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存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_2012-103B___
存货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__2012-103B___的《存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货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物质。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物质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物质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
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存货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货物,质物转移占有完成;否则丙方不得接受。
2.7转移占有完成后,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存货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货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示图。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的规定接受乙方根据办协议的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3.4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4.8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4.10 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_zhangye@zhongbaoxinhe.com_______________)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1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提取货物
5.1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2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3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签样式参见附件2-2-5。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签,质物不的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_010-64988805______,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相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机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的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六条质物价格
6.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
7.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3丙方协助甲方方式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九条留置权
9.1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保险
10.1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10.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1.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1.2丙方对应履行监管职责而需安装的监管设备享有所有权。
第十二条通信和联络
12.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收方(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12.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3.1.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3.1.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3.1.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3.1.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3.1.5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13.1.6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1)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篇:存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_2012-103B___
存货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__2012-103B___的《存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货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物质。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物质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物质的责任。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 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协议编号:_2012-103B___
2.6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存货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货物,质物转移占有完成;否则丙方不得接受。2.7 转移占有完成后,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存货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2.8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货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 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示图。
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的规定接受乙方根据办协议的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 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3.4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
质物监管
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4.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4.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 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4.10 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_zhangye@zhongbaoxinhe.com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2012-103B___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4.11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
提取货物
