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矿山转让合同书

矿山转让合同书



第一篇:矿山转让合同书

矿山转让合同书

甲方: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法人代表、股东及全权代理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现就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甲方所有人完全自愿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等有关事宜特与乙方签订以下合同。

一、转让内容

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该一部矿山及公司企业;矿山范围坐标及面积以采矿证上为准。

二、转让费:

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一次性转让费为元人民币;此转让费价格甲方所有人坚决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借口和条件再随意加价等;乙方把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的转让费在第一次按合同约定的数支付给甲方后,此时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甲方所有人从此之后再没有任何一点股份、股权;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从此之后乙方占有、控股全部100%的股份、股权,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

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全部归乙方全权所有和支配,以后该公司企业及该矿山再生产、开采、转让、合作、承包、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甲方所有人坚决不得再参与、过问、干涉、设阻、闹事、索款、欺诈等。

三、付款办法:

元整的转让费,待甲方从工商局最快把法人代表及股份过户变更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且把工商执照于过年前交给乙方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元的转让费;待甲方从国土资源局把采矿证上的法人过户、变更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后,乙方把剩余的人民币支付清人甲方。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的过户、变更法人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自负。

2、矿山开始时的外围村民关系由甲方协助解决。

3、上合同签字之日甲方必须把该矿山及公司企业所有的证件、资料、报告、图纸原件及公章、占地、占坡、修路、架电、用水合同及厂房、机械设备、厂房钥匙等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所有。

4、甲方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及所有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行为。

5、乙方第一次支付给甲方转让费后,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全部归乙方全权所有和支配,甲方所有人从此之后坚决不得再与其他任何人商淡上矿山及公司企业的转让、退股、合作、甲、乙双方人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支付给甲方

承包、生产、销售等有关事宜。

6、矿山以前甲方生产购买的空压机、全部厂房、未销售的矿石板材矿山现在有的所有机械设备、物品等现在全部归乙方所有。

7、甲方必须在一周之内把原来生产开矿所有的人赶快让其撤退,存在的任何矛盾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立即处理、清还,以保证矿山生产的畅通无阻,顺利有序进行。

8、甲方矿山、公司及甲方股东、全权代理委托人之间坚决不得有任何矛盾和债权债务纠纷等,乙方把此矿山转让费支付给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之后,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必须把此矿山转让费支付给甲方矿山法人代表本人。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转让费。

2、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开工生产前的所有协调工作,以确保乙方开矿生产的顺利性、持续性、无阻性。

3、办理恢复与治理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及采矿设计的资料证件由乙方负责承担。

4、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从合同签字之日前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由甲方全权负责承担,以后矿山在生产等过程中若因甲方所有人的原因造成的矿山无法正常顺利生产等,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所有人全权负责承担。

5、乙方每次付款以收条或银行打款单为依据。

六、违约责任:

以上合同条款若甲方所有人任意违约其中一条款,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

矿山全部归乙方所有和支配,甲方所有人按自动放弃对待外甲方还必须按乙方支付给的转让的两倍返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的转让退股费甲方不予退还。

七、此合同未尽事宜,待时协商解决。

八、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人各执一份。

九、此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发生一切法律效力并与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证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转让合同书

农庄转让合同书

甲方: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快农业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转让其承包经营的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共识,并依法签订本合同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农庄地点、面积和资产

甲方将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与海南盛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的农庄转让合同书的权益转让给乙方,该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含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与海南省临高县马袅乡吕富村委会对外签订的《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书》所经营的农庄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承包经营,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拥有上述财产的收益权、处置权及土地使用权。具体用地范围详见临高县国土管理局测量的《用地红线图》,土地面积为225.2462亩。

四至界线为:东至昌富村水田坎,南至海燕农场橡胶林防风林带,西至小路边,北至吕富村水田坎。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根据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上地合同书》,甲方保证乙方拥有上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营年限至二○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第三条 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转让上述农庄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益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不含因此产生的税费,税费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待甲乙双方签订的《农庄转让合同书》经临高公证处公证及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已转让至乙方承担后,乙方在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即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含已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甲方收到此款后提供财务收据。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完全拥有上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财产,且剩余的土地使用权承包金己全部付清。甲方转让该农庄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转让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保证上述所转让的资产未对外设置抵押及未受到任何限制性转让制约。

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一个月内必须办妥上述有关手续,待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转让金后,甲方必须当即将上述农庄及时交付乙方生产经营。且甲方必须将上述关联转让合同原件:即甲方、盛昌公司、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书》原件、临高县国土管理局测量的《用地红线图》原件交给乙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甲方有义务在交接时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当地用电用水部门的关系。

5、甲方有义务在交接后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该地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事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全部转让金。

2、按有关部门规定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由甲方交纳.以后的水电费由乙方交纳。

3、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乙方与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书》中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

