金3倍的违约金外,对超出部分应予以双倍赔偿。
2.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权属清晰,若甲方发生与上述商铺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
导致乙方或实际经营商户受到损失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的,应按当期应交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六十日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或者因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达六十日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的3倍,甲方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上述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所涉年租金3倍的违约金外,对超出部分应予以双倍赔偿。
第十五条:为了配合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甲方需配合乙方及商户(也称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此协议不作为结算租金的依据,甲、乙双方租金的结算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办理。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分,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平面图
附件三:商铺设施移交表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或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