5.1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5.2 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3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签样式参见附件2-2-5。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签,质物不的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_010-64988805______,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相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机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的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六条
质物价格
6.1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质权行使
7.1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7.3 丙方协助甲方方式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2 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协议编号:_2012-103B___
8.3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九条
留置权
9.1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
保险
10.1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10.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1.2 丙方对应履行监管职责而需安装的监管设备享有所有权。
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
12.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收方(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12.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3.1.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3.1.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3.1.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3.1.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3.1.5 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13.1.6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协议编号:_2012-103B___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1)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三篇:存货质押三方协议
银行、借款企业、仓储企业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xx银行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丙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为xxxxx加工产业有效发展,适应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有效规避信贷资金风险,促进专业仓储发展,甲、乙、丙三方本着“优势互补、银企双赢”的原则,经协商,就质押仓单项下的xxx保管事宜及各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银行、借款企业、仓储企业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以乙方提供的xxx仓单权利作为质物,向乙方发放xxx收购贷款。
第二条 乙方以库存xxx生成的仓单权力作为质物,向甲方申请xxx收购贷款。
第三条 丙方对 《xxx仓单》项下的库存xx进行保管。
第四条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作流程
(一)乙方将收购加工的xx,存放于丙方的仓库内,并办理保险。由甲方指定单位对乙方存放的xx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二)丙方根据xxx入库数量及时填写《xxx仓单》,并签字盖章。乙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将 《xxx仓单》交甲方。甲方将《xxx仓单》与实物库存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xxx仓单》原件。乙方、丙方各留存复印件1份。(三)甲方根据《xxx仓单》,与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发放xxx仓单质押贷款。
(四)乙方归还质押xxx对应的贷款本息后,甲方应在《xxx仓单》反面签署同意xxx出库字样,连同《xxx仓单》原件一同交还乙方。乙方凭借《xxx仓单》原件向丙方申请解除对应库存xxx的质押监管,办理出库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与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对抗甲方。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派员随时核查质押仓单项下的xxx库存情况,核实库存的真实性。丙方应积极配合。核查结果不影响乙方及丙方责任的承担。
2、甲方有权监督丙方做好库存xxx保管工作,以确保xxx检验、仓单填写、xxx出入库、安全保卫等项工作顺利进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照委托协议处置质押仓单项下的库存xxx,收回贷款本息。处置库存xxx价款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有向乙方追讨的权利。(1)贷款到期后末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如果质押仓单项下库存xxx市场价格降至贷款本金的1.12倍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乙方不提供相应担保或未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4、甲方实现质权时,丙方应予积极配合。(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按照贷款条件和要求向乙方提供xxx仓单质押贷款。在乙方收购加工成本低于贷款风险控制线的条件下,按不高于乙方收购加工成本的70%提供质押贷款。
2、甲方在乙方归还贷款本息后,原则上应于当日释放《xxx仓单》原件交还乙方。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3、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应通知乙方。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派员随时核查存放xxx库存情况,核实库存的真实性,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有权监督丙方做好库存xxx保管工作,以确保库存xxx安全。
3、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xxx仓单》后,有权向甲方申请xxx质押贷款。
4、贷款未到期,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5、甲方实现质权时,乙方有知情权。(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仓单项下的xxx产权必须归乙方所有,并承诺仓单项下的xxx不得对外抵押。仓单项下的xxx必须包装完整,标注标识齐全,无污染xxx,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2、xxx入库所发生的过磅、保管、装卸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由乙方与丙方协商,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3、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要与甲方签订xxx仓单质押贷款合同。
4、甲方实现质权时,发生的拍卖费、出库搬倒费等费用,应从处置库存xxx价款中扣除。处置库存xxx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部分,乙方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5、乙方按甲方要求交纳库存xxx的财产保险费用,由甲方代理投保,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丙方的权利
1、经与乙方协商,丙方有权制定xxx入库所发生的过磅、保管、装卸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2、丙方有权按照协商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二)丙方的义务
1、丙方作为监管第三方,应具备相应仓储、保管及各类风险防范能力,确保xxx储存的安全。如保管期内质押xxx发生潮霉、盗抢、火灾等损失,丙方无条件全额赔偿。
