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源代码类: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
2、产品需求设计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
3、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告等;
4、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
5、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KDSP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指标等;
6、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
(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第十二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第二篇: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知识性文档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 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第三篇: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
方(公司):
乙
方(员工):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技术开发人员,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甲方所有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图纸、资料、文件等所有资料。
1.1.1上述“专利技术”系指甲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技术和专利技术(含申请)产品信息及与之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1.1.2上述“技术秘密”系指甲方专有,并且虽未获得专利保护或申请专利 但乙方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生产工艺或技术手段(含制造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制造方案、工艺流程、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1.1.3上述“商业秘密”系指甲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1.1.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如技术台同)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1.1.5双方确认:本协议之签订即视为认为甲方已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1.2保密信息除外情形
1.2.1由乙方提供的涉及商业及技术秘密的相关资料;
1.2.2甲方对外发表乙方所传授的技术内容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第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甲方可自由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
3.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3.2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无论乙方是否因履行职务所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泄露、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提供、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无权知悉该项保密信息的甲方其他员工)知悉保密信息;同时,乙方因履行职务所需使用保密信息的,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也仅限于必要范围内,除此之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保密信息。
3.3在任何时候,乙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甲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3.4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
3.5乙方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所有乙方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研发或获得、制作的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承诺恪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3.6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不论其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7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交还其保管的所有有关甲方保密信息资料,不得复制、保留任做文件或文件副本。
3.8鉴于乙方工作涉及甲方的保密信息,因此乙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雇佣结束后不长于两年期限内(具体竞业限制期限以本协议第4.4条约定为准,以下统称“竞业限制期”)保证在没有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偿,乙方都不会作为雇员、顾问、股东、管理层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9本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涵盖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将从事业务活动的任一地域范围。
第四条保密及竞业限制期限和相关经济补偿金
4.1本协议自乙方入职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在先者为准)。4.2乙方离职后无限期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4.3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乙方在职和离职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每月支付乙方保密/竞业补偿金元,故甲方无需在乙方离职后另行支付补偿金。
4.4双方同意,对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劳动合同终止时决定是否需要乙方承担及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期限,具体以乙方离职前或离职时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4.4.1若届时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该义务的,将不承担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4.4.2若届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该义务的,甲方应在前述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甲方应于乙方离职次月起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到乙方工资账户或乙方明确指示的其他帐户。
(1)乙方同意,甲方一旦通过银行向乙方工资账户或指定其他帐户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即应视为甲方已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因乙方原因无法及时收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乙方帐户信息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无法及时收款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约定补偿金时,应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及甲方追偿经济损失的合理费用。
5.2若乙方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竞业限制期内全部经济补偿金2倍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的支付不应被视为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或解陈,若乙方仍旧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不予及时纠正,除前述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该等违反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5.3若乙方同时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合并计算。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 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在期限内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4、在期限内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6、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8、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来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或接触到的秘密研制、创作出新的成果,在拟予实施或投入使用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无证据表明有关内容为乙方自行创作的成果,甲方保留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力。
9、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期限依据各技术项目、资料的保密期限而定。
第三条 乙方确认,遵守本竞业限制协议是获取甲方公司支付的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的必要条件。甲方按照 标准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认可,甲方每月在支付乙方工资等报酬时已额外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遵守敬业限制协议需产生的经济损失,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乙方同意,甲方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
1、乙方保证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违反任何此等义务,均会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违反任何本协议约定,则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当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差额。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违反本竞业限制协议,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乙方应立即终止违约行为,并且甲方公司有权单方根据乙方所造成的后果轻重分别采取即时调离岗位、即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等处理,甲方公司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4、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当在次月按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5、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6、乙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或离职,仍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第五条 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法的,由甲方公司移送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本协议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与该《劳动合同》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七条 如果在聘用期内乙方的职务职位、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本协议将持续有效并适用于双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
1、经营内容。包括属于甲方的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营销计划、进货渠道、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客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内容。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三、对第二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公司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公司秘密。
3、如发现公司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公司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4、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所有与第二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以任何媒介储存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据公司指令加以处理并归还给甲方,不得留存任何有关文件和资料。
5、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
6、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乙方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乙方客户,或者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