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学生求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求职权益保护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遭遇各种侵害自己劳动权益的行为,因为误入就业陷阱和受到就业歧视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群体是高等教育下的知识分子,理应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却频繁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个问题理应受到重视。大学生本身应当提高警惕,防范陷阱。
本文主要从三个阶段分析毕业生求职个阶段的侵权行为和对策,即招聘面试阶段,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到单位报到上班阶段。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招聘歧视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这是女生们经常遇到的无奈。有的用人单位不顾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聘员工时或私下或公开规定“只招男生”或“男生优先”。(2)身体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身体有残疾或疾病的人拒之门外,剥夺了这群人的就业机会;还有一些单位在并无必要的情况下对应聘者的身高、相貌提出要求。(3)户籍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招收本地户口的毕业生,抬高了外地户口毕业生就业的门槛。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2、虚假广告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3、侵犯隐私大学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漏、网络软件的缺陷、不法分子的圈套等,这些信息被用来侵害当事人或谋求商业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4、非法费用不要交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 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 培训 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 培训 费。
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区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面试地点要留意大学生在面试时一定要认真确认面试地点,正规单位招聘一般会将招聘地点设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一些以租用房间作为应聘地点的单位要警惕。不要轻信招聘者在指定的街道或酒店接待,应该自己主动找到招聘单位所在办公地址或办事处。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
1、有关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合法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和协议书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工资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金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
三、到单位报道上班阶段
1、试用期过长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招聘的时候用人单位对你说,是否上保险需要领导批准或协商,或者根据你的工作表现来决定,你可以扭头就走,不用犹豫。试用期解除合同,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口头通知就可以,不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不仅要合法,还要说明理 由,除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无故辞退。你试用期辞职的话,不需要向单位交纳任何费用。
总之,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是国家和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被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
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 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 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
(五)平等、公平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六)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七)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有违约都必须严格履行相应责任。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1、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主体不合格的机构,如非法人才中介机构以收取信息介绍费为目的,发布过时或子虚乌有的招聘信息;欺骗毕业生的单纯。传销机构假借一些知名企业的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毕业生进入非法传销队伍。
2、招聘要求中有歧视条款。性别、身高、相貌、学历、专业、家庭关系、血型等歧视。工作经验歧视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需要大学生有实际工作经验,刚刚毕业的人哪来的实际工作经验,经验是慢慢积累的,这样的要求分明就是不合理的条款。
3、侵犯应聘者隐私。现在将求职者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转让给他人或中介机构的行为很多。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有的会给生活带来困扰。
4、收取求职者的财物或扣压证件。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
5、不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
6、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不按就业协议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等行为。
三、如何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一)认真签订就业协议书,发挥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
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应该认真签订好就业协议。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签好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①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②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③签订就业协议要合乎程序④写明违约责任⑤了解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市场规则,防止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现象的出现。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都应该遵循“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明显夸大优厚条件,以高新和高福利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警戒心,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就业市场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加以社会风气、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难免的权益受到侵害。针对侵犯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防范就业陷阱。
仔细鉴别各类就业信息,有效识别就业陷阱;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约定条款的合理性。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单位承诺接收,毕业生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比如违约金)。(3)学校盖章。(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份,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内容及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合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二是双方协商的内容。常见的协商条款有: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
(二)违约责任。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 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具有强制性。“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均指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因此,大学生应该多了解学习就业权益,在找工作的时候避免出现危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顺利找到理想的工作,为社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三篇: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浅议法制化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摘要】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标志着高校学生管理全面走上法制化的道路。随后,各高校纷纷据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由于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规定有对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程序,以及学生不服处分的权益救济手段,但事实上,学生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试图探寻法制化视野下增强学生权益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法制化、学生管理、诉讼公正性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违纪处分有法可依。以《中南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可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违纪行为从轻到重应适用的处分情形、处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细化,较为详尽地体现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为学生在受处分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制化保障,其他高校的类似规定自然也大同小异。
学生申诉有章可循。各高校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的申诉处理法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其中部分高校还借鉴行政处罚听证的的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自主参与权.不仅如此,很多高校还规定学生如果申诉后仍不服还可以向更高级别行政机关继续申诉,从而给学生提供了有效的权益救济手段。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上文已述,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文举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都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 1
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
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但是不同的是,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还是一般高校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
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
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
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
护学生利益。其次,回避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已有一些高校在申诉过程中设置了回避制度,但其中大部分高校只是简单地提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没有规定利害关系或
其他回避事由的范围、回避的决定权限以及是否允许申请回避的存在等具体内容。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
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
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中南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
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作性和确定性。
第二,赋予处分一定的效力期限。众所周知,刑法中有自由刑,如拘役、管制、有期徒
刑等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学生与罪犯决然不同,但是高校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做法,对违
纪学生的处分规定适用期限,当期限经过后,根据学生改过自新的情节予以撤销或解除。第第三,完善申诉程序的公正性。首先,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数比例,例如可以参照北京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的做法,规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不少于50%,或者根据现有规定的人数,适当减少某些参加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规定只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成为委员会成员,从而间接提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比例。
四、结语
高校与学生本不应仅限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成长的摇篮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关系。学生一旦违纪一方面是其自律性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教育不够到位,因此,高校在迫不得已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应有权益。。
第四篇:大学生劳动就业与权益保护
大学生劳动就业与权益保护
大学生在实习、求职以及就业过程中要签订各种协议,如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等,如何在签约时保护好各项权益,这是在校大学生应该及时了解和注意的问题。