2、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与甲方就质押仓单项下的xxx签订个人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合同。
3、丙方填制《xxx仓单》,并对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它方面的任何出库要求。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司法追究。
5、在xxx仓单质押期间,丙方应积极配合甲、乙方对库存xxx的检查。检查结果不影响丙方责任的承担。
6、未经甲、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将 《xxx仓单》对应的库存xxx移垛。如确需移垛的,须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垛位变更手续。
7、xxx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应即时通知甲、乙方:
(1)质押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2)他人对质押物主张权利;
(3)司法机关对质押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4)其它可能威胁甲方质权和乙方质物安全的情形。如末按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为甲、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8、因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价值减损时,必须向甲、乙方提供质押xxx书面减损报告,恢复质押xxx的价值。否则甲、乙双方有权就质押xxx减值部分要求丙方赔偿。
9、乙方凭《xxx仓单》原件向丙方提出出库要求,丙方应验证《xxx仓单》原件真实性,并办理出库手续。
10、丙方同意甲方的质权,优先于丙方因末获得仓储费用而享有的库存xxx的留置权。在甲方实现质权前,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
11、丙方负责库存xxx的装卸,按规定安排乙方存放xxx的出入库,确保正常有序,不得故意刁难。
第十条 xxx仓单质押期间,乙、丙方不得终止仓储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有权选择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行使质权。如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_____ _。3__ __。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乙方(借款企业签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丙方(仓储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电话: 签约地点:
第四篇:存货质押(精选)
存货质押融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454-2006),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将其拥有的存货做质物,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方贷款的业务活动,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对于有着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动产的缺乏使其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开展得相当成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70%的担保来自于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的动产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和传统银行贷款集中在不动产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利用企业与上下游真实的贸易行为中的动产为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根据我国最新出行的《物权法》,用作质押的存货范围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展。采购过程的原材料、生产阶段的半成品、销售阶段的产品、企业拥有的机械设备等都可以当作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在操作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参与进来,银行、借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签订三方合同,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编辑本段 2.1 国外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现阶段国外存货质押融资主要有委托监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和物流银行模式三种。
在委托(简单/严密)监管模式中,借款企业将质押存货交给银行以获取贷款,银行则委托物流企业对质押存货甚至借款企业进行相应的业务控制。其中,委托简单监管只要求物流企业形式一些和仓储相关的简单监管职能;而严密监管委托则可能要求物流企业行使一些特殊的监管职能。
统一授信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拨给物流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但物流企业并不自行提供贷款服务,而是在额度范围内提供辅助的监管服务,其实质仍然与委托监管模式相同。另一种是银行将一定的贷款额度拨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发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设立合乎实际的合约和确立相应的业务控制方式,银行只收取事先协商的资本收益。
物流银行模式指物流仓储企业和银行组成专门的物流银行(也成为质押银行)直接与借款企业发生联系的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2.2 国内存货质押模式及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图
在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主要采取了委托监管模式和统一授信模式。根据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图,存货的形态分为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三种状态,主要的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有存货质押授信、融通仓、统一授信、仓单质押授信等。
(一)、存货质押授信 存货质押授信是存货融资中最基础的产品,也是当前银行应用最广泛的产品。它是指借款企业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动产作质押的授信产品。为了控制风险,一般银行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或监管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存货质押的商品实行监管。存货质押授信分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存货质押授信要求比较苛刻,不允许客户以货易货,只能以款易货。而在现实的生产交易中,企业的货物流动比较频繁,静态质押授信会严重约束企业的正常运作。因此,静态质押授信往往很少使用,动态存货质押授信是银行采用的主要存货质押授信产品。
相对于静态质押授信,动态质押授信就是对客户用来担保的存货价值设置一个界限,客户必须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担保的存货价值不能低于这个界限,高于这个界限的存货客户可以自由使用。在这个模式下,客户既可以以货易货,也可以以款易货,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限制就小了很多。而且,一般企业在授信期间内不用追加保证金赎货,企业靠存货来融资的益处非常明显。
虽然存货的范围变广泛了,但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和贷款的方便,对企业用来担保的存货品种还有一定的限制。银行倾向于质押货物的品类较为一致,比如钢管、钢材等,货物的价值比较容易核定,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木材等。质押率方面,不同种类的存货、不同的银行都会设置不同的质押率。一般而言,原材料比较容易变现,质押率比较高,产成品虽然市场价值高,但相对来说不易变现,所以质押率会低一些。存货质押授信流程图 存货质押授信流程图