4、乙方支付定金后,即着手准备工作,待己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方立即办理交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l、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三天内支付定金,若三天内乙方未支付定,合同自行解除;如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2、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因自身债务或土地使用权未付清或抵押涉及该农庄产权纠纷,并对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不属甲方自身原因涉及纠纷,双方共同负责解决,如最终未能解决,甲方要退回乙方所支付的定金,界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

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宣,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公证。

甲方: 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于签订

第三篇:矿山转让协议书

矿山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公司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转让矿山座落于,四至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采矿证为准。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于协议签订时起,乙方付给甲方预付款万元,余款万元于变压器上完通电后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将款付清,甲方有权收回矿山,并不退还预付款。

三、转让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调解与当地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

四、转让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

五、如遇国家征用,地上附这物及土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花草树木及土地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矿山转让合同

矿山石料厂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出售方):,身份证号:电话,身份证号:电话,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受让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矿山石料厂全部产权(及石料厂所合法享有的现有0.4026平方公里和预留面矿山采矿权)与乙方达成以下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1、甲方为章丘市官庄闫家峪村石料厂(下称石料厂)三位实际出资人股东,合计持有石料厂100%全部产权,其中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

2、目前工商登记等手续上石料厂为集体企业,本次转让交易工商登记上的集体登记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甲方为实际产权人。

3、因双方转让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应出具给乙方证明其为实际产权人的书面手续。

第1.2条目前石料厂合法享有0.4026平方公里的采矿区,采矿权证情况如下:

1、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200301612、采矿权人: 章丘市官庄闫家峪村石料厂。

3、有效期限:两年,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9日。

4、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

5、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6、生产规模:18万立方米/年。

7、矿区面积:0.4026平方公里。

8、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采矿许可证)

9、开采深度:由515米至287米标高,共有13个拐点圈定。

10、发证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11、特别说明:本次转让包含预留面采区,预计有开采量。

第1.3条

1、甲方历年投资及石料厂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石料厂名下矿山现有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占有的土地、建筑物、矿山井巷工程、尾矿库、构筑物、库存等资产。详细资产清单由甲方及目标公司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2、甲方转让的矿山石料厂及采矿权权属为全部转让。

3、矿山石料厂全部产权转让情况:

第二条甲方三位实际出资人(股东)分别将其持有100%的石料厂产权均出让给乙方,具体比例为: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

3.1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3.1.1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未对石料厂中的产权对外设置任何质押或因此从中获得贷款;

3.1.2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在石料厂的产权、以及石料厂的任何资产未被国家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形式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也没有任何诉讼、仲裁事项;

3.1.3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保证不将石料厂产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将石料厂的资产抵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以任何形式将石料厂的资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如遇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通知乙方。

3.2 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3.2.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有义务及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有权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

3.2.2乙方保证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且该资金来源是合法的;

3.2.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承担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及法律责任。

3.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保证上述其各自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自愿的。

第四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转让的石料厂产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先

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4.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石料厂开立银行资金共管账户以收取和支付上述款项,并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前述银行资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保证金。在乙方保证金到位后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开始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完整有效文件资料,同时石料厂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所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所涉私人名章及银行支付密码器、网银UKEY及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中列入资产清单范围内的目标公司所有的资产应即刻进入双方共管状态。其余款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时间由乙方支付至上述银行资金共管账户:

4.2于下列事项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XXXXX万元整。4.2.1甲乙双方确认转让前建账和账务处理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承担转让之前相关的税费。

4.2.2在甲方全面进行公司交底和技术交底的前提下,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前述资料同时作为本协议附件。

4.3在乙方完成本协议3.2款约定的相关付款义务的当日即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同时原处于共管状态的石料厂的各类印章及资产转由乙方单独管理。

4.4余款人民币元整在石料厂办理完毕与相关各方手续后的日内由乙方支付。(相关各方手续包括与石料厂采区原荒山承包人先生达成允许使用协议、与工商登记上产权人达成协议或书面认可证明、预留面采区允许使用协议或书面证明等)

第五条债务的承担

甲方承诺并保证石料厂无任何实际债务及任何隐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5.1 转让前或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人以石料厂名义对内对外已存在合同、协议中属于石料厂应尽义务而使石料厂需要承担的支出。

5.2 石料厂已取得的各项权利证书应具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和应付未付的款项。

5.3 石料厂不存在其它任何重大未知的负债、或有负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等使

其产权权益受损之事项。

转让前或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人因石料厂存在的任何债务而给乙方及石料厂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税费的承担

6.1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转让之前石料厂经营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石料厂承担。

