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本聘任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南宁市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年【】月【 】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乙方担任南宁市A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任期
1.1 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
甲方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为止。任期届满,乙方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2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
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2 乙方应当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
议案的表决;乙方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授权范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否则甲方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3 在乙方在甲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解除乙方职务。
2.4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甲方领取薪金及其他报酬。
2.5 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利益。
2.6 乙方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薪酬及其他福利
3.1 乙方在甲方受薪,甲方应每月/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乙方的薪金。
3.2 【具体支付方式】
3.3 【其他福利】
第四条:乙方承诺
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且于【 】年【 】月【 】日甲方第【】次股
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之时,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此前是否向甲方或甲方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等情况,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已具有【】年以上从事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竞天注:应超过五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具备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其它条件;并且乙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4.2 乙方保证,在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1)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2)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3)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4)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4.3 乙方保证,除在甲方按照本协议担任独立董事外,乙方迄今为止没有在其它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或视情况:乙方迄今为止在其它【】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竞天注: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4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2个月内不向其他与甲方从事相同或
相类似行业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在该等公司或企业中任职。
4.5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
动;
(4)不得公开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言论;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甲方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以甲方资产为甲方股东的债务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不得将甲方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未经甲方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5.2条所列情形外,乙
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
5.2 在以下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保密信息。
(1)法律规定的情形;
(2)《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5.3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6.1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称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应进行说明。辞职报告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协议终止。此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独立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6.2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独立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本协议终止。此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规定的独立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6.3以下情形发生时,乙方不得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
和职责,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本协议终止:
(1)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2)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董事或独立
董事的其它情形。
6.4 如乙方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以及其他
有利害关系人成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辞职,不得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0.4 本协议正本两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此页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
第二篇: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聘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就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甲方根据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聘任乙方为甲方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乙方同意并受聘为甲方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乙方受聘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聘任承诺
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信守《独立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职责
乙方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六)
(七)(八)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责保证
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甲方保证乙方作为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董事离职
乙方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乙方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乙方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乙方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乙方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七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自甲方股东大会选举乙方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甲方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任期届满前乙方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八条 津贴
甲方应当给予乙方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甲方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乙方不得从甲方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份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合同》签章页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第三篇: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聘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就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甲方根据【】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聘任乙方为甲方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乙方同意并受聘为甲方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乙方受聘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聘任承诺
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信守《独立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职责
乙方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职责保证
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甲方保证乙方作为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董事离职 乙方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乙方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乙方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乙方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乙方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七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自甲方股东大会选举乙方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甲方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任期届满前乙方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八条 津贴
甲方应当给予乙方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甲方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乙方不得从甲方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份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合同》签署页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第四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特征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独立董事的分类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独立董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1)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的引进,不仅在数量上改变了以往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劣势,而且由于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以及被赋予了特别职权,从而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可以对抗内部董事的力量,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这将改变过去那种“内部人事先决策,董事会事后通过”的“橡皮图章”现象,控股股东越权干预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行为也会趋于减少。
(2)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独立董事有助于为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能向董事会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意见,使公司决策更为理性、谨慎,减少决策失误,对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绩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维护雇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i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平等就业;增强公众公司的社会联系,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形象等。