①小企业、银行、监管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后,中小企业将原材料和产成品交付银行指定仓库(企业生产地仓库),由监管公司负责监管;
②银行确认质押物后,按设定质押率给企业以一定敞口授信额度; ③监管方审核最低限额,限额以上质押物可自由进出; ④所需质押物低于最低限额时,中小企业向银行缴纳保证金;
⑤银行则给贷款企业发提货单,并指示监管企业给客户发出相应数量的质物; ⑥监管人员验收贷款企业的提货单并根据银行指示发货。
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在原材料采购阶段、生产阶段以及销售阶段都持有一定量的存货,企业可以将这些存货盘活,通过质押获得融资。这笔款项可直接投入生产运营,从而减少在途货物对资金的占用来提高运营效率。
在该模式下,存货的质押地一般是在生产地。监管公司派员工在借款企业仓库监管。这种方式往往会产生很大的风险。借款企业可以用同一批货物向其他银行质押,产生重复质押的问题。而且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易会发生其债权人抢货的状况,从而给以货物为质押品给予融资的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二)、融通仓
融通仓与存货质押授信最大的不同在于存货的监管地。存货质押授信中存货的监管地一般是在借款企业的生产地,监管公司派专员在实地监管。而在实地监管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银行会要求企业以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结合来给予融资,以平衡风险。融通仓是指货物的监管地不在借款企业,而是在第三方的仓库。
融通仓这个名词最早是由朱道立和罗齐提出的。“融”即指金融,“通”指物资的流通,“仓”则是指物流的仓储。2004年,朱道立、陈祥锋等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融通仓服务的理论框架。融通仓与存货质押授信的原理类似,客户将第三方物流企业开设的仓库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存货作为担保,银行再给予借款企业贷款,同样设置一个库存界限,借款企业在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中以款或者以货易货,只要保证仓库的最低库存界限即可。物流企业的作用和责任要比存货质押授信中大得多。首先,存货质押授信中只需要派驻监管人员监管货物,而在融通仓中物流企业先要有自己的仓库。其次,物流企业还要提供货物运输、价值评估,货物流动的监管、存货的保管等工作。因此,银行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质也会作一个详细的要求。融通仓流程图 融通仓流程图
①借款企业、银行、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和仓库监管协议,借款企业将质押物存放到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仓库;
②第三方物流公司对存货价值进行核定后,向银行出具动产质押证明文件,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③银行根据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单据,根据核定的额度和存货的种类,按照一定的质押率给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④借款企业按经营过程的需要自由使用货物,并分阶段向银行偿还贷款取得存货或者向监管仓库补充新的物资以维持仓库水平
⑤银行通知第三方物流公司向借款企业发放与归还金额或补充物相等价值的货物 ⑥第三方物流公司发出货物,借款企业将所得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
在这一融资模式中,银行是贷款的提供方,客户是资金的需求方和质押物的监管方,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融通仓服务的提供商。这种融资方式比较适合融资规模要求比较小、融资期限比较短的企业,也适合生产销售有较强季节性的企业。
(三)、统一授信 存货融资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质押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因此银行考虑采用统一授信的方式。统一授信就是银行根据长期合作的物流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运营情况把贷款额度直接授信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再根据客户的运营情况和担保物给予贷款,并且利用客户存放在监管仓库的货物作为反担保。物流企业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便捷地获得融资,减少一些繁琐的手续和环节;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银行对质押贷款整个过程监控的能力,优化其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降低贷款的风险。
统一授信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一定的资质,目前国内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数不多,而且在授信金额上也有一定的限制。3 存货质押融资主要风险来源 编辑本段 3.1 宏观与行业系统风险
这是一类典型的系统风险,包括宏观系统风险、行业系统风险以及区域系统风险三大类。宏观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宏观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的不确定造成的;行业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行业总体的利润水平、交易水平、技术变化、发展前景等行业层面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而且由于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敏感度也会使不同行业系统面临的风险大小不同;区域系统风险主要是企业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和法律环境等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3.2 供应链系统风险
供应链系统风险是分析存货质押融资所特有的一类系统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企业所在供应链系统的竞争风险、协调风险和控制风险三类。供应链系统竞争风险的主要来源是因为借款企业所在供应链系统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存货的销售水平,从而产生竞争风险;供应链系统协调风险指的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调合作关系不畅产生的风险;供应链系统控制风险主要关注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系统的控制程度是否有利于供应链系统的发展和稳定,是否能够保持和增强供应链系统在行业内的竞争力。3.3 信用风险
存货质押融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两类。存货质押融资中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管理问题等;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监管风险:欺骗、不负责任、虚假上报、监管失误等。3.4 存货担保变现风险
存货担保的变现风险是存货质押融资的最重要的风险,主要包括存货价格风险、质物形态风险以及销售风险三大类。由于存货质押融资更注重存货的自偿性,所以存货的价格风险将是存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来源。
3.5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又称商业风险,是“直接或间接由人或系统的不适当或错误的内部处理,或外部时间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存货质押融资的操作风险应该根据融资服务的特征划分为合规风险、模式风险、流程风险以及具体操作风险四大类。
合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相关规则或政策的风险及配套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等。模式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的不足:商业模式选择不合适、超额担保程度不适合;质押方式和监控强度选择不合理、业务结算情况与业务不匹配、资金使用不合理、没有必要的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没有必要的损害保险、监管方控制方式选择不合适、财产评估报告模式不合适等。流程风险主要是指存货融资质押业务流程中标准化与信息化方面的不足造成的风险。具体操作风险主要包括银行方面的具体操作风险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具体操作风险,这些主要和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密切相关。4 存货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编辑本段