6.2转让前甲方及石料厂所涉相关账务处理及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完成之前而给石料厂带来的税务和债务问题所致的损失,不论任何原因,由甲方承担并给予石料厂全额补偿。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甲方追索。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7.1因甲方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保证为石料厂的实际产权人,且工商登记中产权人已同意本次转让,甲方完全具有与乙方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力。订立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2本协议项下全部的采矿权,包含石料厂所属矿山现有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全部固定资产形成净资产全部为甲方及石料厂合法所有,并享有完全及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且未曾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其他性质之权利限制,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保、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承担处理完成该企业拥有采矿权期间相关诉讼法律事项、处理完成施工合同、各项与本企业相关合同法律事项;负责处理完成本企业债务与或有负债。

7.3本协议项下产权之转让,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甲方完全具备将之作价出资和转让的条件,具有转让出卖权;在产权转让出卖完成以前,办理完毕因产权转让所需的全部评估、申请、备案及审批等手续。采取合理及必要的措施保持采矿权的合法、有效延续,转让后相关矿权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仍应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7.4提供全部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采矿权证、地质资料、试验资料、分析资料、科研资料、设备技术资料、法律文件等给乙方。对变更设计工程应提供变更设计文件(指设计院文件),并与采矿设计一起由甲方组织技术交底。上述全部甲方及石料厂所拥有(土地)、占有的建筑物、矿山井巷工程、尾矿库、构筑物等资产均作为产权转让标的的组成部分给乙方。为乙方现场考察与尽职调查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均客观、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的隐瞒和欺诈。

7.5在本协议生效履行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对石料厂的矿山进行开采,不得以石料厂、全部或部分采矿权为标的与他人签署任何的转让、合作协议,亦不得对全部或部分的采矿权作出质押、抵押、托管等处分措施,不得对已提交给乙方的属于资产清单内的任何资产作出任何的处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7.6甲方要尽到不非法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在正常开采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7.7乙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可将矿产使用权作合作联营,抵押融资。

7.8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有自主决定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处置产品,销售的权利。

7.9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缴付合同约定外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乙方保证其已通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完全具有与甲方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力。

8.2.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各期转让价款。

8.2.2转让石料厂位置在闫家峪村山,石料厂开采区荒山系租赁?或承包??,租期

2年,租赁荒山面积为 m(亩),四 至界线及界址点以国土资源图为准。该租赁权一并

转让,同时出租方出具同意转租书面证明。

8.2.3甲方原与村委?个人?订立《荒山租赁合同》每开采一年给村委?个人?支付20万元年作补偿使用费,订立此合同后由乙方每年月 日前支付给村委?个人。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支出。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1道路、电路、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使用

9.1.1道路仍使用原村道路,但要进行扩修的地段由甲方与当地村民协商,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9.1.2现有水、电等设备投资由甲方交与乙方所用

9.1.3生产、生活用水由甲方协调并保证供给,如有废水处理时由乙方投资处理。

9.2甲方转让前电权已经办理相关手续,自有伏变压器,乙方在办理砂场中所投设备,新架设的电路及电器所有设备处理权属乙方。

第十条本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于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均视为违约行为。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万元赔偿金,并承担守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2若转让前因甲方或石料厂的原因(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债权债务与或有负债)由甲方全部承担。

10.3若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和其他非甲方原因不能转让,致使本协议项下合作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即时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及利息。

10.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违约,并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经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提供给协议对方。10.5因甲方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在此情形下,如出现与本协约定不符的重大事项(如甲方无权转让出卖、重大债务或诉讼、抵押、手续不全或由重大瑕疵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违约,按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对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相关方可以向乙方公司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12.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唆使或促使任何第三方与其达成与本协议类似的交易,如收到类似的查询或要约,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停止继续与这些第三方接触。

12.2本协议的条款和已签定本协议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及已签定了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有需要知道并同意遵守本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和存在。

12.3石料厂原实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先生自石料厂成立至今一直持有和管理公章,其自愿为目标公司公章的保管和使用中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和税务责任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并提供资产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若因此而给石料厂及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其追索。

12.4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12.5本协议壹式伍份,由甲方三位实际出资人、石料厂、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详细资产清单

2、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之担保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证明人(工商登记产权人):

证明人(荒山承包人):

年月日

第五篇:矿山租赁合同书

矿山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加集体及个人收入,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该矿山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坐落在的石矿租给乙方作石子加工使用,租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合同的签订之日付租金元,第二年开始乙方向甲方每年付租金元,逾期不交视为违约,村有权收回。

三、租赁期间,矿产资源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四、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无辜解除合同,须向对方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五、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租赁期间,乙方须用砍伐树木,必须经甲方同意办理合法手续,树木归集体所有,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七、租赁期间,甲方在三年内如果终止合同,应包补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国家政策有变,按国家政策办,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出租、转让,变更合同确须出租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九租赁期间,乙方因放炮给外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为村里及时义务清理垃圾,拉石子车辆所经过村里道路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十、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出租方:承租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