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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协议修改

物管协议修改



第一篇:物管协议修改

物业管理协议

甲方:封开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电话:

乙方:

乙方电话: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承租户公约。

3.封府【2009】24号文件廉租户及拆迁安置住户免收物业管理费除外。

4.如乙方今后如将房屋进行转移买卖,新的业主应根据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承租户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享有业主、承租户公约的其他权利,遵守业主承租户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3.停车场管理。

四、责任

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与停泊。

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负责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维护。

维护停车场设施的运行。

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第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提供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应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按月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封府【2009】24号文件廉租户及拆迁安置住户免收物业管理费除外。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0.50 元/平方米·月。

2.商铺非住宅:¥1.50元/平方米·月。

三、车位:

固定车位:

1.摩托车30元/月。

2.自行车20元/月。

3.小车200元/月。

临时车位:备注(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以天计算。)

1.摩托车1.5元。

2.自行车1元/天。

3.小车8元/天。

四、其它有偿服务:如乙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向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 保险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

2.乙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车辆等的保险由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有关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15日前交纳上述费用。

第五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住宅物业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注:包括建筑物内的广告)

二、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设置广告牌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其收益在乙方提取10%酬金后,其余部分分别按50%的比例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已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采取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四、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采取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承租户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乙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

第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的手写体文字与打印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共9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与业主、承租户公约同具法律效力,缺一不可。甲方:封开县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名盖章)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物管协议

物管协议

第一章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0.6元/月/平方米;物管公约保证金1000元,三年之内无违反公约条例全额返还,返还之后续约。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清洁卫生费用,如购买保洁工具,消毒药品等;

(4)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3、在本合同执行期限内,如遇政府调整收费标准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引起的乙方严重亏损,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增加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4、在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由乙方代第三方收取的相关费用(收视费、取暖费等),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业主对第三方服务不满意的,由物业公司帮助业主和第三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业主应直接要求第三方解决,或依法维权。

5、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交费约定,业主需及时到乙方物业管理部门备存。

装修保证金,一般包括

1、装修日期和时间规定(不在规定的时间施工会罚没保证金)

2、对不准施工部分的规定(比如随意动了管线要罚没保证金)

3、装修垃圾的清除规定等等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2)审批乙方拟定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负责组织施工结束后的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施工责成返工;

(3)监督乙方公示财务报表;

(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监督乙方物业服务质量,对个别不称职的乙方物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出整改直至撤换;

(6)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7)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代表和维护产权人、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8)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9)监督乙方履行服务合同的事宜。

2、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时,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

(3)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区域,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管理规约中的约定。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该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

1、因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战争、政府禁止令等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已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每天按所欠费用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滞纳金,直至交清欠款。

三、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管理目标,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四、乙方的员工所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尽力做好保护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如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因乙方职工脱岗、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执行。

第四章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实施,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期满后,由通翔园业主委员会或甲方决定合同是否续签。

3、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如双方续订合同,乙方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如甲乙双方有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需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应无条件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业主的装修押金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或业主委员会。

4、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5、具体服务明细详见附件《保洁作业规程》、《工程维修作业规程》、《客户服务作业规程》、《秩序维护作业规程》和《沧州市小区二级管理服务标准》。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7、乙方与业主签订的其他协议公约等,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8、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 《保洁作业规程》、《工程维修作业规程》、《客户服务作业规程》、《秩序维护作业规程》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人(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人(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第三篇:物管公司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协议双方

乙方:惠东荣发门窗代表人:甲方:代表人:

为了方便业主装修及其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外观统一、整洁,维护小区整体形象工作提高装修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物业公司引入荣发门窗给广大客户提供装修便民服务。

本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彼此长期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通过严格审查后将荣发门窗(以下统称荣发门窗为乙方)引进到所管辖的小区,方便业主选购装饰材料。

2、甲方承担产品的推广责任,乙方提供便利条件支持。

3、此合作不存在强制性指定商家,业主有权利选择其他商家,乙方无权利干涉。

4、乙方在小区内,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安排,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乙方要爱护园区的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不得随地乱扔垃圾等不良习惯,要遵守社会公德。

5、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及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6、乙方的广告宣传内容应属实,不得发生乱拉、乱抢客户及欺骗客户的不良行为。不得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名誉进行任何宣传推广。

7、乙方所有施工必须符合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产皮必须符合管理要求,如发现有违规装修管理规定事项,甲方有权利无条件终止此协议。

8、乙方所销售的装饰材料必须是国家承认的环保产品,如发现欺骗客户或间接性导致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要求乙方退场,并追究相关责任。