存货质押融资风险控制采取的是过程控制的理念,因此对其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需针对业务的流程进行。存货质押融资一般经历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2)、业务筛选(3)、合同签订(4)、运营控制(5)、合约终止。
根据存货质押融资的业务流程可以将日常运营风险控制体系分为准入体系风险控制、合约设计风险控制和执行过程风险控制三个部分 4.1 准入体系风险控制
存货质押融资不同于其他商业贷款,在该业务中银行的风险首先来自于质押存货。由于存货质押融资的对象是缺少足够流动资金的中小企业,所以用于质押的存货一般是中小企业普遍拥有的动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这些动产作为融资企业作为获取银行贷款的担保物,是价值载体同时也是风险载体。因此银行开展存货质押融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质押存货的选择问题。除此之外,银行还面临对借款企业的选择问题,银行必须像进行其他类型商业贷款一样,对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借方经济状况、资信程度进行分析以降低风险。但是在这种业务中,借方的还款来源是存货销售变现产生的现金流,而非通过投资运作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在对借款企业主体进行考核时应着重考察企业的销售水平、企业的运作周期、企业的诚信度以及监控的成本等方面的因素。
(一)质押物的准入分析与控制
一般而言,在考虑某种质押物是否可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存货本身的属性、物流企业对借款企业存货的控制水平等。
现实中各种待选货物的属性纷繁复杂,但是与存货质押融资相关的存货属性主要可以归为四类:法律属性、物流属性、流通属性、价值属性。
1、法律属性
任何一种贷款业务都需要在法律许可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因此质押物的法律属性是进行质押品选择时首要考察的品种。对于存货质押融资待选货物法律属性的考察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物权法》和《担保法》中为物品抵押和质押制定的相关规定。对待选货物法律属性的判断分析主要包括:货物是否存在法律许可作为质押的品种范围之内;待选货物的所有权是否明确;质权是否单一,即是否存在货物担保给多个质权人的现象;待选货物作为质押品后受偿的优先权如何确定等。
2、物流属性
贷款货物的物流属性,即货物在物流企业提供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相关的物流服务中涉及的保管、存储、运输、清算等操作所涉及的待选货物的相关性质,主要包括对产品包装的合理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产品的危险程度的考察;对产品可标准化的程度以及质量是否易于控制、测度的分析;对产品交易费用的高低和在存货处理过程中的损伤而带来的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考虑。
3、流通属性
存货质押融资所考察待选货物的流通属性是指货物在市场上的需求、消耗量状况、待选货物的即期需求、潜在的需求转化为消费行为的能力以及商品的流通速度和变现能力等。
4、价值属性 质物的价值属性,是指质物在市场运行中体现出的,对存货融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属性,主要包括质物价值量的大小和价格的波动情况。这两点都需要具体的量化分析和界定,才能有效地降低业务风险。
(二)借款企业的准入分析与控制
1、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存货质押融资中,首先,需要分析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而言,存货质押融资中,资产负债率要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但作为金融机构必须清楚造成借款企业这一现象的真实原因。其次,也需要考虑借款企业的收入和现金流,借款企业一般都有不均衡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贷款方需要明确造成借款企业不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的原因究竟是因为周期性定价的制约还是因为管理团队对市场反应调整太慢。最后,贷款方需要考虑借款企业的财务趋势,可以实现明确是否可以通过严密的监控来改变借款企业的财务平衡表,从而在提供借款企业必要信用的时候降低贷款的风险。
2、借款企业的运作周期分析
银行对于借款企业运作周期的了解有助于银行对企业的实际状况发放不同类型的贷款,同时降低了风险,保证了银行的收益。
3、借款企业的行业分析
借款企业的行业将影响借款企业的绩效和质押物价值。对于借款企业的行业分析需要考虑行业总体的利润水平、交易环境、技术变化、发展前景等因素,通过分析行业状况,一方面可以使贷款人更加准确地评估整体风险的大小,另一方面贷款人可以更好地分析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周期变化是否归因于普遍的行业因素,从而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经营水平。
(三)物流企业的准入分析与控制
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债权人需要对质押物资流通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这种监控是动态的,其目的是在贷款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尽量满足借款企业运营的需要。因此,银行需要与物流企业进行合作。
在具体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银行对监管企业的动态管理流程通常包括调查筛选物流监管企业、日常检查、动态评估、预警应急等。其中,对物流企业进行准入分析,调查筛选出合适的物流企业最为关键。银行应根据物流企业的企业规模、资金实力、信誉情况、合作意愿、地域分布、监管技术水平等构建评估体系,并最终确定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监管资格。4.2 合约设计风险控制
贷款合约是约束借款方和贷款方行为的主要工具,也是存货质押融资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对存货质押融资合约设计风险进行控制,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具体业务的特征、流程和环境。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约条款的规范设计
一个完整的合约应该考虑到质物物流运营的整个流通环节,包括质物入库、质物保管、提货、质物追加、质权实现与合约终止,而与业务相关的资金流和信息流运作则是伴随质物的运营而发生的。
(二)合约中关键风险控制点的设计
在合约设计中,有一些关键的风险点控制需要特别地关注。
1、关于质押物产权界定的问题
在存货质押融资过程中,质押物产权界定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它包括所有权审核和质权审核两个方面。所有权审核是指审核物是否在法律上清晰地归出质人所有,而质权审核指审查物质是否能够在法律上允许质押,是否被担保给多个债权人,存在重复担保的现象。在合约中,首先必须正确地规定承担质物产权界定的责任人。其次,在合约中还必须正确地确定审核产权的方式。
2、有关质物检验问题
质物的检验是对商品实质内容的审查,也是合约设计中的关键风险点。在合约中,首先必须确定进行质物检验的责任人。首先,质物的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法定的检验资质,应该对质物的检验具有专业的能力和知识,而物流企业也可以参与质物品质检验,并承担辅助的作用。其次,在合约中必须确定正确的检验方式。
3、价格确定与动态控制问题
在合约中如何正确地确定质物的市场价值并进行动态的控制也是一个关键的风险点。在合约中,主要要规定清楚以下问题:质物以什么价格为基准,应该采取什么价格,怎样动态地确定质物价格,怎么达成相关价格调整协议,价值波动如何防范,谁承担价格数据采集和监控的职责,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价格风险防范机制,应该规定怎样的价格风险监控流程等。
此外,还有多点监管问题、贷款周期问题、违约责任问题、浮动质押问题、清算问题等也是合约设计的关键风险点,需要参与方根据业务的特点设计符合实际的合约条款,规定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合约中关键风险点控制指标的设计
在合约中,还需要设计一些关键风险控制指标,这些指标包括质押率、贷款利率和贷款周期等。
1、质押率
质押率即贷款额与质押存货价值的比率指标。质押率的最终设定和商业模式、质押存货的特性、企业违约概率、监管方式以及贷款利率等密切相关,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存货质押融资的风险状况,因此成为存货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核心指标。