实习协议:一般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因此签订实习协议,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企业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以提供实习机会收费的做法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赔偿。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3方签订的协
议,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3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迁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并起着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用,该协议受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明确单位是否具备办理学生落户和接收档案的资格。明确到用人单位报到前有关违约的责任,还要对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等涉及未来劳动合同的内容给予尽量详细的说明。
劳务合同:学生从事自由职业,如家教、翻译、软件设计等类似的工作,一般要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受雇方只获得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事法规,如《合同法》;合同解除时,双方均可随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雇佣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本着合法以及平等自愿的原则,要搞清楚合同每条条款的确切含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疑问和咨询,在涉及个人利益时,一定不能马虎从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这样才构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形式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讲,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还对签约、违约、劳务派遣等方面都给出了详细的限定,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及时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必要时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在学校或相关鉴证部门调解不了的情况下可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特别是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我国今年相继施行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上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等诸多
法律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了重要规定。因此,同学们只有提前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才能在签订各种协议的时候明确其性质及法律适用性,在践行义务的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各项权益。
第五篇: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研究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
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之间的利益大小问题。如今,部分企业管理者以金钱为导向:------------------爱心缺失,庞大的学生群体的就业压力使部分用人单位以提供就业机会和试用考察为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了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这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正确价值取向有直接联系。国家教育部与团中央的有关通知中,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事实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不享受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
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只有极少数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保障协议,调查显示: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同时,部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识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这些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等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为其缴纳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但这些目前根本无法落实。例如,发生在河南省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李淑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汞中毒事件,最终无奈的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等等。一件件鲜活的事例,说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一旦出现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不能做工伤保险赔偿,司法系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诚然,大学生的实习合法权益没有从制度上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1、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放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据国家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劳动力过剩人数将达到1400万,其中大学生毕业生为413万,比去年净增75万,由此可见,目前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而此变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这就成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的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
2、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
市场经济使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置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仅仅把实习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种种理由克扣实习生工资或者抵押金,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实习生为企业创利创惠。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看准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和找工作心切的心理,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引学生入套,而在收取高额中介费后,却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以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目前正成为部分短视企业获利的“最佳决策”。
3、大学生求职心理压力过大,求职心切,抢抓实习演习战参与权
高校扩招使得大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目前,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呈年轻化趋势,大学生就业难在情理之中。面对这样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面对就业和步入社会,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深感焦虑。特别是一些基础学科专业、或学习成绩不佳、学历层次不高的大学生以及女大学生,表现得更为焦虑和急躁,为了找到工作,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有的女大学生竟然以“舍身”为代价换取工作,这种急切的求职心理成为部分实习生被用人单位利用的直接原因。
4、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只有少数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采取双方约定的原则。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学生被中介和用人单位欺骗的案例,就是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大学生签定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国家和高校应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5、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问卷显示:仅仅有不到30%的兼职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因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连诉讼费都拿不出。实际上,尽管法律上大多数大学生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远离了父母,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这些都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这是制约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有效维护的重要瓶颈。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的教育立法却很少有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因此,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法规是一项事关重要的紧迫任务。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使之尽快完善,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使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条文,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
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据相关调查,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因此,高校管理者而言应该有针对的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另外,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内在功能;同时,政府应
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定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把保障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内化成社会全体的共同理念,积极宣传实习法律教育,唤醒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实习自我安全等课程,多方面、全方位的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去培养大学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对于大学生自己,要有意地锻炼自己,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实习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4、成立各级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维护服务中心
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借鉴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找到维护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也应该有效利用网络宣传的作用,开设“权益在线”等有关大学生权益维护的网站,宣传有关权益保护的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的权益问题。
实习前期,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对参加实习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实习生开设短期培训班,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是预防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典型的个案说理,让实习生了解实习状况,如果可能,还可以邀请遭遇实习合法权益受损的大学生现身说法,让大学生在真实的案例情景中明晰事理,提升自我防范意识。通过个别典型案例,以事实说话,以事实说法,教育实习生学会自我保护,这是避免掉入陷阱的有效途径。通过开设培训班,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实习单位必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了解该单位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与形象,以及相关的人事制度,对企业所提供的实习机会,自己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获得的时实习还是试用,一定要尽可能把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内容,使之有据可依,这样合法权益受损时才能有据可依,实践表明,开设短期实习权益保护培训,是避免实习生步入陷阱的有效方法。
6、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系统工程
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系统工程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这需要社会、学校、学生、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需要借助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需要发挥各级维权组织的积极作用,需要把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能否落实提高到影响我国和谐社会进程的高度上认识。建议学校和社会积极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各高等学校应该深入了解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的现状与实况,真正发挥权益服务的作用,建立并尊重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尽快予以解决。同时,积极构建维权网络系统工程,通过开展“自我管理,我有我言”权益保障系列座谈会等一系列方式,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搭建平台。