9、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

10、甲方有权利抽查乙方在小区内的施工数据,如发现在结算时与现场抽差

数据不统一,甲方有权利无条件终止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11、甲乙双方应主动积极履行义务。对每个合作项目,如一方义务未能履行

或未能及时履行,即视为违约,因此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二、合作期限1、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

2、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3、双方如需续订协议,应在本协议期满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作费用及结算模式

合作费用是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以合作项目为单位逐个结算,采用下列结算模式中执行。

分红模式:分红结算(合作费用=实际成交工程的总金额X10%)

结算时间:每季度结算一次 即(3月28日至30日、6月28日至30日、9月28日至30日、12月28日至30日)

结算方式:每季度的最后3个工作日,乙方带期账本收据到物业公司进行结算,乙方提供的数据必须是真实数据,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四、该协议共2页,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物管

四川拟规定业主车辆小区损坏 物管或无须担责

2011年09月29日09:16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郑锐我要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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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除了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规定,还有其他值得关注的条款。而这些条款都是在一审稿中没有出现或有所改动的内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昨日采访了二审稿的部分起草者,对二审稿的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 小区停车

车辆损坏 物管或无须担责

草案内容:机动车停放库(位)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解读

车辆停放 物管主要职责是维持秩序

爱车停在小区里被划伤,该不该找物管公司索赔?草案二审稿起草者之

一、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主任龚洳山说,调研结果显示,小区停车导致的纠纷是时下物管领域的一个普遍问题,因为物管公司究竟该在其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并不明晰。根据二审稿传达出的立法意图,他解释,就目前的标准物业服务合同而言,物管公司涉及车辆停放的职责主要是清扫和维持秩序,没有看管义务,因此也不需要为车辆损坏或丢失负责。如果车主有更高的保管要求,需要与物管公司就此专门约定并另行付费。

“物管公司不是保安公司,无法起到维持治安的作用。”龚洳山表示,严格意义上讲,物管行业属于比较低端的服务业,能够承担的责任有限,一般情况下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也无法支撑其聘请更多的人手照看小区内财产。也因如此,二审稿将物管公司的职责设定为共用设施运行维护、绿化环卫等,删除了一审稿中的安全防范事项。

另外,一审稿曾规定空余车位外租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二审稿删除了时间限定。“租期应该交给业主大会决定,合约签订也应该是契约化管理———如果大家都愿意外租久一点,政府最好不管。立法可以做程序性规定,但最好不做具体规定,以免限制业主自治。”龚洳山称。

律师点评

若要物管承担保管义务 需明确委托 “车辆保管问题在立法和司法界其实存在多年争议,这次把物管公司的责任规定得更明确,显然在遭遇纠纷或诉讼时会有更强的导向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丹赞同二审稿的规定,认为物管公司实际承担的停车管理职责与法律意义上的“保管”仍有差距。

罗丹丹把小区停车分成两类情况,一是临时停放,二是在业主自己购买的车位停车。“对前者而言,车主支付的实际上是场地租赁费。如果是购买车位,车主同样需要支付一笔服务费用,服务的内容同样不存在保管,而是对停车场共有部分和设施的管理、维护。”她解释,“如果要物管公司承担保管的义务,需要明确委托。”况且在她看来,法律上保管行为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转移占有,也就是说车钥匙需要移交给物管公司,“不过现实中很少有这种情况。”

关键词 物业费

物业费未结清 或禁止过户房产

草案内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业委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追收,并有权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清尚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原房屋所有权人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解读

若条例施行 过户须有物业费交费记录

一位参与草案修改的省人大相关人士认为,物管条例主要调整的是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被立法保护。虽然赋予了物管公司催缴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有些难度,由此爆发出不少矛盾。此次增加了未结清物业费禁止过户房产的规定,相当于一项法律责任,意在约束此类行为。“目前房管部门没有相关的动态信息收集体系,如果条例施行,我们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在过户时必须提供物业费的交费记录,证明没有拖欠。”

律师点评

这样的干预没有加重某一方的义务

罗丹丹认为,一般来说交易是否成立应该与物管费是否结清无关,也不应以此对过户作限制。但从立法机关的意图来看,在过户环节插入行政干预是为了最大限度遏制拖欠物业费用的现象,她预计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这样的干预并没有加重某一方的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妥善履行付费义务。”

关键词 房屋维修

拟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由房管部门代管 草案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保修金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并在国家规定的物业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解读