2、贷款利率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对其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这就使得存货质押融资对贷款利率的确定,也即对贷款的定价需要从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量度的方法转化为基于风险调节资本的收益率计算方法,即RA-ROC方法。
3、平仓线平仓线是指银行为防止质押品价格风险而设置的一个阀值。现实中,平仓线的制定是在确定质押率后通过经验再向上浮动一定比例,今后可以通过VAR模型确定存货质押模型的平仓线。
4、盯市周期
盯市周期是指质押人审计质押存货市场价值的周期。它是衡量银行监控贷款风险严密程度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盯市周期与监管成本、监管能力和合作意愿等密切相关,合约制定时需要把握盯市周期和监管成本等的平衡。
5、贷款周期
存货质押贷款主要依靠存货的自偿性销售来偿还贷款,因此贷款周期与存货质押融资的风险也密切相关。贷款周期与借款企业的存货销售周期的不匹配很可能造成借款企业的违约拖延甚至道德风险,不利于借款企业的运营,从而实际上影响债权人的贷款安全,因此,在合约中必须根据借款企业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贷款周期。
此外,还有警戒线、保证金比例、监管费用等也必须在业务合约中进行有效的界定。4.3 执行过程风险控制
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宏观、行业以及供应链系统的风险,也会出现信用风险、质物变现风险以及操作风险这些非系统的风险。一般而言,对这些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策略包括以下四种:a、规避风险,即自觉选择不会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b,接受风险,即当风险收益高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并且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时,作为贷款人可以接受相应风险。c 分散和转移风险,即采取“把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的方法来分散和转移风险,通过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来降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暴露。d 缓释风险,即通过质物的有效应用并控制质物销售运营的过程来缓释存货质押融资的风险,提高贷款的违约回收率,减少违约损失。
(一)、对宏观、行业和供应链等系统风险控制
具体而言,针对宏观、行业和供应链等系统风险,一方面是建立监测机制,进行实时地监控与分析预测,以提前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是建立预警和应急预案,当系统发生危险时,迅速采取应急方案进行风险控制,防止贷款损失。而对于非系统风险,则要根据具体业务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和控制,一方面,需要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严格按照合约进行运作;另一方面,对一些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控制。
(二)、对于存货质押融资信用风险的控制
对于存货质押融资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包括对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和对物流监管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两类。
第一,对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需要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主要关注借款企业的财务和管理状况。行和物流监管企业需要对运营企业在财务运作和运营管理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一方面可以和借款企业共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当借款企业出现了严重违约现象,要迅速地控制借款企业的物流和资金运作,停止授信甚至冻结借款企业的其他资产。第二,对物流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首先,需要银行对物流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和合约执行状况进行密切关注,以防止物流企业的道德风险;其次,银行需随时对物流监管企业的工作水平进行抽查,合理地检查物流监管企业控制质物的情况,看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运作是否符合标准。
(三)、对于存货变现的风险控制
对于存货变现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存货价格风险控制、质物形态风险控制以及销售风险控制三大类。第一,存货价格风险控制。首先,需要确定价格风险控制的责任人,有专业人员来收集存货价格的数据,监控价格趋势,并进行存货市场价格的预测和管理;其次,需要设置价格下降时的风险控制机制,设置j价格风险控制指标,如警戒线和平仓线等;最后,在实际操作中,当存货价格下降到一定位置,或下降的幅度超过阀值时,监管方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和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地将信息传给质权人和直接操作人员,通过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地进行预警和防范,通常可以要求借款企业补充保证金或货物,甚至强行平仓将质物变现,规避质物价格风险。
第二,质物形态风险控制。这主要是对质物的流动性、标准化、变现能力、质物易损程度及配套的保管条件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控制。
第三,销售风险控制。需要质权人和物流监管企业密切关注借款企业在存货销售上的运营状况,主要考虑销售渠道和销售客户是否稳定,销售是否存在大幅度的下降,销售账期是否合理等方面的状况。
(四)、对存货质押融资操作风险的控制
对存货质押融资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包括对合规风险、模式风险、流程风险以及具体操作风险四大类风险的控制。
第一,对合规风险的控制。首先要与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合作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合作对业务中的政策风险问题进行分析,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质物产权问题、合约效力问题及违约清算问题等;其次是制定行规、特殊条款或进行模式创新等弥补法律和相关政策的不足;最后,制定相应的组织保障机构和执行保障机构,以降低业务的合规风险。
第二,对模式风险的控制。主要注意以下关键风险点的控制,包括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选择合理的质押方式和监控强度,慎重考虑超额担保,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需要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来设置业务结算方式,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需要和上下游贸易关系来保证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必要时提供个人担保、第三方担保和损害保险,设置合适的财务评估报告模式。
第三,对流程风险的控制。主要要建立物流信息系统、资金流管理系统和报表输出系统等,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和可视化,并通过流程再造,减少和改善流程环节,制定合适的风险控制流程和标准。第四,对具体操作风险的控制。需要进行组织结构的再造,界定清晰的管理职能,使具体操作人员的权利职责能够统一,并用好的激励机制激励监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心,用好的培训机制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存货质押融资风险预警及应急控制系统 编辑本段
风险预警和应急控制属于一种紧急形式的反馈机制,它主要是对存货质押融资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异动事件进行反馈分析,并迅速地反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管理。对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控制需要建立适合存货质押融资的预警应急控制系统,这一系统的构建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支撑,并建立预警和应急平台。5.1 组织机构
建立完善的存货质押融资风险预警应急控制系统,可以由银行和物流企业共同建立专门的预警应急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并有效改善预警应急的流程。此外,在组织成员上需要以应急机构为依托成立专业的管理团队,这一管理团队要求由包括物流、金融等多方面的人员组成,能够熟悉存货质押融资方面的各项知识,从而使应急机构能够对业务参与方及质物的运营异动信号敏感,并能够快速的反应。
