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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规定[优秀范文五篇]

生育保险规定[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生育保险规定

1.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附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

(5)结婚证;(6)出院小结;(7)医疗费用正本发票;(8)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顺产金额在3000元以上人工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均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9)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10)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农业人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户口性质证明);(12)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当月30日前报财务科审核,经领导批准于次月30日前转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证件外,应加带下列证件及复印件(A4):

(1)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失业证明(失业证距离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2)女方户籍本(户籍本上没有明确配偶农业人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户口性质证明);(3)男、女双方身份证;

以上提供证件一律为原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社保工伤生育科办理,职工个人恕不接待,如本人生育又是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加带一份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3.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电话:0591-87305920邮编:350011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晋安区后浦路6号(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三层)

享受生育保险时,以所在单位生育时间认定,原欠费单位应为职工还清欠费后方可享受,当年参保当年生育的职工享受上年最低缴费工资,上年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最低缴费工资的按上年最低缴费工资计算待遇

女方没有工作,凭失业证,可以报一半

第二篇: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市)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控制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注销、关闭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和治疗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符合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60天。

(三)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证明,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四)计划内第二胎生育的、再婚计划内生育的,产假天数为90天。

第十一条 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含急诊、急救)。

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方式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补助费,指女职工因妊娠、分娩及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剖宫产生育医疗补助费1800元,经阴分娩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

(二)早孕流产(小于等于12周)医疗补助费50元,中妊引产(大于12周小于28周)医疗补助费100元,晚妊引产(大于28周)医疗补助费300元。

(三)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按50%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补助费,指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口计生委核定的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或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无关联性的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抢救婴儿或治疗婴儿存在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我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标准、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等。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持有关材料到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生育并发症发生争议的,单位、个人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均可依法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费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

因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导致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

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第三篇: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上述单位不管有没有女职工,不管有没有生育女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参保单位工作和缴费180天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新增人员缴费不足180天,怀孕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术及施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2)计划生育有内发生的诊断费、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3)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4)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

五、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有何规定

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中晚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医保手册》、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证》。

六、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计划内怀孕引产、意外怀孕人流手续如何处理

职工实施上环取环手术时,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实施计划内外怀孕引产及人流手术,需要单位证明或医院引产证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然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七、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计划内(外)怀孕引产发生的诊疗费如何支付

职工因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孕妇因本人疾病或胎儿疾病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株洲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节育、绝育、终止妊娠、生育医疗费用的暂行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八、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怀孕人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九、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假期满后,由于单位医保专管员携相关资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15天内核准身份,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数额,然后将应支付的生育津贴注入该参保人员的单位帐户中心。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交下列资料: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定点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道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及《生育保险待遇证》等。医保专干将生育津贴领回发给参保女职工时须由职工签字认可,并将签字单存档保存。

另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者,双方需提供已参加生育保险或尚未参保证明(未参保者需说明理由),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的,须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男职工参保证明。

十、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计发: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上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应享有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期间单位停发工资。

第五篇:生育保险(范文)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险报销标准职工生育保险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各省市略有差异)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生育险报销标准男性保险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生育险报销标准报销程序

1.根据江夏劳保局的有关规定,若学校有参保职工怀孕,在怀孕5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组织人事处报案(即领取《武汉市江夏区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武汉市江夏区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并由组织人事处到江夏劳保局备案。未报案者,不能报销生育保险。

2.江夏劳保局只和以下单位达成了协议,受理在以下医院的报销事宜:

江夏区的定点医保医院;武昌:陆总、附

一、中南;汉口:协和、同济

暂时与省妇幼没有达成协议,请大家慎重选择在省妇幼生育

3.报销单据:

①出院小结

②发票

③门诊发票及对应报告单

④住院结算总清单(①-④项提供原件,江夏劳保局审核后不再返还,如个人需留存请先复印再上交)

⑤结婚证

⑥婴儿出生证明

⑦计生服务证

⑧双方身份证

⑨双方户口本(⑤-⑨项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江夏劳保局审核后返还原件)

⑩武汉市江夏区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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