开发商须一次性缴存保修金到专户

有别于由业主交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相当于建设单位缴纳的房屋质量保证“押金”。若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可动用这笔资金修缮,缺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补足,保修期结束后则会退还余额。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27日代表城环资委作会议报告时透露,一审和公众反馈的意见显示,施工方将质量保修金交给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但有些建设单位是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物业交付后,公司就注销或是终结了,业主找不到建设单位来承担保修责任。为此,二审稿将保修金的“保管方”明确规定给了县(市、区)房产部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资金一次性缴存到指定专户。若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管公司可向房管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就可直接从保修金中列支开支。

交了占道停车费车受损 物管称不负责车辆保管

2011年07月26日15:08泸州全搜索许亚琴 许世智 我要评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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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先生的小车被撞变形

交了占道停车费,爱车泊在停车线内被撞,车主艾光有找到占道停车收费员,对方却表示毫不知情。由于找不到肇事司机,艾先生十分急切地想知道,到底该由谁来为自己的爱车被撞担责。

车主:停车线内车被撞

前日早上7点过,艾光有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小车停在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劳动路,并交纳了3元停车费。然而当艾先生中午去开车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左后轮处被撞变形。他找到占道停车收费员,对方也不知道艾先生的车是什么时候被撞的。随后,艾先生向交警一大队报了案。

艾先生表示,自己交了占道停车费,但收费员对他的小车看管不严。加之暂时未能找到肇事车辆,他只得向负责该片区占道停车收费的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讨个说法”。

物管:不负责车辆保管

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负责人罗先生告诉记者,自城区施行占道停车收费以来,公司所辖占道停车收费区域内,已经发生了10多起类似艾先生这样的汽车在停车线内被撞事故。“对此,江阳区政府办《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车的,停车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与财物”。

罗先生表示,公司在车辆占道协管员操作规程中明确要求:收费员要适时检查车辆有无擦痕、刮伤,随时检查辖区内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漏水、车门未关好等情况,要及时与车主联系。“一个收费员的精力总是有限,加之车辆发生擦挂等情况随机性较大,常常规避不及。”罗先生说,在发生事故后,公司会依靠社区、派出所、交警大队等各种渠道解决,“如果收费员当场发现有司机撞了别人的车,会拦下肇事车辆及时解决;如果收费员未能及时发现,公司也会及时通知车主,做好解释工作,并配合车主做好后续保险理赔工作”。

律师:肇事车辆负全责

交了占道停车费,停车线内车被撞,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表示,就艾先生这一事件而言,事故应由肇事司机负全责。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与艾先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存在赔付的可能。

冯骏说,《泸州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方案》明确规定,管理单位没有管理财物、车辆及出现事故后的赔付责任,在收费员给出的发票上也盖有兴泸公司“本收费仅为车辆占道费用,如发生车辆及财物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的蓝色印章。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由物管公司进行赔偿。冯骏建议,车主停车时可询问收费员是否对车辆进行看管,如果要看管,车主可进行录音或要求收费员写下凭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五篇:装修公司与物管公司合作协议

重庆合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家庭装饰装修合作协议作《公司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框架性

协议》的附件

一、合作内容

1、甲方通过严格审查后将家庭装饰装修(第三方)引进到乙方所管辖的小区。

2、在合作期内乙方保证甲方引进单位的唯一性。

3、甲方承担产品的推广责任,乙方提供便利条件支持。

4、该产品以现金抵用卷方式与甲乙双方进行合作。

5、甲方将现金抵用卷交乙方所管辖的小区物业管理处并登记备案。

6、由乙方负责现金抵用卷的销售及保管。

7、由甲方对现金抵用卷的使用方法及需乙方配合工作内容等相关事宜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

详细说明。

二、收益结算

1.乙方获得现金抵用卷出销售收入的50%。

2.现金抵用券的销售款全部由乙方代收。

3.甲方凭现金抵用券销售记录和相匹配的登记买受人信息向装修公司进行返点结算。

4.商家返点由甲方负责收款,实收款项的50%归于乙方。

5.双方协定每月号为结款日,双方进行收入款项结算;

三、现金抵用卷的使用方式

1.现金抵用券作为小区业主装修房屋时的优惠折扣,在与甲方引进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作为现金抵充装修款。

2.装修现金抵用券在管理处销售,销售时需要管理处对购买者填写登记表,记录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地址。

3.现金抵用券出售后7天内业主可凭未使用的抵用券全额退款,超过7天的不再退还。

4.退回的现金抵用卷自动作废,由乙方加盖作废章后交甲方统一销毁,不得私自销毁,否

则算作销售成功。

5.在现金抵用卷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及第三方需对购买者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

四、该协议作为《公司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框架性协议》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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