5.2 预警与应急平台
在有效的应急机构和管理团队的支撑下,可以构建机制、技术与预案等集成的预警与应急平台。
1、机制构建
1)、信息反馈机制与沟通机制
信息反馈机制是为了对风险异动的信号进行迅速的反馈和预警,而信息沟通机制则是在各参与主体间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和同步运作。2)、应急机制
对风险异动信息进行有效地反馈和共享,是为了能够对风险异动事件进行及时明确的应急控制,这需要一个有效的应急机制。这一应急机制设计由组织设计和具体操作程序设计共同构成。3)、培训机制
存货质押融资中的预警与应急平台是一个由人员和设备共同构建的复杂系统,对这一复杂系统的有效控制需要参与人员的经验、技术和责任心。因而,对人员的培养成为关键,需要一个完善的培训机制。
2、技术与预案构建
在预警与应急平台上,应该在各种机制和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构建事例库及与事例库相对应的技术与预案库,然后通过标准的流程对具体风险异动事件进行准确的预警和应急控制。
一般而言,存货质押融资风险预警与应急平台中的事例库将包括借款企业经营异动事例、物流企业操作异动事例、质物运作异动事例等。借款企业经营异动事例主要包括企业流动性资金出现突然断裂、企业产品需求出现突然萎缩、企业出现停工停产现象、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企业将贷款资金用作它途等。物流企业异动事例包括物流企业与借款企业相勾结、为按合约规定办理正常的出入库手续、不配合银行监管、故意损害质押物标签、对质物运作不做记录、出现单货不符现象、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盘点、未经出质人统一对质物进行移库处理、信息反馈和共享出现问题、未能及时预警等。质物异动事例主要包括质物产权不明、质物与质物清单不符、追加的质物质量下降、质物包装出现异常破损、质物保管出现安全问题、质物销售出现问题、质物价格出现大幅度的下降、质物面临重大的自然灾害影响、质押物数量和质量上与合约规定不符、质物过期变质等。可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编辑本段 6.1 银行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对于银行而言,存货质押融资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主要特点是:有实际的货物作为作为债券保证;有第三方中介——物流企业对货物实施监管,并对货物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贷款安全系数提高,贷款规模扩大;有稳定的客户。
银行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客户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企业只要交一些保证金,银行就可以提供3-4倍的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以广东发展银行为例:广发行目前80%以上的客户为中小企业,70% 以上的贷款投向这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大概有几万家。
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这就促使了存货质押融资的诞生。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银行吸引和稳定客户,扩大银行的经营规模,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可以协助银行解决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面临的“物流瓶颈”——质押物仓储与监管;可以协助银行解决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面临的质押物评估、资产处理等服务。6.2 物流企业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物流企业的新功能,主要特点是:在保管的基础上增加监管功能;对客户和金融业负责,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专业化的服务确保货物的安全;服务领域向供应链延伸,理论上可以做到全程监管服务;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对于对手的竞争优势。
“贷款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的难题。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因而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因此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正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新的利润源泉。
首先,提供存货质押融资服务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向中小企业收取手续费获取一笔不小的利润。其次,在提供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服务中产生的货币的时间价值也为企业带来了利润。实例:当UPS为发货人承运一批货物时,UPS首先代提货人预付一半货款;当提货人取货时则交付全部货款。UPS将另一半货款交付给发货人之前,产生了一个资金运动的时间差,即这部分资金在交付前有一个沉淀期。在资金的沉淀期内,UPS等于获得了一笔不用付息的资金。UPS用这一笔不用付息的资金从事贷款,而贷款对象仍为UPS的客户或者限于与快递业务相关的主体。在这里,这笔资金不仅充当交换的支付功能,具有了资本与资本运动的含义,而且这种资本的运动是紧密地服务于业务链的运动的。
(三)、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保险服务可以提高物流公司的防风险能力。
物流活动中的风险存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运输、装卸、包装等。因此可以利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保险服务为物流活动保驾护航,从而提高物流公司的防风险能力。6.3 企业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一)、盘活库存资产,加快了中小企业生产销售的周转效率
一般来说,我国的产品在装卸、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产生的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的50%,物流过程占用的时间约占整个生产过程的90%。由于经销商占压在采购和库存上的资金不能迅速回收,大大影响了企业生产销售的周转效率。在存货质押融资融资模式下,物流公司、厂方、银行和经销商有效地结合起来,使供应链上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库存及相关的信息处理等活动形成一个动态的质押方式。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的同时,还加速了销售的周转率。在原材料买回来后,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就能立即获得资金。如果再拿这笔资金去做其他的流动用途,就能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二)、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抵押难的问题
通常来说,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都是以固定资产来抵押的,而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自身规模有限,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存货质押融资允许中小企业拿流动资产如原材料、产成品等来抵押。目前,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已初具规模,有效地缓解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中小企业通过抵押来融资的难题。
(三)、以动产和货权为抵押品的融资方式可以支持很多用途的授信
包括:开立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对于业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销售网络和物流配运系统尚未成熟的中型企业,存货质押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迅速建立销售、配送网络,提供集融资、资金结算、配送、仓储监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使其迅速拓展全国分销网络。对于资产规模较小,急需资金来扩大其销售规模的小型企业,物流银行可以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其营运成本,扩大销售,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四)、节约财务费用