主张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专家和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
1.加强董事会作用,完善董事会功能,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内部原因的观点。这又包括以下三种主要意见:
(1)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会失灵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源于强化董事会独立功能的需要的意见。巴曙松指出,一方面,基于专业分工的发展,公司不可逆转地朝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演变,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使得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望而止步,公司成为大股东斗法和牟利的工具,在这种状况下董事会往往难以满足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力,这就形成了所谓的董事会失灵。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公司治理功能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真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且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
(2)从“内部人控制”这一角度进行阐述的意见。孔翔指出,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很难再像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于外部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表明,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及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3)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一现实情况,因而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对大股东进行制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见。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不仅是指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经营者可能进行对公司所有者不利的行为;更多地反映出来的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与权力的不一致,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可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大股东可能进行一些对小股东不利的行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弥补因信息与权力不对称带来的缺陷。
2.为了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不足,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才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实行一元模式的国家,这是因为虽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施制约,但股东大会每年才召开一次,因此它对董事会的制约存在滞后性。韩志国指出,由于目前股东大会的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甚至在一些国家中出现了“无机能化”的趋势。同时目前没有能够探索出行使股权——这种新的财产权的有效机制并且对相关的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因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约功能的弱化趋势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方式,特别是在没有设立监事会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无疑是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3.立足于公司决策这一层面,指出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而产生了引入独立董事的需求的观点。越来越多的西方企业聘请外部专家担任董事,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企业决策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对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靠企业的内部人作决策,常常会因“脑子不够用”、“坐井观天”或思维惯性而导致决策失误。钟朋荣指出,企业决策,不仅需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知识,还需要市场知识和金融知识,需要宏观经济和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在具有企业经营者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职董事之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董事会,能带来在本企业内部难以得到的信息、思维和创意。
4.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分析,认为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股权结构,是引入独立董事的特定原因的观点。林凌、常诚指出,我国目前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建设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因此,有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公正作用、客观作用和专家作用,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促进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壮大的迫切需要。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公司内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他可以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监督公司管理层,从而制约控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作出对公司和普通中小投资者不利的行为。同时,积极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他能够带来外部的知识、经验和关系,使董事会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促使知识的转移,并接触潜在的客户;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了解其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独立董事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独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发挥以下四种主要作用:
(一)公正作用。
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没有股份,不会像大股东那样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的利益,他们可能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作为决策的惟一目标,因此他们能够公正地作出决断。钟朋荣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他们既不是经营者,与经营者没有任何利益牵连;也不是企业的用户、供应商或关系银行职员,与企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纯粹的局外人。因此,独立董事比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董事更具有公正性。”
罗培新、毛玲玲指出,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与公司间不能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作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权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二)客观作用。
设立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因独立性而派生的客观性,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使其在公司与执行董事存在利益冲突时能够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孔翔认为,公司与执行董事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董事的任免、高级经理人员及董事的薪酬等敏感事务,在这些问题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使得他们的意见具有特别的价值。同时,由于独立董事没有陷入公司日常的繁杂事务,能够置身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研究问题。他们能够帮助公司的管理层识别市场发出的预警信号,使管理层认识到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危机和商业周期的影响,从而改变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错误观点和共识,避免他们对本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假设。
(三)专家作用。
有人认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四)制衡作用。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起到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耿德兵指出,独立董事有助于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一个整体上或很大程度只由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信托义务,代理成本将很高。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因其特定的身份在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具有老练的独立董事、具有强大的董事局声音的公司将立即在市场上获得辉煌。任命几个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不能保证公司就可以渡过难关,也不能解决目前公司治理中的一切问题。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独立董事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先天缺陷,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独立董事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众多变量中的一个,还有许多其他影响因素,如所有权结构、公司责任的新概念、对公司治理性质的重新评价等。因此,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应客观评价、理性对待,并且仅当公司建立起一套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完善制度时,独立董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篇:董事聘任协议书
董事聘任合同书
聘 任 方:上海桓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 聘 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董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根据甲方的公司章程,甲方股东于年月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的第一届董事,任期年。甲方据此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的董事。
第二条 聘任承诺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并确保符合聘用条件。
第三条 董事职责
乙方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 董事的权利义务
(一)董事的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
2、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二)董事的义务:
1、必须忠实于公司。
2、必须维护公司资产。
3、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审议授权议案时,乙方应当对授权的范
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三)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与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
第五条 董事法律责任
1、董事负有对公司的善管义务,承担因违反义务而应负的责任。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4、竞业禁止。董事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5、私人交易限制。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条 待遇安排
董事在任期内,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
第七条 董事离职
1、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2、董事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八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期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承诺函
承诺函
本人最近5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发生过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特此承诺。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