可逐批质押、逐批融资,根据需要安排资金赎货,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 7 缺乏服务整个供应链的能力 编辑本段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一个优势在于:不仅能为单个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而且也能很好地融入该企业所在的供应链中,为整个供应链提供服务。3PL在为局部或单个企业,即点对点的服务时,可以应付;但为多个企业,即面对面的服务时,则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单靠3PL 整合整个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很困难
第五篇: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全称):
保管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鉴于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仓单给出质人,并愿意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承担监管责任;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就该项合作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以仓单出质时,质权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确认出质仓单的真实性、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等事项。
2、质权人有权检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并与保管人核实仓储物情况。
3、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部分仓储物时,应书面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凭质权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质权人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担保关系终止。
4、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有权直接以出质仓单项下权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出质仓单项下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保管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办理处置出质仓单项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保证对仓单及仓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向质权人提交背书完整的合法仓单,签署“同意质押”字样,并经有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5、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应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它方式处分仓单及仓储物。
6、同意保管人向质权人提供出质人在保管人仓储物的进出库、周转率等质权人需要的与仓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7、出质人应协助办理仓单质押手续中的相关审核、鉴定、保险等工作,并承担仓单项下的仓储费及对仓单和仓储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仓储费。
8、质押期间,出质人如需部分提取仓储物,应当提前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或提供等额保证金,质权人确认后按本协议附件格式向保管人出具《提货通知单》,出质人方可提货。出质人提货后,剩余仓
储物的数量以《提货通知单》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管人应对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出具仓单的,即视为出质人已将仓储物瑕疵及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等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已确认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事项符合约定,且不存在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情形。
3、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形式应符合质权人的要求,确认出质仓单真实、具备完整权利且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的,应当在出质仓单上质押背书处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字。
4、出质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自保管人在出质仓单上签章确认时起,至质权人书面通知与出质人质押担保关系终止时止,保管人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并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行为,但质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5、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紧急情况或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
6、保管人应当建立质物登记制度,定期核查仓储物,按月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资状况检查报告”和“质押物资变动情况表”;质权人需要查验仓单项下的货物时,保管人应予以配合。
7、质押止付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1)仓储设施发生事故危及仓储物安全;
(2)仓储物有可能变质或发生其他损坏;
(3)保管人与出质人发生争议;
(4)出质人欠交仓储费;
(5)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要求提货或以挂失、变更、转让等方式处分质押仓单;
(6)第三人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主张权利;
(7)有权机关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8)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8、出质人违反仓储合同约定,有欠交仓储费等不履行债务情形的,保管人不得留置仓储物,也不得与出质人约定以仓储物抵销仓储费等债务。
9、保管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办理处置出质仓单项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质押止付期间,保管人违反本协议允许出质人提取、变更或转移仓储物、为出质人办理质押仓单挂失、更改、注销或背书转让的,保管人应在质押仓单价值范围内对相应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质押止付期间,保管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致使质押仓单或其项下货物价值减少的,应在该等价值减少的范围内对相应借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或者因不当履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保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质权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条其他事项
1、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但保管人、出质人不得以该仓储合同对抗质权人。质押止付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质权人,仓储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2、质权人接受仓单质押的,可与出质人另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
份,效力相同。
第八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签章)保管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